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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研究

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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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68922463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184
  • 出版时间:2020-06-01
  • 条形码:9787568922463 ; 978-7-5689-2246-3

内容简介

审判中心主义是一种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基础之上、结合中国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并以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为目标的科学诉讼观和方法论,旨在纠正原来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侦査中心主义的弊端和倾向,建立科学、合理的司法证据制度,保障法官裁判的真实和正确,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刑事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认定案件事实和作出正确裁判的关键和核心,证据制度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决定着审判中心主义能否实现,关系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建立。因此,想要实现审判中心主义,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必须首先对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进行改革,使其符合审判中心主义的要求,本书即以此为主线而展开。本书**章为我国实行审判中心主义的背景,旨在从时代、实践和哲学三个方面说明实行审判中心主义的必要性;第二章为审判中心主义在证据制度上的要求,紧扣本书主旨,分析在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对于证据制度有哪些原则性要求,从而为后面刑事诉讼不同阶段的证据制度改革提供前提和奠定基础。后面三章,即第三、四、五章分别从侦査、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分析了当前证据制度上存在的问题,然后提出了改革和完善的措施。

目录

**章 我国实行审判中心主义的背景
**节 我国实行审判中心主义的时代背景
第二节 我国实行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践背景
第三节 我国实行审判中心主义的哲学背景——以马克思主义的矛盾论为例

第二章 审判中心主义在证据制度上的要求
**节 法院*终认定一切证据的效力
第二节 证据的审查判断在法庭上完成
第三节 以直接言词原则认定证据效力
第四节 全面贯彻证据认定事实的规则

第三章 侦查阶段的证据制度改革
**节 侦查终结的事实认定标准
第二节 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
第三节 建立侦查阶段录音录像制度
第四节 统一司法鉴定标准和程序
第五节 完善见证人制度
第六节 建立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
第七节 完善补充侦查制度

第四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制度改革
**节 建立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
第二节 强化人民检察院庭前准备和当庭讯问、举证、质证
第三节 健全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证据的审查核实制度

第五章 审判阶段的证据制度改革
**节 健全庭前证据展示制度
第二节 规范法庭调查程序
第三节 落实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第四节 完善证人保护、出庭、补助制度
第五节 严格落实依法依证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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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研究》:  从西方的历史来看,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已经有长达几百年的法治历史,建立起了比较成熟完备的法治社会,同时也积累了许多对人类社会有益的文明成果和成功经验。早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就曾针对法治进行过专门的论述,为实行法治奠定了深厚的思想基础和理论基础。古希腊思想家的法治理念为古罗马的统治者继承、运用和发展,在西方历史上形成了影响深远的罗马法传统。欧洲中世纪时,封建政权和教会进行双重的专制统治,阻碍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严重侵害了各国人民的自由和财产权利。经过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的思想洗礼,各国纷纷掀起了资产阶级革命。革命胜利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建立了民主政体,从此以后西方社会确立了法治传统并一直延续至今。法治是西方人民经过历史的比较而作出的慎重选择,它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西方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繁荣和发展,保障了广大人民的财产、生命和其他权利。  因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依法治理是*可靠、*稳定的治理。”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民主和法制建设一度有过长足的发展,但由于“左”的指导思想,民主法制建设遭遇了重大挫折。邓小平同志在回答外国记者提问时说:“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  2.依法治国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我国原来的经济体制属于计划经济,计划经济的主要特征是通过计划进行资源配置,计划由政府制定和实施,依靠行政手段维系经济关系。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自身的价值规律、竞争规律等不被尊重,经济权力高度集中,法律手段丧失了独立的品格,计划经济内在地要求人治而不是法治。为了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发展,我国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以市场需要为标杆进行生产和交易,实现各类资源的优化配置。而要实现这一目的,首先必须保证经济主体的自由、平等和民主,其次必须保证市场交易的安全和有序,此外还需保证竞争的公开、公平和规范。  凡此种种,都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这些要求的满足,除了依赖经济规律来运作外,同时必须依赖法律手段来维系,客观上要求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和服务。可见,市场经济内在地要求“法治”而不是“人治”。特别是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经济的发展更加需要国际规则与法律的约束和保障。因此,只有实行依法治国,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大限度地调动亿万人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推动生产力不断向前发展,从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3.依法治国是社会和谐稳定的保障  凡是有人类的地方,必然会有争议或纠纷。若纠纷得不到妥善解决,则极有可能恶化而发展为暴力冲突,以致威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而法律自古以来就具有“定分止争”之功能,不管解决何种矛盾或冲突,必须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对错的标准。依法治国的本质特征就是法律至上,唯法是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虽然我们在改革开放中取得了伟大成就,但也遇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存在不少不安定因素。国家稳定、社会和谐是人民的*高利益。法治是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由此可见,法治和民主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只有加强依法治国,才能较好地处理社会各种关系,调整社会各种利益,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历史教训表明,没有法治,就难以保障人民的各项权利;没有法治,就难以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就容易出现社会动乱。所以落实好全面依法治国,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  4.依法治国是人权保护的有效途径  人权是一个含义相对比较广泛而又抽象的概念,目前学术界对这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尚未达成完全一致的意见。但是,一般认为,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提出人权的根本目的是使人能够有尊严地活着,为了实现这一目的,人权应该包含生命权、财产权、发展权等诸项内容。我国一向重视人权的保护和发展。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2014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可以看到:中国的人权事业,正稳步朝着好的方向发展,并取得了扎实的进步和崭新的成就。  实施依法治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全面依法治国则是为了让人权得到更好更全面的保障。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建设的核心价值,贯穿于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是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而法治又是人权保障*有效的手段。我们相信,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持续推进,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将更加扎实,将取得更大的成就。中共中央以及司法部门对我国的人权事业非常重视,制定系列政策和文件促进我国人权的保护和发展。  ……

作者简介

  李明辉,山东昌邑人,任职于西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教育学博士后,新西兰奥塔哥大学(the University of Otago)访问学者(2014.2-2015.2),兼职律师。研究领域集中于诉讼法学和法律史学,承担“证据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以及“仲裁法学”等课程的教学工作。  主持、主研省部级课题多个,在《光明日报》(理论版)、《甘肃政法学院学报》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十余篇,出版专著两部、主编教材两部。    李育侠,任职于重庆人文科技学院,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哲学、西方法哲学的研究。  近年来,先后在《华章》《学理论》《东方教育》《教育》等文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参与2016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权利边界论:当代自由主义之审视”:主持重庆市社科联课题“习近平司法哲学创新研究”以及多项校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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