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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030705853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336
  • 出版时间:2022-01-01
  • 条形码:9787030705853 ; 978-7-03-070585-3

内容简介

本书系统介绍了法学的一般原理,包括我国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知识和主要法律理论,以及靠前公法、靠前私法和WTO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本书力求全面、准确地阐述法律的基本概念和理论,注意吸收**的立法资料和法学研究的**成果,信息量大、内容丰富。除正文外增加了“教学要求、案例分析、热点问题、重要概念”等内容,教材的体例安排令人耳目一新,具有“引读”作用。每章都有相关热点问题的介绍及理论界对这些热点问题的不同看法,引发学生关注学术前沿和部门法律的发展方向,进行研究性学习。同时,书中侧重介绍具有实用价值的法律知识和原理,并选用典型精练、画龙点睛之案例分析穿插其中,以体现法律的实践性、应用性和可操作性特点。

目录

目录
第三版修订说明
**章 法律的一般理论 1
**节 法律的产生、本质和作用 1
一、法律的产生 1
二、法律的本质 2
三、法律的基本特征 3
四、法律的作用 4
第二节 法律关系 5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5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6
三、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7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制及其运行 8
一、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和基本要求 8
二、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 9
三、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 10
四、社会主义法律的创制 11
五、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 16
第四节 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9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及其内涵 19
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构成要素 21
三、社会主义法律与共产党政策的关系 22
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22
第二章 宪法 27
**节 宪法概述 27
一、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27
二、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29
三、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30
四、宪法实施及其保障 32
第二节 我国的国家制度 32
一、我国的国家性质 32
二、我国的政体 33
三、我国的选举制度 34
四、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35
五、我国的经济制度 36
六、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 37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38
一、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38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38
三、公民的基本义务 41
第四节 我国的国家机构 42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与活动原则 42
二、我国的权力机关 43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44
四、我国的行政机关 44
五、我国的军事机关 44
六、我国的监察机关 45
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45
八、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46
第三章 行政法 48
**节 行政法概述 48
一、行政与行政法 48
二、行政法的渊源 49
三、行政法律关系 50
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51
第二节 行政主体和国家公务员 52
一、行政主体概述 52
二、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和职责 53
三、国家行政机关 55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56
五、国家公务员 57
第三节 行政行为 58
一、行政行为概述 58
二、行政立法行为 60
三、行政执法行为 61
四、行政司法行为 62
第四节 行政法制监督 65
一、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和特征 65
二、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 65
三、对行政的外部监督 66
第五节 行政违法及行政法律责任 67
一、行政违法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67
二、行政违法的分类 67
三、行政法律责任 68
第四章 刑法 71
**节 刑法概述 71
一、刑法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71
二、刑法的目的和任务 72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72
四、刑法的适用范围 73
第二节 犯罪总论 75
一、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75
二、犯罪构成及其要件 76
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79
四、故意犯罪形态 82
五、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 83
第三节 刑罚总论 85
一、刑罚概述 85
二、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86
三、量刑 88
第四节 刑法分则概论 93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93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93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94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94
五、侵犯财产罪 94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95
七、危害国防利益罪 95
八、贪污贿赂罪 95
九、渎职罪 96
十、军人违反职责罪 96
第五章 民法 98
**节 总则 98
一、民法的基本规定 98
二、民事主体 100
三、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105
四、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 108
第二节 物权 111
一、通则 111
二、所有权 112
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15
第三节 合同 118
一、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118
二、合同的订立 120
三、合同的内容、形式和成立 121
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和终止 122
五、违约责任 122
第四节 人格权 123
