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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第四版)(21世纪普通高等教育法学规划教材)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第四版)(21世纪普通高等教育法学规划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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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300285207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352
  • 出版时间:2020-09-01
  • 条形码:9787300285207 ; 978-7-300-28520-7

内容简介

环境与资源问题是人类面临的重大问题,备受各国政府和公民高度关注。自20世纪70年 代末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涉及环境与资源的法律法规,为环境与资源保护奠定了较为 完善的制度基础。近年来,环境法学知识在国家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中的分量不断增大,并 将随着社会的发展持续增加。因此,根据新形势对法律人才的新要求,为全面提升法律专业人 才和社会管理者的环境法素养,在曹明德教授主持下,我们组织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 学、武汉大学、重庆大学、华北电力大学的部分环境法学者,在参考学界同行研究成果的基础 上共同编写了本书。

目录

**篇 总论
**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节 环境资源、环境资源问题和环境资源保护
第二节 环境法的概念与发展概况
第三节 环境法的目的和作用
第四节 环境法律关系
第五节 环境法的体系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
**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保护优先原则
第三节 预防原则
第四节 公众参与原则
第五节 损害担责原则
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制度
**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第二节 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
第三节 自然资源保护基本法律制度
第四章 环境法律责任
**节 环境法律责任概述
第二节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第三节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第四节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第五章 环境保护法的实施
**节 环境保护法实施概述
第二节 环境守法
第三节 环境执法
第四节 环境司法
第五节 环境法律监督

第二篇 各论
第六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节 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第二节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节 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节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
第五节 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六节 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七节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节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九节 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
**节 自然资源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土地资源保护法
第三节 森林资源保护法
第四节 草原资源保护法
第五节 矿产资源保护法
第六节 水资源保护法
第七节 海洋资源保护法
第八节 渔业资源保护法
第八章 生态保护法
**节 生态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节 野生植物保护法
第四节 自然保护区法
第五节 风景名胜区和文化古迹保护法
第六节 水土保持和荒漠化防治法
第九章 国际环境法
**节 国际环境法概述
第二节 气候的国际法保护
第三节 生物多样性的国际法保护
第四节 外层空间的国际法保护
第五节 危险废物的国际法管理

参考书目
译名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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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第四版)/21世纪普通高等教育法学规划教材》:  三、损害担责原则的实施  (一)实行排污收费或者征收污染税制度  排污收费或者征收污染税是一种简单但又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即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或者浓度而向国家交纳一定的费用,以用于治理和恢复因污染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由于排污费在具体运用上涉及政府财政统筹安排治理环境污染资金等问题,因而排污费的运用范围目前并非仅单纯地安排用于治理局部的污染;同时,对于排污者而言,在依照规定支付了排污费或污染税外,还有义务避免在生产经营过程或者生活活动中对环境造成更大负荷的行为。若因污染环境而对他人造成妨害或者损害,排污者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实行废弃物品再生利用和回收制度  从建立循环经济型社会的角度出发,目前世界各国开始在产品的废弃与回收再利用领域实行延伸生产者责任的制度。其具体做法是,将处于消费末端的产品及其废弃物与企业的产品生产环节相连接形成一个循环链,处于该循环链上各个环节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均应当对进入环境的产品及其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承担一定的成本费用,保障各类产品及其容器、包装物等在使用消费完毕后不再作为废弃物进入环境。总体上讲,废弃物品再生利用和回收的责任在生产者,同时,消费者作为受益者也有义务承担相应的费用。  (三)实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补偿费或税制度  对于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者,不论是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还是单独以享受和利用自然(如进入国家森林公园或者风景名胜区域)为目的,都应当按照受益者负担的原则支付相应的资源恢复费、自然利用费、生态补偿费或相应的税。这里所支付的费用非为一般自然资源立法规定的向自然资源所有权人(国家)支付的自然资源使用费或税,而是专门补偿因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导致自然环境利益逸失所需付出的代价。其目的在于使环境质量处于一定的、高质量的水平。  (四)建立环境保护的共同负担制度  对于环境污染防治和自然环境保护的费用,除了由上述受益者负担外,就国家和政府的责任而言,国家和地方政府也有义务承担一定比例的环境保护费用。在环境法理论上,这称为“共同负担制度”。  在西方国家,共同负担制度主要适用于国家和地方政府认为需要给予资金投入的环境污染防治或自然保护领域,具体包括紧急情况下采取应急措施所需的费用,以及为防范环境风险而大范围采取措施的费用。对于污染责任者不明或者不存在、但污染损害存在的场合,有些国家还通过建立基金制度筹措资金。例如,美国联邦政府于1980年制定了《超级基金法》,目的在于建立一个危险物质反应基金(超级基金),即通过国家和企业投入一定的资金,用于治理那些已经闲置不用的或被抛弃的危险废物处理场,并保障对污染物的泄漏有基金支持,以尽快对可能的污染损害作出紧急反应。  (五)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在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以后,在不少省市开展起来的一种把环境保护的任务定量化、指标化,并层层落实的管理措施。《环境保护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实行这样一种环境管理措施有许多好处:一是,有利于把环境保护的任务真正纳入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年度工作计划,使环境保护任务得以真正落实;二是,实行责任制,把各级领导的责任层层分解并落实,把环境保护的任务定量化、指标化,加强了环境管理;三是,相应地建立各种配套措施和支持系统,如定量化的监测和监督系统、定期的检查考核制度、相应的奖惩办法等,这样可促进环境保护机构的建设,强化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  案例与思考  1.综合案例  [题例一]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某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  2008年7月底,福建省南平市谢某、倪某、郑某3人未经批准,从李某手中购得南平市延平区葫芦山砂基洋恒兴石材厂矿山的采矿权,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2014年7月28日。谢某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2015年1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偿付原告为诉讼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被告认为,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提供的研究所章程及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印证该研究所登记日期为2010年6月18日,发证日期为2013年9月27日,依法设立不满5年,不符合“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的社会组织”这一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且2015年生效的新《环境保护法》不应对过往问题进行追溯;原告主张生态赔偿、生态修复费用无根据,评估方缺乏鉴定资质,评估方式存在严重问题。  ……

作者简介

  曹明德,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学报》主编,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环境科学协会环境法学会副主任委员,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气候变化与自然资源法研究中心主任,曾任重庆南川市(现为南川区)人民政府副市长,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2005年),“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2006年),中达环境法学者(2012年),曾留学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Faculty of Law,UBC)、美国弗蒙特法学院(Vermont Law School)、佩思大学法学院(Pace Law School),以优秀成绩获得弗蒙特法学院环境法硕士学位和佩思大学环境法博士学位,应邀出访20余个国家和地区,并多次在国外著名大学举办学术讲座或在重要国际会议上作特邀发言或大会发言,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论文30余篇,在SSCI及国内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代表作为《生态法新探》《环境侵权法》,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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