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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法学教科书人格权法(第三版)(王利明法学教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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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30028821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424
  • 出版时间:2021-01-01
  • 条形码:9787300288215 ; 978-7-300-28821-5

内容简介

本书密切结合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立法规定和立法精神以及人格权领域的司法实践,在广泛借鉴国外优选立法经验和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对人格权的基本概念、体系、一般人格权、各类具体人格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讲解,适合作为本科生教材使用。

目录

目录
**编 人格权法总论
**章 人格权概论
**节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人格权的法定性和开放性
第三节人格权的法律关系
第四节人格权的分类
第五节人格权与宪法上的基本权利
第六节人格权与相关民事权利
第二章 人格权法概述
**节人格权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人格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三节人格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人格权法的渊源
第五节人格权法的功能
第六节人格权法的历史发展
第七节人格权法的体系
第三章 一般人格权
**节一般人格权概述
第二节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第三节一般人格权的适用
第四章 特殊人格利益的保护
**节胎儿人格利益
第二节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第三节英烈人格利益
第五章 人格利益的许可使用
**节人格利益许可使用概述
第二节可许可使用的人格利益的范围
第三节擅自使用他人人格利益的责任
第六章 人格权的行使和限制
**节人格权的行使
第二节人格权的限制
第三节人格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
第七章 人格权的保护
**节人格权保护概述
第二节人格权请求权
第三节侵害人格权的禁令制度
第四节动态系统论在人格权侵权中的运用
第八章 侵害人格权的责任
**节侵害人格权的责任概述
第二节财产损害赔偿
第三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编 具体人格权
第九章 生命权
**节生命权概述
第二节生命权与其他人格权
第三节生命权的内容
第四节侵害生命权的民事责任
第十章 身体权
**节身体权概述
第二节身体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节身体权的内容
第四节维护身体完整原则
第五节性骚扰的法律规制
第六节侵害身体权的民事责任
第十一章 健康权
**节健康权概述
第二节健康权的内容
第三节健康权与生命权、身体权
第四节侵害健康权的民事责任
第十二章 人身自由权
**节人身自由权概述
第二节人身自由权与相关权利
第三节侵害人身自由权的民事责任
第十三章 姓名权
**节姓名权概述
第二节姓名权与其他相关权利的关系
第三节姓名权的内容
第四节姓名权的行使
第五节侵害姓名权的民事责任
第六节姓名权的扩张保护
第十四章 名称权
**节名称权概述
第二节名称权的内容
第三节名称权与相关权利
第四节名称权的法律保护
第十五章 肖像权
**节肖像权概述
第二节肖像权的内容
第三节肖像权与其他权利
第四节肖像权的扩张保护
第五节肖像的许可使用
第六节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第七节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
第十六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节名誉权概述
第二节名誉权的内容
第三节名誉权与相关权利
第四节侵害名誉权的认定
第五节文艺作品侵害名誉权
第六节侵害信用的名誉权侵权
第七节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
第八节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第九节荣誉权
第十七章 隐私权
**节隐私和隐私权概述
第二节隐私权与其他相关人格权
第三节隐私权的内容
第四节隐私权的限制
第五节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
第十八章 个人信息保护
**节个人信息概述
第二节个人信息与隐私权
第三节个人信息的内容
第四节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
第五节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第六节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

