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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64238537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328
  • 出版时间:2021-09-01
  • 条形码:9787564238537 ; 978-7-5642-3853-7

内容简介

本书是在多年教学积累的基础编撰而成。从2014年纳入上海财经大学通识教育的课程立项,到进一步纳入上海财经大学通识核心课程,并纳入上海市教委立项的思政课程,本书针对经济学在公平正义理论分析中所存在的局限,加强公正方面的通识教育,同时也加强经济学基本价值理念的专业教育。 本教材有以下几个特点:其一,方法论的完善。其二,公正原则的批判性分析。其三,对公平正义的新思考。在案例的选择方面,本书注意案例来源及其类型的多样化,除了一些典型案例,还增添一些了我国的案例。 本书可以作为普通高等教育学校普及公正相关理论的通识教材,也可以作为研究公正理论的参考资料。

目录

前言
1 导论
1.1 帕克:他应该被牺牲吗?
1.2 经同意而杀人、吃人吗?
1.3 因饥饿而偷盗、抢劫吗?
1.4 协助帕克自杀:道德吗?
1.5 何谓公正?如何才公正?
1.6 为何是公正?有何意义?

2 方法论
2.1 为稳定而缩小收入差距?
2.2 父母应因疏忽而入刑吗?
2.3 特别互助贡献税公平吗?
2.4 公共生产还是私人生产?
2.5 行为与制度该如何辩护?
2.6 标准的标准:何种标准?

3 功利主义
3.1 如果你是审讯官:会更变态吗?
3.2 功利主义原则:能得到证明吗?
3.3 否定权利:只有功利没有权利?
3.4 功利优先:权利由功利定义的?
3.5 权利优先:不会侵犯个体权利?
3.6 应该否定对*大幸福的追求吗?
3.7 功利主义公正观:评价与含义

4 自由主义
4.1 个体自愿加班:应禁止吗?
4.2 个体自由决策与自我选择?
4.3 因偏好不合理而加以干预?
4.4 因准备不充分而进行干预?
4.5 基于决策能力不足而干预?
4.6 究竟何谓不侵犯他人利益?
4.7 小结:自由主义的公正观

5 均等主义
5.1 为公平分配而缩小差距?
5.2 分配公平:绝对的均等?
5.3 分配公平:相对的均等?
5.4 为社会稳定等而缩小吗?
5.5 公平:是规则还是结果?
5.6 均等主义:评价与含义
6 自由至上主义
6.1 如果马云问你:你怎么说?
……
7 契约主义
8 自由平等主义
9 康德主义
10 其他公正观
11 公正新论
12 公正:如何可能?
展开全部

