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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际税收竞争工具的税收事先裁定研究

作为国际税收竞争工具的税收事先裁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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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67809543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4cm
  • 页数:377页
  • 出版时间:2020-10-01
  • 条形码:9787567809543 ; 978-7-5678-0954-3

内容简介

本书介绍了税收事先裁定的理论基础,以及荷兰、美国、欧盟等国家地区在税收事先裁定制度方面的实践。并从“有害税收实践”这一特别的视角入手,研究税收事先裁定是如何被用作税收竞争工具,以及如何对税收事先裁定进行制度设计等问题。

目录

上篇 作为国际税收竞争工具的事先裁定制度
**章 税收事先裁定概述
**节 税收事先裁定内涵
一、税收事先裁定的概念及类型
二、税收事先裁定的应用场景和制度优势
三、协商式裁定:国际税收竞争工具的生成
第二节 税收事先裁定的样本及案例分析
一、税收事先裁定文书样本:以意大利、美国为例
二、从雅虎“天价税单”风险案看美国税收事先裁定制度的运行
第二章 协商式裁定:国际税收竞争工具及管制有害税收竞争
**节 如何打造国际税收竞争工具——以荷兰协商式裁定为例
一、作为吸引外国投资的制度工具:标准裁定
二、导入预约定价安排(APA)作为全新裁定类型
三、走向集权式的事先裁定政策
四、荷兰现行裁定制度的类型和程序规则
五、协商式裁定成为国际税收竞争工具的法律基础
第二节 协商式裁定的特别制度:跨境交易中的预约定价安排
一、预约定价安排的特殊性:税收事先裁定中的专门化类型
二、转让定价的基本问题
三、转让定价的演变
四、全球转让定价机制的未来挑战
第三节 基于协商式裁定的有害税收竞争及其管制
一、协商式裁定成为有害税收竞争载体的成因
二、OECD软法管制的失败:“黑名单”及BEPS项目
三、欧盟硬法管制的成果:以是否构成国家援助为标准审查税收裁定
四、国际共识:以税收裁定为信息交换载体的管制措施
五、小结
第四节 管制有害税收竞争范例:欧盟撤销卢森堡LNG Holding融资裁定
一、裁定所涉复杂交易:免息强制性可转换贷款(ZORA)融资
二、相关的法律框架说明
三、欧盟委员会启动审查程序的理由
四、卢森堡政府的回应
五、ENGIE集团的回应
六、欧盟委员会认定卢森堡提供非法税收优惠的理由
七、对欧盟撤销卢森堡裁定案的法律分析
第三章 税收事先裁定衍生税收竞争功能的管制原理解析
……

