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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八版)(新编21世纪高等职业教育精品教材·法律类;“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

刑法(第八版)(新编21世纪高等职业教育精品教材·法律类;“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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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300297897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442
  • 出版时间:2021-09-01
  • 条形码:9787300297897 ; 978-7-300-29789-7

内容简介

  《刑法(第八版)/新编21世纪高等职业教育精品教材·法律类·“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在修订过程中一直秉持着关注刑事立法、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的要求,及时根据刑事立法(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的新发展,以及社会情势变化对教材进行修订。在2020年第七版的修订中,教材除更新相关刑法规范外,还根据突发疫情的现实状况,新增了疫情相关犯罪的论述,增补了疫情期间发布的规范和政策精神,在相关教材中属首次。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并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为使读者及时了解新近规范变化,本次修订,除调整部分文字表述外,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其一,根据新近刑法规范的变化(主要为《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及2020年1月至2021年4月间出台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案例等),细致检视新旧规范的价值传承与技术关联,对教材中涉及《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其二,根据教材使用对象的特点和刑法规范变化,调整刑法分则论述罪名,增加论述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的多个新增罪名。如考虑教材使用对象的特点,增加**罪;基于刑法近些年来的轻罪发展趋势,增加妨害安全驾驶罪、危险作业罪、高空抛物罪、催收非法债务罪等。其三,考虑教材知识体系的完整性,在部分章节中增加了相关理论论述。如在刑法解释部分,新增指导性案例的论述;在罪状部分,新增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的论述。其四,考虑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联性,结合其他法律,将刑法中相关制度具体化。如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增加对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专门矫正制度的论述。

目录

**章 刑法概述
**节 刑法的概念和任务
第二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二章 刑法基本原则
**节 刑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
**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节 犯罪概念
第二节 犯罪构成

第五章 犯罪客体
**节 犯罪客体概述
第二节 犯罪客体分类
第三节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 危害行为
第三节 危害结果
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第七章 犯罪主体
**节 犯罪主体概述
第二节 刑事责任年龄
第三节 刑事责任能力
第四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第五节 单位犯罪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 犯罪故意
第三节 犯罪过失
第四节 与罪过有关的几个问题
第五节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第六节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第九章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节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第二节 犯罪既遂
第三节 犯罪预备
第四节 犯罪未遂
第五节 犯罪中止

第十章 共同犯罪
**节 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罪数
**节 罪数判断标准
第二节 一罪的类型
第三节 数罪的类型

第十二章 正当行为
**节 正当防卫
第二节 紧急避险
第三节 其他正当行为

第十三章 刑罚概述
**节 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刑罚的体系
第三节 刑罚的种类
第四节 非刑罚处理方法
第五节 从业禁止
第六节 保安处分

第十四章 刑罚裁量制度
**节 刑罚裁量概述
第二节 累犯
第三节 自首、坦白和立功
第四节 刑事和解和认罪认罚
第五节 数罪并罚
第六节 缓刑

第十五章 刑罚执行制度
**节 刑罚执行概述
第二节 减刑
第三节 假释
……

第十六章 刑罚消灭制度
第十七章 刑法各论概述
第十八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十九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十一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十二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十三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四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二十五章 贪污贿赂罪
第二十六章 渎职罪
第二十七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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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刑法(第八版)/新编21世纪高等职业教育精品教材·法律类·“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和意义  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一个人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才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并能够适应刑罚的惩罚和教育。刑事立法根据人的年龄因素与责任能力的这种关系,确立了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可以说,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自然人具备责任能力而可以作为犯罪主体的前提条件。我国刑法中关于责任年龄的规定,主要解决不同年龄人刑事责任的有无问题,同时也包含了对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内容。司法实践中处理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研究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对于从理论上认识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的关系,把握犯罪主体要件的本质,以及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处罚,都有重要意义。  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刑法》第17条对责任年龄作了较为集中的规定,把人的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年龄阶段。  (一)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按照《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2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此年龄阶段的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应当注意,对于因不满12周岁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不予刑事处罚的人,应依法责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二)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3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已满12周岁不满16周岁,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称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同样,对因不满16周岁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而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应依法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具体而言,《刑法》第17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存在明显区别: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8种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刑事追诉程序没有特别限制;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只有经过特别程序核准追诉之后,才对情节恶劣的2种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02年7月24日给*高人民检察院的《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依据或参照该答复意见,《刑法》第17条第2款中“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刑法》第17条第3款中“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分别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造成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导致他人严重残疾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  (三)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按照《刑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这一年龄阶段的人除其他特殊要求的外,原则上可以构成刑法中所有的犯罪,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所作的上述规定,解决的是认定犯罪方面的问题。考虑到未成年人由其生理和心理特点所决定,既有容易被影响、被引诱走上犯罪道路的一面,又有可塑性大、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面,因此从我国适用刑罚的根本目的出发,并针对未成年违法犯罪人的特点,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有下述要求。  (一)从宽处罚的原则  根据《刑法》第17条第4款的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是一个法定的必须从宽处罚的情节。至于是从轻还是减轻以及从轻、减轻的幅度,则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件确定。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构成累犯。即构成累犯的主体在犯前罪和后罪时都应当是年满18周岁的人,如果犯前罪时不满18周岁,即便在已满18周岁以后犯后罪的,也不构成累犯。根据《刑法》第72条的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二)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根据《刑法》第49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应当注意,这里说的是“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而非审判的时候。如果某人实施犯罪时不满18周岁,但审判时已满18周岁,也不能对其判处死刑。  (三)前科报告义务的附条件免除  《刑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第2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也就是说,被免除前科报告义务的主体,仅限于犯罪时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及适用缓刑的人。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并不是彻底消灭前科记录,而是有条件地对这些记录予以封存。根据*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正确处理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案件,还应当明确以下三个问题:  **,周岁的计算方法。  根据2006年1月11日*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例如,行为人于2003年12月1日出生,至2017年12月2日为已满14周岁,至2019年12月2日为已满16周岁,至2021年12月2日为已满18周岁。因此,行为人在12周岁生日当天实施危害行为的,应视为不满12周岁,不能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在14周岁生日当天实施危害行为的,只能追究其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行为的刑事责任;行为人在16周岁生日当天实施危害行为的,只能令其对法定的8种犯罪负刑事责任;行为人在18周岁生日当天犯罪的,应视为不满18周岁,对其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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