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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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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1623550
  • 装帧:6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152
  • 出版时间:2021-12-01
  • 条形码:9787521623550 ; 978-7-5216-2355-0

本书特色

【专业出版】【法律文本规范】【条文解读详致】

内容简介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制定退役军人保障法,对于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具有重要意义。2020年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以下简称《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六十三号主席令予以公布。《退役军人保障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退役军人保障法》是适应新时代退役军人保障工作需要的基础性、系统性和综合性法律,共10章、85条。本书对《退役军人保障法》进行了系统梳理和解读,方便读者理解和掌握本法。

目录

**章 总则

**条【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

[宪法依据]

第二条【退役军人概念】

[依法退出现役]

[退役军人类别]

第三条【退役军人定位】

[退役军人定位]

[社会责任]

[国家责任]

第四条【工作方针原则】

[党的领导]

[工作方针]

[遵循原则]

第五条【保障原则】

[基本要求]

[安置原则]

[待遇确定原则]

[特别优待]

第六条【退役军人义务】

[主要义务]

第七条【管理体制】

[主管部门职责]

[有关部门职责]

[军地配合]

第八条【信息化建设】

[信息化主要内容]

[加强信息化管理]

第九条【经费保障】

[分担机制]

[主要项目支出责任]

第十条【社会参与】

[参与主体]

[参与方式]

第十一条【表彰奖励】

[主要表彰项目]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十二条【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移交接收计划编制]

第十三条【移交接收】

[移交接收主体]

[安置地]

第十四条【退役报到】

[报到时间]

[退役证明]

第十五条【退役军人优待证】

[优待证类型]

[优待证管理]

第十六条【档案移交接收】

[军人人事档案]

[档案移交]

[档案接收保管和再移交]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

[公民入伍注销户口]

[退役户口登记]

第十八条【保险转移接续】

[转移接续]

[配合协作]

第十九条【问题处理机制】

[服役问题处理]

[安置问题处理]

[其他问题处理]

[特殊情形的问题处理]

第三章 退役安置

第二十条【安置责任】

[政府安置责任]

[安置单位责任]

[接受安置义务]

第二十一条【退役军官安置】

[退休移交人民政府安置]

[转业]

[逐月领取退役金]

[复员]

第二十二条【退役军士安置】

[自主就业]

[安排工作]

[退休]

[供养]

第二十三条【退役义务兵安置】

[自主就业]

[安排工作]

[供养]

第二十四条【安置适用条件】

第二十五条【优先安置】

[安置渠道]

[优先安置]

第二十六条【编制待遇保障】

[编制保障]

[待遇保障]

[裁员限制]

第二十七条【身份转换后的待遇调整】

[停发退役金的情形]

[停发退役金后待遇保障]

第二十八条【伤病残退役军人安置】

[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

[军队有关部门责任]

[安置地政府责任]

[伤病残退役军人待遇保障]

第二十九条【家属安置】

[配偶子女随调随迁]

[随调随迁配偶就业保障]

[随迁子女转学入学保障]

第三十条【安置具体办法】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一条【教育培训基本规定】

[目标导向]

[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第三十二条【教育培训体系】

[培训体系]

[协调机制]

第三十三条【退役前教育培训】

[退役前教育培训]

[所在部队职责]

[当地政府部门职责]

第三十四条【教育资助和单独招生】

[学历教育国家资助]

[单列计划、单独招生]

第三十五条【入学复学】

[入学复学情形]

[报考研究生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职业技能培训】

[培训内容]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扶持]

[安置地人民政府职责]

第三十七条【培训机构管理】

[管理主体]

[管理对象]

[管理内容]

第五章 就业创业

第三十八条【扶持方式】

第三十九条【政府职责】

[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职责]

第四十条【残疾退役军人就业保障】

[保障对象]

[保障形式]

第四十一条【就业创业服务】

[免费就业服务]

[优惠就业服务]

[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十二条【优先招录招聘】

[适当放宽条件]

[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复职复工]

