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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税会差异实务与案例精解

新收入准则税会差异实务与案例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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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09220894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6cm
  • 页数:514页
  • 出版时间:2021-07-01
  • 条形码:9787509220894 ; 978-7-5092-2089-4

本书特色

★ 解决实际问题,分析企业日常业务、证监会公告及上市公司公告相关案例 ★ 根据实际业务改编应用指南的案例,深入分析至账务、税务处理 ★ 按照知识体系多案例、多角度分析新收入准则应用难点、疑点 ★ 一一列明依据的税务文件、企业会计准则和参考的国际会计准则具体条款 读者对象: ■企业财务、会计、税务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人员

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内容包括: 关于取得商品控制权、关于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关于合同变更、关于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等。

目录

01 关于取得商品控制权

案例1 “售后代管商品安排”对控制权的影响 

案例2 不满足“售后代管商品安排”条件对控制权的影响

案例3 “售后代管商品安排”还应考虑控制权转移的其他迹象 

案例4 委托代销业务中的货物转移与控制权转移 

案例5 寄售模式下对控制权转移的判断 

案例6 VMI销售模式下对控制权转移的判断 

案例7 客户验收是一项例行程序对控制权判断的影响 

案例8 历史交易经验对客户验收判断控制权时的影响 

案例9 退货率对客户验收判断控制权时的影响 

案例10 历史交易经验证明验收不是一项例行程序 

案例11 非标产品和定制化产品的验收方式对判断控制权转移的影响 

案例12 初验与终验对判断控制权转移的影响 

案例13 使用验收和收货验收对判断控制权转移的影响 

案例14 商品所有权转移对判断控制权转移的影响 

案例15 出口企业FOB、CIF、DDP等贸易方式对控制权转移时点的影响 

案例16 影视公司控制权转移时点 

02 关于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案例17 商业实质对收入确认的影响 

案例18 合同开始日,评估房地产企业对价很可能无法收回 

案例19 合同后续期间,评估建筑服务对价很可能无法收回 

案例20 对价很可能收回与减值测试的关系 

案例21 评估对价是否很可能收回前,首先应确定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案例22 冲减收入与计提减值的区别 

案例23 对价很可能收回与可变对价

03 关于合同变更

案例24 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 

案例25 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终止及新合同订立之例一 

案例26 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终止及新合同订立之例二 

案例27 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 

案例28 财政部会计司收入准则应用案例

——合同变更与可变对价的判断之例一 

案例29 财政部会计司收入准则应用案例

——合同变更与可变对价的判断之例二 

案例30 财政部会计司收入准则应用案例

——合同变更与可变对价的判断之例三 

04 关于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案例31 无法与“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 

案例32 通常单独销售商品对客户获益的判断 

案例33 合同中可能存在阻止客户从其他来源取得相关资源的限制性条款 

案例34 对“客户的客户”所做的承诺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判断 

案例35 控制权转移前的运输服务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案例36 控制权转移后的运输服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案例37 合同中重大整合服务对履约义务的判断 

