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21618600
- 装帧:7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700
- 出版时间:2021-06-01
- 条形码:9787521618600 ; 978-7-5216-1860-0
本书特色
王轶教授亲自作序 (王轶,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秘书长) 问题引导:聚焦理论及实务难题,总结归纳,突出重点 典型案例:精选*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及全国典型、疑难案例,以案释法 法理阐释:结合法理及审判实践深入阐述民法理论,博采众长,以便全面、正确适用民法典 案例精析:回归案例提炼裁判观点,为司法实践提供经验基础
内容简介
本书从实践入手,以《民法典》物权编为主线,结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立足民法典实践,博采民法典理论,用具体的案例,以章节的形式,采用判解研究的方法(从案例入手――提出问题――理论阐述――案例评析),全面、系统地阐述了抽象的民法理论。全书共有精心挑选或编纂的百余则典型案例,凝聚了作者多年的司法审判实践经验,将理论阐述与案例分析相结合,既能使读者学习到民法物权知识,又能得到法律适用指导,还能获得审判实践经验参考。
目录
**编 物权通则 / 001
**章 物权的一般规定 / 003
**节 物权概说/ 003
案例1:“一女”嫁“二男”,谁拥有物权?/ 003
案例2:下列属何类物权?/ 004
第二节 物权的客体/ 013
案例3:谁买我的脸?/ 013
案例4:下列情形能否构成物权的客体?/ 013
第三节 民法物权的基本原则/ 019
案例5:
陈某与兴业银行列东支行、鑫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020
案例6:李某与杨某、大地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020
第四节 物权的效力/ 030
案例7:承包经营权归属何人?/ 030
案例8:担保物权竞合,谁更优先?/ 030
案例9:抵押物转让纠纷案/ 030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039
**节 物权变动概说/ 039
案例10:未经抵押登记能否取得抵押权?/ 039
案例11:买卖行为被撤销,受让人能否取得物权?/ 039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 053
案例12:
现代物流港公司、现代置业公司与中建七局、现代投资集团票据追索权及合同纠纷案/ 053
案例13:
仁恒置业公司与光大银行湖北路支行、万某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054
第三节 动产交付/ 071
案例14:
王某与王某华、苟某义、遵义鑫海泓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李某海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 072
第四节 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引起的物权变动/ 081
案例15:谢某衡诉国土局、高新区管委会行政赔偿案/ 081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 090
**节 物权请求权/ 090
案例16:牛某是行使物权请求权,还是侵权请求权?/ 090
第二节 物权请求权的具体类型/ 097
案例17:张某元因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097
案例18:
保工支行与新华园酒店、杨某、李某华返还原物纠纷
案/ 098
第二编 所有权 / 111
**章 所有权的一般规定 / 114
**节 所有权概说/ 114
案例19:海泉公司与韦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114
案例20:夏某与张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115
第二节 不动产、动产的征收与征用/ 127
案例21:安业公司诉太原市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案/ 128
案例22:华云公司与三联公司合同纠纷案/ 129
第二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 138
**节 国家所有权/ 138
第二节 集体所有权/ 142
案例23:银盆岭村委会与石岭塘村委会合同纠纷案/ 143
案例24:田某与杉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144
第三节 私人所有权/ 155
案例25:“红帽子”当否摘掉?/ 156
第三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160
**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说/ 160
第二节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168
案例26:久乐业主大会诉环亚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168
第三节 “住改商”与车库、车位/ 177
案例27:农行郧阳支行与郝某等排除妨害纠纷案/ 177
案例28:张某、耿某与碧桂园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178
第四节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184
案例29:徐某等与新青年公馆业委会业主撤销权纠纷案/ 184
第四章 不动产相邻关系 / 194
案例30:相邻用水,顺其自然/ 194
案例31:相邻建房,应当防险/ 194
案例32:该案通风采光权能否保护?/ 195
第五章 共 有 / 206
**节 共有概说/ 206
第二节 按份共有/ 210
案例33:梁某、张某船舶权属纠纷再审审查案/ 210
第三节 共同共有/ 222
案例34:民生小额贷公司与张某、孙某执行异议纠纷案/ 222
第六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 231
**节 善意取得制度/ 231
案例35:刘某诉卢某财产权属纠纷案/ 231
第二节 拾得遗失物/ 244
案例36:张某诉苏某遗失物返还纠纷案/ 245
第三节 添附/ 252
案例37:该案添附物应当如何处理?/ 252
第三编 用益物权 / 259