一、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123
二、人格权的主要类型 123
三、人格权的保护 124
第五节 婚姻家庭 126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及调整原则 126
二、结婚 127
三、家庭关系 129
四、离婚 131
第六节 继承 133
一、财产继承权概述 133
二、法定继承 135
三、遗嘱继承、遗赠、遗嘱信托和遗赠抚养协议 136
四、遗产的处理 137
第七节 侵权责任 138
一、侵权责任概述 138
二、损害赔偿 138
三、几种主要特殊侵权责任 139
第六章 知识产权法 143
**节 知识产权法概述 143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点 143
二、知识产权法的立法概况 144
第二节 著作权法 146
一、著作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146
二、著作权的限制和利用 149
三、侵害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150
第三节 专利法 151
一、专利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151
二、专利权的取得和利用 154
三、侵害专利权的法律责任 155
第四节 商标法 155
一、商标注册 155
二、商标权 157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158
第七章 经济法 160
**节 经济法概述 160
一、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160
二、经济法的特征 161
三、经济法律关系 161
第二节 企业法律制度 162
一、国有企业法 162
二、公司法 165
第三节 外商投资法 168
一、外商投资法概述 168
二、外商投资促进机制 169
三、外商投资保护制度 170
四、外商投资管理制度 171
五、违反外商投资法的法律责任 173
第四节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173
一、价格法 173
二、金融法 175
三、税法 178
第五节 市场管理法律制度 180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 180
二、反垄断法 182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84
四、产品质量法 187
第八章 刑事诉讼法 192
**节 刑事诉讼法概述 192
一、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 192
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 192
三、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制度 195
第二节 刑事诉讼管辖 197
一、职能管辖 198
二、审判管辖 198
第三节 辩护与代理 200
一、辩护 200
二、刑事代理 200
第四节 刑事诉讼证据 201
一、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201
二、证据的种类 201
三、运用证据的指导原则 203
四、举证责任 204
第五节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204
一、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意义 204
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 205
第六节 刑事诉讼程序 208
一、立案 208
二、侦查 209
三、起诉 211
四、审判 213
五、执行 218
六、特别程序 219
第九章 民事诉讼法 225
**节 民事诉讼法概述 225
一、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 225
二、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任务和效力 225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226
四、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226
第二节 民事诉讼管辖 228
一、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 228
二、管辖的种类 229
三、管辖权异议 231
第三节 民事诉讼参加人 231
一、当事人 231
二、诉讼代理人 234
第四节 民事诉讼证据 234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234
二、民事诉讼证明 235
三、证据保全 236
第五节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237
一、财产保全 237
二、先予执行 238
第六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238
一、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种类 238
二、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 239
第七节 民事诉讼程序 240
一、**审普通程序 240
二、简易程序 244
三、第二审程序 245
四、审判监督程序 246
五、特别程序 248
六、其他审判程序 248
七、执行程序 249
第十章 行政诉讼法 252
**节 行政诉讼法概述 252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 252
二、行政诉讼法的宗旨 252
三、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原则 253
第二节 行政诉讼制度 254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54
二、行政诉讼管辖 259
三、行政诉讼证明 261
第三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 262
一、行政诉讼当事人 262
二、行政诉讼代理人 265
第四节 行政诉讼程序 265
一、起诉与受理 265
二、**审程序 267
三、第二审程序 270
四、审判监督程序 271
五、执行程序 272
第十一章 国际公法 274
**节 国际法概述 274
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274
二、国际法的渊源 274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275
四、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276
第二节 国际法的主体 276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276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77
三、国家和政府的承认 278
四、国家和政府的继承 278
五、国际法上的法律责任 279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居民和领土 280
一、国际法上的居民 280
二、国际法上的领土 282
第四节 外交关系与条约法 284
一、外交关系概述 284
二、外交特权与外交豁免 284
三、条约的概念、名称与结构 285
四、条约的缔结与保留 285
第五节 国际组织与联合国 286
一、国际组织概述 286
二、联合国 287
第六节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288
一、国际争端的概念与特征 288
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 289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289
第十二章 国际私法 292
**节 国际私法概述 292
一、国际私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292
二、国际私法的渊源 292
三、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293
第二节 冲突规范 293
一、冲突规范的概念和特点 293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种类 294
三、准据法的概念及其确定 295