下篇 国外法律规范译稿:协商式裁定立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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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作为国际税收竞争工具的事先裁定制度研究》:  (3)集团免税函申请表的递交。  ①核心组织为其附属组织申请集团免税函前,必须到其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国内收入局的区域负责人处递交申请,以取得其本身免税地位的认定。对于组织的形式详见《所得税条例》第1.501章第1条第1款的规定。任何由总部或其他区域负责人收到上文规定的申请,应当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区域负责人,其他人对此不得采取任何的行为。  ②如果核心组织以前已经取得其免税地位,它必须表明其雇主身份证号,免税函日期及国内收入局的发布日期。已经提交的文件不用再提交。但是,如果它尚未这么做,它就必须提交任何对于其管理方式或内部规则的变更以及任何有关其性质、目的、经验方式变更的相关信息副本。  ③除了认定核心组织自身免税地位的信息之外,它必须代表出现在集团免税函中的附属组织向区域负责人提交以下信息,且一式两份:  首先,由核心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名信件的说明或包括以下附件:其一,能够证明本款第2项第2目所要求关系已存在的信息;其二,附属组织主要目的和活动的说明;其三,如果一项统一管理措施(执照、信托合同或组织章程)曾被附属组织采用,则需这项措施样本的副本,如果没有统一的管理措施则需说明措施的副本;其四.在其所知的范围内,一份关于其附属组织的经营行为的效果与前述目的相一致的认定;其五,一份关于集团免税函中的每一附属组织都已向核心组织出具按本款第2项第3目书面授权的声明;其六,在集团免税函中国内收入局就免税已发布明确裁定或决定书的附属组织清单;其七,如果集团免税函申请涉及《税法》第501节第3条第3款的规定,在其所知范围内,核心组织确信无任何属于《税法》第509节第1条定义的私人基金会附属组织出现在该集团免税函中。  其次,在集团免税函中,应当列明各附属组织的名称、邮箱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及附属组织雇主身份证号(如果申请集团免税函以本节第5条的规定为目的)。如果包含所要求的信息或者如果附属组织未被纳入集团免税函而得到认可时,附属组织提供的近期目录可以用清单替代。  ④如果核心组织没有雇主身份证号,它必须附随其免税申请提交一份完整的雇主身份证号申请表(表格SS-4)。详见1963年第247号《税收程序》(1963年第2期《公告汇编》第612页)。  ⑤每个核心附属组织被要求报送年度信息纳税申报表990或990-A,必须拥有雇主身份证号,即使它未聘用任何雇员。核心附属组织必须报送免税申请,附有完整的表格SS-4,并代表每一无此证号的附属组织。虽然非核心附属组织无须报送年度信息纳税表990或990-A,也无须为集团免税函而持有雇主身份证号,但这些附属组织可以为其他目的拥有此类编号。  (4)维持集团免税函所需要的年度信息。  ①核心组织必须在每年会计期间届满后45日内将下列信息提交到Attention:EO:R Branch宾夕法尼亚,邮政编码19155:费城罗斯福大道第11601号费城税务中心。  首先,所有在集团免税函中附属组织在目的、章程或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信息。  其次,清单中包括:  其一,本年中已经变更了名称或地址的附属组织;其二,由于解散、脱离隶属或撤回对核心组织的授权而不再出现在集团免税函中的附属组织;其三,由于新建、新隶属关系或刚刚授权核心组织将其包括在内而加入集团免税函中的附属组织。以上三种类别必须另行提交清单。每一清单必须包括名称、邮箱地址(包括邮政编码),以及关联附属组织的雇主身份证号。以注释形式列出的附属组织不予接受。  *后,在本款第3项第3目、第12目中关于在集团免税函中被增加的附属组织应提交规定的信息。但是,如果集团免税函以此为基础的信息适用于此类附属组织的所有材料,用有效的声明可以代替本款第3项第3目、第12目第1到5子目所要求的信息。  ②本款要求提交的信息并不免除核心组织或其任一附属组织提交其他信息的义务,例如,关键区区域负责人在认定是否符合延续免税地位条件所要求的信息。详见《税法》第6001节和第6033节及相应规章。  (5)集团免税函的终止。  ①集团免税函终止导致免税地位丧失的效力及于所有附属组织。在此类案件中,为了确立免税地位,每一附属组织必须依本条第1款中的程序报送免税申请表,或者依本分段规定重新提交集团免税函。  ②如果核心组织解散或不复存在,即使其附属组织仍然存在且独立经营,集团免税函也将终止。  ……

作者简介

  刘磊,编审、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博士后、厦门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博士、美国金门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厦门大学研究生院经济学硕士、美国斯坦福大学访问学者。现任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局长,曾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起草小组成员,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副司长兼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副局长,兼任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直属分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局长、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挂职),中国税务杂志社社长,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著有《税收控制论》《中国企业所得税改革》等著作28部,公开发表税收论文240余篇;曾获第九届“中国图书奖”等全国性、省部级奖励19次。    虞青松,东南大学法学院民事检察研究基地、司法大数据研究中心副研究员,上海交通大学法学博士,新西兰坎特伯雷大学访问学者,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专注于行政法、财税法、数字法治等研究方向,已发表CSSCI论文10余篇,专著2本,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适合我国税收征管体制环境的事先裁定模式建构研究》(项目编号:14BFX179)、《适合我国税收征管环境的税务准司法制度研究》(19BFX188)。    钟皓,中国注册会计师,新西兰坎特伯雷大学商业硕士,专注于增值税、税收遵从等研究方向。曾多年供职于某上市公司国际事业部,担任财务总监一职,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现供职于中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区域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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