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03016458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52
- 出版时间:2021-11-01
- 条形码:9787030164582 ; 978-7-03-016458-2
内容简介
书中详细讲述了动植物检疫法规的起源、发展、性质与基本内容,以及国内外动植物检疫的法律、法规和检疫措施的靠前标准,并论述了动植物检疫的靠前法规和国内法规、WTO与中国动植物检疫的相互联系。
目录
前言
上篇 检疫法规概述与检疫性有害生物
**章 动植物检疫法规概述 3
**节 动植物检疫法规的形成与发展 3
一、动植物检疫法规的发展简史 3
二、动植物检疫法规的基本内容 4
三、国际贸易与动植物检疫 5
四、动植物检疫法规的发展规律 8
第二节 中国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9
一、旧中国的动植物检疫 9
二、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动植物检疫 10
三、我国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贸易概况 11
四、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的质量状况 11
第二章 检疫性有害生物 13
**节 概述 13
一、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确定 14
二、检疫性有害生物类别 14
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基本概念 19
第二节 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 25
一、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制定的原则和依据 25
二、进境植物检疫一、二类危险性病、虫和杂草名录 26
三、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 28
四、我国现行的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 30
第三节 检疫性动物疫病名录 30
一、动物疫病的确定和划分 30
二、进出境检疫性动物疫病名录 31
三、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 36
中篇 植物检疫法规
第三章 植物检疫机构与职能 39
**节 国际植物检疫组织 39
一、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下设的国际植物保护机构 39
二、各大洲区域性的植物保护组织 39
第二节 我国主要贸易国家的植物检疫机构及职能 43
一、美国植物检疫机构及职能 43
二、日本植物检疫机构及职能 44
三、澳大利亚植物检疫机构及职能 46
四、欧盟植物检疫概况及机构 48
第三节 我国植物检疫机构的形成和发展 50
一、我国植检机构的形成和发展 50
二、我国现行的植物检疫体系与职能 52
第四章 现行植物检疫法规 54
**节 植物检疫法规的产生和发展 54
一、国外植物检疫法规的产生和发展 54
二、我国植物检疫法规的产生和发展 55
第二节 我国植物检疫现行的主要法规 58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58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60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61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61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62
第三节 国际性植物检疫法规与公约 65
一、《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65
二、《窦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66
三、植物检疫措施的国际标准 73
第四节 区域性植物保护条约 86
第五节 双边协定、协议及合同条款中的检疫规定 87
第六节 行政执法与案例透析 87
一、行政执法 87
二、案例透析 95
下篇 动物检疫法规
第五章 动物检疫机构与职能 111
**节 国际性动物检疫机构 111
一、OIE的创建 111
二、OIE的主要目标 112
三、OIE的组织机构 113
四、OIE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 116
第二节 各国政府动物检疫机构与职能 116
一、美国动物检疫机构与职能 116
二、澳大利亚动物检疫机构及职能 117
三、以色列动物检疫机构 119
四、日本动物检疫机构和职能 120
五、英国动物检疫机构和职能 121
第三节 我国动物检疫机构的形成和发展 123
