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的航标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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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9787570905423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92
- 出版时间:2021-01-02
- 条形码:9787570905423 ; 978-7-5709-0542-3
本书特色
★ 深入浅出地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涵和实践要求等问题进行全方位的阐释。 ★ 行文简明流畅,理论联系实例,妙趣横生。 ★ 相关精彩图书推荐: 《社会主义的航标灯》 《社会正义的思想追寻》 《文化软实力与文化强国》 《中国传统价值观念的基本结构与当代建构》 《社会的文化程序》 《乡愁的文化表达》 《中国人的文化焦虑与精神升华》 《融入精神家园》 《传道与塑魂:政治理论教育与培育民族精神》 《文化中国的现代重构》 《现时代的精神境遇》 《民族精神:人民的精神家园》 《新时期的民间信仰》 《从“人”到“好人”:公共生活与青少年品德养成》 《让“人”做“好人”:当代国民素质演进的历史性反思与发展性愿景》
内容简介
《社会主义的航标灯》基于理论和生活实践两个维度,从“为什么、是什么、怎么办”三个方面,全面、系统地阐释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创建”如何紧紧围绕十二个范畴——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展开,并结合具体的历史的生活实践说明,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为基础,建设一种以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人类基本价值为基础、与中国传统价值观相结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目前世界上渐具影响力的中国道路、“中国梦”的应有之义,是中华民族自立于世界的思想理论前提。
目录
导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意义
**章 富强:比资本主义更快地发展社会生产力
一、众说纷纭话富强
二、正面阐释富强的内涵
三、走中国特色的富强之路
第二章 民主:中国近代以来思想解放的关键词
一、“德先生”的前世今生
二、“民主是个好东西”
三、荆棘密布的民主之路
第三章 文明:人类历史发展的文化成果总和
一、“文明”是社会发展的标尺
二、千姿百态的“文明”
三、多措并举造就文明
第四章 和谐: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协调关系
一、“和也者,天下之大道也”
二、和谐意味着多样性的统一
三、追寻和谐之道
第五章 自由:马克思主义的终极价值追求
一、自由是社会主义孜孜以求的梦想
二、“自由”的内涵与辩证本性
三、实现“自由”之路
第六章 平等:人类社会孜孜追求的合理状态
一、“平等”的巨大魅力之所在
二、“平等”的基本含义
三、如何才能实现“平等”?
第七章 公正: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一、“公正”与社会主义的本质
二、七嘴八舌话“公正”
三、怎么促进公平公正?
第八章 法治: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
一、“法令行则国治”
二、“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
三、齐心共建法治中国
第九章 爱国:对祖国的诚挚情感和基本义务
一、为什么爱国是公民基本的职责?
二、“爱国”范畴的丰富内涵
三、怎么做才算是“爱国”?
第十章 敬业:人民当家做主的“主人翁精神”
一、敬业与敬业精神的意义
二、“敬业”的核心要义
三、怎么让“敬业”成为自觉?
第十一章 诚信:社会主义社会人际交往的纽带
一、为什么要讲诚信?
二、何谓“诚信”?
三、怎么形成诚信之风?
第十二章 友善:社会主义新型人际关系的符号
一、为什么必须友善?
二、“友善”的内涵与特征
三、怎么做才算“友善”?
