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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6632360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4cm
  • 页数:257页
  • 出版时间:2021-12-01
  • 条形码:9787566323606 ; 978-7-5663-2360-6

内容简介

本书从公平与效率的角度出发, 在立法、执法与司法三个层面上全面阐述了环境法目标、环境标准制定、环境侵权责任准则、环境管制、环境法律体制、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经济学原理与标准等进行了深入剖析, 为环境法与经济学的广泛深入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学术基础, 对建立更加严密的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具有较高参考价值。虽然环境法研究日益国际化, 但多数研究仍然主要探讨环境问题的法律方面, 尚缺乏深入的经济分析。本书试图填补这一空白, 通过重点研究环境法与经济学, 把传统的法与经济学同环境经济学结合起来。另外, 本书也试图把比较环境法和国际环境法结合起来, 说明各种经济问题对法律实践的重要性。

目录

第1章 污染与效率
1.1 污染外部性
1.1.1 企业和国家的外部效应
1.1.2 环境法的目标
1.1.3 非法律工具的作用
1.2 科斯定理
1.2.1 损害的相互性
1.2.2 冲突的产权:一个实例
1.2.3 科斯定理的若干局限
1.2.4 科斯定理的应用价值
1.2.5 国家间的科斯式谈判
1.3 妨害行为
1.4 首用原则
1.4.1 经济原理
1.4.2 实例
1.4.3 经济分析

第2章 环境污染定价与环境标准制定
2.1 成本-收益分析对环境政策的重要性
2.1.1 经济原理
2.1.2 环境法与政策中的成本-收益分析
2.2 环境标准制定
2.2.1 环境标准的法律和经济含义
2.2.2 目标标准和排放标准的联合运用
2.2.3 规程标准
2.2.4 成本-收益分析与标准制定的法律原则
2.2.5 排放标准、目标标准和成本-收益分析
2.2.6 *优具体性、排放标准和*佳可用技术
2.3 经济工具
2.3.1 工具选择
2.3.2 可交易许可
2.3.3 环境税

第3章 责任准则
3.1 侵权法的经济原理
3.1.1 侵权法的目标
3.1.2 单方情形
3.1.3 双方情形
3.1.4 活动水平
3.2 控制环境损害的过失与严格责任
3.2.1 经济标准
3.2.2 若干修正
3.2.3 环境法中的严格责任
3.2.4 运用的经济检验
3.3 因果关系
3.3.1 因果关系的经济理论
3.3.2 环境法中的因果不确定性
3.3.3 运用的经济检验
3.4 财务限额
3.4.1 限额的经济分析
3.4.2 限额的法律分析
3.4.3 契约限制
3.4.4 运用的经济检验
3.5 责任限方
3.5.1 责任限方的经济分析
3.5.2 法律分析
3.5.3 运用的经济检验
3.6 潜伏期、追溯责任和开发风险
3.6.1 重要性
3.6.2 经济分析
3.6.3 环境法中的追溯责任
3.6.4 运用的经济检验
……