一、我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机构的形成和发展 N. 123
二、我国国内各级动物检疫机构与职能 125
第六章 现行动物检疫法规 127
**节 《陆生动物卫生法典》 127
一、通报和流行病学信息 127
二、国际贸易义务和出证 128
三、进口风险分析 130
四、进出口程序 136
五、兽医生物制品的风险分析 l39
第二节 《水生动物卫生法典》 142
一、通报体系 142
二、国际贸易中的义务和道德规范 143
三、进口风险分析 145
四、进出口程序 146
五、应急计划 150
六、休养 151
第三节 动物检疫双边协定、协议和条款 152
第四节 我国动物检疫相关法规 153
一、动物检疫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153
二、我国动物检疫现行的相关法规 160
三、行政执法 161
四、案例透析 174
参考文献 195
附录一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 196
附录二 《实施卫生相植物卫生措施的协定》(SPS协定) 206
附录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214
附录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219
附录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26
附录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 231
节选
上篇 检疫法规概述与检疫性有害生物 **章 动植物检疫法规概述 检疫( quarantine)就其起源而言,是当人类面临瘟疫的威胁,借助立法和法律法规的执行,对来自疫区的可疑患者及其传染媒介,实行强制阻隔,以预防疫病传人,从而保护人类健康的强制行为。一般文献资料认为,“quarantine”来源于拉丁文“quara-ntum”,本意为“四十”或“四十天”;也有学者(林火亮 1989)认为“quarantine”来源于意大利语“quarantina”(四十天)和“quaranta”(四十)。但事实为14世纪中叶,欧洲大陆流行黑死病(black death)、霍乱(cholera)、黄热病(yellow fever)等疾病,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命安全。在当时对外贸易发达、海上交通十分频繁的威尼斯共和国(意大利),为阻止这些传染病传人境内,率先(1403年)建立了世界上**个检疫机构(lazaretto检查站),并令外国船舶、人员及其随行物,必须滞留海上锚地,隔离40d,在此期间如未发现船上人员等有传染病,方允许船舶进港和人员上岸。这种带有强制性的隔离措施,在当时医药尚不发达的条件下,对阻止疫病的传播蔓延起到了很大作用。此后,很多欧洲国家.特别是地中海沿岸的一些国家都开始采取类似措施,地中海及亚德里亚海的一些港口检疫机构也相继建立。*早的检疫方法是由检疫人员登轮巡视,使用的医疗器械与药物是铁钳和醋,具体做法是检查物品与喷洒消毒,暴露货物、禁闭船员和旅客,同时检查船舶的卫生证件,早期的这种检疫方法被称为隔离法(isolation),而“quarantine”就成为隔离40d的专有名词。此后逐渐发展成“检疫”的概念。这种始于人类防范疫病的隔离措施(即卫生检疫措施)给人以启迪,被人们逐步运用到阻止动物疫病、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传播方面,于是出现了动物检疫和植物检疫。 **节 动植物检疫法规的形成与发展 人类在与动植物病虫害作斗争的过程中,逐步认识了制定动植物检疫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因而促使了动植物检疫法规的产生与发展。 一、动植物检疫法规的发展简史 从19世纪70年代到20世纪初,世界上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动植物疫情,给农牧业带来了巨大灾害。例如,原发生于美国的葡萄根瘤蚜,1858年随葡萄枝条的输出而传人欧洲,1860年传人法国,25年间毁掉了法国200多万公顷的葡萄园,几乎占法国葡萄园总面积的1/3,使法国的酿酒业遭到沉重打击。为了防范葡苟根瘤蚜传人,法国1872年率先颁布了禁止从国外输入葡萄枝条的法令。 为了控制危险性病虫害的传播和蔓延,一些国家相继制定和公布了既有针对性又有可操作性的检疫法规。例如,日本在1886年颁布了《兽医传染病预防法规》,接着又于1896年制定了《兽医预防法》,1914年制定了《出口植物检查证明规程》和《进出口植物检疫取缔法》。英国于1907年颁布了《危险性病虫法案》,于1967年发布了《植物保健法》。191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植物检疫法》,1935年又正式颁布了《动植物检疫法》。新西兰于1960年颁布了《动物保护法》,1967年颁布了《动物法》,1968年颁布了《家禽法》,1969年颁布了《动物医药法》。澳大利亚于1908年公布了有关家禽检疫的规章,1975年又制定了《动物法》。 