案例38 建筑企业EPC履约义务识别 

案例39 信息化解决方案及服务的单项履约义务识别 

案例40 嵌入式软件与硬件的单项履约义务识别与税会差异 

案例41 房地产企业销售精装房的履约义务判断 

案例42 合同中重大修改或定制对履约义务的判断 

案例43 合同中的各项承诺高度关联,无法明确区分 

案例44 高度关联不应着重在功能上的关联度 

案例45 销售软件同时提供服务时高度关联的判断 

案例46 保证类质保和服务类质保的履约义务 

案例47 销售产品同时承诺培训服务及质保的税会差异 

案例48 上市公司质保服务确认履约义务 

案例49 汽车行业上市公司整车保养成本税会差异 

案例50 模具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和成本费用的辨析 

05 关于确定交易价格

5.1 可变对价 

案例51 奖励或者罚款产生的可变对价 

案例52 销售折扣产生的可变对价税会差异 

案例53 销售折让或者退回与可变对价 

案例54 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对收入的影响 

案例55 税务咨询规划服务的可变对价与时点履约的关系 

案例56 财政部会计司收入准则应用案例

——基于客户销售额的可变对价 

案例57 期望值方法预计可变对价 

案例58 现金折扣在新收入准则下的税会差异 

案例59 不满足可变对价限制条件时的处理 

案例60 可变对价纳入收入的处理时点 

案例61 现金返利导致的可变对价 

案例62 实物返利导致的可变对价 

案例63 返利金额记入科目的讨论

——合同负债与金融负债的区别 

案例64 实物返利计入销售费用的探讨 

案例65 购买方收到返利的账务处理 

案例66 销售返利计入递延所得税 

案例67 返利通过后期折扣体现的方案讨论 

案例68 质保金是否作为可变对价的考虑因素 

案例69 房地产企业财务担保是否属于可变对价 

5.2 重大融资成分 

案例70 分期收款销售设备中的重大融资成分 

案例71 先付货款支付方式中包含的重大融资成分 

案例72 重大融资成分与时段履约 

案例73 销售商品支付方式中不包含重大融资成分 

案例74 建筑业质保金与重大融资成分 

案例75 房地产企业预收房款的重大融资成分 

案例76 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案例

——国家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导致的时间间隔确认重大融资成分的问题 

5.3 非现金对价 

案例77 非现金对价的可变对价

——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而发生的变动 

案例78 非现金对价在新收入准则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差异 

案例79 非现金对价

——房地产企业用安置房换取土地 

案例80 建筑企业取得房地产企业的非现金对价 

案例81 建筑企业与房地产企业三方抵债 

案例82 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税会差异 

案例83 以存货进行债务重组与收入的关系 

5.4 应付客户对价 

案例84 “应付客户对价”中的客户范围 

案例85 电商平台给予的优惠券

——应付客户对价中“非分销链客户”的判断 

案例86 推广公司支付给平台的服务费

——应付客户对价中客户的判断 

案例87 汽车生产商向经销商提供的补贴是否构成应付客户对价 

案例88 上市公司负担经销商入场费等是否构成费用 

案例89 供应商如何判断“自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 

案例90 商场供应商应付客户对价

——确认收入与支付对价孰晚原则 

案例91 应付客户对价取得可明确区分商品

——相关权利的控制及孰晚原则 

案例92 企业取得了应付客户对价控制权

——应付客户对价超过公允价值的处理 

案例93 快消企业对消费者的折扣

——“客户的客户”以及应付客户对价包括可变对价的处理 

案例94 可变对价和应付客户对价的区别与联系 

06 关于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案例95 买赠合同计入销售费用与分摊收入的辨析 

案例96 经常以折扣模式销售对于单独售价的考虑 

案例97 不经常以折扣模式销售对于单独售价的考虑 

案例98 合同折扣分摊至全部或者部分履约义务解析 

案例99 授权使用专利技术的可变对价分摊至与之相关的某项履约义务的条件解析 

案例100 授权使用专利技术的可变对价分摊至全部履约义务解析 

案例101 交易价格的后续变动 

案例102 单独售价与合同折扣在实务应用中的难题 

案例103 向医院无偿提供医疗设备同时销售商品

——租赁和非租赁分摊交易价格 

07 关于时段履约与时点履约

案例104 财政部会计司收入准则应用案例

——保荐服务收入确认时段履约的判断 

案例105 财政部会计司收入准则应用案例

——定制软件开发服务的时段履约判断 

案例106 履约同时即取得并消耗经济利益

——阶段性的成果转移交付 

案例107 检测服务收入确认时点 

案例108 财政部会计司收入准则应用案例

——药品实验服务收入确认时假设中途更换供应商法的两个前提的理解 

案例109 客户能够控制建筑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案例110 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设备税会差异

——不可替代与收款权利的深度解析 

案例111 大型设备建造不能合理确定履约进度 

案例112 咨询服务有权收回成本加合理利润款项对时段履约的影响 

案例113 房地产企业可否时段履约确认收入 

案例114 房地产企业销售现房时点履约税会差异 

案例115 物业公司收入确认税会差异 

案例116 运输服务时段履约 

案例117 同一项履约义务可否采用不同的履约进度 

案例118 安装电梯履约进度的调整 

案例119 健身俱乐部服务履约进度的确认 

08 关于合同成本

8.1 合同履约成本 

案例120 合同履约成本

——增加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案例121 财政部会计司收入准则应用案例

——酒店等服务行业的合同成本(合同相关的成本并非特指) 