**章 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 / 261
案例38:占用耕地建窑合法吗?/ 261
案例39:宅基地买卖违法吗?/ 261
第二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 271
**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说/ 271
案例40:双方各执一词,王某承包权没了/ 272
案例41:该承包经营合同是否有效?/ 272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 282
案例42:张某与张某某、北张庄村委会、赵某委托合同纠纷案/ 283
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291
案例43:
卢某与丛某、金家庄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案/ 291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299
案例44:遭遇不可抗力,承包费怎么办?/ 299
案例45:居延公司与圣邦公司合同纠纷案/ 300
第五节 其他方式的承包/ 309
案例46:
达盛公司与九顶塔公司、华洋置业公司、庞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纠纷案/ 309
第三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 316
**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说/ 316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 323
案例47:
青岛市崂山区国土局与南太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323
案例48:
桂馨源公司诉全威公司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案/ 324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 333
案例49:嘉和泰公司与太重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334
第四章 宅基地使用权 / 342
案例50:民生小额贷公司与张某、孙某执行异议纠纷案/ 342
第五章 居住权 / 351
案例51:韩某与聂某物权保护纠纷案/ 351
第六章 地役权 / 356
**节 地役权概说/ 356
案例52:地役权有哪些特性?/ 356
第二节 地役权的效力/ 365
案例53:该笔维护费用由谁负担?/ 365
第三节 地役权的消灭/ 370
案例54:试析下列地役权消灭的原因/ 370
第四编 担保物权 / 373
**章 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 / 376
**节 担保物权概说/ 376
第二节 担保合同的效力/ 384
案例55:外商独资企业提供的对外担保未经登记应认定无效/ 385
案例56:
招行东港支行与振邦股份公司、振邦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386
第三节 担保物权合同的生效与担保物权的设立/ 404
案例57:元亨曦地公司与青岛天一公司及信恒基公司、青岛澳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某壁、宫某鹏企业借贷纠纷案/ 405
案例58:车辆抵押未登记,能否设立抵押权?/ 406
第四节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413
案例59:白乃庙公司与建新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414
第五节 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行使的限制/ 421
案例60:建设工程优先权与抵押权之争/ 421
案例61:抵押权与租赁权之争/ 421
第六节 人保与物保并存的担保责任/ 427
案例62:
建行绿城支行与郑州中贯公司、江苏中贯公司、河南力坚投资公司、河南力坚置业公司、张某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428
第七节 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 435
第二章 抵押权 / 444
**节 抵押权的设定/ 444
案例63:
南充经开区投资公司与招行金沙支行、四川黄浦投资公司、骆某明、重庆黄浦建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 444
第二节 抵押财产/ 451
案例64:
金汇信托公司与三联集团公司、三联控股公司、马某生、楼某珍、华源置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452
案例65:邓某与屏山农商行、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454
第三节 抵押权的效力/ 463
第四节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分别抵押的效力/ 473
案例66:
中行龙珠支行与国托公司、美源公司、粤荣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474
第五节 动产浮动抵押/ 485
案例67:民丰小贷公司与林某、佳德信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486
第六节 抵押物的转让/ 491
案例68:
建行分宜支行与江锂科技及张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 492
第七节 抵押权的保全/ 501
案例69:
长城资产公司与合成化工公司、融海公司、重大高科、高科物业欠款纠纷案/ 502
第八节 抵押期间/ 507
案例70:抵押权存续期间纠纷案/ 508
第九节 抵押权的实行/ 515
案例71:
平安银行与瞿某某、潘某某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纠纷
案/ 516
第十节 *高额抵押权/ 527
案例72:
尤某、王某梅与临泉农商行、路达建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527
第三章 质权 / 536
**节 质权概说/ 536
案例73:质押担保借款纠纷案/ 536
第二节 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545
案例74:王某颖诉王某超、马某质押合同纠纷案/ 545
第三节 动产质权的转质权/ 549