四、外国法的适用 296
第三节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 298
一、涉外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298
二、涉外债
展开全部

节选

**章 法律的一般理论 教学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你应该能够理解法律的本质和特征,了解法律规范的结构、种类和形式,了解法律关系的要素及其产生、变更和消灭,掌握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及其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关系,掌握“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涵、目标和关键,具备运用法律的一般理论分析社会现象的基本能力。 **节 法律的产生、本质和作用 一、法律的产生 法律的产生即法律的起源。从古至今,许多法学家、思想家就法律的起源问题提出了各种学说,如神创说、暴力说、契约说、发展说、合理管理说等。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和国家一样,并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而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现象。 在原始社会,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非常低下,人们只有联合起来,依靠集体的力量,共同努力,共同劳动,才能在与自然界的斗争中生存下来,这就产生了原始公有制,即生产资料和劳动果实共同所有,并实行平均分配。正因为没有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剥削,也就没有阶级和阶级压迫,从而就不需要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和法律。但是,在原始社会中存在着与当时的经济基础相适应的社会组织即氏族,以及人们行为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即习惯。 氏族是原始社会中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之上的基本社会组织单位,它既是人们的生产组织,又是人们的生活组织。氏族成员之间是平等互助的关系,对氏族内部的一切重大事情享有同等的发言权。氏族首领由选举产生,没有任何特权,并且可以随时撤换。 原始习惯是氏族成员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自发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共同行为准则。这种习惯主要是代表整个氏族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并由氏族成员共同遵守。原始习惯主要包括:调整氏族血缘关系方面的习惯,调整生产、分配方面的习惯,等等。正是这些原始习惯,调整着氏族成员之间的关系,维持着氏族的社会秩序。 原始社会的氏族组织和社会规范(原始习惯)是以当时极其低下的生产力水平为前提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化,氏族组织逐渐解体而被新的社会组织(国家)所代替,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也必然为另一种社会规范(法律)所取代。原始社会末期,以金属工具的采用为标志,生产力得到极大的发展,劳动产品出现了剩余,这使得占有他人的劳动成为可能,从而引发了人类发展历史上具有决定意义的社会大分工的出现,导致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发生重大变动,原始公有制瓦解,私有制产生。这样,社会上开始出现了两大对立的阶级——奴隶主和奴隶。奴隶社会的诞生宣告了原始社会的解体,同时意味着原始习惯再也无法满足调整社会成员之间关系和维持社会秩序的需要。 在奴隶社会里,奴隶主对奴隶的残酷剥削和奴役,激起了奴隶的强烈反抗。为了镇压奴隶的反抗斗争,奴隶主建立了一系列的暴力机构来代替氏族组织,国家应运而生;与此同时,奴隶主迫切需要代表本阶级利益和意志的行为规则来维持对其有利的社会秩序,法律由此而生。可见,法律同国家一样,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它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总之,法律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经历了一个长期演进的过程。 二、法律的本质 从哲学意义上讲,本质是事物内在的规定性。在揭示法律的本质时,既要从阶级根源上进行探讨,又要从社会根源和经济根源上予以研究,以对法律的本质有一个科学的认识。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谈到资本主义法律时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一论述,科学地提示了法律的本质特征,对于我们探讨和研究法律的本质有着普遍的指导意义。 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在阶级社会中,在一定的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中处于不同地位的社会各阶级,都有着维护自己阶级共同利益的愿望和要求,即都有着自己的阶级意志,但并不是每个阶级的意志都能表现为法律。法律只能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应当指出,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统治阶级的所有意志,通常只有与统治阶级根本利益一致的意志,才需要上升为国家意志并通过法的形式表现出来。此外,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不是阶级内部某个人的意志或意志的简单相加。这种根本意志、共同意志是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反映。即便拥有极大权力的统治者,也不能脱离本阶级的共同意志而一意孤行。法律集中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根本的、共同的、整体的愿望和利益要求。正因如此,我们常常会看到这样一种现象,即当统治阶级的某个成员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时,总会受到代表本阶级整体意志的法律的制裁。这种制裁,正是为了保障统治阶级意志的统一性,维护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 2.法律是表现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不仅仅是法律,政治、哲学、道德、文化、教育等,都可以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为统治阶级的政治、经济服务,但它们都不具有法律的性质。“被奉为法律”意味着统治阶级通过国家专门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国家意志”,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那个阶级的意志在法律上的表现。所以,法律是以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如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统治地位,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 3.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有关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地理环境、人口等因素,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因素。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指的是生产关系。一定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特别是所有制关系,决定着该社会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意志。任何一个统治阶级都不能离开其物质生活条件而随心所欲地制定法律,否则,即使制定出了法律,也必然由于违背了客观经济条件而在实际生活中无法实施。 