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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法律人才培养系列教材航道法(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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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30721871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162
  • 出版时间:2020-12-01
  • 条形码:9787307218710 ; 978-7-307-21871-0

内容简介

本书以航道和航道法的基础知识为起点。以《航道法》和关联立法为依据,对航道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的阐述和探讨,具有一定的理论性和实用性。 全书共分为六章,分别从航道与航道法基础、航道规划、航道建设、航道养护、航道保护和航标管理六大方面详细阐述了航道法的相关知识。 本书具有全面性、新颖性、探索性和理论性等特点,可以作为教材、培训资料和研究参考资料使用。

目录

章 航道与航道法基础
节 航道概述
第二节 航道法概述
第三节 与《航道法》关联的法律
第四节 国外航道立法与借鉴
第二章 航道规划
节 概述
第二节 航道规划的编制
第三节 航道规划的执行
第三章 航道建设
节 概述
第二节 航道建设主体
第三节 航道建设工程的实施
第四节 航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章 航道养护
节 概述
第二节 航道养护活动
第三节 航道特别状态的处理
第五章 航道保护
节 概述
第二节 通航建筑物管理
第三节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第四节 非法采砂的管理
第五节 航道保护其他规定
第六章 航标管理
节 概述
第二节 航标的设置与改变
第三节 航标养护
第四节 航标保护
附录 航道法与关联法律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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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航道法/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系列教材》:  三、通航建筑物建设  水域可通航只是水路运输实现的必要条件,要发挥水路运输的优势必须不断增加通航里程、保持通航水域的全线贯通。然而,水资源不仅具有航运功能,还具有防洪、发电、供水、养殖等多项功能,只有统筹协调不同功能,才能更好地实现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建设拦河闸坝是开发利用水资源的重要方式,然而每一座拦河闸坝都可能恶化现有的通航条件,都可能成为一座碍航建筑物,都可能造成通航水域断航的后果。过去,在水利、水电枢纽建设中由于对航道资源的法律保护不足,建设单位往往忽略通航功能,不建、缓建或低标准建设通航建筑物,造成了我国水域通航里程从1962年的17万公里大幅萎缩至现在的12.5万公里。  《航道法》根据河流是否通航,对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时如何建设通航建筑物、保证和提高通航能力提出了不同要求、做出了不同规定。  (一)通航河流上通航建筑物建设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必然在河流中形成闸坝断面,造成上下游通航的阻隔,不可避免地减损通航效率;然而,在通航效率与综合效益的取舍中,综合效益处于优先考虑的地位,法律以保证通航能力符合航道规划等级作为*低要求。  1.通航建筑物建设主体  按照“谁碍航,谁恢复”的原则,通航建筑物的建设主体为永久性拦河闸坝的建设单位。由于永久性拦河闸坝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是长期的,通航建筑物一旦建成,改建、扩建难度大、成本高,因此在确定通航建筑物建设标准时不能直接依据航道现状和现状技术等级,而是必须充分考虑航运发展的需要,以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作为基本标准和依据。在具体的通航建筑物建设时,还应考虑航道地理位置、航道条件、航运需求、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等要素,并通过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予以确定。  2.通航建筑物建设“五同步”要求  通航建筑物作为水电、水利、航电枢纽的组成部分,其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具体而言,需要满足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的“五同步”要求。  同步规划是指凡涉及永久性拦河闸坝主体工程的规划中,应该包含通航建筑物的规划内容;同步设计是指永久性拦河闸坝主体工程设计时,应同步对通航建筑物进行设计;同步建设是指在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主体工程时,应保证通航建筑物建设进度的协调;同步验收是指对永久性拦河闸坝主体工程验收时,应同时对通航建筑物进行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是指当永久性拦河闸坝主体工程投入使用时,通航建筑物也应同时投入使用。  同步规划可以有效避免拦河闸坝工程项目立项、投资审批中漏项,保证通航建筑物预算资金来源确定;同步设计可以保证通航建筑物与主体工程及其他组成部分的对应关系,保证工程项目各项功能的有效发挥;同步建设是同步设计的延伸、同步验收的基础,可以尽可能减少因施工导致断航时间过长的情况出现;同步验收是同步投入使用的保证,可以防止验收不同步而影响航运功能的发挥;同步投入使用可以尽快发挥通航建筑物功能作用和使用效益,确保航运畅通、安全,减少航运成本。  3.建设单位建设期责任  拦河闸坝主体工程和通航建筑物建设期间,由于围堰截流等工程建设需要,不可避免造成航道中断或难以维持原有通航能力,给相关河段的港航企业和对水路运输依赖较强的企业生产经营造成负面影响。为尽可能减少工程建设对航运带来的影响,法律规定建设单位应承担维持航道原有通航能力的责任。建设单位在合理安排施工、优化建设方案、优选导流方式等措施依然不能维持原有通航能力时,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关建设、维护费用。补救措施主要有:  (1)修建临时航道  临时航道是指仅在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期为保持航道不中断,使船舶能够连贯航行的通道。闸坝建设交付使用后,临时航道即应停止使用、恢复原状。我国三峡工程施工期间,即采取了此种补救措施。  (2)安排翻坝转运  翻坝转运是指在永久性拦河闸坝的上下游修建码头和连接码头的公路,维持上下游水路运输的“水陆水”联运方式。翻坝转运增加了闸坝上下游码头的装卸作业和码头间的运输环节,增加了航运企业的运输周期和成本,建设单位需承担码头、公路的建设、维护成本和航运企业增加的中间费用。金沙江下游的向家坝水电站建设期间就采取了翻坝转运的方式。  (3)支付适当补偿  因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期造成航道中断或采取补救措施增加有关港航企业的经营成本、延长运输时间,建设单位应向受到闸坝建设影响的港航企业支付一定的补偿。此种补偿往往与补救措施结合使用,具体的补偿办法可以通过协商确定。  (二)不通航河流上通航建筑物建设  在不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后,由于上游水位抬升、下游*小下泄流量增加,可以增加河道水深、淹没碍航礁石、改善水文状况,使不通航河流变成通航河流。一旦实现这种转变,法律要求保持转变后的通航状态,避免出现反向逆转。  ……

作者简介

汪炜,博士,武汉理工大学法学系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经济法、交通法的教学和研究工作,主编《交通法学》、《经济法概论》等教材,获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 黄明欣,法学博士,武汉理工大学法学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经济法、交通法的教学和研究工作,主编《经济法》、《金融法》、《税法》等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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