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五”普法用书】【法官说法丛书(第二辑)】继承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 ISBN:9787521620214
- 装帧:70g轻型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64
- 出版时间:2021-10-01
- 条形码:9787521620214 ; 978-7-5216-2021-4
本书特色
【案情回顾】生动有趣的案例揭示生活中隐藏的法律纠纷及隐患 【法理分析】深入剖析法律问题,条分缕析释明法律依据 【知识拓展】触类旁通,延伸讲解相关法律知识 【普法提示】一针见血指出应对方案,提升读者法治素养
内容简介
为优选限度满足广大群众对继承相关法律问题的需求,有效提升公民法治意识与法治理念,让公民了解如何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合法合理的办理继承相关问题,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组织干警,以常见的继承纠纷与相关法律问题为主线,通过生动具体的案例呈现基本的法律规定与法院处理案件的具体规则,同时拓展知识点普及更多的法律常识,很终通过全体写作干警的辛勤付出完成了本书,希望能够为所有读到本书的人提供有效的法律信息,解答读者的疑惑。全书共分为六个版块,分别为一般规定、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新形式遗嘱、继承与其他法律关系,几乎覆盖了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继承纠纷绝大部分类型,按照案情介绍、法理分析、知识拓展、普法提示四个层面,由生活现象的具象到法律关系的抽离、再到相关法律规定的剖析,很后进行法律提示,多方面、多角度的呈现继承相关法律问题。
目录
**章 一般规定
案例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解析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 003
案情回顾/ 003
(一)喜获土地,悲痛失母/ 003
(二)年迈无依,签订协议/ 004
(三)土地归谁,众说纷纭/ 004
法理分析/ 006
(一)遗产的范围有哪些/ 006
(二)什么是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006
(三)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属于遗产/ 007
知识拓展/ 008
(一)遗产的特征/ 008
(二)家庭承包方式与其他方式承包的区别/ 009
(三)属于遗产范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类型/ 010
普法提示/ 010
(一)该财产是否属于遗产的范围/ 010
(二)遗产的权属情况/ 011
(三)遗产的状况/ 011
(四)被继承人的债务情况/ 011
案例二????
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继承问题——解析宅基地上翻建的房屋如何
继承/ 012
案情回顾/ 012
法理分析/ 013
(一)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否属于遗产/ 014
(二)部分继承人翻建尚未分割的农村房屋应如何认定遗产范围/ 014
(三)部分继承人翻建而成的新房应如何进行分割/ 015
知识拓展/ 016
(一)我国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 016
(二)继承宅基地上房屋后宅基地使用权问题/ 017
(三)宅基地上房屋被拆迁后的房屋拆迁补偿问题/ 018
普法提示/ 019
(一)遗产分割的原则/ 019
(二)遗产分割的方式/ 020
案例三????
继承人伪造遗嘱,情节严重的,是否会丧失继承资格/ 021
案情回顾/ 021
(一)“孝顺儿子”打了一手好算盘/ 021
(二)竹篮打水一场空/ 023
法理分析/ 024
(一)继承人伪造遗嘱,是否就会必然导致其丧失继承权/ 024
(二)如伪造遗嘱,不属于情节严重,遗产该如何处理/ 024
(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继承权/ 025
知识拓展/ 025
(一)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哪些/ 025
(二)丧失继承权有什么后果/ 026
(三)丧失继承权后能恢复吗/ 026
普法提示/ 027
(一)家和万事兴/ 027
(二)防患于未然/ 027
(三)如何合理合法地解决遗产纠纷/ 028
第二章 法定继承
二案例一??
受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在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能否继承继父母
遗产/ 033
案情回顾/ 033
法理分析/ 035
(一)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法律依据/ 035
(二)离婚对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继子女关系的影响/ 035
(三)继父母在离婚后享有“扶养选择权”的法理依据/ 036
知识拓展/ 037
(一)
离婚时继父母表示由其抚养教育继子女,嗣后拒绝抚养,扶养关系能否解除/ 037
(二)离婚时受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业已成年,扶养关系能否解除/ 038
普法提示/ 039
案例二????
继父母子女间怎样获得法定继承权——继父母子女间扶养关系形成的认定标准/ 040
案情回顾/ 040
法理分析/ 042
(一)继子女与继父母间有形成扶养关系的意思表示/ 043
(二)以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为原则/ 044
(三)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教育和监护/ 045
知识拓展/ 045
普法提示/ 046
案例三????