第四十三条【拓宽就业渠道】

[报考基层公务员]

[基层服务项目]

[选聘基层干部]

[专门岗位优先选用]

第四十四条【工龄累计】

第四十五条【创业优惠】

第四十六条【融资税收优惠】

[融资优惠]

[税收优惠]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优惠】

[税收优惠]

[融资优惠]

[补贴奖励]

第六章 抚恤优待

第四十八条【优待原则】

[普惠与优待叠加]

[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

第四十九条【量化标准体系】

[消减差异]

[量化标准]

第五十条【社会保险】

[参加社会保险]

[缴费年限计算]

第五十一条【住房优待】

第五十二条【医疗优待】

[提供主体]

[医疗优待服务]

[参战和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优惠]

第五十三条【公共交通、文化和旅游优待】

[优待凭证]

[优待内容]

第五十四条

【养老优待】

[优抚医院和光荣院]

[利用现有资源]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义务]

第五十五条【帮扶援助】

[帮扶援助对象]

第五十六条【残疾抚恤】

[残疾退役军人]

[残疾抚恤金标准确定原则]

[抚恤待遇]

第七章 褒扬激励

第五十七条【荣誉激励机制】

[荣誉激励机制]

[立功受奖]

第五十八条【迎接仪式】

[迎接仪式]

[实施部门]

第五十九条【光荣牌】

[悬挂光荣牌]

[定期走访慰问]

第六十条【参加庆典】

[庆典活动]

[庆典着装]

第六十一条【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

[协助开展教育]

[参加学校国防教育]

第六十二条【典型宣传】

[先进事迹]

[宣传形式]

第六十三条【编录地方志】

[地方志]

[编录范围]

第六十四条【烈士纪念设施和军人公墓】

[烈士纪念设施]

[主管部门]

[军人公墓]

第八章 服务管理

第六十五条【服务体系】

[服务体系]

[工作职责]

[场所经费]

第六十六条【服务机构职责】

[加强联系]

[重点工作]

第六十七条【思想政治工作】

[主管部门职责]

[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职责]

第六十八条【保密教育管理】

[保密意识教育]

第六十九条【法律政策宣传】

[宣传内容]

[宣传形式]

第七十条【权益保障】

[权益保障机制]

[依法解决]

[法律援助等服务]

第七十一条【监督检查】

[指导督促]

[监督落实]

[推进问题解决]

第七十二条【工作考核】

[工作责任制]

[考核评价]

[约谈措施]

第七十三条【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

[监督内容]

第七十四条【检举控告】

[检举控告]

[接收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主管部门责任】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其他部门责任】

第七十七条【接收单位责任】

第七十八条【骗取待遇责任】

第七十九条【调整退役待遇】

[调整待遇情形]

[救济推进]

第八十条【法律责任衔接】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武警部队人员适用规定】

第八十二条【文职干部和军队院校学员适用规定】

[文职干部]

[军队院校学员]

第八十三条【参试退役军人及“两参”人员认定】

[参试退役军人]

[“两参”人员认定]

第八十四条【离职休养、军职退休和自主择业】

[离职休养、军职退休]

[自主择业]

第八十五条【实施日期】

实用附录

实用核心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节录)

(2020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节录)

(2021年8月20日)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2001年1月19日)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2011年10月29日)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1日)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11月15日)

