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1093457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1408
- 出版时间:2022-02-01
- 条形码:9787510934575 ; 978-7-5109-3457-5
本书特色
《民事诉讼法》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全面贯彻落实该部法律,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必新组织编写了《新民事诉讼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从条文主旨、条文理解、条文适用、典型案例等多个角度,全面阐释了该部法律的立法精神和条文内涵。全书以问题为导向,立足理论与实务,对广大法官、律师、学者及相关从业人员理解和准确适用该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内容简介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于2022年1月1日实施。 为帮助读者准确理解和适用新《民事诉讼法》,妥善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民事诉讼法条文理解与适用(套装上下册)》从条文主旨、条文理解、条文适用、典型案例等四个角度出发,对该法逐条进行了全面解读。尤其针对本次修法中涉及的司法确认程序、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制适用、在线诉讼和送达规则等五个方面新增的7个条文、修改的26个条文作了重点解读。 《新民事诉讼法条文理解与适用(套装上下册)》作者主要来自于审判实践部门,具有丰富的法律适用经验,相信《新民事诉讼法条文理解与适用(套装上下册)》的出版将对广大法官、律师、学者及相关从业人员准确理解和适用新《民事诉讼法》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目录
**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辖
**节 级别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章 回避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节 当事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 证据
第七章 期间、送达
**节 期间
第二节 送达
第八章 调解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审普通程序
**节 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 管辖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 仲裁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节选
《新民事诉讼法条文理解与适用(套装上下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对人效力和对事效力的规定。 【条文理解】 作为一部基本法,必须要规定法律的适用范围。《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也说明《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具有统一的调整范围。即对什么人、什么事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进行规范。 《民事诉讼法》的对人效力解决的是《民事诉讼法》适用的主体范围问题。本条所称“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享有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履行我国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作为法人存在。法人又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等。“其他组织”,是指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团体组织,但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民事诉讼法》也赋予其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能够成为诉讼当事人。“其他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5)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6)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7)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8)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本条中仅规定了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至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本法第5条中作出了规定,他们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对其分开规定,只是为了更好地区分,并没有差别对待,所有人都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不允许任何主体享有任何特权。 民事诉讼法的对事效力,是指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也称为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判解决纠纷的范围。所谓主管,是指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范围和权限。法院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特定范围民事纠纷的权限,也是确定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民事纠纷解决的分工和职权范围的划分。社会生活中民事纠纷繁多,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全部诉诸法院,由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裁判。因此,明确主管范围,既有利于当事人快速便捷地寻求救济途径,也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通过裁判解决纠纷。该条对人民法院裁判权的行使范围作出了抽象的规定,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争议都属于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和裁判的对象。 财产关系,是指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基于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支配、交换和分配而形成的相互关系,包括由民法调整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侵权关系;由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关系以及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等。财产关系的特征是:财产关系体现出的利益具有经济价值;财产关系依存的财产权利可以转移。 人身关系,是指人们基于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如因姓名权、名誉权而产生的民事关系以及婚姻、收养、继承等家庭关系。人身关系的特点是:**,人身关系所体现的利益与个人尊严息息相关,且不具有财产价值。第二,人身关系与其主体不可分离。人身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权利关系,一是人格权关系,是指与每一个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相联系产生的权利关系。人格权是一种与生俱来的原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人格权属于专属权,不得让与、继承、抛弃或者代位行使;人格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和对世性。二是身份权关系,是指与公民或者法人特定的身份相联系而产生的权利关系。身份权是法律赋予具有特定身份利益的公民或者法人对其身份利益所享有的排他性的独占权利。依照客体标准可以划分为亲属权、配偶权和监护权等,还包括著作权、发明权、发现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此外,本法第十五章规定的特别程序案件,虽然在性质上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但也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包括在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等。 【条文适用】 该条在适用过程中,应当严格把握主管范围,即以发生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一概括性标准来划定主管范围行之有效,从而为人民法院解决主管疑难案件提供法律依据。 适用该条时,还要严格审查是否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涉及某类纠纷是否应当纳入民事裁判的范围时,*高人民法院的判断标准就是,该争议是否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争议。例如,在解释关于国家征用农民耕地所发生的补偿费的争议是否属于法院受理的争议时,*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是: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补偿费所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主体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此类争议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
作者简介
江必新,西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中国法制史硕士,北京大学宪法行政法博士。兼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湖南大学、对外经贸大学兼职博导。1999年被评为“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9年被评为“当代中国法学名家”,2015年获中国行政法学“杰出贡献奖”,2016年获第二届“金平法学成就奖”。在《中国社会科学》《求是》《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30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研究”等多项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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