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普通高等教育法学系列教材婚姻家庭继承法实用教程(第2版21世纪普通高等教育法学系列教材)
- ISBN:978730028842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339
- 出版时间:2021-01-01
- 条形码:9787300288420 ; 978-7-300-28842-0
内容简介
婚姻法作为调整男女两性关系和亲属关系的法律,是现今各国普遍施行的、国与家并治的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同时也是民事审判实践中适用性极强的法律之一。继承法是以婚姻、血缘为重要基础的、与民生紧密相关的民事法,在我国物质财富越来越丰富的今天,其适用面也越来越广。因此,作为担负着维护民众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重要功能的婚姻家庭继承法,也就成为现代法学教育中的一门不可缺少的必修主干课程。本书出版的目的是适应培养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人才的需要。本书力争通过充分反映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研究的近期新成果、前沿理论、近期新的司法解释,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强化学生学习、理解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的理论知识,并用之解决实践中存在问题的能力。
目录
**章 婚姻家庭制度 1……………………………………………………………………
**节 婚姻家庭关系 1………………………………………………………………
第二节 婚姻家庭制度 10………………………………………………………………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 17…………………………………………………………………
第四节 婚姻家庭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21…………………………………………
第二章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24…………………………………………………
**节 婚姻自由原则 25………………………………………………………………
第二节 一夫一妻原则 29………………………………………………………………
第三节 男女平等原则 31………………………………………………………………
第四节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原则 33…………………
第五节 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建设文明家庭原则 37……………………
第三章 亲属制度 41………………………………………………………………………
**节 亲属的概念和特征 41…………………………………………………………
第二节 亲属的种类和范围 43…………………………………………………………
第三节 亲系和亲等 47…………………………………………………………………
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产生、效力及消灭 52……………………………………………
第四章 结婚制度 59………………………………………………………………………
**节 结婚制度概述 59………………………………………………………………
第二节 婚 约 63………………………………………………………………………
第三节 结婚条件 65……………………………………………………………………
第四节 结婚程序 70……………………………………………………………………
第五章 婚姻效力 75………………………………………………………………………
**节 无效婚姻 75……………………………………………………………………
第二节 可撤销婚姻 80…………………………………………………………………
第三节 事实婚姻 85……………………………………………………………………
第六章 夫妻关系 90………………………………………………………………………
**节 家庭关系概述 90………………………………………………………………
第二节 夫妻关系概述 91………………………………………………………………
第三节 夫妻人身关系 93………………………………………………………………
第四节 夫妻财产关系 97………………………………………………………………
第七章 父母子女关系 111…………………………………………………………………
**节 父母子女关系概述 111………………………………………………………
第二节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 114………………………………………………
第三节 婚生子女 120…………………………………………………………………
第四节 非婚生子女 124………………………………………………………………
第五节 继子女 127……………………………………………………………………
第六节 养子女 130……………………………………………………………………
第八章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132……………………………………………………………
**节 祖孙关系 132…………………………………………………………………
第二节 兄弟姐妹关系 134……………………………………………………………
第九章 收养法 136…………………………………………………………………………
**节 收养制度概述 136……………………………………………………………
第二节 收养的成立 143………………………………………………………………
第三节 收养的效力 151………………………………………………………………
第四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154…………………………………………………………
第十章 离婚制度 157………………………………………………………………………
**节 离婚制度概述 157……………………………………………………………
第二节 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160……………………………………………………
第三节 协议离婚 166…………………………………………………………………
第四节 诉讼离婚程序 170……………………………………………………………
第五节 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 180……………………………………………………
第十一章 离婚效力 191……………………………………………………………………
**节 离婚对夫妻身份关系的效力 192……………………………………………
第二节 离婚对夫妻财产关系的效力 193……………………………………………