案例122 某上市公司运输活动计入合同履约成本的税会差异 

8.2 合同取得成本 

案例123 合同取得成本相关组成内容分析 

案例124 房地产企业销售佣金在新收入准则下的税会差异 

案例125 房地产企业资本化的增量成本税前扣除风险分析 

案例126 合同续约、合同变更的增量成本 

案例127 合同取得成本与合同履约成本的区别 

09 关于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

9.1 合同资产 

案例128 合同资产不是一项无条件收款权 

案例129 建筑企业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报表列示 

案例130 建筑企业新旧准则科目与报表列示变化 

案例131 建筑业亏损合同的新旧准则处理差异 

案例132 应收账款财务分析应包括合同资产余额 

9.2 合同负债 

案例133 新收入准则取消了“预收账款”科目,其他准则仍可使用 

案例134 建筑企业预收工程款抵减结算款项 

案例135 合同负债中多税率的增值税问题 

案例136 合同负债不含税与往来对账的矛盾 

案例137 发行储值卡赠送月饼的财税处理 

案例138 储值卡充值100元赠送25元的财税处理 

案例139 财政部会计司收入准则应用案例

——合同负债(电商平台预售购物卡) 

10 关于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

案例140 财政部会计司收入准则应用案例

——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判断之例一(百货公司与品牌服装供应商合作的经营模式)

案例141 财政部会计司收入准则应用案例

——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判断之例二(百货公司自主选择品牌直营模式) 

案例142 财政部会计司收入准则应用案例

——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判断之例三(服装零售商与生产商合作模式) 

案例143 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案例

——零售百货行业联营模式下的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身份辨析 

案例144 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案例

——以购销合同方式进行委托加工按照总额或净额确认收入 

案例145 价外费用中关于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身份的判断 

案例146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中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身份的判断 

案例147 电商平台代理人身份辨析 

案例148 电商支付淘宝客佣金的财税处理 

案例149 第三方支付平台负担商家折扣费用的增值税与发票处理 

案例150 旅行社代购机票主要责任人身份辨析 

案例151 PPP项目的财税处理 

案例152 劳务派遣公司总额或者差额确认收入辨析 

案例153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总额或者差额确认收入辨析 

11 关于特定交易

11.1 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 

案例154 新旧收入准则关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业务的变化 

案例155 应收退货成本由“其他流动负债”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资产” 

11.2 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 

案例156 考虑兑换率情况下积分如何确认收入 

案例157 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案例

——积分的合同负债与金融负债 

案例158 折扣券的重大选择权 

案例159 餐饮企业赠券和积分的账务集中处理 

案例160 续约选择权构成重大权利的简化处理 

11.3 授予知识产权许可 

案例161 专利权许可和生产服务不能明确区分 

案例162 专利权许可和生产服务可明确区分 

案例163 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案例164 基于销售或使用情况的特许权使用费