养子的继承权之争——收养关系下的法定继承/ 048
案情回顾/ 048
(一)突来车祸被继承人意外死亡/ 048
(二)养子的出现让亲属难以接受/ 048
(三)遗产继承现分歧诉至法院/ 049
法理分析/ 050
(一)收养关系的成立/ 050
(二)收养关系的解除/ 052
(三)法定继承人的确定/ 053
知识拓展/ 054
(一)法定继承的适用/ 054
(二)收养的效力/ 054
(三)收养无效的法定情形/ 055
普法提示/ 055
(一)树立正确的收养观/ 055
(二)办理合法收养手续/ 056
案例四????
代位继承——解析代位继承相关法律问题/ 057
案情回顾/ 057
(一)祖孙三代争遗产,养女被当局外人/ 057
(二)法律适用有温度,代位继承得保障/ 058
法理分析/ 059
(一)蔡晶与潘阳之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应如何适用法律/ 060
(二)潘阳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能否继承其外公蔡光的遗产/ 060
知识拓展/ 063
(一)隔代赡养/ 063
(二)隔代探望权/ 064
普法提示/ 065
案例五????
独生子女不一定能继承父母全部遗产/ 066
案情回顾/ 066
法理分析/ 067
(一)什么是转继承/ 068
(二)转继承的特征/ 068
知识拓展/ 069
(一)转继承中的代位继承/ 069
(二)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071
普法提示/ 072
(一)早立遗嘱,防止遗产落入他人之手/ 072
(二)及时分割,避免矛盾激化/ 073
(三)注重亲情,妥善处理遗产纠纷/ 073
案例六????
法定继承案件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074
案情回顾/ 074
法理分析/ 076
(一)分家应该由谁举证,证明标准如何确定/ 077
(二)是否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应该由谁举证/ 078
知识拓展/ 078
(一)举证责任分配的概念/ 079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079
(三)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 079
普法提示/ 080
案例七????
法定继承的救济——遗产被其他继承人处分,能否申请撤销相关生效法律文书/ 082
案情回顾/ 082
法理分析/ 084
(一)
法院所作调解书为何没有侵犯唐永富、唐永强对涉案宅院的继承权/ 084
(二)唐永富、唐永强是否无法主张其二人的法定继承权/ 085
知识拓展/ 085
(一)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 086
(二)执行异议之诉的提出/ 086
(三)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后能否另行提起确权之诉/ 086
普法提示/ 087
(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是主要原则/ 087
(二)保存必要证据,了解基本证据规则/ 088
(三)端正心态,多尽义务/ 088
案例八????
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未成年人继承权益——解析关于继承的协议效力/ 090
案情回顾/ 090
法理分析/ 092
(一)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涉案协议的区别/ 092
(二)未成年人放弃继承签字的效力/ 094
知识拓展/ 094
(一)诉讼时效的适用/ 094
(二)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的权益/ 095
普法提示/ 097
(一)继承权人人平等/ 097
(二)多尽扶养义务,多分遗产/ 097
(三)翻建不必然导致继承标的物灭失/ 097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案例一????
公证遗嘱——解析公证遗嘱相关法律问题/ 101
案情回顾/ 101
法理分析/ 103
(一)公证遗嘱的生效要件/ 103
(二)公证遗嘱被撤销,自书遗嘱是否有效/ 104
知识拓展/ 105
(一)公证与公证机构/ 105
(二)公证的限制性规则/ 106
(三)公证的效力/ 106
普法提示/ 107
案例二????
自书遗嘱的瑕疵是否影响遗嘱有效性——以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为出发点与落脚点/ 109
案情回顾/ 109
法理分析/ 111
(一)什么是自书遗嘱/ 111
(二)自书遗嘱有效的条件/ 111
(三)个案分析/ 112
知识拓展/ 113
(一)遗嘱中分配的房屋面积有误/ 113
(二)落款日期仅有年份,缺少具体月日/ 114
(三)财产分配不明,且无落款日期/ 114
普法提示/ 115
案例三????