第三节 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199…………………………………………
第四节 离婚义务补偿、困难帮助和过错损害赔偿制度 206………………………
第五节 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 214……………………………………………
第六节 探望权 225……………………………………………………………………
第十二章 跨法域婚姻关系 230……………………………………………………………
**节 涉侨婚姻 230…………………………………………………………………
第二节 涉港、涉澳、涉台婚姻 231…………………………………………………
第三节 涉外婚姻关系 233……………………………………………………………
第十三章 继承法概述 248…………………………………………………………………
**节 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248………………………………………………………
第二节 继承制度的历史和本质 249…………………………………………………
第三节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254…………………………………………………
第十四章 继承权 258………………………………………………………………………
**节 继承权概述 258………………………………………………………………
第二节 继承权的取得和行使 259……………………………………………………
第三节 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 260……………………………………………………
第四节 继承权的保护 268……………………………………………………………
第十五章 法定继承 271……………………………………………………………………
**节 法定继承概述 271……………………………………………………………
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273………………………………………………………
第三节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280………………………………………………………
第四节 代位继承 281…………………………………………………………………
第五节 转继承 283……………………………………………………………………
第十六章 遗嘱继承 286……………………………………………………………………
**节 遗嘱继承概述 286……………………………………………………………
第二节 遗嘱的形式和内容 288………………………………………………………
第三节 遗嘱的条件和效力 292………………………………………………………
第四节 遗嘱的变更、撤回和执行 297………………………………………………
第十七章 遗 赠 301………………………………………………………………………
**节 遗赠概述 301…………………………………………………………………
第二节 遗赠扶养协议 303……………………………………………………………
第十八章 遗产及其处理 306………………………………………………………………
**节 遗产概述 306…………………………………………………………………
第二节 遗产的范围 309………………………………………………………………
第三节 遗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 310…………………………………………
第四节 遗产继承的开始与通知 312…………………………………………………
第五节 遗产的分割 316………………………………………………………………
第六节 遗产债务的清偿 318…………………………………………………………
第七节 无人承受遗产的处理 320……………………………………………………
第十九章 跨法域继承关系 322……………………………………………………………
**节 涉外继承关系 322……………………………………………………………
第二节 涉港继承关系 327……………………………………………………………
第三节 涉澳继承关系 329……………………………………………………………
第四节 涉台继承关系 330……………………………………………………………
第二十章 婚姻家庭继承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 332………………………………………
**节 婚姻家庭继承法律规范的生效与失效时间 332……………………………
第二节 婚姻家庭继承法律规范的溯及力 335………………………………………
参考文献 338…………………………………………………………………………………
节选
再版前言 早在秦始皇统治时期,相国吕不韦令其门下食客各抒所闻著成了一部传世之作―――《吕氏春秋》。其中的《察今》一文就言简意赅地告诉人们:“凡先王之法,有要于时也,时不与法俱至,法虽今而至,犹若不可法。故择先王之成法,而法其所以为法。”说明古今时世不同,制订法令,应当察明当前形势,不应死守故法。1800余年后,英国著名思想家,并享有“科学之光”“法律之舌”之誉的大法官弗?培根又精辟地指出:“历史川流不息。若不能因时变事,而一味恪守旧俗,这本身就是致乱之源。”两者同出一辙,道出了法随时而改、法依时而变的这一古今中外制订、修改法律时都应遵循的基本原理。法律如此,作为《民法典》中调整范围涉及每一公民、家庭的婚姻家庭继承法律规范自然亦应如此。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日新月异的变化,人们有关诸如婚姻自由、生儿育女、共同债务承担等一些有关婚姻家庭的观念都在发生变化,由此造成过去的一些婚姻家庭法律规范与现实的婚姻家庭生活不协调的现象,如对于一些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而现实生活中有的两个人感情很深,一方愿意与之结婚予以照顾却因法律禁止结婚而不能结婚,从而只能同居,造成他们之间有关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法律保障,也与婚姻自由原则相悖,并不利于这些患病之人健康快乐地生活。因此,《民法典》对患有严重疾病的人不再禁止结婚,而是规定应当如实向对方告知,不告知的,对方则可以依法申请撤销婚姻。又如,在过去,由于人口急剧增长给社会带来了诸多问题而实行以控制人口数量增长为主要目标的极为严厉的计划生育政策,现在随着城市化范围的拓展,城市男女结婚年龄的大大推迟,基于生活等实际情况选择生儿育女之人的年龄大大提高,并且出现了一些根本不愿意结婚的单身人群或者虽然结婚但不愿意生育子女的丁克家庭等原因,人口增长速度大大下降甚至为负,而老年人人口却日益膨胀,造成了人口比例失调,给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诸多问题,再实行以严控人口增长为主要目的的计划生育政策无疑不能与当前的社会需要相适应,因此,《民法典》删除了计划生育原则。再如,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既关系到夫妻家庭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关系到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必须在两者之间寻找既合法又合理还合情的平衡点。