节选

  《公正》:  不会采取更“变态”的行为!  由于面对的是观念顽固不化的恐怖分子,对于暴力撬开他们嘴巴的可能性,有论者对此持悲观态度。在他们看来,恐怖分子往往被灌输某种特定的宗教信仰,试图通过暴力手段来使得他们放弃恐怖行径是不可能的:即便是折磨他们的孩子,他们依旧不会说出核弹的藏匿地点。由于更“变态”的行为对于获悉核弹地点无效,采取更“变态”的做法没意义。在电影中,审讯人员其实已经杀害了恐怖分子的妻子,但这还是未能使得恐怖分子说出核弹的地点。特别地,在此类论者看来,残酷折磨小孩的做法可能会激起诸多潜在恐怖分子的愤怒和仇恨,这会导致更多的恐怖分子。  如果更“变态”的行为对于问题的解决毫无帮助,那相关的做法确实是毫无意义的。但问题是,恐怖分子是否是一块块毫无人性、不为一切所动的、没有任何情感的石头呢?他们是否对亲属的安全、痛苦完全无动于衷呢?还是,除了更“变态”的做法,我们还有其他更好的、不需要依赖于暴力而促使恐怖分子自觉说出核弹地点的手段呢?如果迫使恐怖分子开口的概率不是零,而在不依赖于暴力我们又不可能获得核弹藏匿信息的前提下,我们是否应该尽我们*大的努力去争取呢?或者,面对恐怖分子可能的报复,我们是否应该纵容他们,让他们有恃无恐呢?  不!更“变态”行为的反对者可能说,恐怖分子不是一块块没有情感的石头,因为,如果没有情感,他们根本就不会发动恐怖袭击;同时,面对恐怖分子的威胁,我们也必须要采取办法,需要尽力争取获得核弹藏匿地点的信息。但是,我们的行为要在国家的法律与社会的道德框架下进行,我们所采取的行为要与法律、道德的要求相一致。就这里的问题来说,两个孩子是无辜的,残酷折磨他们是违反法律的。与此同时,道德的底线不能被突破,因为道德的底线也是我们作为人的*根本的评判标准。如果以骇人的手段去实施所谓的正义,为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所谓的国家正义与国家恐怖主义无异,它只不过是以正义的名义去做罪恶的事,本身就是伪善。  就这里的问题来说,恐怖分子为了一己私利,置广大无辜群众性命于不顾是错误的,但任何侵犯他人生命权的行为都不是正义的,特别是侵犯无辜小孩的生命:不管出于什么样的目的,人的生命权是绝对不能被侵犯的,一旦将侵犯人的生命权作为一种审讯的手段,人的道德底线就被突破了。如果你觉得FBI、军方做的都是对的,那你就等于认同了斯蒂芬以及无数其他恐怖分子的观点:为了国家、民族、宗教、信仰、更多的生命和幸福,任何事都是可以做的!无论多么残忍,无论多么血腥,无论对象是否无辜。如果是这样的话,为达目的而不择手段的正义,到底是正义还是国家恐怖主义?  法律规范不能被突破,审讯需要以法律规范作为准绳。但是,在更“变态”行为的支持者看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我们是否需要遵照法律,而在于我们究竟需要何种法律。在他们看来,为了国家、社会的利益,我们应出台相应的、能够促使恐怖分子说出炸弹藏匿地点的法律。也正因为如此,在具体的操作上,哪怕法律没有给予这种保障,为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计,我们可以突破已有法律的约束。毕竟,在现实中,法律条款的表述不可能兼顾每一种情况,在某种极端的情况下,法律的条款甚至可能与其宗旨相违背,在此情况下,这条法律就失去了它的效力,此时做出与这条法律相违背的事情,在某种意义上,就称不上“违法”,因为法律条款*终要为法律的宗旨服务。就这里的问题来说,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安全和秩序,如果核弹爆炸导致千万人丧命,这严重危害到社会的安全和稳定,死守法律条款就失去了意义。类似地,在道德层面,千万人的生命大于个人的道德感受,我们不能用一个人的道德底线来强迫他人。  不能只讲利益,不讲是非!反对更“变态”行为的论者可能会对此反驳说,我们在考虑问题的时候应该讲是非,而不能只讲利益,功利主义为了利益做出错误的决定绝对不是我们所应该倡导和鼓励的。在对功利主义的价值原则进行批判时,张维迎先生就说:“功利主义讲的是利害,不是是非”,“我们人类做什么样的事情是正当的或不正当的,仅仅用功利主义标准可能是不行的,因为这样的标准可能会侵害人类的基本权利”。①  以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为重,这确实涉及利益的考量,但有利益的考量,这不等于不讲是非!支持采取更“变态”行为的论者可能进一步争辩说。一方面,面对威胁,不管我们采取何种行为,不管是采取更“变态”的暴力行为还是其他的非暴力手段,我们都涉及某种利益的考虑:是考虑一千万人的利益还是两个小孩的利益。另一方面,所谓的是非标准,在利益有冲突时,就是要考虑社会整体的利益。是与非、对与错,都应该以加总社会福利的*大化作为判别的标准。  直觉上看,两方巨大的人数差异似乎证明了数目的重要性,似乎如果有足够多的生命处于危险之中,我们可以放下对尊严和人权的道德顾虑。但是,如果这一点是正确的,那道德终究还是在将生命量化。基于此,更“变态”行为的反对者可能会反驳道:生命的价值不能量化,独立个体都是无价的,生命不能用数字衡量,只用数字衡量的生命是不公平的;个人不只是一种承载价值的客体,更重要的在于,他们还是具有不同内在价值的主体。单纯以数量来衡量,没有将其当作特殊存在者,没有看到每个人都具有不可通约的内在价值。  ……

作者简介

  曾军平,2005年于上海财经大学获得经济学博士学位,2006年在美国Syracuse(锡拉丘兹)大学Maxwell学院进修,现任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公共选择、集团选择与公平正义的理论研究。已在《经济研究》《财贸经济》《财政研究》《税务研究》《统计研究》和《财经研究》等杂志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出版《自由意志下的集团选择:集体利益及其实现的经济理论》《公共选择与政治立宪》《公共定价分析》《2012中国财政发展报告——经济社会转型中的财政公平分析》等专著和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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