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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普法用书】企业法律知识实用问答

【“八五”普法用书】企业法律知识实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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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1620511
  • 装帧:70g轻型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56
  • 出版时间:2021-08-01
  • 条形码:9787521620511 ; 978-7-5216-2051-1

本书特色

“八五”普法实用问答丛书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编写,帮助读者在日常工作与生活中,维护法治,遵守社会秩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习惯。 精选实用法律问题 贴近生活,聚焦热点,问题实用 法官、律师专业解答 结合法律实践,专业释法,简明易懂 提升公民法治素养 轻松学习法律知识,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内容简介

在建设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遇到问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正在慢慢成为公民的习惯。法律普及任重而道远,在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之际,我们组织编写了这本《企业法律知识实用问答》,就是要从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实际问题出发,通过很直接易懂的问答的形式,在必要的时候以具体案情为例,为广大企业管理者提供法律知识,包括企业的设立、变更与终止,企业管理,企业劳动用工,企业合同管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企业财税与融资,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等等。

目录

**章企业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节企业的设立

1 我国企业组织形式主要有哪些?投资者在不同企业组织形式中所承担的责任形式有何不同?

2 个人独自出资可以设立什么形式的企业?不同形式的企业之间投资者的责任有何不同?

3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4 股东是否可用已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出资?

5 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应该如何出资?

6 公司办公地址与注册地址可以不同吗?

7 有限责任公司转为股份有限公司有哪些注意事项?

8 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直接套用模板吗?如何制定公司章程?

9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越高越好吗?

10 公司经营范围可以跨行吗?

11 公司实际出资人与登记股东可以不一致吗?

12 公司设立失败后,出资人可否请求返还出资款?

13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4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哪种形式更好?

15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吗?

16 公司前景不好,股东可以随意撤资吗?股东随意撤资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第二节企业的变更与终止

1 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通知债权人吗?

2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后,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分立前的债务由谁承担?

3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履行哪些法定程序?

4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还需要办理注销吗?

5 公司可以不经清算就办理注销登记吗?

6 公司解散后怎么自行清算?

7 公司在破产前后,可以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吗?

8 企业申请破产后需要支出哪些破产费用?

9 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退伙?

10 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退伙?

第二章企业管理

**节出资人、股东、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而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由谁承担合同责任?

2 公司资产是全体股东的共同财产吗?

3 股权可以随意转让吗?

4 股东资格可以继承吗?

5 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吗?

6 公司不分红,股东该怎么办?

7 股东转让股权后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吗?

8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从公司取走财产吗?

9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是否有效?

10 公司可以利用股东个人账户收付款吗?

11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随意召开股东会吗?

12 合伙企业的哪些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3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吗?

14 合伙企业发生退伙,债务由谁承担?退伙后还要承担合伙的债务吗?

15 一个合伙人对外执行事务造成合伙企业损失,其他合伙人有责任吗?

第二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随意召开董事会吗?

2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随意召开董事会吗?

3 董事长不能主持股东大会,怎么办?

4 董事长可以决定董事的收入吗?

5 董事长与总经理意见不合,董事长可以解聘总经理吗?

6 监事可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吗?是否可以召开股东会?

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何履职?

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尽职尽责,可能会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9 公司的公章应该由谁保管?

第三节争议解决

1 企业收到法院传票,可以置之不理吗?

2 企业与他人产生争议,应在多长时间内向法院起诉?

3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与他人产生纠纷,有哪些解决方式?

第三章企业劳动用工

**节劳动合同的订立

1 企业的分支机构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吗?

2 企业能与在校大学生成立劳动关系吗?

3 企业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协议吗?

4 哪些情况下企业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 企业为劳动者提供培训,可否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6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时,需注意哪些事项?

7 企业可以随意辞退试用期劳动者吗?

8 哪些劳动者需要与企业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9 集团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可以直接适用于子公司?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 员工拒绝加班,企业能否以不服从管理开除?

2 企业可以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吗?

3 企业可以对员工调整岗位和降低工资吗?

4 企业可以录用未解除原劳动关系的员工吗?

5 哪些情形下,企业可以向员工主张赔偿?

6 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调动员工,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7 企业接受劳务派遣员工,需注意哪些事项?

第三节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 企业出现哪些情形时可以经济性裁员?

2 企业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3 员工主动辞职,企业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4 劳动关系解除后,企业还有哪些义务?

第四章企业合同管理

**节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1 企业为订立合同与他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需要承担责任吗?

2 与对方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什么?

3 企业支付订金后卖方不发货,可以要求卖方双倍返还订金吗?

4 为方便使用,企业可以随意制定格式条款吗?