统治阶级所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着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但这种“体现”不是自发产生的,而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制定的。同时,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也必然引起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发生变化,因而法律也要随之发生变化。此外,物质生活条件不是决定法律内容的唯一因素,法律还要受到其他社会现象的影响。统治阶级的政治、哲学、宗教、伦理等观点,以及政治制度、阶级斗争状况、文化传统等,都会对法律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综上所述,法律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法律的基本特征 任何事物的特征都是在与其他事物的比较中表现出来的。与道德、宗教、政策等其他社会现象相比,法律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规范。所谓规范,是指人们行为的标准或规则。一般而言,规范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技术规范,它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规定人们如何使用自然界的力量、生产工具或劳动对象的行为规则;另一类是社会规范,它是调整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如道德、宗教、政策、社会习惯、法律等。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或概括性的特征。这些特征表明,对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所发布的文件,要区分是规范性法律文件还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法的范围,它适用的对象不是特定的人,而是一般的人,它不是一次适用,而是在其生效期间内反复适用。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属于法律的范围,而是适用一定法律规范的产物,如逮捕证、判决书等,它们对特定人适用,且仅适用一次。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这种规范只有经过国家的制定或认可,才有可能成为法律。制定法律或认可法律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方式。所谓制定法律,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具有不同效力的法律文件。国家制定的法律是具有一定的文字表现形式的,即成文法。所谓认可法律,是指统治阶级根据需要,对社会上早已存在的符合本阶级根本利益的风俗习惯、社会道德、宗教伦理等行为规则,由国家机关加以确认,赋予它们一定的法律效力。国家认可的法律通常称为习惯法。 3.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法律的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而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是以授权、禁止和命令的形式规定了权利和义务;法律规范中的法律后果则是对权利义务的再分配。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因而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权利义务是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因而总是被立法者所充分重视,也受社会各成员的关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特点,它明确地告诉人们应该怎样行为,不应该怎样行为以及必须怎样行为。人们根据法律来预先估计自己与他人之间的关系,并预见到行为的后果以及法律的态度。法律正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着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法律这种调整机制使它区别于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道德是以人对人的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有的社会规范,如党章、工会章程等,虽然也规定其成员的某些权利和义务,但在内容、范围和保证实施方式等方面,与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有很大区别的。 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量作为*后保证手段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律的实施必须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法律将变得毫无意义,违反法律的行为得不到惩罚,法律所体现的意志也就得不到贯彻和保障。虽然凡是社会规范,均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然而,不同的社会规范的强制性在性质、范围、程度和方式等方面不尽相同。其中,法律的强制性表现为通过国家机关的法律适用活动,对违法行为予以制裁或强制人们履行法定义务。 必须指出,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从终极意义上考察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的每个实施过程、每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依靠国家系统化的暴力,也不等于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国家暴力常常是备而不用的。 通过对法律的本质和特征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以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的总称。 四、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的影响和功能,有时也表述为法律的功能、职能或任务。法律的作用在不同的社会、时代,其作用的目的、范围、方式各不相同。人们对法律的作用进行了多种角度的分类,其中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分类方法对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具有较普通的指导意义。 (一)法律的规范作用 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自身表现出来的、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可能影响,即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明确告诉人们行为的模式与标准,对人们的行为起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的作用。具体地说,所谓指引作用,是指法律具有指引人们如何行为的功能;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的功能;教育作用是指法律的实施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具有影响的功能;预测作用是指法律有为人们提供可以预先估计到将如何行为的功能;强制作用是指法律对违法行为实施纠正、制裁、惩罚的功能。法律的这些作用并不是单独地存在,而是综合地表现出来。 案例1—1 2001年南京市政府在召开世界华商大会之前,各种宣传材料的汉语部分准备使用繁体字,相关部门得知后,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政府主办的活动只能使用简化字。*终南京华商大会一切材料、会标都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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