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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1243645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349
  • 出版时间:2021-12-01
  • 条形码:9787512436459 ; 978-7-5124-3645-9

内容简介

本书从概述、中国民航飞行标准管理、美国民航飞行标准管理、欧洲民航飞行标准管理、靠前组织和其他国家的飞行标准管理等五个方面,对民航飞行标准管理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系统性介绍。全书结构清晰,内容以各种规章、法规为基础,全面、细致、深入,对于普及民航飞行标准管理相关知识,帮助业界更好地理解、执行相关政策,进而全面提升民航运行安全水平和运行效率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本书适合民航业从业人员及相关专业的大学教师、大学生阅读。

目录

第1章 飞行标准管理概述

第2章 中国民航飞行标准管理
2.1 主要职责
2.2 组织架构
2.2.1 飞行标准司
2.2.2 管理局和监管局
2.2.3 发展历史
2.3 中国民航飞行标准管理法规体系
2.3.1 民用航空法
2.3.2 部门规章
2.3.3 规范性文件
2.3.4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4 中国民航飞行标准监督管理系统
2.5 中国民航飞行标准部分项目和活动
2.5.1 北亚地区运行安全及持续适航项目(COSCAP-NA)
2.5.2 亚太地区航空安全小组(APRAST)
2.5.3 亚太飞行程序项目(APAC FPP)
2.5.4 联合维修管理(JMM)

第3章 美国民航飞行标准管理
3.1 发展历史
3.2 组织架构及主要职责
3.2.1 航空承运人安全保障办公室
3.2.2 通用航空安全保障办公室
3.2.3 安全标准办公室
3.2.4 基础业务办公室
3.3 美国民航飞行标准管理法规体系
3.3.1 《美国法典》
3.3.2 部门规章
3.3.3 -般性文件
3.4 安全保证系统
3.4.1 什么是安全保证系统
3.4.2 SAS的作用
3.4.3 SAS的规则和要求
3.4.4 SAS聚焦领域
3.4.5 相关责任
3.4.6 SAS的监管模式
3.4.7 SAS外部门户
3.4.8 SAS News Now
3.5 开展的项目
3.5.1 商业航空安全团队
3.5.2 安全管理国际合作小组
3.5.3 自愿安全计划
3.5.4 首席科学技术顾问和高级技术专家计划
3.5.5 技术纪律:漏洞发现和安全量化计划
3.5.6 高级资格认证计划
3.5.7 航空承运人培训航空规则制定委员会
3.5.8 航空运营人安全警报
3.5.9 无人飞行系统数据交换
3.5.10 UAS无人机融合试点计划
3.5.11奖励计划

第4章 欧洲民航飞行标准管理
4.1 背景
4.2 组织架构
4.2.1 欧盟航空安全局的组织架构
4.2.2 飞行标准司的组织架构
4.3 法规体系
4.3.1 规章
4.3.2 机构决策-AMC&GM
4.3.3 机构决策——CS
4.4 部分合作项目
4.4.1 中国与欧洲的民航合作项目
4.4.2 中欧民用航空安全年会
4.4.3 EASA-EUROCONTROL技术与协调联合办公室