世界上**个以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害传播为目的的国际法规是1881年在瑞士伯尔尼签订的《葡萄根瘤蚜公约》,这个公约经过1889年修订后,又于1929年在罗马修改为《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以后,联合国粮农组织于1951年在其第六次大会上正式通过了这个公约,又于1979年进行了修改,到2005年已有138个国家加入了这个公约。 有关动物检疫方面,由国际兽疫局于1968年通过后又几经修订的《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由于该法典是由国际兽疫局通过而无国家的加入,因而很难说是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条约,但是,由于国际兽疫局是由各国政府派去的代表组成的,因此,该法典在国际兽医界得到了普遍的尊重,并参照执行,因而也可以说是具有一定意义上的国际法规。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农业谈判启动的主要原因是为了减少各国在保护其本国国内市场而形咸的贸易壁垒。但是《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担心在降低关税和取消特殊的农业非关税措施后,会导致各缔约方用卫生和植物卫生法规等形式的隐蔽性保护措施,正是由于这种担心促使所有关贸总协定谈判方进行主要的农业贸易谈判的同时,又达成了一项关于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单独的协定,即《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该协定是世贸组织成员为确保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合理性,并对国际贸易不构成变相限制方面所应遵循的一套规定、原则和规范。 除了《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国际动物卫生法典》和《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外,还有一些区域性的国际条约,如《亚洲和太平洋区域植物保护协定》、《欧洲经济共同体植物健康条例》、《欧洲经济共同体关于从第三国进口牛、猪活畜和鲜肉的卫生检疫条例》等。 二、动植物检疫法规的基本内容 动植物检疫法规一般由国际组织或各个国家(地区)政府负责制定、颁布和实施。这些法规的具体内容有所不同,但基本框架趋于一致。1983年,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向各成员国传发了《制定植物检疫法须知》,介绍了制定植物检疫法规时应考虑的11项基本内容。作为动植物检疫法规,基本内容及主要要求如下。 (1)法规名称 法规要右名副其实的名称。名称如有变动,必须指明新、旧法规各自的名称。 (2)立法宗旨法规中的立法宗旨应开门见山,简单明了。 (3)执法的主管部门和各级执法机构应说明这些部门和机构的主要职责、权利和义务。 (4)名词术语解释 对本法规所涉及的名词、术语应有明确的定义。 (5)检疫法规分项和检疫范围分项具体说明进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携带与邮寄物检疫、运输工具检疫等的检疫范围、权限。 (6)规定禁止进口或限制进口物品列明禁止进境物或需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7)检疫程序 说明检疫的步骤,一般包括许可、报检、检验与检测、处理和监管等。 (8)奖惩和法律责任应明确指出违反法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等级的惩处。 (9)法规的公布日期和生效日期。 (10)根据法规制定具体实施规章的办法。 (11)其他规定阐明法规中上述各部分尚未包含的内容。 三、国际贸易与动植物检疫 国际贸易与动植物检疫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一方面国际贸易促进了动植物检疫的产生和发展;而另一方面,动植物检疫法规和检疫管理的日益完善,又对国际贸易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一)国际贸易需要动植物检疫 1.动植物检疫条款是农产品对外贸易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是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的依据 在农产品贸易合同中,除应有产品名称、品质、数量、包装、价格条件、支付方式、运输、保险、履约时间和地点、索赔和仲裁等条款外,还必须根据检疫法规签订检疫条款,以作为动植物检疫机关进行检查检疫、出证、放行、通关的依据。检疫条款所列明的检疫要求,一要根据双方国家签订的检疫协定或单项检疫条款;二要根据本国(尤其是进口国)检疫法规;三要考虑当前世界相关的病虫害流行的状况。如进口活动物时,除要明确列出检疫对象的名称、检疫方法和标准、无害处理的措施等项目外,还应对检疫证书的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①输出国官方确认未发生过哪些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已经消灭了哪些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②供输出的动物临床检查是健康无病的。