——孰晚时点确认收入 

11.4 客户未行使的权利 

案例165 未消费的储值卡金额按照消费模式计入交易金额 

11.5 无须退回的初始费 

案例166 健身俱乐部收取初始费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无关 

案例167 健身俱乐部收取初始费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 

案例168 入网费、初装费在新收入准则下的税会差异 

11.6 政府补助与新收入准则 

案例169 政府补助适用新收入准则 

案例170 增值税优惠政策与新收入准则的关系 

11.7 售后回购与新收入准则 

案例171 售后回购构成经营租赁,在新收入准则与租赁准则下的税会差异 

案例172 售后回购构成融资交易,在新收入准则与租赁准则下的税会差异 

案例173 企业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的重大经济动因 

12 关于新旧收入准则衔接

案例174 未完成合同的运输费用新旧收入准则衔接 

案例175 运输费用在新旧收入准则下的差异

——导致毛利率变化 

案例176 预收账款与合同负债新旧收入准则衔接 

案例177 航空公司在新收入准则下对于积分处理的影响

——净额法转为单独售价分摊法 

案例178 建筑企业新旧收入准则的科目衔接之例一 

案例179 建筑企业新旧收入准则的科目衔接之例二 

案例180 上市公司新旧收入准则衔接案例 

附录1 新收入准则相关科目报表列示 

附录2 新收入准则相关科目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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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案例1 “售后代管商品安排”对控制权的影响 2020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一台设备和专用零部件。设备和零部件的制造期为2年。甲公司在完成设备和零部件的生产之后,能够证明其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假定在该合同下,向客户转让设备和零部件是可明确区分的,因此,企业应将其作为两项履约义务,且都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2021年12月31日,乙公司支付了该设备和零部件的合同价款,并对其进行了验收。乙公司运走了设备,但是,考虑到其自身的仓储能力有限,且其工厂紧邻甲公司的仓库,因此,要求将零部件存放于甲公司的仓库中,并且要求甲公司按照其指令随时安排发货。乙公司已拥有零部件的法定所有权,且这些零部件可明确识别为属于乙公司的物品。甲公司在其仓库的单独区域内存放这些零部件,并应乙公司的要求可随时发货,甲公司不能使用这些零部件,也不能将其提供给其他客户使用。 解析 1.“售后代管商品安排”在控制权转移体系中的位置 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文件印发)]的核心思想为控制权的转移,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且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客户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文件印发)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 (一)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二)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三)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四)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六)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对于上述应考虑的迹象“(三)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客户对资产的实物占有可能表明客户已具有主导资产的使用并获得资产几乎所有剩余利益,或者使其他主体无法获得这些利益的能力。然而,对资产的实物占有可能不一定等同于对资产的控制。例如,在“委托代销安排”下,企业控制资产,但其实物可能由客户或受托方持有;相反,在某些“售后代管商品安排”下,企业可能会持有由客户控制的资产。 我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新收入准则应用指南(即《〈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以下简称应用指南)对客户实物占有商品的迹象给出了两个例外情况,即“委托代销安排”与“售后代管商品安排”,其表达的核心思想为:客户占有了某项商品实物并不意味着其就一定取得了该商品的控制权,反之亦然。 本例即详细阐述了“售后代管商品安排”对于控制权的影响。 2.“售后代管商品安排”下,四个条件判断控制权的转移 应用指南规定:“在售后代管商品安排下,除了应当考虑客户是否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之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才表明客户取得了该商品的控制权: 一是该安排必须具有商业实质,例如,该安排是应客户的要求而订立的; 二是属于客户的商品必须能够单独识别,例如,将属于客户的商品单独存放在指定地点; 三是该商品可以随时交付给客户; 四是企业不能自行使用该商品或将该商品提供给其他客户。 实务中,越是通用的、可以和其他商品互相替换的商品,越有可能难以满足上述条件。” 对照应用指南规定的四个条件分析如下: (1)对于**个条件,本例中,乙公司因自身的仓储能力有限,因此,要求将零部件存放于甲公司的仓库中,这表明该安排是客户提出的要求,并非出于其他不合理目的而做出的安排。 在实务中,应根据商品购销合同或者仓储合同等资料证明该安排的商业实质。 (2)对于第二个条件,本例中,甲公司在其仓库的单独区域内存放这些零部件,表明属于客户的商品能够单独识别。 实务中盘点存货时,应将其单独标记,并单独存放,不能作为本企业的存货进行盘点。 (3)对于第三个条件,本例中,甲公司承诺,应乙公司的要求可随时发货,这表明客户对该商品有随时的处置权,存放在企业处表明双方达成了仓储协议。 (4)对于第四个条件,本例中,甲公司不能使用这些零部件,也不能将其提供给其他客户使用。 综上,甲公司与客户的“售后代管商品安排”同时符合了上述四个条件,并在考虑其他控制权转移的迹象后,甲公司评估认为,该“售后代管商品安排”下的商品控制权已经转移给客户,可以在控制权转移时点确认收入。 3.新旧收入准则关于“售后代管商品安排”的差异 在旧收入准则[即《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文件印发)]下,上述安排可能满足了商品所有权相关风险报酬已经转移的条件,满足了确认收入的条件。但在新收入准则下,如未能满足上述“售后代管商品安排”四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就很有可能认为未能达成控制权转移的条件,从而不能确认收入的实现。 旧收入准则下《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有这样一个案例: “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丙公司。丙公司已根据甲公司开出的发票账单支付了货款,取得了提货单,但甲公司尚未将商品移交丙公司。 根据本例的资料,甲公司采用交款提货的销售方式,即购买方已根据销售方开出的发票账单支付货款,并取得卖方开出的提货单。在这种情况下,购买方支付货款并取得提货单,说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购买方,虽然商品未实际交付,甲公司仍可以认为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应当确认收入。” 