第4章 安全管制
第5章 环境罪
第6章 环境损害赔偿
第7章 环境联邦主义
第8章 环境法和环境经济学的基本原则
第9章 环境法在发展中国家的作用

致谢
缩略语表
中英文词汇对照表
参考文献
附录 欧盟条约中环境与可持续发展条款的演变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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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环境法与经济学》:  6.8.3 破产问题  其实,采用强制责任保险的另外一个理由是律师们常用的论点,即破产论。该论点是说,损害的程度常常超过加害人的个人财富,从而产生对受害人赔偿不足的问题,所以,律师们会以保障对受害人的有效赔偿为由推行强制保险。显然,在环境责任保险中,这种更加强调分配的论点也可起一定作用。如果一个加害人事实上不受判决影响(judgement proof,即因财产不足,无力支付判决的赔偿,判决无法执行,使判决成为“一纸空文”——译者注),从而,例如一个污染点成为“孤儿”,污染损失就要由社会承担。  但是,也有可能提出一个经济理由,即破产会导致威慑不足问题,而责任保险可以对此进行补救。其实,经济文献中广泛探讨了这个所谓的“一纸空文”的问题。如果预期损害在很大程度上超过加害人的资产,加害人就只有购买在数量上等于其自有财产的责任保险的动机,那么,破产就可导致威慑不足问题。的确,在责任诉讼中,他只暴露于失去其自有财产的风险。因此,“一纸空文”问题可导致投保不足,从而导致威慑不足。  乔斯特(Jost)正确地指出了这样的事实,在这些破产情形中,强制保险可产生*优结果。与损失程度超过加害人资产的破产情形相比,通过规定购买在数量上等于预期损失的保险覆盖的义务,可以取得更好的结果。在破产情况下,加害人确实只会考虑充其量失去其自有资产的风险,并相应地确定其谨慎程度。在有投保义务时,加害人暴露于完全责任,保险人显然有动机控制投保人的行为。运用传统工具控制道德风险,保险人可以确保加害人采取必要的谨慎,避免发生损失重大的意外事故。所以,乔斯特和斯库格(Skogh)认为,假定道德风险问题得到充分纠正,与有“一纸空文”问题时相比,强制保险可以产生更好的结果,这或许是为什么采用了交通责任强制保险的解释之一。与其可能造成的事故程度相比,由于没有多少钱可以失去,未投保和无力偿债的司机们也就没有多少动机来避免事故。保险人能更好地控制这一风险,以不予保险相威胁,迫使加害人小心行动。于是,在有义务投保的情况下,保险人成为有关活动的许可人。  实际上,以上这个经济论点说明,破产可导致潜在的责任方把损害外部化:他们从事的活动可造成在很大程度上超过其资产的损害。没有财务保障,这些成本就会丢给社会,从而被外部化,而不是被内部化。如果保险人能够控制投保人的行为,就可以实现这种内部化。我们在前面讨论风险细分如何应用于环境责任保险时已经证明,保险人可以规定适当的保单条件和充分的保险金。这说明,如果能够充分地纠正道德风险问题,与有破产问题但没有责任保险的情形相比,保险甚至导致较高的威慑。  当然,保险提供者可以要求一个覆盖条件,即企业要达到规定的预防措施投资水平。如果保险提供者要求这样一种充分的保险细分,《环境责任白皮书》技术附录-2正确地认为,与没有可用保险的情况相比,保险的可用性实际上可导致更多的预防。所以,既然保费的定价方式反映了投保方造成的责任风险,保险就会导致一种情形,即潜在的责任方被迫内部化其责任的成本。在破产情况下,保险的这种潜在收益在《环境责任白皮书》中也得到认可:保险可用性降低公司的风险暴露,从而减弱其规避责任的动机。另外,保险人会要求被保险人采取预防措施和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  当然,这个支持强制保险的论点依赖于若干假设和条件,下面将更加详细地讨论。显然,条件之一是,只有在道德风险可被充分控制,保险人也有适当动机这样做时,这个论点才是有效的。另一个条件是,保险市场应当是竞争性的。但是,我们可以注意到,实际上,不管是从法律观点,还是从经济观点来看,由于既可导致威慑不足,又可导致赔偿不充分,加害人的破产可能性是一个问题。由于强制保险可以对受害人提供充分赔偿,并且,如果某些条件满足,还可消除威慑不足的风险,所以,强制保险可以解决这两个问题。  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人们会提出这样的疑问,即强制责任保险是不是纠正破产问题的*佳工具。的确,有若干个替代选择,能够以较低成本纠正破产问题。**个明显的选择是采用(强制的?)**方保险,而不是第三方责任保险;另一种值得考虑的选择是设立赔偿基金。在本章的*后一节,我们将考察这些替代选择。  总之,可以认为,在理论上,强制责任保险可能是纠正破产问题的一个充分手段。但是,应当同样地考察是否有其他赔偿机制,能够以较低成本解决这一问题。  ……

作者简介

  迈克尔 G.福尔(Michael G.Faure),法学博士,现任荷兰鹿特丹伊拉斯谟大学法学院教授,马斯特里赫特大学跨国法律研究所(METRO)教授、学术主管,皇家科学院(KNAW)院士,2009年被山东大学聘为研究生合作导师,2011年被教育部海外名师项目特聘为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科特聘专家。    丁言强,经济学博士,现任山东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作为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访问学者、欧盟MESPOM项目学者,多次访问瑞典隆德大学国际工业环境经济学院,曾任美国波特兰州立大学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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