展开全部

节选

第五条【保障原则】 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 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理解与适用 [基本要求] 退役军人保障的基本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二是与社会进步相适应。要准确把握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大实际,统筹规划、协调推进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在及时调整、提高保障水平的同时,要防止出台脱离发展实际的文件,保证退役军人保障政策和措施的可行性、可持续性。 [安置原则] 安置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公开。要求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及时以各种方式向退役军人传达关于退役军人安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退役军人的安置条件、安置结果、待遇保障等,让退役军人能够充分了解安置工作有关信息。二是公平。退役军人在安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面前一律平等,在各个工作环节严格落实“阳光安置” 政策,做到合法有据,严禁未按照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等违法行为。三是公正。是指退役军人的安置结果、享有的优惠政策等与服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服役贡献越大,安置后待遇保障越好;同时,兼顾退役军人服役的岗位经历、专长、德才条件和工作需要,尽量做到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努力让每一名退役军人在退役安置工作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待遇确定原则] 退役军人的政治待遇,是国家给予退役军人精神激励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参加党组织生活。军人退出现役后,要继续学习党的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属于党员的,还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参加党组织活动,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二是其他政治待遇。如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重大庆典活动时,可以着退役时的制式军装,佩戴服现役期间和退役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纪念章等徽章;地方人民政府在重大节日等开展走访慰问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将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地方志;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去世后,可以安葬在军人公墓等。 退役军人的生活待遇,主要是指国家根据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给予退役军人相应的物质待遇。 确定退役军人政治、生活等待遇的基本原则是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对不同类别退役军人的保障标准和保障水平,要根据其对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贡献大小而定,将服役的年限、地区、岗位、立功受奖情况等指标因素与退役安置、服务保障相联系,在安置、服务、保障等方面体现出区别、区分出层次。 [特别优待] 国家通过系列制度机制对参战退役军人实行特别优待。本法在退役安置、抚恤优待等各方面对参战退役军人给予重点保障,把参战退役军人作为重点优待对象,明确规定要优先安排工作、提高优待标准,让其既有政治荣誉,又有相应的经济待遇,在“普惠”退役军人的基础上,从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给予参战退役军人“特惠”,充分体现优待政策的公平性和激励性。 第十三条【移交接收】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理解与适用 [移交接收主体] 移交接收主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退役军人安置计划下达后,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区分不同安置方式,及时为其办理各种手续,积极同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接,做好人员、档案、保险关系等的移交工作。二是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相关接收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户口登记工作,认真审查退役军人报到材料,积极办理符合接收条件的退役军人接收手续。 [安置地] 退役军人一般由其原籍或入伍时所在省(区、市) 负责接收安置,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到其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配偶现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对无配偶的退役军官,可以比照军队规定的配偶随军条件到部队驻地安置,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到父母任何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对夫妻双方同为军人的、立功受奖的、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上服役达到一定年限等若干特殊情况的退役军官,在安置地确定上给予一定照顾,适当放宽去向条件。易地安置到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州以及其他严格控制人口规模的特大城市,还应当符合当地落户的相关规定。 条文参见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16条至第21条;《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9条至第12条 第二十八条【伤病残退役军人安置】 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的住房、医疗、康复、护理和生活困难。 理解与适用 [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 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需要军队、地方有关部门、伤病残退役军人及家属合作完成。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有利于军队和地方密切合作,提高接收安置效率,更好维护伤病残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军队有关部门责任] 军队各级有关部门要搞好政策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主动加强与国家机关和地方党委政府的沟通协调,建立稳定长效协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移交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做好伤残等级评定和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工作,按照基本程序和时间节点及时移交伤病残退役军人。 [安置地政府责任] 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的住房、医疗、康复、护理和生活困难,是安置地政府的主要职责。各安置地政府必须坚持以政策规定为依据,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和社会保障资源,营造关心优待伤病残退役军人的良好氛围。 [伤病残退役军人待遇保障]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同时享受住房补贴;分散供养的伤病残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其住房保障按照供养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是医疗、康复、护理保障。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相应医疗待遇。伤病残退役军人中的残疾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优待。三是安置补助。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接收1级至4级残疾和患重症精神病退役军人的优抚医院,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增加床位、医疗设备及房屋维修等支出,确保有关方面积极做好伤病残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优抚医院收治,享受优抚医院提供的医疗、康复、护理等服务:(1)需要常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1级至4级残疾退役军人;(2)在服役期间患严重慢性病的残疾退役军人和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3)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复员退伍军人;(4)短期疗养的优抚对象;(5)主管部门安排收治的其他人员。 条文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65条;《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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