遗嘱形式瑕疵的效力认定和证据补强——以自书遗嘱为例/ 117
案情回顾/ 117
法理分析/ 119
(一)从遗嘱制度设立宗旨和严格要式性规定的初衷分析/ 121
(二)从本案自书遗嘱的形成过程分析/ 122
(三)从本案自书遗嘱的实质内容分析/ 123
知识拓展/ 123
普法提示/ 124
案例四????
如何代书,遗嘱才能了却遗愿——电脑打印的代书遗嘱法律效力分析/ 126
案情回顾/ 126
(一)父母离世,兄妹因房屋继承起纷争/ 126
(二)母亲的代书遗嘱,真假如何辨别/ 127
(三)代书遗嘱效力如何,法院有说法/ 127
法理分析/ 128
(一)涉案代书遗嘱的法律形式要件分析/ 128
(二)本案中电脑打印的代书遗嘱效力认定/ 130
知识拓展/ 130
(一)代书遗嘱遵循严格的形式主义/ 130
(二)从严把握代书遗嘱形式要件的法理基础/ 132
普法提示/ 133
(一)关于代书遗嘱,你不可不知的七个要点/ 133
(二)莫让“失之毫厘”,导致“谬以千里”/ 134
案例五????
经律师见证的遗嘱竟无效——律师见证遗嘱之见证规则/ 135
案情回顾/ 135
法理分析/ 138
(一)律师见证遗嘱的规则/ 138
(二)律师见证遗嘱无效的法律后果/ 139
知识拓展/ 141
(一)律师见证时未核实遗嘱人的精神状况/ 141
(二)律师见证时作为代书人、见证人未签名/ 141
(三)律师见证时仅一名律师在场见证/ 141
普法提示/ 142
案例六????
立遗嘱是否可以想把财产给谁就给谁——必留份制度对遗嘱自由的限制/ 143
案情回顾/ 143
(一)兄妹关系不融洽,父母财产遭惦记/ 143
(二)父母死后争遗产,多份遗嘱现公堂/ 144
(三)公证遗嘱虽管事,不留份额不应当/ 145
法理分析/ 145
(一)必留份制度对遗嘱自由的限制/ 145
(二)“双缺”继承人的界定/ 146
(三)“双缺”继承人的权利保障/ 147
知识拓展/ 148
(一)遗嘱是否为“双缺”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判断标准/ 148
(二)胎儿必留份的遗产处理方式/ 149
普法提示/ 150
案例七????
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151
案情回顾/ 151
法理分析/ 154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内涵/ 154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属性/ 155
(三)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优先性/ 156
知识拓展/ 157
(一)遗赠扶养协议之间的效力之争/ 157
(二)遗赠扶养协议不能对抗必要遗产份额规定/ 158
普法提示/ 158
案例八????
侄子受赠婶母财产被拒,婶母之女提起解除之诉——遗赠扶养协议履行引争议/ 161
案情回顾/ 161
法理分析/ 163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要件分析/ 163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及后果/ 165
(三)遗赠扶养协议解除的后果/ 166
知识拓展/ 167
(一)遗赠人死亡后,扶养人未尽扶养义务时如何处理/ 167
(二)口头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认定/ 168
普法提示/ 168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案例一????
遗赠的接受和放弃——收养关系不成立,“养女”能否以遗赠方式获得遗产/ 173
案情回顾/ 173
法理分析/ 175
(一)陈大明与陈红是否形成收养关系/ 175
(二)陈红能否继承陈大明的遗产/ 176
知识拓展/ 177
(一)遗赠的相关法律问题/ 177
(二)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别/ 179
(三)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 179
普法提示/ 180
案例二????
遗产继承人如何为被继承人清偿债务——遗产债务的认定、清偿责任与必留份/ 181
案情回顾/ 181
(一)男子生前车祸背负侵权债务/ 181
(二)法院审理结果/ 182
(三)本案争议焦点及主要法律问题/ 182
法理分析/ 183
(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83
(二)关于遗产债务的范围/ 184
(三)遗产债务的清偿责任/ 185
知识拓展/ 185
(一)遗产债务的认定/ 185
(二)遗产债务的清偿责任/ 187
(三)遗产债务清偿时注意保留必留份/ 188
普法提示/ 188
案例三????