主要参考文献
一、著作
二、论文
三、报刊文章
后记
节选
法治: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 “法治”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经过实践检验、比较之后所选择的*佳的治国理政方式,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现代语境下的“法治”内涵早已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法制”,而且外延已经延伸到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各个领域。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将“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之一,对“法治”的重视可谓前所未有。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法治”,弄清其内涵和基本要求,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和法治中国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令行则国治” 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现代社会的基石,向来为世界各国人民所向往和追求。若论其重要性,必然要谈到“法治”对政治、经济、社会等的深远影响,以及其在“民主、自由、平等、公正”等核心价值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1.“法治”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现代民主政治是一种政党政治,执政党是政治活动中的真正主体。只有把执政党的行为纳入法治的轨道,才能使政党(尤其是执政党)的行为规范化、合法化,从而具有正当性和权威性;才能通过执政党约束执政者,使其严格地依法办事、依法治国。“把法治作为一种政治体制来理解??将使全面依法治国有一个明确的方向,即全面依法治国与政治体制改革有机结合起来,按照法治的要求去规划和制定法律??使依法治国建设的重点指向体制的转换上。” 中国人很早就意识到了“法”的力量。据《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商鞅立法,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已乃立三丈之木于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令行于民期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于是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明日,秦人皆趋令。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功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故事说的是商鞅为了让人们相信新立的法律法规,特意在城南门立起一根“三丈之木”,并承诺将其搬到城北门的人将获得“十金”酬劳。可是,直到商鞅将酬金增至“五十金”时,才出现**个“吃螃蟹”的人。此人揭榜、移木后便得到了这“五十金”。人们由此知道了商鞅令出必行的执政风格。有一次,太子触犯了新法,商鞅说“法之所以无法推行,是因为地位高的人不遵守法度”,于是依法惩处了太子傅和太子师。从那以后,人们就更加遵守法令了。新法持续推行了十年之后,社会风气明显有所好转,人们的生活也越来越幸福。 法治的力量到底有多强大?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实践可谓*好的证明。例如,中共中央运用法治思维不断出台各类规章制度,如“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反对“四风”等,推动了“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政治改革,反腐倡廉建设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赢得了广大民众的赞誉;国务院取消和下放多项行政审批事项,让市场“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极大地释放了社会活力,从激活市场到简政放权再到调整结构,以结果为导向的全面深化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渐入佳境—“凡属重大改革都于法有据”,法治精神渗透在各个具体的改革领域中,按法治思维办事渐成常态。 2.“法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市场经济在相当程度上意味着法治经济。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秩序的维护,国家对市场的调控,都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在一定意义上,法治就像是指引“全面深化改革”这艘航船在风雨中不变方向的灯塔,是有效防御“市场经济之川”泛滥的堤坝,它坚强地守卫着改革开放40年的成果不被蚕食。以2015年度十大经济行政典型案例之一,德清莫干山蛇类实业有限公司诉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监督案为例。 案件讲述的是浙江省湖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3年10月抽检德清莫干山蛇类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干山公司”)生产的某批号三蛇粉胶囊一事。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送检样品出具的检验报告中汞含量为0.5mg/kg。该公司又将送检样品拿到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检,复检结果显示汞含量为0.45mg/kg。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食药局”)依据《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GB16740—1997)认定被检样品汞超标,属不合格产品。于是,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8月向各市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2013年度省级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抽检结果的通报》(浙食药监稽〔2014〕15号文),对抽检不合格产品予以通报(含上述胶囊),并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官网上予以公布。莫干山公司认为,检测报告在认定标准上存在错误,抽检样品应适用于已备案的企业标准,该局在网站上通报该公司产品不合格的行为严重影响其声誉。故诉诸法院,要求撤销浙食药监稽〔2014〕15号文中对其上述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的通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一审认为,莫干山公司的诉争产品首次检测结果汞含量为0.5mg/kg,复检的汞含量为0.45mg/kg,仍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属不合格产品。原告莫干山公司提出其制定了诉争产品的企业标准并经备案,其产品符合该标准。但企业标准中关于汞含量的限量指标要求不符合国家标准,不能对抗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效力。