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对外以个人名义举债的,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司法解释虽有明确规定,但理解不一,造成司法适用的异常混乱,*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诸如《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① 等司法解释,《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发布了《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 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等规范性文件,就夫妻一方对外以个人名义所举的债务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作出规范,*后终于形成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举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而为共同债务外,其他均应为个人债务的共识。对此,《民法典》吸收了有关司法解释的成果,就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他诸如夫妻关系中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安排、家务劳动制度的建立、协议离婚增加冷静期的设计、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兜底条款的增置、继承关系中新的遗嘱形式的入典等,均引起了婚姻家庭继承法律关系的变化。还有一些规范如新中国成立前公民与去台人员形成的婚姻关系有关政策,因时间的变迁几乎没有再适用的可能;一些现象如同性恋人口的增加以及有关同性恋的看法引起了一些争议等,均需要根据时代发展的需要对有关内容作出补充、修改或删减。尤其是《民法典》出台后,*高人民法院在废止、修改一些旧的不能再适用的婚姻家庭继承法律规范的同时,又制定了诸如《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等新的司法解释,一些婚姻家庭继承制度及其相关的实体法律制度都发生了变化,有关婚姻家庭继承制度的研究、教学等理论上的研讨,自然也需要与时俱进,或扬弃,或吸收。在《民法典》创制的过程中,我们自2019年6月开始即对《婚姻家庭继承法实用教程》一书进行修改,在保持原书基本构架的基础上,参考了近几年来,特别是《民法典》颁布以来的10余部有关婚姻家庭继承法律关系的著作,根据《民法典》与有关司法解释,以及起草人员对有关规定产生的背景、规范设置原意的阐释,就婚姻家庭继承法律制度作了全面且较为深入的分析与探讨,不求一定正确,只求言之成理,观点明确,以保持该书所一直追求的“注重法律知识的系统性、法律制度的针对性、法律运作的可操作性”“针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就业需要”“注重法律、法规的修订,实现知识的更新”的特点,力求做到“内容全面”“成果新颖”“观点明确”“资料翔实”“实践性强”,希望对读者有所裨益。 一年多来的修修停停、停停改改总算告一段落。经过自己及同事贺律川、张强的通读审阅,并根据所提意见作出补正后,交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审定,*终得以再次出版。在此,对为该书原版、再版付出辛勤努力、智慧使之得以面世的老师、同事,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诚望尊敬的读者,对其中的缺点与错误之处在予以宽容的同时不吝批评、指正! 本书分工如下: 周利民: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八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三章、第 十四章、第十五章、第十六章; 贺小电:**章、第三章、第六章、第七章、第九章、第十二章、第十七章、第 十八章、第十九章、第二十章。 作 者 2021年1月16日
作者简介
周利民,男,1966年4月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1988年6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2008年获法学硕士学位,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现任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湖南省程序法学会、湖南省环境资源法学会常务理事,湖南省广告协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曾任湖南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鉴定中心主任。在《政法论坛》《法学评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等***、省部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约35万字;出版著作8部,约200万字。主要代表性论文有《论法人的 精神损害赔偿》《论雇佣人的转承民事责任》《论设立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意义》;主要代表性著作有《婚姻家庭继承法实用教程》《新婚姻法学》《婚姻继承适用新论》《民法学通论》。 贺小电,男,1962年11月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曾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副庭长,湖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2003年6月主动辞职创办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后与他人共同成立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均曾任主任。在《中国人民大学学报》《法学家》《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等发表专业文章20多篇;结合司法职业实践独著、合著、主编、副主编、参与《新婚姻法学》《婚姻继承适用新论》《破产法原理与适用》(第1版、第2版)《担保合同案例评析》《担保合同实务指南》《审判监督改革的新视角》等著作33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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