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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娱综艺行业知识产权法实务研究

文娱综艺行业知识产权法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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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307782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44
  • 出版时间:2021-11-01
  • 条形码:9787513077828 ; 978-7-5130-7782-8

本书特色

适读人群 :知识产权相关从业人员我国文娱行业近年发展迅猛,知识产权问题突出,本书紧抓行业痛点,为行业内从业人员提供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新思路。

内容简介

近年来,我国版权产业发展迅猛,文娱综艺行业已经在我国版权产业中占据核心地位。同时,文娱行业知识产权法律纠纷也频频发生。特别是在网络平台新兴商业模式、传媒技术、资本转型等因素的影响下,文娱行业面临着许多新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和挑战。本书通过理论与实务相结合,对与文娱行业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进行系统的梳理和研究,辅之以该领域相关案件的裁判要旨总结,为文娱综艺行业从业人员和相关学术人员提供参考和借鉴。

目录

**章 文娱综艺行业的传统著作权法律问题
引言
**节 节目模式与节目策划案如何保护
一、节目模式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节目构思创意的著作权争议
三、近似主题综艺节目的侵权比对
四、节目策划方案的著作权保护
五、法理分析

第二节 节目使用的元素应注意的侵权风险
一、节目中演员扮演卡通人物形象的侵权认定
二、节目特效中使用动漫形象的侵权认定
三、节目名称的法律保护
四、节目宣传对他人作品的使用
五、法理分析

第三节 节目中表演他人作品应注意的侵权风险
一、翻唱节目中的音乐作品权利保护
二、节目摄制中使用作品的侵权风险
三、节目朗读作品涉及的表演权问题
四、杂技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五、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判定
六、法理分析

第四节 综艺节目的可版权性与权利归属
一、联欢晚会视频是否构成视听作品
二、KTV播放综艺节目视频影像的行为性质
三、综艺节目的权利归属判定
四、法理分析

第五节 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保护
一、外国主体的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二、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法律性质
三、比赛开幕式节目视频的作品属性
四、背景屏幕直播作品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五、法理分析

第六节 综艺节目邻接权人的权利保护
一、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享有的权利
二、表演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三、假唱对表演者权的侵犯
四、录音制作者权利的保护
五、节目中背景音乐的使用许可
六、法理分析

第七节 侵权责任类型与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一、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形式
二、侵权赔偿的市场价值导向
三、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基本原则
四、法理分析
本章结语
第二章 互联网时代文娱行业新兴法律问题
引言
**节 机顶盒提供侵权视频的责任认定
一、内置应用软件开发者的直接侵权
二、机顶盒内置应用链接侵权视频的责任认定
三、宽带服务提供商的角色与侵权认定
四、机顶盒生产商和销售商的侵权责任
五、法理分析

第二节 三网融合背景下点播与回看的行为性质
一、IPTV点播与回看的行为性质
二、电信运营商共同侵权的判断
三、法理分析

第三节 网络实时直播或转播娱乐节目
一、移动应用实时转播作品的行为定性
二、广播权对网络直播行为的规制
三、《著作权法》第10条兜底条款的适用
四、设链网站不构成侵权的情形
五、直播平台提供信号端口的责任承担
六、法理分析

第四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传播文娱节目的责任认定
一、提供在线播放服务与链接服务的区分
二、视频平台的著作权注意义务
三、视频平台无法举证证明视频由用户上传应负连带责任
四、网络平台传播节目音频的行为定性
五、提供定向链接是否构成帮助侵权
六、法理分析
本章结语
第三章 文娱综艺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法律问题
引言
**节 文娱综艺行业的虚假宣传行为
一、演艺活动中的虚假宣传
二、攀附他人商誉的宣传行为的不正当性
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认定
四、法理分析
第二节 文娱综艺行业市场经营者的商业诋毁
一、发布声明内容应客观公正
二、广告内容不当引发的商业诋毁
三、公众号文章损害节目商誉
四、法理分析
第三节 “搭便车”行为引发的商业混淆
一、注册企业字号对他人商标的合理避让
二、竞争关系及正当性判断
三、消费者混淆与不正当竞争的关系
四、对知名节目名称的攀附性使用
五、法理分析
第四节 破坏网站经营模式引发的不正当竞争
一、互联网环境下竞争关系的认定
二、企业商业经营模式的竞争法保护
三、屏蔽视频广告行为的不正当性
四、快进广告是否造成利益损失
五、分时出租VIP账号是否正当
六、法理分析
本章结语
第四章 文娱综艺行业涉及的商标法律问题
引言
**节 娱乐节目名称的商标保护及侵权风险
一、商标性使用行为的判断
二、相同或类似服务的判断
三、标识显著性对侵权判定的影响
四、消费者混淆可能性在商标侵权认定中的地位
五、法理分析
第二节 娱乐节目商标的正当使用和商标侵权抗辩
一、对文字固有含义的使用不构成商标性使用
二、商标性使用与叙述性使用的界限
三、是否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判断
四、商标元素使用的比重过低不能标识服务来源
五、法理分析
第三节 文娱综艺行业的商标行政纠纷
一、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二、艺人的在先姓名权益保护
三、不得抢注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
四、“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五、法理分析
本章结语
第五章 文娱综艺行业的知识产权合同法律问题
引言
**节 知识产权合同的履行及合同条款的解释
一、综艺节目合作创作合同的违反
二、节目制作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责任承担
三、采购海外节目知识产权的权利证明
四、合同附件在合同正文约定不明时的作用
五、法理分析
第二节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单方解除权的行使
一、网络平台未依约支付节目授权费用
二、合同许可期限的提前终止
三、合同根本目的是否无法实现
四、法理分析
本章结语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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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在对角色形象美术作品之间进行相似性比对时,不能完全静止、孤立地比较,而应从角色整体的美术形象、设计的主旨和传达的信息等方面全面把握,比对的对象不仅是单一的动作、姿态、表情上的设计,而且应将被诉侵权形象和主张权利形象进行整体比对。如果制作方的综艺节目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将作品进行了局部修改,而且该修改行为具有一定的独创性,那么,构成演绎创作。演绎者行使其对演绎作品的著作权时,需要获得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构成对原作品的改编权的侵犯。如果综艺节目制作方将包含他人作品的综艺节目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则还需要获得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

作者简介

陶乾,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知识产权法专业硕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理事、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理事、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企业IP委员会副主任。荣获中国互联网协会青年专家称号、荣获首都百名法学英才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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