案例75:滕某成与陈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550
第四节 动产质权的效力/ 557
案例76:质押担保范围纠纷案/ 557
案例77:质押期间,质物损害赔偿纠纷案/ 558
第五节 动产质权的行使与消灭/ 566
案例78:质权人是否应当担责/ 566
第六节 权利质权若干问题研究/ 570
案例79:
兴业银行重庆分行与重庆力帆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案/ 570
案例80:商储公司与刘某宁、中鼎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571
第四章 留置权 / 588
**节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588
案例81:钟某斌与腾捷公司留置权纠纷案/ 588
第二节 留置权的效力/ 596
案例82:邓某诉货运公司赔偿损失纠纷案/ 596
第三节 留置权的行使/ 607
案例83:江苏公司与舟山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607
第五编 占 有 / 613
**章 占有概说 / 614
案例84:下列情形中,谁是物之占有人?/ 614
案例85:继承人是否为有权占有?/ 614
第二章 占有的分类 / 621
案例86:下列情形中,占有是何种类型?/ 621
第三章 占有的效力 / 628
案例87:下列情形中,谁是电动车的所有权人?/ 628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 636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 662
法释〔2020〕24号,2020年12月25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 665
法释〔2020〕28号,2020年12月25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节选
**节 物权概说 一、问题的提出 人类为了生存,必须对外界的物资加以利用,但人类的需求无穷,而外界的物资有限,为定分止争,法律必须对人与物的支配加以规范,并不允许任何人加以干涉而保障物资的安全利用,此为物权的社会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和物的结合表现为物权,当物进入流通领域之后,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则体现为债权。因此,物权和债权反映着社会经济生活中*基本的财产关系,也是民法中*基本的财产权形式。 在研究物权的几个基本问题之前,先看一则案例,并思考之。 案例1:“一女”嫁“二男”,谁拥有物权? 宏业公司和王某于2021年1月1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位于该市宏业花园的一处别墅以300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约定王某在5日内交付房款,宏业公司在4月1日前将别墅交付给王某,一并将产权证书办妥;并约定哪一方违约就处以房款300万元的20%的违约金。 同年2月16日,宏业公司为解决经营中的资金困难,和牛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将于1月1日签订合同卖给王某的别墅又以250万元的价格卖给牛某,牛某于当日即交付房款250万元,并约定宏业公司在30日内交付该处别墅,一并将产权证书办妥。3月12日,宏业公司将别墅的产权证书办妥,连同别墅一并交付于牛某。 同年3月29日,牛某对别墅进行装修。次日,王某到宏业公司催促其履行合同,得知宏业公司已将自己所预订的别墅卖给牛某,王某于4月8日以宏业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宏业公司交付别墅,并支付违约金60万元。法院审理中,牛某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案例2:下列属何类物权? 1.甲拥有一座房产和一部轿车。 2.乙承包50亩耕地。 3.丙借给李某10万元,李某以其房产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4.丁以张某欠其货款为由而占有张某的临街门面房10间,丁将其出租,并每年收取租金2万元。租金抵偿货款后,张某要求丁返还房屋时,丁拒绝返还而形成纠纷。 根据上述案例,试问:物权的法律意义如何?《民法典》物权编的法律性质如何?物权与债权有何区别?物权有哪些类型? 二、物权的法律意义 近现代各国民法对物权的概念除奥地利民法典外,基本上没有作定义性的规定,故学理上多有争议。《民法典》**百一十四条**款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由此可见,物权的归属性和排他性集中体现了它在本质上是人与人的关系,即物权的权利主体与所有不特定人之间的关系。 物权是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得享受其利益,并具有排他的绝对效力。具体来说,物权包括两者,一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二是排他的保护绝对性。此两者系来自物的归属,即法律将特定物归属于某权利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对此支配领域的侵害或干预,此为物权本质之所在。从物权的定义来看,物权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物权的主体具有对世性。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而义务主体则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该义务主体均负有不得侵害物权人的权利及妨害物权人权利行使的义务。因此,物权的效力可以向一切人主张,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其支配之物给予的侵害、妨碍与干涉,在受他人侵害时,物权人得主张物上请求权,排除他人侵害,以恢复物权之原状。因此,物权的主体具有对世性,物权又称为绝对权。 2.物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物权以物为其客体,而且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确定性,也就是说,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现存、独立和特定之物。