被告(省食药局)具有进行食品安全监测和评估、检验、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的法定职责,有权向社会公布检验信息,在其网站上公布的名单并未扩大原告实际抽检产品范围,符合法定程序,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是维护市场安全、公众健康的典型案例。案中,虽然莫干山公司强调抽检产品应适用经备案的企业标准,但食药监督部门严格执法,认定抽检产品不合格,强调生产企业抽检产品必须按国家标准严格执行;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在判决中明确指出企业标准中关于汞含量的限量指标要求不符合国家标准,不能对抗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效力。可以说,通过行政审判职能的充分发挥,对于维护市场安全、保护公众健康,促进行政机关依法严格管控食品、药品的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多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证明,在法治的框架内处理各种利益纠纷、利益矛盾,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寻求法治理念的*大共识,既是中国改革持续向前的制度保障,也是全体人民的福祉之所在。 3.“法治”是治理社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众所周知,在实行“人治”的时代,统治阶级的主观意志左右着国家的一切,其中*明显的弊端是“朝代更替”“人亡政息”引发的社会动荡、民不聊生。而法律具有“公开、公正、明确、稳定”的特性,这使得法治具有“公利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为有效治理社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在实行法治的社会中,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高领导人在内,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依法办事。“法治”的这种公正性、稳定性,对于今天剧烈变迁着的中国显得尤为重要。这不仅体现在出台决策必须于法有据,制定的政策不能朝令夕改,更体现在一个高速前行的转型社会中,对价值理念、社会心态和社会秩序所起的稳定作用。例如,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思维模式,可以提高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效率,也可以通过法治引领和规范政府及官员的行为。 4.“法治”为社会主义所倡导的“民主、自由、平等、公正”价值观提供了可靠的制度基础 作为现代文明的标志,“法治”取“人治”而代之,不仅将民众从专制统治下解放出来,而且在政治上实现相对平等,推进了自由、平等和公正价值的实现。世界各国在古代人治环境下形成了“家天下”的观念,统治阶级将国家视为自己的私人财产,强制、压迫民众服从管束。这种一切以统治阶级的私利为宗旨的治国方式,往往没有人性,对广大民众更是毫无公平正义可言。近代以来,随着工业革命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人类社会步入了发展的快车道。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民主意识的觉醒,人们开始追求民主、自由、平等、公正的美好生活,开始用法治废除“刑不上大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逐步确立起来;人们开始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向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对象讨还公道。新中国成立后,当家做主的广大人民开始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权益,治理国家和社会,但由于中国历史上法治传统不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高,法治化进程步履艰难。“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中国开始拨乱反正,走上法治化轨道。近年来,法治的意义不断彰显,法治的地位不断提高,法治对“民主、自由、平等、公正”等核心价值的保障正在不断增强。 2015年度十大经济行政典型案例之一,江西省盐业集团公司吉安分公司诉吉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案,就是行政机关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件。 案件讲述的是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江西省吉安市盐务局和江西省盐业集团公司吉安分公司(以下简称“吉安盐业公司”),实际上是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办理营业执照的同一个企业。该企业的经营范围是食盐、各类用盐、场地出租、日用百货等。为提高企业效益,吉安盐业公司以“停止供应食盐”为要挟,强制要求食用盐零售商在批发食盐时,搭配购买低钠盐、深井盐或食用油、白酒等商品。食用盐零售商王某因不满此种强制消费行为,特向吉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投诉。该局先后两次向吉安盐业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经市工商局立案调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吉安盐业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6万元。吉安盐业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仍维持上述处罚决定。于是,该公司诉诸法院,请求撤销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吉安盐业公司作为国家食盐专营企业,具有法定的独占经营权,与其他普通经营者对食盐零售商具有不同支配地位,但其经营主体、地位应当平等。原告在开启多种经营活动中,利用自身专营食用盐的批发、配送过程中的独占优势地位,向食用盐零售商强制搭售低钠盐及非盐商品食用油、洗涤系列产品、白酒等商品,其行为构成了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遂判决维持被告吉安市工商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上诉后,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中,法院的裁判彰显了“法治”对公平竞争权益的有力保障,对行政机关严格执法的有力支持,对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力推进。可见,建立平等自由、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离不开法律对于广大经营者公平竞争权的充分保护。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将之以宪法形式确定下来。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基于“全面依法治国”,“民主、自由、平等、公正”等核心价值的实现才真正有了保障。 5.“法治”保障了广大人民的主人翁地位和各项民主权利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工人革命的**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毕竟,由人民享有国家主权,参与国家治理是人民主权理论的实现形式,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与以往的“管理”或“统治”模式相比,“法治”*大的不同之处在于:“治理”的主体不再仅限于政府官员,个人、企业、NGO组织等多元主体也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到依法治国过程中。