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国际法律译丛: 国际文化遗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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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978751622562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336
- 出版时间:2021-08-01
- 条形码:9787516225622 ; 978-7-5162-2562-2
内容简介
《国际文化遗产法》核心探讨了“国家继承”的原则与实践,及其在何种程度上符合国际法中“文化遗产”概念的演变,作者深入且广泛地追溯了文化财产相关的国家继承级国际惯例的来源,为国家继承后的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佳实践细节。主要内容包括:文化遗产法的背景问题,文化遗产的非法挖掘、盗窃和贩运,文化遗产的人权保护,以及文化遗产与环境、文化表达多样性、知识产权规则的适用性。本系列立足于世界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现状,适当借鉴各国经验和方法,就构建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制度体系进行了有益探讨,以期对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所裨益。
目录
**章 文化遗产法:背量问题
**节 重视和保护文化遗产
第二节 术语问题
第三节 世界遗产、国家遗产还是地方遗产?
第二章 文化遗产:违法挖掘、偷盗及非法交易
**节 介绍
第二节 非法转移和古迹破坏的问题规模
第三节 古物非法贸易的性质
第四节 现有的管制形式
第五节 过境国在古物贩运中的作用
第六节 相关国际条约
第七节 文物追回的国际诉讼
第三章 水下文化遗产
**节 什么是水下文化遗产?
第二节 海洋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挑战
第三节 不同的海域
第四节 救捞法和古代或历史沉船
第五节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1年《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
第六节 结论
第四章 文化遗产与环境
**节 引言
第二节 文化遗产和环境法共同的规范和方法
第三节 相关国际法分析
第四节 两个说明性案例
第五节 结论
第五章 文化遗产:无形方面
**节 引言
第二节 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节 1970年至1999年教科文组织的规范和运行活动
第四节 制定保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约
第五节 2003年《保卫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第六节 实施中的演变:性别和社区参与
第七节 结论
第六章 文化遗产: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节 引言
第二节 相关背景问题
第三节 文化多样性与发展的国际合作
第四节 2005年《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
第五节 结论
第七章 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法
**节 知识产权规则的正当性
第二节 适用于传统文化和知识的知识产权规则
第三节 基于特有保护方法的新知识产权条约
第八章 文化遗产和人权
**节 引言
第二节 文化遗产与人权之间的一些关键概念
第三节 适用于文化遗产的人权
第四节 与文化遗产有关的人权特征
第五节 文化遗产文书中表达的人权
第六节 结论
第九章 区域的趋势和方法
**节 引言
第二节 区域保护制度
第三节 结论
参考书目
节选
《国际文化遗产法》:五、专属经济区(EEZ)《海洋法公约》第五部分第55条-75条关于专属经济区的内容赋予了沿海国家以下管辖权:人工岛屿、设施、建筑物的建造和适用、海洋科学研究及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存。这些规定似乎允许沿海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千预和控制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的未经许可的挖掘活动。第246条和第56(b)条关于海洋科学研究的规定(后一条专门涉及专属经济区的海洋科学研究)可以被用来保护专属经济区海底或底土上的考古遗址。第246条规定,沿海国家“有权在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管理、授权和开展海洋科学研究”,这可能会使沿海国家在其专属经济区内控制一些调查或挖掘活动。然而,与大陆架区域一样,这种保护是有限的,因为根据《海洋法公约》的条款,海洋科学研究并不计划包括考古研究,所以该规定只有在其他相关活动属于定义范围内时才适用。因此,有必要对专属经济区的考古活动进行间接地控制,例如,建造人工设施和建筑物,可能包括潜水平台、标识浮标或其他考古调查、测量和挖掘所需的结构。值得考虑的是,沿海国家涉及“经济开发和区域勘探其他活动”(第56(b)条)的主权是否应当包括挖掘沉船遗址,如出于商业目的。换言之,这一术语是否可以使沿海国根据经济价值,防止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对具有考古和(或)历史重要性的沉船进行商业打捞。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其他国家从事不涉及“自然资源”的经济活动的权利,如对风能或波浪能的利用,而且起草委员会不大可能审议关于打捞挖掘古代沉船的问题。然而,古代和历史沉船的商业打捞似乎可能包括在涉及“经济开发”的“其他活动”中。就专属经济区而言,丘吉尔(Churchill)和洛伊(Lowe)①指出,1982年《海洋法公约》的条款根本不包括在专属经济区对历史沉船的收回(无论是通过考古方法还是作为商业运作)。《独立报》报道了一个值得注意的事例,一艘澳大利亚船只在泰国湾对一艘12世纪的中国帆船进行了商业打捞。②泰国皇家海军从打捞者手中查获了包括2000多个瓷壶和罐子在内的文物,并宣称其打捞行动是非法的,因为是在泰国的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的。六、公海1985年在纽芬兰海岸①500英里外发现的“泰坦尼克号”残骸和随后被从现场移走的物品(在美国参议院使其成为一座免于打捞的国际纪念碑尝试失败后)进一步体现了深海沉船的潜在脆弱性。那些位于现今已被淹没的大陆桥上(如连接北美和亚洲的白令海峡)的史前遗址也具有令人兴奋的可能性,它们为研究早期人类向美洲迁徙提供了至关重要的信息。②根据1958年《公海公约》(HSC)在公海地区(大陆架以外)进行海洋考古研究,似乎没有什么可以阻止考古遗址的挖掘,因为其被视为公海自由。这必须“在合理考虑其他国家行使公海自由利益的情况下”进行,并且不可对海床行使任何主权。③考虑公海挖掘工程的复杂性以及可能需要长时间占用该地区,根据《公海公约》对此类活动进行控制的要求是合理的。在这一区域开展的活动也可以通过适用相对较弱的船旗国管辖权(涉及回收沉船的船旗国)或较强的国籍原则来加以控制。值得注意的是,教科文组织2001年《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见下文)适用于这两个管辖权基础。原船旗国对深海海底区域沉船的管辖权是一个尚存争论的问题。首先的一个问题是,沉船可否仍然被视为一艘“船”,这是适用船旗国管辖权的必要条件。由于它不能航行或发挥船舶的作用,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即船旗国管辖权不适用于这种情况。此外,斯特拉蒂(Strati)④指出,“现有的国际公法似乎不承认船旗国在移动沉船方面的优先地位”。因此,作为公海自由,任何第三国的船舶都可以在回收沉船的船旗国管辖范围内打捞作业。但是,若挖掘的是对某一特定国家具有特殊历史、文化或其他重要性的沉船,可能会受到该国家的质询,因为该沉船与该国家具有特殊的历史和(或)文化关系,被他国挖掘侵犯了该国的利益。这种申诉的法律基础相当薄弱,特别是因为《海洋法公约》第149条给予该地区考古遗迹原产国的优先权,仅涉及此类物品的处置,不涉及物品的打捞。……
作者简介
珍妮特·布莱克,伊朗德黑兰沙希德·贝赫什提大学(前伊朗国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教席计划国际关系部主任,校人权、和平与民主研究中心主任。程乐,浙江大学外国语言文化与国际交流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跨文化与区域研究所所长、当代中国话语研究中心主任、法律话语与翻译中心主任。法律与语言多文化协会执行会长,语言法律国际学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语言文化研究会副会长,Social Semiotics主编、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egal Discourse主编,在多本权威期刊担任副主编或编委。已发表论文100余篇、著作40余部。主要研究领域包括法律话语与翻译、跨文化与区域研究、文化遗产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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