被继承人债务纠纷案件执行中继承遗产范围由谁确定——认定在接受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问题研究/ 190
案情回顾/ 190
法理分析/ 191
知识拓展/ 192
(一)执行程序中是否能够对遗产范围予以确认/ 193
(二)执行审查程序是否能够对遗产范围进行确认/ 194
(三)被继承人债务纠纷案件审判与执行如何衔接/ 195
普法提示/ 197
第五章 新形式遗嘱
案例一????
共同遗嘱——夫妻共同立遗嘱的效力及能否撤销与变更/ 201
案情回顾/ 201
(一)家庭和睦早立遗嘱/ 201
(二)日子一长心生悔意/ 202
(三)从此陌路恩断义绝/ 202
(四)为争家产对簿公堂/ 203
法理分析/ 203
(一)何为共同遗嘱/ 203
(二)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 204
(三)共同遗嘱的撤销与变更/ 205
知识拓展/ 207
(一)共同遗嘱的表现形式/ 207
(二)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 207
(三)夫妻关系破裂对共同遗嘱的影响/ 208
普法提示/ 209
(一)共同遗嘱订立须谨慎/ 209
(二)专业咨询防止漏事项/ 209
(三)考虑周全方能遂遗愿/ 209
案例二????
视频遗嘱——老伴去世,另一半遗嘱分配房产引发三子女争夺/ 210
案情回顾/ 210
法理分析/ 212
(一)视频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12
(二)夫妻共同财产作为遗产如何分配/ 213
(三)各继承人遗产份额的确定/ 213
知识拓展/ 214
(一)继承遗产中父债子偿的问题/ 214
(二)丧偶女婿、儿媳是否可以成为继承人/ 215
(三)男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15
普法提示/ 216
(一)如何让遗嘱更易实现/ 216
(二)并非所有的遗嘱都有效/ 216
(三)回避问题拖延时间,可能导致继承权丧失/ 217
案例三????
用电脑打印的遗嘱有效吗——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 218
案情回顾/ 218
(一)老爸遗嘱将财产全给母亲和女儿,合法妻子却是“零继承”/ 218
(二)审理过程/ 219
法理分析/ 220
(一)登记在老李名下的财产都是老李的遗产吗/ 220
(二)老李的遗嘱是否有效/ 221
(三)老李的遗嘱无效怎么办/ 222
知识拓展/ 223
(一)前民法典时代的打印遗嘱/ 224
(二)民法典时代的打印遗嘱/ 224
普法提示/ 225
案例一????
解析继承人主张履行出资义务后是否可以享有房屋所有权/ 229
案情回顾/ 229
法理分析/ 231
(一)出资多少是否影响房屋的所有权性质/ 231
(二)认定产权人后,出资是否影响继承份额/ 232
知识拓展/ 233
(一)若认为自己借名买房,应怎么提起诉讼更好地维护其权益/ 234
(二)对于父母出资购房应该如何处理/ 234
普法提示/ 235
案例二????
继承纠纷中的待分割房产的处理——个别继承人私自处置待分割房产的效力问题/ 236
案情回顾/ 236
法理分析/ 238
(一)本案的关键是涉案房屋的权属问题/ 238
(二)关于待分割房屋的赠与协议效力问题/ 240
知识拓展/ 240
(一)赠与合同、撤销赠与/ 241
(二)民法典修改“无权处分”的出发点及意义/ 241
(三)合同无效后的救济方式/ 242
普法提示/ 243
节选
案例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 ——解析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重要财产性权利。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党和国家对农村土地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为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广大农民的承包土地经营权,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党和国家对农村土地的管理规制实施了一系列重要举措。继承制度作为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制度,其追求的价值是平等、秩序、效率和自由,以实现国家、家庭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平衡。[1]由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规制的特殊性与复杂性,人们在实践中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易发生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其继承问题,对于健全和稳定我国农村的利益分配格局与土地制度有着重要意义。 案情回顾 (一)喜获土地,悲痛失母 王宝明与张淑云是夫妻,婚后生有三子,分别是王林、王庆、王军。后王林、王军分别结婚并另组家庭独立生活。王庆始终未婚,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1956年,王宝明去世。 1999年春,大庙村委会组织发包本村土地,以户为单位,按每人0.6亩进行发包。张淑云、王林、王庆均系大庙村村民。王庆与张淑云为一户,王林为另一户。王军进城工作后,将户口迁出该村,并转为非农业。同年3月26日,王林、王庆分别以自己所代表的“户”与大庙村经济合作社签订《承包合同书》,王庆与张淑云所属的“户”承包了1.2亩口粮田,承包期限三十年。王庆与张淑云相依为命,共同经营承包的口粮田。然而,好景不长。同年秋,张淑云因病去世。此后,王庆独自生活并经营管理1.2亩承包地。 (二)年迈无依,签订协议 2012年11月26日,王庆考虑到自己年迈体衰,无可依靠,而邻居王小菊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帮助自己,遂与邻居王小菊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王小菊承担王庆有生之年全部生活费用,王庆自愿将自己的“房屋”及“其他所有财产”遗赠给王小菊。该协议签订后,王小菊开始照料王庆的日常生活。 (三)土地归谁,众说纷纭 2013年7月,王庆去世。王庆去世后,王林和王小菊均认为自己应当继承相应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为此发生纠纷。王林就张淑云分得的0.6亩承包地继承问题,将王军、王小菊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张淑云分得的0.6亩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 本案当事人关系图如下: 本案当事人关系如上图所示,张淑云、王庆各自去世后,均发生继承法律关系。张淑云去世后,张淑云的继承人能否继承她生前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王庆去世后,王庆的继承人能否继承他生前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是: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作为遗产,由死者的继承人继承? 王林认为,张淑云去世后,张淑云在本村分得的0.6亩承包地是张淑云的遗产,作为长子,自己应当继承三分之一的份额。 王军认为,王林所主张的0.6亩承包地是张淑云、王庆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享有的承包地。因土地承包的主体是家庭,张淑云去世后,王庆作为家庭成员仍继续承包,不会产生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涉诉承包地是王庆承包的,王庆去世后,由于王庆生前与王小菊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王小菊。