在社会主义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都是宪法规定的,这从法律上保障了人民的主人翁地位和各项民主权利,包括广泛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当然,中国的法治实践也走过了曲折的历程。回顾历史,由*初的“统治”、发展到“管理”,再到“法治”,这俨然是一次政府、市场、社会由配置的结构性变化转为主体性变化的创新举措,象征着一场国家、社会、人民由对立、对抗的关系*终发展为合作关系的政治革命。 二、“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 “法治”的含义比较复杂,社会上存在不少误解,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对“法治”做望文生义的理解,认为法治是按照成文法律规则治理国家;第二,对“法治”做形式主义的理解,不区分良法与恶法,认为恶法之治亦是法治;第三,对“法治”做工具主义的理解,认为法治只是一种治国方式,适合于任何政治体制,甚至把法治与法制混为一谈,任何法律体系健全的社会即法治社会,等等。显然,这些误解容易导致人们认为,“法治”是包罗万象、放之四海皆可行的灵丹妙药,任何政治体制都可以建构一个法治社会。了解什么是“法治”,往往必须结合历史进行梳理。正如霍姆斯认为:“要了解法律是什么,我们必须知道它曾经是什么,以及将要变成什么。” 就中国而言,论及“法治”,首先得从“法”谈起。在汉语中,“法”的古体为“灋”。中国历史上**部字典《说文解字》解释为:“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这里的“平之如水”象征着“法”的公平、公正。“廌”是传说中能明辨是非的一种独角神兽,据说审判时被廌触者即为败诉或有罪。这里的“廌”象征着“法”的“明断曲直”。“法治”一词很早就出现在中国古代典籍中:《晏子春秋·谏上九》中有“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淮南子·汜论训》中有“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等等。不过,当时的“法治”主要指的是法律制度,因与“法制”意思接近,因而在古汉语中二者常常被混为一谈。《辞海》中对“法治”的解释有二:一是先秦时期法家的政治思想,主张以法为准则,统治人民,处理国事;二是指根据法律治理国家。《管子·明法》中说:“威不两错,法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个以中央集权为特征的、统一的专制王朝,确立了之后几千年的中国传统政治格局和政治模式。在指导思想上,秦代奉行的是法家学派的“法治”“重刑”等理论,法律制度非常严密。汉代鉴于“秦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把儒家思想引入法律制度当中,逐步形成了德法合治的传统。这一传统到隋唐时达到顶峰,以《唐律疏议》的制定为标志,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的融合过程基本完成。儒家学派的一些基本主张被精巧地纳入成文法典之中,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的特征,在隋唐法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宋代以后,中国的法律制度在隋唐时期所确立的基本框架内,仍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但是由于封建专制的进一步加强,法律制度越来越成为封建统治阶级维护自身统治的工具。 从管仲*早提出“以法治国”的法治思想萌芽,到商鞅厉行变法“垂法而治”,直至韩非构建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思想体系,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不断发展,臻于成熟。法家主张“法者天下之至道也”“法乃治国之根本”,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统一性,认为“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管子·任法》),“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而且,应当“以法为教”并严格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法家认为,“号令已出又易之,礼义已行又止之,度量已制又迁之,刑法已错又移之。如是则庆赏虽重,民不劝也,杀戮虽繁,民不畏也”(《管子·法法》),“法莫如一而固”(《韩非子·五蠹》)。这些思想虽然比较朴素,却对现代法治思想有所启迪,甚至在一定意义上闪烁着现代法治精神的光芒。 从总体上看,中国封建社会采取的是诸法合一、以“刑”为主的法制体系。当时的政治家、思想家所说的“法”主要是刑法,且“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管子·任法》)。统治者的统治方略以君权神授、君临天下、专制独裁、权大于法为核心,强调国家至上、君本位、官本位和义务本位,漠视个人的人格、尊严、权利及其保护;往往依靠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甚至通过迷信、神明等进行裁判。这决定了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制本质上属于统治者维护皇权统治、实施专制独裁的工具,实质上还是“人治”的一种补充。换句话说,没有摆脱“君主专制工具”这一命运的古代“法制思想”,与强调人民权利的现代法治理念存在着本质的区别。邓小平曾经深有感触地说:“旧社会留给我们的专制的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的传统比较少。”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清除封建专制的残余,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是我们面临的十分艰巨的任务。 历史是一部内容丰富、启迪深刻的教科书。汲取中国传统法制思想文化的精华,扬弃其制度基础和糟粕性内容,是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建设的必由之路。中国具有深厚的“德治”传统,大多数时候占主导地位的儒家历来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主张“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以修身为本”“为政以德”。这种“德治”传统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借鉴意义。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当人们意识到德治是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法治则是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后,治国理念有了创新与发展—将法治与德治有机地结合起来,使法律的外在力量和道德的内在力量相互配合,相互弥补,相得益彰。 西方社会的法治文化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早期西方的法律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社会规范,它往往与神话、宗教、道德融为一体。在荷马时代,法律“据说”是由神颁布的,人只有通过神的启示才能获知法律;在罗马时期和中世纪,法律的权威主要源于神学或宗教的神圣性理念,上帝的权威是至高无上的,作为上帝意志的法律自然拥有不证自明的权威。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早提出和阐述了具有现代意义的法治思想。他在实证分析古希腊城邦制度的基础上,得出了“法治优于人治”的结论。