第5章 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飞行标准管理
5.1 国际民航组织
5.1.1 文件概述
5.1.2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5.1.3 附件一《人员执照的颁发》
5.1.4 附件六《航空器的运行》
5.1.5 安全监督手册
5.2 加拿大民航飞行标准管理
参考网站和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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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民航飞行标准管理》;  1.修订的必要性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l)(在本部分中简称修订后的规则)是对1996年8月1日发布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在本部分中简称原规则)的修订。原规则自发布以来对规范驾驶员执照的颁发及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保证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应当具有的技术水平提供了科学的管理手段。经过六年多的贯彻实施,我国已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的民航驾驶员执照管理体系,并日趋完善。  在原规则的贯彻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了不少问题,例如,规章中的一些条款不满足《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的要求,与国际标准有一定的差异;对从事与执照颁发有关的地面理论教育的地面教员缺乏相应规定;对甚轻型、超轻型航空器没有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随着有关民用航空器运行方面规章的颁布,原规则中既有执照管理条款又有运行方面要求的做法已经没有必要,执照管理和运行管理分离已成为必然。在这种情况下,修订原规则是十分必要的,这对促进我国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加强我国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管理,提高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教员的整体素质,以及提高我国民用航空的安全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修订原则  为使修订后的规则(CCAR-61-R1)既符合我国民航的现实情况,又具有一定的先进性,此次修订遵循下列原则:  (1)按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的要求,尽量做到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  (2)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美国等其他民用航空发达国家的经验。  (3)取消有关民用航空器运行方面的规定,并注意保持与已经公布的其他有关民用航空器运行的规章协调一致。  3.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从下列几个方面修订了原规则:  (1)增加了“地面教员执照”一章,引入了地面教员概念,提高了对飞行教员的理论知识要求。将本规则的名称由《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修改为《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2)在总则中增加了术语定义。  (3)在执照管理中,将超轻型飞机、甚轻型飞机和民航总局确定的某些型号的飞机从飞机类别中分离出来单独管理,在原有执照类别等级的基础上增加一个“初级飞机”类别等级。这样,在本规则中如不特别注明,“飞机”一词中将不包含“初级飞机”。增加初级飞机类别等级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对此类飞机驾驶员的管理。一方面,根据这类飞机结构简单、操作简便、容易掌握,以及仪表设备相对比较简陋等特点,在修订后的规则中,适当降低了对此类飞机驾驶员颁发执照的训练要求,免除了一些作为此类飞机驾驶员并不需要掌握的训练科目,减少了颁发该类别执照所需的飞行经历时间;另一方面,根据此类飞机因结构、性能限制,本身不具备较高的安全水平的特点,在修订后的规则中,对此类飞机的运行范围作了限制,不得将其用于公共航空运输。  (4)对定期检查要求作了修改,理顺了对各种执照的定期检查要求,简化了操作手续,减轻了民用航空行政机关执照管理部门的工作负担。具体修改办法是:  ①取消了对私用、商用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不同检查周期限制。在修订后的规则中不再考虑驾驶员所持执照的种类,而是统一规定定期检查周期为24个月。此外,对于从事商业航空运行的驾驶员,还规定了需要遵守运行规章中有关熟练检查的要求。  ②定期检查由经局方批准的考试员实施,并由该考试员在驾驶员执照上签注,证明该驾驶员通过了定期检查。  (5)修订了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修订后的规则中规定,Ⅰ级体检合格证和Ⅱ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分别是12个月和24个月。但是执照持有人年满40周岁之后获得体检合格证的,其有效期分别为6个月和12个月。  (6)修订后的规则对依据外国驾驶员执照颁发认可证书和外国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申请按本规则颁发驾驶员执照的条件、要求、权利和限制做出了明确规定。  (7)取消了正驾驶、副驾驶和见习正驾驶这三种技术授权和相应的技术审定批准书。  技术审定批准书存在的主要意义在于:①授予执照持有人在相应机型上担任机长或副驾驶的权利;②作为已完成执照定期检查的证明。  过去的做法在当时的环境条件下,对提高驾驶员法规意识,规范驾驶员执照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管理体制的建立健全和飞行人员不断增多,局方的工作负担越来越重,简化工作程序势在必行。  只要驾驶员执照上具有相应的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如适用),执照持有人就已经具备了在相应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航空器上担任机长的基本条件。这样,只要该执照持有人满足机长近期飞行经历要求,并且其执照经过定期检查或熟练检查现行有效,即可在相应的航空器运行中担任机长。因而,没有必要再定期进行专门的技术授权来批准驾驶员担任机长。  见习正驾驶只是由副驾驶向机长过渡过程中的一个比较特殊的机组成员角色,本质上在机组中还是担任副驾驶,只不过是在机长的监视下履行机长职责,是一种过渡训练形式。见习正驾驶授权实际上是授予驾驶员实施这种过渡训练的权利,也就是在机长监视下担任副驾驶履行机长职责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驾驶员执照赋予的权利,而是一种应由航空运营人赋予的实施过渡训练的权利。因而,规则中只需规定航空运营人所采用的监视方法是局方能够接受的即可。  对于副驾驶的技术资格,修订后的规则中规定由授权教员以在其执照上签注训练记录的方式,证明其已经接受了该机型的副驾驶训练并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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