③以输出动物的饲养场为中心,半径在若干公里范围内,在过去多长时间未发生过哪些动物传染病或未发现临床病状。④供输出的动物在原饲养场已经过多少天隔离检疫,按条款规定的检验方法,做了哪些实验室检验,结果为阴性。⑤动物在输出前,在输出国指定的隔离检疫场进行了多少天隔离检疫,并按条款规定的方法和项目进行了哪些疫病检疫,结果为阴性。⑥供输出的动物已经或尚未进行哪些疾病的免疫接种,已经做了免疫接种的,要注明疫(菌)苗的名称、剂量、生产厂家和接种时间。⑦输出活动物的运输工具和装载容器经输出国官方认可的有效消毒剂消毒,该运输工具并未装载过其他动物。⑧运输途中的草料、饲料等是来自非疫区的。 进口植物或植物产品时,检疫条款一般作出下列规定:①进境的植物或其产品不能携带哪些输入国规定的危险性病、虫、杂草。②输入的植物或植物产品应符合双方签订的植物检疫协议、协定或备忘录及贸易合同中的规定。③引进种子、种苗或其他繁殖材料,必须办理输入国的审批手续。④输入的植物或植物产品必须出具输出国官方检疫部门的《检疫证书》,证书必须写明该植物、植物产品或繁殖材料已经严密检疫检验,未发现有关协议或合同中规定的病、虫、杂草,符合合同检疫条款的规定;如经过熏蒸处理的植物产品还应注明处理的日期、方式、使用的药剂及熏蒸的时间。 2.动植物检疫为对外贸易提供了稳定的、高质量的出口货源 农畜产品出口的数量和质量,受到多种因素(如气候、品种、饲养和栽培条件等)的影响,但危险性病虫害的传播和蔓延常常是造成产量减少、质量下降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通过进出口检疫防止危险性病虫害的侵入,是使农业稳产、高产、保证产品质量的一个关键。为此检疫部门应对出口生产基地、专厂(场)进行检疫监督,定期向出口生产单位通报疫情,监督并检查出口产品生产、储存、运销等环节是否符合检疫要求的规定,发现疫病后要配合生产部门及时采取防治措施。 3.合格的动植物检疫证书,是农产品顺利通关、结汇的重要凭证 输出国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检疫证书,不仅是动植物及其产品卫生健康状况的凭证,也是通关和结汇的主要依据。因此在对外贸易中使用检疫证书,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惯例。某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如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中国香港等,已建立了严格的证书确认登记制度,以防伪造假冒,确保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符合本国(地区)的检疫要求。检疫证书的内容是依据贸易国家双方所签订的检疫协定、条款和备忘录以及贸易合同中所确定的检疫要求开列的。出口方只有提供合格的、有效的检疫证书,经双方检疫部门检查确认后,产品才能通关和结汇。 4.动植物检疫结果,是货主对外进行索赔的重要依据 1989年1月,一艘来自大洋彼岸、满载5万t小麦的轮船靠泊在秦皇岛港。我国检疫人员凭借着高超的技术和坚忍不拔的毅力在茫茫麦海中发现了TCK菌瘿,并向对方提出索赔的要求。对方来华复检的植保专家开始时还矢口否认,但在我方提供的铁的事实面前,也不得不佩服我方检疫人员高超的技术和严谨的论证,同意我方索赔13万美元的要求。 5.动植物检疫有助于打破某些国家多年设置的对一些动植物及其产品禁止入境的法令,为农产品的出口开辟更广阔的市场 各国政府,出于保护本国农业生产的目的,都根据本国的国情,在有关动植物检疫法规中,制定和公布禁止进境或从哪些国家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以防止危险性病虫害的传人,这本是无可非议的。但是有些禁止输入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并没有经过科学的、严密的论证,常常是基于历史上某些特殊情况沿袭下来的。因此就使一些当前已经无害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口受到了不应有的限制。检疫工作者如能对这些不当的禁令进行科学的论证,必然有助于取消这些禁令,为农产品的出口开辟更加广阔的市场。如我国植检人员和日本植检人员通过在新疆的合作调查研究,确证新疆无瓜实蝇发生,而且新疆也不适于其生存后,日本解除对我国新疆哈密瓜的进口禁令,为新疆哈密瓜开辟了日本市场。 (二)国际贸易推动动植物检疫向更高层次发展 随着国际贸易中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数量、品种的不断增多和市场的日益拓宽,必然增加危险性病虫害传播的速度和范围,从而对动植物检疫无论从技术上、管理上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疫工作者只有不断地了解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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