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效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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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978754266833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4cm
- 页数:216页
- 出版时间:2021-05-01
- 条形码:9787542668332 ; 978-7-5426-6833-2
内容简介
本书共分为6章, 主要内容包括: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效力概论 ;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形式效力 ;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实质效力 (一) : 既判力等。
目录
引言
一、选题的意义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章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效力概论
**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效力界说
一、国际商事仲裁之“国际性”
二、国际商事仲裁之“商事”
三、国际商事仲裁之“裁决”
四、国际商事仲裁之“裁决效力”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效力的正当性
一、“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
二、权利救济与纠纷解决类型理论
三、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效力体系的价值观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效力来源
一、当事人的合意
二、法律的授权
第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形式效力
**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拘束力
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拘束力的含义
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拘束力的例外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形式确定力
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形式确定力的含义
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形式确定力的产生时间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实质效力(一):既判力
**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既判力的基础理论
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既判力的相关立法
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既判力的正当性之基础
三、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既判力的作用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一、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之相对性
二、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之扩张
三、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扩张之否定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一、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之一般规定
二、裁决理由的效力
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既判力的时间范围
一、既判力的时间范围之基础理论
二、既判力的时间范围之特殊性
第四章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实质效力(二):执行力
**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执行力的本质
一、执行力的实现方式
二、承认与执行之区别
三、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强制执行力的获取来源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
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简易执行
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普通法执行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执行中的国别冲突及其协调
一、国内立法的冲突及协调
二、平行程序的冲突及协调
三、国别冲突的相关实践及启示
第五章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效力的阻却
**节 效力阻却制度概述
一、大陆法系的裁决效力阻却制度
二、英美法系的裁决效力阻却制度
第二节 宣布裁决无效或撤销裁决
一、宣布裁决无效或撤销裁决的本质
二、宣布裁决无效或撤销裁决的立法模式
……
第六章 我国涉外商事仲裁裁决效力理论及其反思性构建
参考文献
节选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效力研究》:(一)拘束力说与一事不再理说作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仲裁的独立地位之确立离不开裁决法律效力的确认。“诉讼应有尽头”“不能为了同一诉因而向对方追索两次”等法律理念,常常被用于说明民事判决被赋予既判力的理由,而这些理念同样适用于仲裁。因为赋予仲裁裁决以既判力,既符合当事人的正当期望,又有利于法院的调处纠纷职能之实现,更能维护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权威性。鉴于判决与仲裁裁决在解决纠纷功能上具有同质性,有关民事判决既判力作用的学说可为我们解读仲裁裁决既判力的作用提供有益参考。1.分野与融合拘束力说与一事不再理说是诉讼法学者在民事判决既判力作用论方面的两种代表性学说,这两种学说的提出与对既判力本质的认识密切相关。大陆法系的学者对民事判决既判力的研究始于有关既判力本质的争论,他们先后提出了两种主要学说,即实体法说与诉讼法说。实体法说认为,确定判决就如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之间原有的实体法上的法律关系随着判决的确定而变得与判决内容一致。简而言之,“既判事项创造了当事人之间的法”之理念是实体法说的根据。诉讼法说认为,判决的既判力是纯粹的诉讼法上的效力,其具有命令后诉法院不得作出与前诉判决的内容相抵触的判决之效力。与实体法说的观念不同,诉讼法说源于“既判事项被视为真实”之理念。当诉讼法说逐渐代替实体法说,并成为大陆法系的通说时,其内部也悄然发生了分歧,即既判力究竟是发挥拘束力的作用,还是发挥一事不再理的作用。诉讼法说内部的争论不仅导致了旧诉讼法说与新诉讼法说的分野,而且直接影响了学者对既判力作用的认识。持旧诉讼法说的学者认为,既判力只发挥拘束力的作用。具体而言,既判力的作用是阻止后诉法院作出与前诉法院相矛盾或相抵触的判决,但其并不禁止法院重复受理同一事项。持新诉讼法说的学者认为,既判力应发挥一事不再理的作用。具体而言,既判力的作用是禁止法院再度受理同一事项。上述两种学说的争论焦点在于:拘束力说强调既判力产生内容用既判力原则驳回诉讼请求;一事不再理说强调的是既判力在形式层面上的效力,其主张后诉法院只需经过形式审查,就可以运用既判力原则驳回起诉。一事不再理说抨击拘束力说不禁止法院重复受理的做法,并认为该做法显然违反了既判力制度促进司法经济的宗旨;而拘束力说指责一事不再理说只经过形式审查,不考虑纷繁复杂的民事纠纷会随时间的流逝而发生变化的情况,从而有可能会剥夺非同一案件当事人的诉权。由此看来,上述两种学说都无法就既判力的作用给出令人信服的阐释。因此,民事诉讼法学界目前的通说为两作用说,即既判力既在内容上发挥拘束力的作用,又在形式上发挥一事不再理的作用。2.一事不再理的广狭义之辨关于既判力的拘束力作用,我们比较容易理解,即要求法院不得作出前后相矛盾的判决。但是,关于一事不再理的含义,诉讼法学者们仍有不同的理解。概括而言,诉讼法学界在一事不再理的含义方面大致有如下两种观点①:一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理原则仅仅在已有生效的实体裁判的情况下才发挥作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一事不再理原则除了要求法院对任何已经生效的裁判予以处理的案件不得再行审判外,还应当包括诉讼系属的含义。诉讼系属乃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之一,其是对某诉讼事件现正存在于法院之事实状态的科学概括。具体而言,诉讼系属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特定请求已被某个人民法院受理,从而现存在于法院而成为法院应当终结的诉讼事件之状态。诉讼系属在诉讼法上的作用表现为,其能阻止法院就同一案件进行双重裁判。诉讼系属的核心价值观还是诉讼的经济性,所以其与一事不再理原则在价值追求方面存在重合。例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61条第3款第1项规定:“在‘争议案件,诉讼系属过程中,不允许任何当事人让该案件另外系属。”如果一事不再理原则包含有诉讼系属的概念,那么这就说明在前一个诉讼提起后,法院未作出判决前,当事人也不得就同一争议另行起诉。诉讼系属的导入,扩大了一事不再理的范围,即从尊重前诉法院的判决结果扩大到尊重前诉法院的管辖权。再进一步说,如果既判力的作用表现为含有诉讼系属的一事不再理,那么*直接的后果就是既判力产生时间的提前。……
作者简介
杨桦,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重庆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研究领域为国际法学和思想政治教育,现主要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国近现代史纲要”等课程的教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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