5 企业可以口头签订租赁合同吗?

6 企业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第二节合同的履行、变更与转让

1 债务人逃避债务,企业如何保全自身债权?

2 卖方未开发票,企业能不能拒绝付款?

3 借条、欠条及收条有什么区别?

4 企业购买货物,双方却没有约定检验期间,怎么办?

5 合同签订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企业可以拒绝履行合同吗?

6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企业作为承租人可以优先购买租赁房屋吗?

7 企业租赁写字楼办公,房东将写字楼抵押或者卖给他人后,企业还能继续使用吗?

8 企业与对方修改合同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9 企业可以转让债权吗?

10 企业可以将债务转移给其他企业吗?

第三节合同的终止与违约责任

1 企业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

2 企业应如何解除合同?

3 企业和商业伙伴互负债权债务,双方债务可以相互抵销吗?

4 企业应在合同中如何约定违约金条款?

5 对方违约后,守约企业可以任由损失扩大吗?

6 受疫情影响不能如期履行合同,企业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吗?

第四节合同的担保

1 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可以约定哪些保证方式?

2 企业应如何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

3 企业签订抵押合同后,抵押权就设立了吗?

4 企业作为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如到期不能还款,房产归债权人所有”吗?

5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企业可以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吗?

6 抵押期间,企业可以转让自己已抵押的财产吗?

7 企业可以与他人签订浮动抵押合同吗?

第五章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1 企业自主研发的技术一定能够成功申请专利吗?

2 员工在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企业可以申请专利吗?

3 企业未及时缴纳专利年费有什么后果?

4 企业假冒专利有什么后果?

5 企业作为专利权人与他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后,自己还可以实施该专利吗?

6 企业如何保护自身技术?

7 企业可以用商标出资入股吗?

8 企业未进行“商标变更”,会有什么法律风险?

9 企业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加注“”吗?

10 企业可以永久使用注册商标吗?

11 经营商场的企业可以公开播放付费下载的音乐吗?

12 企业微信公众号能转载网络图片吗?

13 企业使用员工在工作中完成的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14 企业如何维护自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第六章企业财税与融资

1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的税一样吗?

2 企业发票丢失了怎么办?

3 企业欠税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4 企业没有生意也要申报纳税吗?

5 企业会计可以涂改会计凭证的内容吗?

6 哪些技术转让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7 企业能向其他企业借款吗?

8 企业向他人借款后,可以改变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吗?

9 企业法定代表人向他人借款,谁来承担还款责任?

10 企业与出借人在借款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利息支付期限和利息标准,应该如何支付利息?

11 企业可以出借自己的银行账户吗?

12 企业可以向单位内部职工集资吗?

13 企业支票丢失了怎么办?

14 企业向银行申请贴现商业汇票,须具备哪些条件?

15 企业可以更改票据记载事项吗?

16 票据质押时,企业作为质权人需注意哪些事项?

17 哪些票据企业不能转让?

第七章企业刑事法律风险

1 企业恶意欠薪,构成犯罪吗?

2 企业生产的产品掺假,是否构成犯罪?

3 假冒他人专利,构成什么罪?

4 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有哪些刑事风险?

5 企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品信誉、商品声誉,构成什么罪?

6 企业经理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企业财物,涉及什么罪?

7 企业财务人员挪用企业资金,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8 企业采购经理收受回扣,属于受贿吗?

9 以公司名义给别人送礼,也会犯罪吗?

1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尽职尽责,可能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11 企业购买发票抵扣税款,构成什么罪?

12 企业签订“阴阳合同”可能触犯什么罪?

13 企业因经营困难被法院判决解散后依法成立清算组,但不配合清算工作,是否构成犯罪?

