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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领域(近代江苏地方自治研究1905-1937)/南京大学中华民国史研究中术前沿系列

第三领域(近代江苏地方自治研究1905-1937)/南京大学中华民国史研究中术前沿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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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214253873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397
  • 出版时间:2020-12-01
  • 条形码:9787214253873 ; 978-7-214-25387-3

本书特色

在中国历史上,民国时期是一个独特的存在。存续时间虽不长,却给现代中国带来剧烈且长远的变化。在此过程中,中国历史在近代的惊涛骇浪中艰难转型,而民国时期的城市建设和乡村转型,正是中国近代转型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不仅建树颇多,也独树一帜,体现出多样性、开放性、国际化和具有鲜明意识形态色彩的多重特征。鉴于各地城市和乡村的组织主体、建设思路,乃至社会各阶层对社会建设的判断和认识各不相同,要想对整个民国时期城乡建设进行深入探讨是很难的,需要通过具体个案来进行实证研究,这样才看得更深入、更清楚。南京大学中华民国史研究中心推出的学术前沿系列“城乡研究辑”就是基于上述理解所展开的区域专题研究。

内容简介

近代以来,在内外诸因素的影响下,传统中国基层治理的三维结构受到冲击,地方自治制度嵌入。然而,革新与守旧的博弈未必总是以某一方的胜利而结束。近代国家的诞生及权力扩张,地方精英的结构性变化及功能异化,一般民众现代政治意识的普遍薄弱,使近代中国地方自治呈现传统与现代相互杂糅的复杂局面。江苏素为物阜民丰之地,又是欧风美雨首冲之地,近代江苏地方自治研究不但为人们观察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的历史演变提供了生动的个案,还为人们透视近代中国政制转型提供了独特的视角。