王林无权要求继承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王小菊认为,自己曾与王庆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该协议签订后,王小菊照料王庆的日常生活,因此,王淑云和王庆生前分得的1.2亩承包地应当归自己经营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的发生以被继承人留有遗产为前提。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即人人有份的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个人只是作为分配土地时的人口数量。虽然家庭成员死亡,但作为承包主体的“户”还存在,不发生继承的问题,被继承人承包时分配的土地由承包户内部与其共同承包的其他人承包。本案中,王淑云及王庆以户为单位,按照每人0.6亩为标准从村集体承包了1.2亩口粮田,王淑云去世后,与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的“户”还在,该部分的承包权只在其家庭内部流转,即由王庆经营管理,而不应突破“户”的界限进行流转。此外,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并未明确耕地的承包经营权能够成为继承的标的。故基于上述原因,王林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王林的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涉及遗产以及以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对于遗产的范围,主要涉及的法律是《民法典》第1122条。 对于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涉及的法律是《民法典》第330条、第331条、第333条、第334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21条、第32条等。 (一)遗产的范围有哪些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的发生以被继承人留有遗产为前提。没有遗产,就没有继承。《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遗产主要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包括:支票、股票、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公民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复员费等。 本案中,张淑云去世后,发生继承法律关系,王林主张继承其母张淑云分得的0.6亩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遗产范围是本案的关键。因此,就涉及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二)什么是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依照法律规定对农村土地享有的承包经营并获取收益的权利。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家庭承包,另一种是其他方式承包。家庭承包方式即人人有份的承包,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利益。因此家庭承包方式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以户为单位的承包。以家庭承包方式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主要目的在于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位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2.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3.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4.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案中,王庆与大庙村经济合作社签订《承包合同书》,按每人0.6亩,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村口粮田1.2亩。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因此,张淑云、王庆以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对大庙村1.2亩口粮田享有承包经营权。 (三)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属于遗产 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因此一般不发生继承问题。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当承包农户中的部分家庭成员死亡,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承包地。当承包户的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由于作为承包主体的“农户”消失,因此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不能作为该农户家庭成员的遗产处理。该部分土地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另行分配。因此,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经营权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家庭承包中的林地承包基于土地性质特殊,《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本案中,张淑云、王庆承包的大庙村1.2亩土地性质属于耕地,因此张淑云去世后,相应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该部分的承包经营权只在其家庭内部流转,即由王庆经营管理。因此,王林虽然是张淑云的法定继承人,但由于张淑云生前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遗产,因此王林不能继承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基于上述原因,王林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王庆去世后,由于作为承包方的“农户”消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虽然王庆生前与王小菊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且王小菊依照该协议照料王庆的日常生活,但由于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遗产,因此王小菊也不能继承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不能据此经营管理该土地。该土地可由大庙村经济合作社收回另行分配。 知识拓展 (一)遗产的特征 遗产作为继承人继承的标的,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遗产具有合法性。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的合法财产。非法财产,盗窃、赌博获得的财产都不属于遗产。 2.遗产具有特定的时间性。遗产只存在于继承开始至遗产处理结束前。公民去世后,民事主体资格丧失,其遗留下来的财产才能成为遗产。