他在《政治学》中指出:“若要求由法律来统治,即是说要求理智来统治;若要求由一个个人来统治,便无异于引狼入室。因为人类的情欲如同野兽,虽至圣大贤也会让强烈的情感引入歧途。惟法律拥有理智而免除情欲。”亚里士多德的这段话包含三个推论:良好的统治应当免除情欲,即免除任意和不确定;而人的本性使任何人都不能免除任意和不确定;法治则可以免除任意和不确定。显然,这段话既表明了“法治优于人治”的缘由,也道出了法治在宇宙秩序论、人性论等方面的哲学原理。亚里士多德还指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重意义强调的是法治形式的规定性,第二重意义强调的是法治内容的规定性。其中,“良法”内容更具有实质意义,只有良法才具有权威性;“恶法”根本无法构成法治之法,更不可能实现法治。他认为,“公民们都应遵守一邦所定的生活规则,让个人行为有所约束,法律不应该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 西方的法治传统应该说还是比较深厚的,不少精英很早就意识到了法治的重要性。例如,柏拉图指出,人类社会要获得和平与繁荣,必须诉诸法律,“若法律支配着权力,权力成为法律驯服的奴仆,那么人类的拯救和上苍对社会的赐福也就到来了”。亚里士多德认为,“凡不能维持法律威信的城邦都不能说它已经建立了任何政体。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执政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通则)所不及的‘个别’实例上有所抉择,两者都不应该侵犯法律”。梭伦认为:“国家*需要的是法律制度,没有法律和发生内乱是*大的灾难,而法律和秩序则是城邦的*大幸福。”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定理到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权和物权理念,从资产阶级依法治国的启蒙思想到数百年来的治国理政理论,演绎出了以“自然正义原则”和“自然权利原则”为核心的法治精神,以自由主义、理性主义、民主主义等为主要形态的法治理论体系。哈贝马斯等人还特别强调了立法程序的民主性。哈贝马斯认为,在现代社会,道德和法律已经分离开来,道德不再是法律的摹本,法律的正当性亦不能从道德中获得,它的权威只能源于商谈的民主立法程序。也就是说,“法律获得充分的规范意义,既不是通过其形式本身,也不是通过道德内容,而是通过立法程序,正是这种程序产生了合法性”。西方法治精神和法治理论铸就了西方近代法治文明,对西方社会发展的意义不容低估。 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资本主义法治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实质上体现和维护的是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具有明显的阶级局限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的法治。这是因为,现代资本主义法治是在继承资本主义法治的“阶级统治和阶级压迫”功能的基础上进一步形成的。马克思曾经深刻地揭露道:资本主义的“代议制是以资产阶级在法律面前平等和法律承认自由竞争为基础的”。“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大公无私的决判还能有什么意义呢?法官只能一毫不苟地表达法律的自私自利,只能够无条件地执行它。在这种情况下,公正是裁判的形式,但不是它的内容。内容早被法律所规定。”“现代的国家政权只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者阶级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当然,经过几百年的发展,特别是通过广大人民的奋起抗争,现代资本主义法治也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人民基本的权利,同时看似越来越顾及公共利益了。不过,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资本的逻辑”运作过程中,它的本质并没有什么改变,即资本主义法治所包含的阶级统治和阶级压迫的实质并没有改变,只不过被包装得更加精巧、更加冠冕堂皇罢了。 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法治与英文“rule of law”相对应,指的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新型的治国理政模式。人们常常把“法治”与“法制”混为一谈,但事实上两者的区别是巨大的。法制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及其法律制度,而法治强调的是一个国家处于依法治理的状态之中。法制可以存在于非人性的奴隶社会、专制的封建社会、按“资本的逻辑”运作的资本主义社会,也可以存在于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社会,可以存在于几乎一切社会形态之中,但法治则只能存在于民主政治的社会形态之中。与其说“法治”是要求所有人尊法守法,毋宁说它实现了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和制约。 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包含“法律制度、法治体制、法治文化”等方面,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也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目前中国正走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轨道上,“法治”的价值正在逐步彰显出来。
作者简介
孙伟平,湖南常德人,1966年生,哲学博士,上海大学特聘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副所长。主要社会职务有中国现代文化学会副会长及文化建设与评价专业委员会会长,中国辩证唯物主义研究会副会长及价值哲学专业委员会副会长,韩国成均馆大学等校客座教授,“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获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主要从事价值论、伦理学、社会历史观和文化问题研究。主持承担了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在内的20多项课题,主持编写年度性的中国生态城市发展报告、中国文化建设发展报告等。已出版专著12部、合著25部、主编12部、译著2部,在《哲学研究》《求是》《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报刊发表论文、译文300多篇。论文100多篇次为《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文摘报》、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等转载或摘要转载,并被广泛引用。 尹江燕,湖南常德人,1992年生,2018年毕业于湖南科技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现为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人民日报》理论版、《浙江学刊》、《学习与探索》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3篇,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13&ZD007)、宁波市社科院重大课题《阳明心学与企业家精神研究》(YMXW18-4)等多项课题,曾获研究生校长奖、优秀研究生奖、优秀毕业研究生奖、学业奖学金一等奖等。毕业论文《文艺作品的思想政治教育价值研究——以红色经典歌剧为中心》被评为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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