目录

**章导论

**节选题缘由

第二节研究现状

第三节资料来源、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第二章大变局下的近代江苏社会

**节江苏传统社会之概述

第二节近代江苏社会的新生因素

第三章君主专制政体的没落与江苏地方自治的起步

**节新政:清廷自救与自灭的矛盾

第二节江苏民间地方自治的创办

第三节政府主导下江苏地方自治的筹办

第四节江苏地方自治的官治化趋势

第四章共和旗帜下江苏地方自治的徘徊

**节民初江苏地方自治的延续与发展

第二节江苏地方自治的沉浮与地方精英的应对

第三节联省自治下的江苏省自治

第四节军事强权下的国家与地方精英

第五章党国体制下江苏地方自治的嬗变

**节大革命时期江苏基层社会秩序的重建

第二节训政纲领与江苏地方自治的推行

第三节江苏地方自治与保甲制的融合

第四节地方自治的质变与第三领域的萎缩

第六章地方自治与近代中国政制转型关系之检讨

**节近代中国政制转型的动力因素分析

第二节国家与社会关系良性互动的条件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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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从自由散漫的原始社会到秩序井然的文明社会,制度文明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的漫长过程。地方自治就是这一过程中的重要创举。在西方,较早的地方自治形态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的城邦治理;至中世纪,地方自治的制度与理念更加成熟,欧洲不少大城市都拥有较高的自治权。近代以来,因受民族国家集权体制影响,西方自治传统一度被削弱,但很快又在启蒙运动、资产阶级大革命和工业革命的基础上复兴,形成近代意义上的地方自治,这一制度对近代中国产生了重要影响,有必要对其概念作进一步的探讨。 从词汇学上讲,地方自治是“地方”与“自治”两个概念的复合。自治,简单言之,即自我治理。近代意义上的自治有着更为丰富的内涵,英美法系国家认为,“自治权是人权的一部分,是与生俱有的天赋人权,自治相对于国家权力而言,国家权力是后来的、派生的”。大陆法系国家则强调,“自治权是国家与法律赋予的,自治与官治一起,共同组成了国家的管理制度”王圣育:《近代乡村自治研究——户政法文化诠释》,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博士毕业论文,第3页。。亦有学者把自治分为三种流派:英美学派、大陆学派、折中学派,英美学派强调人民的自治,其自治权包括地方行政、立法、司法等各个方面,含义较为广泛;大陆学派则强调团体的自治,自治权限制在地方行政领域,范围较小;折中学派则既关注个人自治,又关注团体的自治,将两者有机整合。参考陈绍方:《地方自治的概念、流派与体系》,《求索》2005年第7期,第46页。实际上,折中学派是综合英美学派和大陆学派两派之长的产物,主张“人民自治的思想为自治的指导原理,乃自治之理想;团体自治思想,为产生自治制度之形态”沈清泉:《地方自治观念与系统》,(上海)地方自治月刊编辑委员会编《地方自治》**卷**期,1947年1月。。地方,是一定区域的泛称。与自治结合之后,亦有两种解释:从法学意义上讲,地域性特点是地方自治团体与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的主要区别之一。作为地方自治*基本的因素之一,它与区域内之人民,选举产生之自治机关、自治权限等共同构成地方自治这一法人团体。从政治学上看,地方自治是一个与中央相对的概念。由此一概念出发,地方自治有与中央分权的意思,是“相对于中央集权而言、基于分权原理而设计的一种地方政治制度”陈绍方:《地方自治的概念、流派与体系》,《求索》2005年第7期,第47页。。由此可见,地方自治其实有民主主义与自由主义两个理论根源,民主主义强调,“地方自治是当地居民的一种自我管理方式”;自由主义强调,地方自治“作为国家纵向结构的制度设计,目的是分权与制衡”。田芳:《地方自治: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0页。总之,地方自治可简单概括为: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在国家监督之下,由该地方人民自订规约,通过选举产生自治机关,管理本地方的公共事务。 考诸史实,近代中国所引介的地方自治主要是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自治制度,其决定了近代中国基层社会秩序整合过程中自治与官治的双重系统。这也就导致一系列问题产生:当大陆法系国家的自治制度被引进中国后,能否与近代中国社会有机融合?既然是双重系统,自治与官治之边界如何划定?近代中国从君主专制走向一党专政,这一结果与地方政制的变革是否存在内在逻辑?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应该如何汲取历史的经验教训?对于这一系列问题的追问进一步彰显近代中国地方自治研究的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 **,近代地方自治研究的学术价值。在以往的研究中,学界已取得丰硕的成果(见研究现状部分),但仍存在诸多不足。从研究视角看,人们往往关注地方自治之民主主义的一面,把民众参与、民主选举等作为研究的重点;而忽略地方自治之自由主义的内涵,而此一点对于解读近代中国国家与社会、中央与地方的互动过程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从分权与制衡的角度对近代中国地方自治进行深入分析,很有必要。 就研究方法而言,以往学者多把地方自治置于国家与社会之二元分析的框架中,而这一研究框架忽略了近代中国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中间阶层的存在,由此导致人们对地方自治认知上的模糊与偏颇。美国著名中国学者黄宗智针对中国提出“第三领域”的概念,此一概念有利于人们打破二元分析框架,建构更加适合中国实际的解释体系,把地方自治研究继续向前推进。总之,无论是研究视角的选择,还是研究方法的借鉴,地方自治的研究还存在进一步开拓的空间。 第二,近代地方自治的现实意义。通过近代地方自治的研究可以进一步透视近代中国政制转型的问题。20世纪初是近代中国重要的政制转型期,王朝体制在内忧外患中走到尽头,国人期望通过移植西方先进的政治制度挽救民族危亡,民主宪政之建设成为时代的*强音。*终,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君主专制,在中国确立民主共和政体,但历经民初十余年的艰难蜕变,民主宪政之理想被一党专政的现实打破。缘何如此?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中央体制变革的同时,却没有形成与之匹配的地方政治制度。因此,作为宪政之始基的地方自治,理应纳入考察范围。 通过近代地方自治的研究还可以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社会治理提供经验教训。当前中国正处于改革的深水区,在经济改革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社会改革、政治改革也被提上日程。就政治而言,如何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如何通过适度分权推动民主改革?在民主政治不可能一蹴而就的情况下,通过推进地方自治,培养广大基层民众的民主意识和参与精神,仍是不可逾越的重要环节。而如何推行地方自治,通过历史的借鉴,可以避免走更多的弯路。

作者简介

陈明胜,男,1978年生,山东聊城人。历史学博士,南京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现出版专著2部,在《社会科学》《江苏社会科学》《史学集刊》等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主持、参与国家、省部级课题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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