在旧收入准则下,客户丙公司支付了货款,取得了提货单,虽然尚未取得商品,但客户丙公司可以随时使用提货单提货,甲公司认为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应当确认收入。而在新收入准则下,此种情况按照“售后代管商品安排”相关规定,必须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才能确认商品控制权的转移并确认收入,因此,在旧收入准则下未移交商品确认收入的业务,在新收入准则下则有可能不能确认控制权的转移从而不能确认收入。 4.尚未发出商品就确认了收入,还应考虑是否承担了其他履约义务 应用指南规定:“如果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对尚未发货的商品确认了收入,则企业应当考虑是否还承担了其他的履约义务,例如,向客户提供保管服务等,从而应当将部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 同时,可以参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产生的收入》附录二应用指南的如下内容: 82 如果主体就基于“开出账单但代管商品”安排的产品销售确认收入,主体应当根据第22段至第30段考虑其是否承担剩余履约义务(例如,保管服务),从而应根据第73段至第86段将部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剩余履约义务。 5.甲公司账务处理 假设合同总价款113万元(含税价),且不存在其他影响交易价格的因素,该价款包括销售设备、零部件以及向乙公司提供仓储服务的承诺。甲公司评估认为,与乙公司的合同中包括以下履约义务: 销售设备:在2020年12月31日转移其控制权,单独售价50万元; 销售零部件:在2020年12月31日转移其控制权,单独售价50万元; 提供仓储服务:在某一段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单独售价5万元。 以上单独售价均为不含税价。 销售设备履约义务分摊交易价格=100×50÷(100+5)=47.62(万元); 销售零部件履约义务分摊交易价格=100×50÷(100+5)=47.62(万元); 销售仓储服务履约义务分摊交易价格=100×5÷(100+5)=4.76(万元)。 (1)2020年12月31日,确认商品控制权转移并收取款项时(单位:万元,下同):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设备 47.62 ——零部件 47.62 合同负债——仓储服务 4.7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借:银行存款 113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113 【提示】1.关于履约义务识别、分摊交易价格以及合同负债相关知识点,本书在后续案例中逐一介绍。 2.关于仓储费计征增值税的说明:甲公司的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属于增值税概念中的混合销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本例中,甲公司是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因此该混合销售业务应按照销售货物计征增值税。 (2)提供仓储服务时: 借:合同负债——仓储服务 4.76 贷:主营业务收入 4.76 【提示】关于仓储服务收入确认时间的说明:由于甲公司提供的仓储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因此其收入按照履约进度分期确认。 (3)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合同履约成本等 6.甲公司税会差异 (1)增值税税会差异。 虽然甲公司销售货物并未将货物交付,表面上是先收款后发货,但实际上是采购方无存储能力等原因导致货物暂时未交付,该销售模式并不是预收模式,而是直接收款模式。直接收款模式下,增值税的概念中,无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以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日期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甲公司已经收到了销售款项,应确认相应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相关税务文件规定如下: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企业所得税税会差异。 2020年12月31日,甲公司向客户销售商品,同时开具发票不含税100万元,由于履约义务分摊交易价格的原因,账务上计入收入的金额为95.24万元,企业所得税上应确认的收入金额为100万元,此时产生了税会差异。 相关税务文件规定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7.应用指南相关规定 售后代管商品安排。售后代管商品是指根据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已经就销售的商品向客户收款或取得了收款权利,但是直到在未来某一时点将该商品交付给客户之前,仍然继续持有该商品实物的安排。实务中,客户可能会因为缺乏足够的仓储空间或生产进度延迟而要求与销售方订立此类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企业仍然持有商品的实物,但是,当客户已经取得了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即使客户决定暂不行使实物占有的权利,其依然有能力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因此,企业不再控制该商品,而只是向客户提供了代管服务。 在售后代管商品安排下,除了应当考虑客户是否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之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才表明客户取得了该商品的控制权:一是该安排必须具有商业实质,例如,该安排是应客户的要求而订立的;二是属于客户的商品必须能够单独识别,例如,将属于客户的商品单独存放在指定地点;三是该商品可以随时交付给客户;四是企业不能自行使用该商品或将该商品提供给其他客户。实务中,越是通用的、可以和其他商品互相替换的商品,越有可能难以满足上述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对尚未发货的商品确认了收入,则企业应当考虑是否还承担了其他的履约义务,例如,向客户提供保管服务等,从而应当将部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

作者简介

翟纯垲 ■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中国税务报特约撰稿人,财税服务公司创始人,多家高端培训机构资深讲师,授课内容包括:案例解析新收入准则调整下的税会差异与风险防范、新准则下报表项目税务风险识别与应对、新准则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实务风险解析与应用、新准则下建安企业实务风险解析与应用、合同涉税风险管控与规划、新监管形式下的企业税务风险管控与税务规划、企业常见税务筹划案例解析、企业常见费用和发票风险管控、汇算清缴全攻略、企业破解个税社保困境等课程。授课风格接地气,善于提供可行性解决方案。 ■ 从事财税工作20余年,历任国有特大型企业、外商投资上市公司财税负责人,知名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技术负责人,多家大中型企业常年税务顾问,服务对象涉及内外资不同类型、多种行业,致力于为其提供全面的财税咨询和规划服务。 ■ 热爱钻研专业,擅长剖析系统化、复杂理论与实务问题,并将其与实践经验结合。曾在中国税务报等刊物上发表多篇文章,著有《营改增实战与筹划必读200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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