《民法典》**百一十五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见,物权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及法律规定的权利,如《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所规定的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因此,物权客体的特定性是实现物权的支配效力的客观要求。 3.物权的内容以直接支配权为核心。物权是法律赋予物权人对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此所谓“直接”,指物权人实现其权利不必借助他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权利。此所谓“支配”,指依权利人的意思,对标的物加以管领处分。而此种管领处分,不限于法律行为,包括事实上的使用、处分等一切对物可实施的行为。《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上述权利体现了物权的直接支配权。因此,物权的内容若失去了直接支配权,则物权存在的价值和社会作用也就失去了。 三、《民法典》物权编的法律性质 按照大陆法系民法理论,规范财产关系的法律,为财产法。财产法分为物权法和债权法两大部分。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债权法是规范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近现代物权法通说认为,《民法典》物权编的调整对象是财产的占有关系。财产的占有关系,包括财产的归属关系和财产的物权利用关系。这种占有关系以保护财产归属秩序为目的,以财产享有利用为内容,注重保护社会经济生活的静态的安全。此与债权法调整对象以财产取得为内容,注重保护社会经济生活的动态的安全,借以实现财产流转的功能,形成对应。《民法典》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因此,对财产的两种占有关系,即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物权利用关系是《民法典》物权编的调整对象,其由此形成了《民法典》物权编中以所有权为核心,以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为两翼的三大法律制度。 《民法典》物权编作为《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其鲜明的法律性质: 1.《民法典》物权编是私法。法律上区分公法与私法,起源于罗马法,虽区别的标准莫衷一是,但区分公法和私法仍然是有必要的。一般而言,私法规范的是民事法律关系,而公法规范的是行政法律关系。私法强调对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民事权利的保护,充分尊重民事主体在法定的范围内所享有的行为自由,尊重民事主体依法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利益所作出的处分。而公法则更注重对民事关系的干预,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管理。《民法典》物权编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质当为私法。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言:“物权法旨在规范私人间关于财产上的权利义务,是为私法。”虽现代物权法越来越重视在物权的行使、移转等方面从公法上加以干预,但《民法典》物权编在本质上仍为私法。 2.适用的强制法性。基于物权支配性、排他性、公示性的要求,《民法典》物权编多为强制性规范,实行物权法定主义、一物一权、公示与公信等原则,并以此为物权结构的支柱。除少数的例外,《民法典》物权编的各项制度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创设或任意变更,须绝对适用。若当事人的约定违法,则应认定为无效行为。而债权法规范具有任意性,债权法力倡并实行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原则上可对债的契约种类、内容、形式甚至违约责任的方式加以约定,债权法不予干涉,有效的契约具有法律效力。 3.内容的固有法性。一国法律的制定,与该国的经济基础、民族习惯、历史传统甚至统治者的意志均有密切关系。因此,《民法典》物权编内容更多地反映了固有法特征,少染继受法色彩。尤其是关于一国民众赖以生存的土地制度的规范,注重考虑的就是与社会制度相适应。我国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反映这种公有制的《民法典》物权编内容自然有其特殊性、固有法性。债权法强调对财产流转秩序的维护,它具有普遍意义,各国对债权法的规范不仅大同小异,而且越来越趋同。因此,《民法典》物权编的固有法性与债权法的普遍性对比鲜明。 4.适用上的公益法性。《民法典》物权编以保护财产静的安全、明确财产归属为己任,其标的物尤其是对土地等稀缺性自然资源的保护,涉及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与社会公益关系甚大,故《民法典》物权编中通常有不少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
作者简介
何志,首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河南省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兼职教授,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分党组书记、院长。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近 30 年,先后发表文章 150 余篇,获奖 30 余篇,其中,《顾此不能失彼:裁判与民意的博弈与衡平》荣获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四届学术讨论会一等奖。先后出版了《民法典·总则判解研究与适用》、《物权法判解研究与适用》(荣获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2006 年度优秀科研成果奖)、《担保法判解研究与适用》、《合同法总则判解研究与适用》、《合同法分则判解研究与适用》、《侵权责任判解研究与适用》、《婚姻法判解研究与适用》、《*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精释精解》、《婚姻案件审理要点精释》等 30 余部法学专著。担任《民商事纠纷裁判依据新释新解丛书》(一套 8 本)、《民商事司法解释精释精解丛书》(一套 13 本、再版 7 本)的总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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