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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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9787302473046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37
- 出版时间:2021-02-01
- 条形码:9787302473046 ; 978-7-302-47304-6
内容简介
《经济法概论(第四版)》立足于高职高专的教学实际,以培养职业能力为核心,以就业为导向,紧紧围绕21世纪高职高专教育新型人才培养目标,秉承“知识的实用性、方法的训练性、教学的趣味性”和“理论讲透、实务足够、案例同步、实训到位”的原则,全面介绍经济法律、法规的知识和技能,注重“学习要点、教学内容、同步案例、习题与实训”四者之间的内在统一。每章*后安排了案例及分析、本章小结、复习思考题,以及实训题,方便学生理解、运用所学知识。 《经济法概论(第四版)》共11章,内容包括:经济法概述、市场准入和竞争法律制度、公平交易与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经济组织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工业产权法律制度、财政税收法律制度、劳动保障法律制度、经济监督法律制度、经济纠纷的仲裁与诉讼。 《经济法概论(第四版)》既可作为高职高专院校经贸管理类学生的教学用书,也可作为职业岗位培训的教材和企业管理人员的自学参考书。
目录
1.1 法的基础知识
1.1.1 法的产生与发展
1.1.2 法的本质与特征
1.1.3 法的形式与结构
1.2 经济法的溯源
1.2.1 经济法的词源
1.2.2 经济立法的溯源
1.2.3 经济法的发展
1.3 经济法的概念与定位
1.3.1 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1.3.2 经济法的定位
1.3.3 经济法的本质
1.4 经济法的特点和基本原则
1.4.1 经济法的特点
1.4.2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4.3 经济法的实施
1.5 经济法律关系
1.5.1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1.5.2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5.3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案例及分析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题
实训题
第2章 市场准入和竞争法律制度
2.1 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2.1.1 市场准入制度概述
2.1.2 一般市场准人制度
2.1.3 特殊市场准人制度
2.2 竞争法律制度
2.2.1 竞争法律制度概述
2.2.2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2.2.3 反垄断法律制度
案例及分析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题
实训题
第3章 公平交易与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3.1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3.1.1 产品质量法概述
3.1.2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3.1.3 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3.1.4 产品质量责任
3.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3.2.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3.2.2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3.2.3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3.2.4 消费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的确定
案例及分析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题
实训题
……
第4章 经济组织法律制度
第5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6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7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第8章 财政税收法律制度
第9章 劳动保障法律制度
第10章 经济监督法律制度
第11章 经济纠纷的仲裁与诉讼
参考文献
节选
《经济法概论(第四版)》: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①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两人以上两百人以下的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②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是本次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核心,公司登记时,无须提交验资报告。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的*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③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④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必须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⑥有公司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①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发起人在确立了设立公司的共同合意,并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后,则开始进行公司的筹建工作,首先由全体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设立方式,公司的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②出资和募股。其出资方式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书面认同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余股份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已做出的批准如发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应予撤销;尚未募集股份的,停止募集;已经募集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还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并签订承销协议。发起人还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③创立大会的召开。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和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缴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做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上述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④公司登记。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股人在创立大会上选举产生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对核准登记的申请单位,应当分别颁发有关证照,及时通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领取证照,并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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