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100200585
- 装帧:7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91
- 出版时间:2022-04-01
- 条形码:9787100200585 ; 978-7-100-20058-5
本书特色
适读人群 :法学专业者《中国行政诉讼案例精读/中国法律丛书》分为上下两编,上编介绍中国行政诉讼法的历史发展和基本制度,下编介绍了信息公开诉讼、行政协议诉讼、行政行为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和教育行政诉讼五大类共20个行政诉讼的典型案例。所选案例均为在近年来较为多发、新型、能够代表行政诉讼发展方向的案例,每个案例所体现出的争议点都是目前行政诉讼的热点问题。突出新案例、典型案例、有理论阐发必要的案例,集中反映中国行政诉讼法的发展状况,五大类型案例基本涵盖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当事人资格、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的裁判以及行政赔偿等主要问题。
内容简介
本书分为两个部分,上编是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知识概览,从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到现行行政诉讼的具体制度,结合行政诉讼法和优选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概要介绍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参加人、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的证据以及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和裁判方式。下编则选择了影响中国行政诉讼发展进程的信息公开诉讼、行政协议诉讼、行政行为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和教育行政诉讼,从不同角度对20个典型案例进行阐释。案例分析中尽量保留法院“ 原汁原味”的裁判思路,全面呈现法官笔下法、理、情的考量,对案例背后所蕴含的法理进行阐释,则试图兼顾世界法治文明的共同成果及其对于中国之特殊意义,力图以案例为拼图,描画一幅中国行政诉讼的实证图景。与改革开放同频共振的中国行政诉讼必将成为推动法治中国不可逆转的重要力量。
目录
中国行政诉讼法概述
**章 中国行政诉讼的历史发展
**节 近代行政诉讼的发展
第二节 当代行政诉讼的发展
一、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
二、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
第二章 行政诉讼的主要制度
**节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概括规定和列举规定相结合
二、概括规定:从具体行政行为到行政行为
三、列举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
四、列举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参加入
一、行政诉讼的原告
二、行政诉讼的被告
三、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
二、地域管辖
三、管辖权的特殊规则
四、行政审判体制改革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证据
一、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二、被告对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
第三章 行政诉讼的审理和裁判
**节 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一、起诉
二、登记立案与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审理和裁判
一、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
二、**审程序
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四、简易程序
五、第二审程序
六、审判监督程序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和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一、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二、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第四节 行政公益诉讼
……
信息公开诉讼
1.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和诉权的治理――陆红霞诉南通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2.个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利益衡量――杨政权诉肥城市房产管理局信息公开案
3.政府对信息检索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张良诉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案
4.高校信息公开的规则――殷学强诉中国传媒大学信息公开案
行政协议诉讼
行政行为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
教育行政诉讼
节选
《中国行政诉讼案例精读/中国法律丛书》: 2.委托行政的被告确认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高院2018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3.经过行政复议案件的被告确认 行政复议案件的被告确认是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的重点,其中*重要的修改是作出维持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告。根据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过行政复议而起诉的案件,被告的确认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告。因为虽然维持原行政行为,表面上看仍然是原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生效,但是事实上复议机关也作出了与原行政行为一样的决定。为了便于开展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等各项诉讼工作,将两者共同列为被告。同时,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被告也有利于行政复议制度的良好发展,行政复议机关不会再因为不愿意当被告,而在行政复议中作出维持决定了。而在《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初,行政复议机关只有在改变了原行政行为时,才可能当被告。 (2)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在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在法律意义上行政复议机关撤销了原行政行为,又作出了新的行政行为。此时,如果行政相对人对新行政行为不服,则应当以复议机关作为被告。这里所讲的“改变”,根据*高院2018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无效,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复议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则应当以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多不超过三十日。如果在法定期限内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作出复议决定的,即属于这种情况。此时,行政复议不作为和原行政行为属于两种相互独立的行为,当事人可对这两种行为同时分别提起诉讼或对任一行为起诉。 4.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被告确认 *高院2018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以其所属的人民政府为被告;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5.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非政府组织作为被告 2014年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将行政机关的概念扩大到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结合以上条文看来,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该组织。 (1)村(居)民委员会作为被告 2018年*高院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高院2018年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为被告。当事人对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二)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转移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能变更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组织变化,不能因此影响了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在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能变更后,会发生被告资格的承继或转移。《行政诉讼法》在2014年修改以前,规定仅在行政机关被撤销时发生被告资格转移,而修正案增加了职能变更的情形。在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能变更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担任被告。 ……
作者简介
王敬波,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党委常委,副校长。入选***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北京市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曾挂职*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出版独著3部,合著20多部,在《中国社会科学》等学术期刊上发表80多篇论文。论著多次获得教育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颁发的部级奖项。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及国家机关委托项目等100多项,多篇咨政建议被国家领导人批示;多项研究成果被国家机关采纳。参加《行政诉讼法》《高等教育法》等上百部重要法律法规的起草、论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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