主要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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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人格权让人们活得更有尊严在《民法典》中,人格权编的独立成编,既是民法典在体系上的重要创新,也是《民法典》在充分保障人民权益方面的重大亮点。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生命、身体、健康、姓名和名称、肖像、名誉、隐私、个人信息等各种人格利益所依法享有的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如果说保护财产利益旨在为主体的生存和发展提供物质基础,那么,对人格利益的保护则旨在维护人的主体性存在。这种存在是主体得以从事社会活动的前提。人格权关乎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基本、*重要的权利,在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众多权利和利益中,人格利益处于*高的位阶。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宗旨就是维护人格尊严。人格权编的立法目的在于“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关于‘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精神,落实宪法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要求”。[ 沈春耀作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修改情况和民法典(草案)编纂情况的汇报,载《人民日报》2018年08月28日。]每一项具体人格权都彰显了人格尊严的价值,一般人格权更是以人格尊严作为基本内容,各种新型人格利益也同样以人格尊严作为评判的标准。因此,保护人格权和维护人格尊严成为人格权编根本的立法目的。《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体系安排与制度设计,无不彰显着保护人格权与维护格尊严的理念,二者互相作用,共同为《民法典》人格权编奠定了价值基础,提供了方向指引。人格权让人民活得更有尊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我们党“以人民为中心”这一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初心,也是新时代的奋斗目标。2004年,《宪法》修改**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载入《宪法》,使其成为各项立法的基本准则。人权入宪,也为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党的十九大报告在民生部分提出了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特别强调了对人格权的保护。此次民法典编纂中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正是我们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回应社会关切,顺应人民群众对人格权保护的迫切需求的生动体现。第二,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中国经历了几千年漫长的封建社会,具有悠久的封建专制传统,曾一度漠视人的主体地位和人应当享有的尊严。新中国建立以后,人民当家作主,从54年宪法开始,数部《宪法》都确认了维护个人人格尊严的原则,但由于受“左”的思想的影响,以至于对个人权利和尊严的维护在民法上一直付之阙如。甚至在“文革”期间,造反派将许多受害人“戴高帽”“架飞机”“剃阴阳头”以及在受害人脸上涂墨等严重侵害公民人格权的行为。“冤狱遍于全国,屠夫弹冠相庆”,成为人格尊严饱受侵害的真实写照。正是基于对“文革”期间造反派严重侵害人格权暴行的反思,我国《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一章中以专节的形式规定人身权,**次广泛确认了公民所享有的各项人格权,被称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以此作为依据,**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开始进入法院,司法实践也成为推进人格利益保护的重要力量,并裁判了大量人格权的案件,制定了许多关于人格权的司法解释。这些立法与司法实践极大地推进了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和进步,为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第三,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新时代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的基本要求。美国社会心理学家马斯洛(Maslow)曾经提出著名的“需求层次理论”,即当人们的基本物质需要还尚未满足时,对隐私等精神性人格权的诉求会相对较少,而当人的生存需要基本满足之后,对文化和精神的需要将越来越强烈,[ [美]马斯洛:《马斯洛人本哲学》,成明编译,九州出版社2003年版,第52-61页。]马斯洛把这种心理需要归纳为自尊需要。[ [美]马斯洛:《马斯洛人本哲学》,成明编译,九州出版社2003年版,第51-52页。]在进入新时代以后,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人民物质生活条件得到了极大改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愿景即将实现。在基本温饱得到解决之后,人民群众就会有更高水平的精神生活追求,从而希望过上更有尊严、更体面的生活。每一个平凡的中国人对美好幸福生活的向往,既包括了物质层面的丰衣足食、住有所居,也包括了精神层面的维护自身人格尊严。正因如此,“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沈春耀作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修改情况和民法典(草案)编纂情况的汇报,载《人民日报》2018年08月28日。]这也构成了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重要原因。第四,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适应互联网、高科技、大数据时代人格权保护现实需求的必然要求。21世纪是科技和信息爆炸的时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其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福祉,极大地改变了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甚至改变了人类社会的组织方式。另一方面,科学技术一旦被滥用,反过来也可能损害个人的隐私、个人信息、生命健康等,从而损害人类的福祉。各种高科技的发明已经使得人类无处藏身,如何强化对隐私权等人格权益的保护,成为现代法律制度所面临的*严峻的挑战。[徐明:“大数据时代的隐私危机及其侵权法应对”,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1期。]这些问题的产生,均呼唤着一部能够有力回应时代之问的法典问世,而人格权编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成为《民法典》回应时代之问的“主力军”。第五,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民法典的基本价值理念。康德认为,“人格”就意味着必须遵从这样的法则,即“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视为自身就是目的”。[ [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2页。]如果将民法体系分为制度体系和价值体系[Vgl. Franz Bydlinski,System und Prinzipien des Privatrechts, Springer Verlag,Wien/New York,1996, S.48ff.],人格尊严就是贯穿于民法典的基本价值。我国民法典以私法自治作为基本原则的同时,同时以人格尊严作为基本理念。当私法自治与人格尊严发生冲突的时候,私法自治都要让位于人格尊严的维护。孟德斯鸠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个人都是整个国家”,我国的民法典就是这样一部彰显了人文精神、充满着人文关怀的民法典。人格尊严的至高无上性要求其既应当是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立法的根本目的,也应当是贯穿于全部规定的基本理念和精神,构成整个人格权法的价值基础。维护人格尊严的基本理念不仅使得民法典的价值体系更加完善,也使得民法典的形式体系更加完善。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落实了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任务,改变了传统民法存在的“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因此,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重要的创新之一和*大亮点,也为世界各国有效应对人格权保护问题提供了中国经验和中国方案。 “现代民法的发展显然是以人格权法的发展而展开的”,[ [日]北川善太郎:《民法典体系的民法模式与比较法》,载《2008年民法体系与侵权法国际研讨会材料》,北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8。]人格权法成为新时期民法理论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它使民法典更有温度,更有关爱。因此,加强和完善人格权法律制度,代表着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民法典是新时代保护人民民事权利的“权利法典”,从这一使命出发,人格权编保障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尊重人民的意愿,反映人民的需求,谋求人民的福祉,符合人民的利益,且充满了新时代的气息,彰显了时代的精神,因此堪称良法。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学习好、理解好、实践好人格权编,才能真正发挥人格权编的立法功能,才能不断提升人格权保护的水平,并*终实现人民群众对良法善治的美好期待。

作者简介

王利明,男,1960年生,湖北仙桃人,新中国**位民法学博士(师从著名民法学者佟柔先生),“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届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副会长,*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公安部特邀监督员,建设部法律顾问,北京市政府专家顾问团成员,北京市公安局专家咨询员,福建省政府顾问,北京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委员、新华社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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