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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1093017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20
  • 出版时间:2021-01-01
  • 条形码:9787510930171 ; 978-7-5109-3017-1

内容简介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由*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1庭编。自2000年创办以来,《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本着传播*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政策和指导意见、介绍*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优秀审判工作经验以及审判实践中疑难问题的解决思路为己任,对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与参考作用,并为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人员及其他关注、研究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律工作者提供了一个广阔、互动的交流平台。

目录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专题】
判例是法治中国进步的时代标识
《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新闻发布稿
强化典型示范引领社会新风尚
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

【学习贯彻民法典专题】
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和修改条文的解读
关于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理解与适用
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收养部分和继承编有关修改内容的解读
试论遗产管理人制度

【服务保障“三农”工作专题】
*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理论前沿】
实际施工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证研究
PPP项目合同再协商规则探析

【指导性案例】
公司分支机构未经公司授权加入债务属无效行为,应承担
与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
合同无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已交付使用的,施工人能否获得折价补偿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为前提

【*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
对合同条款权利义务的认定不能完全拘泥于合同语句含义——再审申请人天津市天意君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中油滨海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天津海滨大道建设
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地方法院传真】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办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的通知(2020年5月9日)

【地方法院案例解析】
推定不存在亲子关系的无抚养义务方有权主张欺诈性损害赔偿
……

【地方法院调研】
【民事审判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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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20.1(总第81辑)》:  (1)关于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合同是否应当认定有效。一种观点认为,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的生命线,保证工程质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等行政法立法的主要目的,建筑物的质量标准高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标准,故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宜认定无效。反对的观点认为,虽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中,工程质量是处于核心地位,并被合同法及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所保护,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中,以工程质量是否经验收合格作为合同是否有效的**要件。仅从建筑法的立法目的考虑,将工程质量是否经验收合格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的唯一**条件,与合同法的规定不符,且容易造成在结果上鼓励建筑市场中不规范经营行为的发生,不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因此,建筑工程质量是否经验收合格只能涉及承发包双方如何结算工程款的问题,而不能因此导致合同效力的变化。  (2)关于合同无效的折价补偿问题。对于合同无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按照何种标准对承包人予以折价补偿问题。征求意见中也出现了几种意见。**种意见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返还承包人建设工程的造价成本;造价成本与合同价款的差价为损失,按照过错原则承担责任。理由是:当事人不能依据无效合同取得利益,发包人只能按照建设工程的造价成本对承包人予以折价补偿。造价成本与合同约定价款的差价作为损失,由双方按照过错责任分担。这样才符合无效合同的特征及无效合同与有效合同的本质区别。对于“造价成本”如何计算,也存在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造价成本按照当年适用的工程定额标准由鉴定机构计算。理由是:在国家没有对建筑工程的造价成本规定计算标准的情况下,建设部及各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定额标准,属于行业标准,应当参照执行。另一种观点认为,造价成本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计算。理由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计算工程造价成本制定的定额标准往往跟不上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更贴近市场价格,更接近建筑工程的实际造价成本,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第三种观点认为,造价成本为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中的直接费与间接费,不包含利润和税金,利润和税金为损失。理由是:合同无效,承包方不应依据无效合同取得利益,故而其不应取得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中的利润。税金是履行合同应当缴纳的,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导致承包人不应取得发包人支付的税金。第二种意见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认无效后,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此种观点的主要理由是: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区分合同效力的意义已不存在,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利于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且不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社会效果较好。  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后,*高人民法院*终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中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按照有效处理,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建筑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均将保证工程质量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主要目的。建筑法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效合同与有效合同在建筑法制定的根本目的上已无很大的区别,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虽然与法理和现行法律有关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明显相悖,但这种处理方式有利于保障工程质量。二是建筑市场中关于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较多,计算方法复杂多样,撇开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很难确定一个公平公正的折价补偿标准。按照工程定额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作为计价标准计算工程的造价成本,都需要委托鉴定,势必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扩大当事人的损失,延长案件审理期限,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案件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能得到有机的统一。同时,我国建筑市场属于发包人市场,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往往把工程款压得低于当年适用的工程定额标准和政府公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标准,如果合同无效按照上述两种标准折价补偿,就可能诱使承包人恶意主张合同无效,以达到获取高于合同约定工程款的目的。同样道理,如果合同无效,承包人只能要求合同约定中的直接费和间接费,不能主张利润及税金,也不合理。建设工程的价值是建设工程的整体价值,也即建设工程的完整造价。如果合同无效,承包人只能主张合同约定价款中的直接费和间接费,则承包人融入建筑工程产品当中的利润及税金就被发包人获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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