遗产被继承后,归继承人所有,不再属于遗产。 3.遗产具有可转移性。遗产可以与人身分离,独立转移给他人,因此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监护权等人身权利不属于遗产。与个人身份密切结合的财产权利义务,也不属于遗产,如有偿的委托合同、演出合同等。 4.遗产具有专属性。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其所有的个人财产,被继承人生前占有的他人财产,不属于遗产。如借用的财产,不属于遗产。 5.遗产具有总体性。遗产既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财产义务。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就要连同被继承人债务共同继承。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也不再负有偿还义务。 (二)家庭承包方式与其他方式承包的区别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基础上诞生的,通过承包经营的方式,承包人享有承包经营权,而不改变村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方式有两种,即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方式承包。其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承包人身份不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主体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 2.遵循的原则不同。家庭承包是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人人有份”的承包,承包的原则是平等、自愿、民主、公平、合法。其他方式的承包不是人人有份的承包,承包的原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3.承包范围不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范围主要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其他方式承包的范围主要是“四荒地”(即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还包括果园、菜园、鱼池及其他零散土地。 4.承包期限不同。家庭承包期限由法律明确规定,且期限较长,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述规定相应延长。而其他方式的承包期由承包方与发包方协商确定。 5.承包程序不同。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而其他方式承包的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6.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方式不同。家庭承包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遵守法律的具体规定。其他方式的承包,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通过平等协商一致,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属于遗产范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类型 根据承包方式的不同,我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的是有区别的继承制度,《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继承人可以继承的两种特殊情形: 1.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林木生长期较长,收益期间长,为维护承包合同稳定和承包方的利益,因此法律对林地作出特别规定。 2.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其目的在于加强农村的土地利用,不存在保障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生活的问题,因此法律规定该类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承包收益与承包经营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承包收益作为公民私有财产,属于遗产的范围。 普法提示 继承人在分割被继承人遗产的过程中,对于遗产的判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该财产是否属于遗产的范围 对于被继承人账户中的存款、名下的房屋、生前购买的物品等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财产是否属于遗产,一般比较容易判断,但对于一些不易判断的财产,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遗产的特征进行判断,如是否属于被继承人生前的合法财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生前所有、是否是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是否可以与被继承人人身分离、是否具有可转让性、是否违反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等。 (二)遗产的权属情况 继承人应当注意拟继承财产是否是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共有,他人是否对财产主张权利。被继承人名下的财产并不一定是遗产。如果其他共有人对财产的共有情况存在争议,或是他人对财产主张权利,应当先行对财产的权属或是对共有财产的份额进行确认,再进行遗产分割。避免因疏忽大意或强行分割“遗产”,侵害他人权益,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三)遗产的状况 继承人要注意遗产是否为他人占有,如果遗产被他人占有,要确定他人占有是否存在合法依据。如果被继承人在生前与他人签订租赁协议,将房屋租赁给他人,其死亡后,其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该房屋,但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租赁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另外,还要注意是否存在他人损坏遗产等情况。如果遗产被他人损坏,应当注意及时主张权利并保存相应证据。 (四)被继承人的债务情况 继承人在分割被继承人财产的过程中,还应注意被继承人是否对他人负有债务。如有债务问题与他人存在纠纷,应当及时处理。避免因历经时间较长,未有效保存证据等,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债务明确,各继承人应当在所继承遗产范围内及时清偿债权人。 [1] 罗冠男:《我国继承制度中的价值取向和利益平衡》,载《法学杂志》2019年第10期。
作者简介
李艳红,女,汉族,1969年1月出生,北京人,1991年7月参加工作,先后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工作,于2018年获评第四届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20余年,妥善处理多起疑难复杂和重大案件。现任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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