展开全部

节选

1 我国企业组织形式主要有哪些? 投资者在不同企业组织形式中所承担的责任形式有何不同?企业组织形式是指企业存在的形态与类型。目前我国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组织形式不同,投资者所承担的责任形式也有所不同。 (1)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据《公司法》由全体股东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认缴出资额而设立,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是另一种依据《公司法》设立的企业形式,公司有独立的财产,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由一个自然人在中国境内出资而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合伙企业是依据《合伙企业法》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5)外商投资企业是依据《外商投资法》由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活动规则,应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即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投资人根据设立企业的组织形式而对企业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外商投资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商投资法》施行5年内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所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经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外合作者依据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者以其投资财产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除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另有约定外,中外合作者以其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 个人独自出资可以设立什么形式的企业? 不同形式的企业之间投资者的责任有何不同?个人出资可以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个体工商户。有经营能力的个人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可以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由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由家庭财产承担。如果无法区分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则由家庭财产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当个体工商户需要变更经营者时,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实务中,有些投资者没有注销登记,而直接将个体工商户转让给他人,当转让后的个体工商户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避免投资者投资损失。 (2)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同时,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但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人,不得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者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也可以委托或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管理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其对企业的相关权利可以转让或继承。此外,当投资者决定解散、投资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人继承,或个人独资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时,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当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原投资者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清偿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该自然人股东持有100%股权的企业。《公司法》第63条规定,当自然人股东即投资者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时,该自然人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投资者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应当规范财务管理,股东不能把公司财产当作个人财产予以自由支配。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时,自然人股东应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实务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未对公司进行清算而径行办理注销登记,这将增加自然人股东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的风险。 3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我国《公司法》只承认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者在设立方式、管理要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适合不同需求的投资者。投资者在选择公司组织形式时,应根据发起人的财产能力、经营能力、长远需求等综合作出判断。两者主要差异表现如下: (1)设立方式差异。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除了可由发起人集资外,还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并上市融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更为多样。 (2)股东人数差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多于50人,封闭性较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作为发起人,且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但对股东人数没有限制。证券市场上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上百万股民都是上市公司的股东。 (3)股权表现方式差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根据认缴出资额比例确定持有公司股权比例,股东按其持股比例享有表决权。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资本划分为每一股金额相同的若干股份,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股东所持有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即股东的表决权以认缴出资额计算。 (4)组织架构差异。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监事会,而通过章程只设立执行董事、执行监事。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监事会。上市公司在此基础上还需要聘用外部独立董事。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架构更为简易灵活。 (5)股权转让差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需要经过股东会过半数股东同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公开发行,可自由转让。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流动性较好,变现能力较强。 (6)公开程度差异。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只需按公司章程规定向股东公开,无需对外公布。股份有限公司需定期公布财务状况,上市公司则需要通过公共媒体向公众披露财务状况,且对于信息披露要求更严格。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状况相对保密,不容易泄露商业信息。 4 股东是否可用已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出资? 股东出资是其成为公司股东的前提之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实收股本总额。因此,股东出资是公司设立的重要环节。如果股东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符合规定,将影响公司的经营运作,也间接影响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出资,包括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常见的非货币出资包括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采矿权、探矿权、企业承包经营权、企业租赁权、股权、债权等。此外,法律、行政法规还对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进行了规定,如股东的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等。 虽然上述法律规定未明确设定抵押权的财产能否作为股东的出资。但根据《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方式及限制的规定可知,股东的非货币出资应具备合法性、可评估性、可转让性的条件。设定抵押权的财产,自由转让受到抵押权的限制。如若以此作为股东出资,一旦抵押权人主张实现抵押权,将危及公司财产的完整性。因此,《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5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均明确规定,设定抵押权的财产不能作为股东的出资。 5 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应该如何出资?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全体股东应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本总额认缴出资额。全体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从公司处取得利润分红时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当股东出资不实或存在瑕疵时,股东可能面临法律风险。那么,股东该如何出资? (1)关于出资形式。股东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出资也可以是非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包括有形资产出资和无形资产出资,可以是实物出资,也可以是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企业租赁权、股权等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比如股东的劳务、信用、商誉等不得作为股东的出资。 (2)关于非货币出资的要求。非货币出资的财物应当可以用货币进行估价,并且可以依法转让至设立的公司。非货币出资必须具有合法性、可转让性和可评估性。因此,应当避免出现以无权处分的财物、非法所得的财物作为股东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必须依法进行评估,应避免出现评估确定的价值远远高于真实价值进而出现出资不实的情形,也应避免出现评估确定的价值显著低于股东所应缴纳的出资进而出现出资不足的情形。 (3)关于出资时间。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缴纳出资。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及时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将财产转移至公司名下。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的,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该股东承担出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当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公司或其他股东不能因为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财产价值贬损而要求股东补足出资。所以在进行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必须依法依规对非货币财产作出评估,并将该财产转移至公司名下。

作者简介

张闻晋 中山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山西省法学会会员,山西省法学会青年法治人才库成员,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员额法官。主审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等民商事案件。曾主笔起草制定指导全省法院金融审判工作等司法文件,调研成果曾获全国法院系统第三十届学术讨论会二等奖、山西省法学会小微课题三等奖等。 张映婷 中山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学会会员,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主审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票据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及涉外民商事案件,其中成功调解涉及7亿多元的公司解散纠纷,被《人民法院报》宣传报道。调研成果曾获全国法院系统第三十届学术讨论会二等奖,互联网法律大会论文征文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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