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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重罪办案指引丛书--金融犯罪办案指引

刑事重罪办案指引丛书--金融犯罪办案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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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022690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407
  • 出版时间:2022-05-01
  • 条形码:9787510226908 ; 978-7-5102-2690-8

内容简介

  随着检察工作的发展、司法责任制的落实、内设机构的调整、“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确立,刑事检察队伍的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检察人员的能力素养与新形势下刑事检察工作的需要仍有差距。为加强刑事检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打造“四个铁一般”的刑事检察铁军,*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有关同志组织编写了《刑事犯罪办案指引丛书》。  《刑事犯罪办案指引丛书》突出“专业性、分层次、针对性”,集中解决各专业刑事办案领域中常见、多发、热点、新型犯罪的司法实务问题,立足检察机关批捕、起诉、监督工作一体化需要,兼顾法律职业共同体和学界需求,对重要罪名或类罪名,结合典型案例、法律规定,依据法律、政策、学理,进行深入分析、研讨,提示重点,提炼规则,提供有说服力的解决方案。

目录

**章 金融犯罪概述
**节 金融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犯罪客体
二、客观方面
三、犯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
第二节 金融犯罪办案理念和方法
一、以正确理念对待金融创新活动
二、运用“穿透式”认识方法实质判断行为性质
三、围绕金融犯罪特点构建指控思路和证明体系

第二章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办案指引
**节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概述
一、立法沿革
二、犯罪构成
三、定罪量刑标准
第二节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司法疑难问题
一、银行结算凭证的认定
二、“信用卡”及“空白信用卡”的认定
三、主观目的的认定
第三节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证据指引
一、主要证据
二、证据的审查判断
第四节 相关案例评析

第三章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办案指引
**节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概述
一、立法沿革
二、犯罪构成
三、定罪量刑标准
第二节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司法疑难问题
一、非法持有行为的认定
二、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行为的认定
第三节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证据指引
一、主要证据
二、证据的审查判断
第四节 相关案例评析
……

第四章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办案指引
第五章 信用卡诈骗罪办案指引
第六章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办案指引
第七章 贷款诈骗罪办案指引
第八章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办案指引
第九章 集资诈骗罪办案指引
第十章 欺诈发行证券罪办案指引
第十一章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办案指引
第十二章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办案指引
第十三章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办案指引
第十四章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办案指引
第十五章 洗钱罪办案指引

附录
展开全部

节选

  《刑事犯罪办案指引丛书:金融犯罪办案指引》:  一、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认定  《刑法》第177条之一规范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行为,主要目的在于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上述信息伪造信用卡或者使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交易。为此,《妨害信用卡解释》在刑法规定的基础上,对刑事处罚范围进行了限缩,即窃取、收买、非法提供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需要满足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的前提条件。如相关信用卡信息资料不符合上述条件,则不属于本罪规定的信用卡信息资料。从司法解释的表述来看,以他人名义进行交易应当与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具有相当性。  基于信用卡信息资料用途的不同,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外延有所区别。对于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的,相关信用卡信息资料应当符合非法复制他人信用卡必要的技术要求,否则就谈不上足以伪造,主要包含信用卡磁条、芯片中记载的信息资料,即有关发卡行代码、信用卡账号、密码、校验码等内容的加密电子数据,通常由发卡行在发卡时使用专用设备写入信用卡的磁条或芯片中,作为POS机、ATM机等终端机具识别合法用户的依据。对此,通常需要通过专业技术手段进行鉴定。对于以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为目的的,此种情形主要涉及无卡交易的情形,商业银行规定的无卡交易所需的必要信息资料,便属于此种信息资料,如信用卡账号、密码、校验码等,不需要符合伪造信用卡的技术标准。但是,对于上述信用卡信息资料范围的认定,不需要以伪造或者交易成功为必要。  二、骗取信用卡信息行为的评价  从《刑法修正案(五)》设立本罪的立法目的看,将伪造信用卡和信用卡诈骗行为各环节中的一个环节上升为可以独立评价的犯罪行为,主要是为了解决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行为人与伪造信用卡、信用卡诈骗行为人之间共同犯罪故意查证难度较大,使部分环节的行为人无法受到相应处罚,同时解决因各个犯罪环节表现形式不同而带来的具体适用刑法困难这一问题,以严密涉信用卡犯罪刑事法网。因此,有观点认为,对于“窃取”的理解,不应局限于秘密方法取得,对于采用欺骗手段,持卡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透露有关信息资料的行为,可以解释为窃取。“窃取”和“骗取”在文义上有显著区别,如盗窃罪与诈骗罪,前者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违背了持卡人的意愿,而后者并未违背持卡人的意愿,虽然骗取信用卡信息资料行为与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在社会危害性方面具有相当性,但将“骗取”解释为“窃取”明显超出了“窃取”的文义范围,有类推解释之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信用卡信息资料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中的财产信息,对于非法获取信用卡信息资料等财产信息的行为,虽不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罪,但可以以《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采取强迫、胁迫等手段非法获取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也是如此。  三、罪名辨析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一般分别位于涉信用卡犯罪链条中的*前端和*末端,而伪造信用卡的行为则居于两者之间。故一般情况下,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的行为是典型的手段行为,其目的可能是伪造信用卡并出售或自行使用,在网络支付发展迅速的当下,信用卡信息也可能不经制作实体卡的环节,直接被用于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在这两种情形下,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的行为均是手段行为,而伪造信用卡、信用卡诈骗相对其而言则是目的行为,故应适用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以法定刑较重的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需进一步讨论的是,经持卡人同意收买、非法提供银行卡、U盾、电话卡、身份信息、U盾登录密码、取款密码等物品和信息资料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从形式上来讲,上述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实际上这些信用卡也通常被用于非法支付结算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等违法犯罪活动。  司法实践中,对于购买上述信用卡“套装”的或者向下游人员提供信用卡“套装”的,有的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表面上看并无不妥。但是,对于刑法的解释并不能停留在文义解释层面,必须从立法目的考量文义解释结论的妥当性。从立法原意看,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增设该条文的目的是打击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用于伪造银行卡的行为,是对伪造信用卡预备行为的正犯化处理。基于本人同意收买信用卡信息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与违背他人意愿伪造信用卡或者以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的社会危害性存在程度上的差别,这一立法原意在司法解释中得到了贯彻。一方面,《妨害信用卡解释》将窃取、收买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的,认定为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另一方面,该解释对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规定了较非法持有信用卡罪更低的定罪标准,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伪造的信用卡罪相当,1张即构成此罪。因此,从体系解释的角度,非法持有信用卡行为与经他人同意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的行为具有相当性,在定罪量刑标准等方面应当保持一致性,对于买卖信用卡“套装”的行为,不应以处罚较重的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如果构成非法持有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可以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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