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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研究(第十辑)(2020—2022年) (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王利明法学研究系列)

民商法研究(第十辑)(2020—2022年) (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王利明法学研究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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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30030548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800
  • 出版时间:2022-07-01
  • 条形码:9787300305486 ; 978-7-300-30548-6

内容简介

《民商法研究》系列十卷本是王利明教授的独著文集,收录了王利明教授公开发表以及未公开发表的民商法领域的研究性论文,该系列前八集曾由法律出版社在2000年-2015年间连续出版,在民商法研究领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力,并被评为“十三五”国家重点规划出版项目。本次出版由王利明教授重新整理,对原出版物中内容、注释、体系进行调整、核实,并依据近年来民商法的研究与发展对原书观点进行再思考,增加新的研究成果并结集成十卷本。全部内容涉及民法总则、人格权、物权、债权、婚姻家庭、商事法律研究、司法改革、法制建设等多方面的研究成果,内容丰富全面,具有时代气息。该套丛书遵循民商法制度发展历史,以出版时间为序,本书为该套丛书的第10辑,内容包括民法典编纂、民法总则、人格权制度、物权制度、债与合同法制度、侵权责任制度、民法学研究与教育等。

目录


目录

**编 民法典编纂

体系创新:中国民法典的特色与贡献
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
《民法典》的体系化功能及其实现
论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的现实路径
正确适用民法典应处理好三种关系
《民法典》的颁布对我国民法研究与教育的影响
论民法典的民本性
彰显时代性:中国民法典的鲜明特色

第二编 民法总则

论民事权益位阶
——以《民法典》为中心
一部及时配合《民法典》实施的重要司法解释
——评《*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
若干规定》
论民法典代理制度中的授权行为
论民法典时代的法律解释
民法典中参照适用条款的适用

第三编 人格权制度

人格尊严:《民法典》人格权编的首要价值
《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亮点与创新
《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立法亮点、特色与适用
《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动态系统论的采纳与运用
和而不同: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的规则界分和适用
论侵害人格权禁令的适用
《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对性骚扰的规制条款的解读
论《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的适用关系
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亮点、特色与适用

第四编 物权制度

《民法典》抵押物转让规则新解
——兼评《民法典》第406条
担保制度的现代化:对《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的评析
担保物权制度的现代化与我国《民法典》的亮点
登记的担保权顺位规则
——以《民法典》第414条分析为中心
论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
价金超级优先权探疑
——以《民法典》第416条为中心

第五编 债与合同制度

《民法典》合同编的中国特色
论“存疑推定为保证”
——以债务加入与保证的区分为中心
我国《民法典》保证合同新规则释评及适用要旨
具有国际化视野的《民法典》合同编立法
论第三人代为履行
——以《民法典》第524条为中心

第六编侵权责任制度

《民法典》中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亮点
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损害赔偿制度的亮点
——以损害赔偿为中心的侵权责任形式

第七编 其他

论法学学科的发展规律和发展前景
构建《民法典》时代的民法学体系
——从“照着讲”到“接着讲”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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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一)以七编制为统领将民商事单行法纳入民法学研究范围在单行法时代,法出多门,规则分散,始终缺乏统一的基础性法律将民商事法律统合起来。《民法典》颁布后,其作为基础性法律,统帅各部单行法,从而形成了完整的体系。我国虽然一直在立法中采用民商合一原则,但在《民法典》颁行前,此种立法理念并没有真正得到落实,《民法典》的颁布使民商合一从理论转化为现实。一方面,我国《民法典》的颁行不仅构建了按照一定的规范、制度的逻辑体系所形成的形式体系,而且形成了具有内在逻辑性的民事体系。梅利曼指出,“民法典‘科学化’的程度,决定着在实体法、一般法理以及关于民法总则或一般原理课程中所使用的概念和原则统一的程度”。[ [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第2版),顾培东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3页。]因此,未来也应当以《民法典》为基础构建我国的民法学理论体系。另一方面,为了充分发挥《民法典》的体系效应,紧密围绕其构建民法学体系,我国民法学研究也应当以该体系为基础以七编制为基础,将整个民商事单行法纳入研究范围。例如,《个人信息保护法》虽然是一部单行法,但其中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也是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统帅下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体系的组成部分,其解释与适用也应当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的指导下全面展开。对于此类单行法而言,也必须将其作为民法学研究的重要对象,才能保持民法学研究的整体性和体系性。(二)以七编制构建民法学的内部体系**,以《民法典》合同编为基础构建完整的合同法体系。《德国民法典》虽然构建了完整的债法体系,但合同法规范分散于总则编和债法总则编,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欧洲合同法原则》等国际公约和示范法的经验表明,现代合同法的发展越来越呈现合同法总则体系的完整性,以促进交易规则的统一及适用。我国《民法典》虽然借鉴了德国法的物债二分体系,但又没有采纳独立的债法体系,而以合同编通则发挥债法总则功能,这既保持了合同法体系的完整性,又能够使债法继续发挥作用。但是,国内现有的一些教材仍然以债法而非合同法展开研究,这显然不符合我国《民法典》体系。以合同编通则代替债法总则之后,合同编的研究范式应当更多注重合同法自身的特殊性及其体系的完整性。在判断合同法规则能否适用于合同之外的债的关系时,既要考虑法律的规定,也要考虑适用对象的特殊性,而不能认定合同法规则当然适用于其他债的关系。例如,合同编所规定的抵销规则既可以适用于合同之债,也可以适用于其他债的关系,如侵权之债,但在将抵销规则适用于侵权之债时也应当考虑侵权之债的特殊之处,如在侵权损害赔偿涉及对人身损害的救济时,为了实现对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及时救济,不应当允许受害人所享有的债权作为被动债权抵销。第二,以《民法典》人格权编为基础构建完整的人格权法体系。在《德国民法典》中,有关人格权的条文仅寥寥数条,显然不能彰显对人的充分保护。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不仅充分彰显了人文关怀价值,而且与现代生物技术、大数据、互联网等高科技的发展相适应,还体现了未来民法的发展方向。然而,在人格权独立成编后,人格权法的研究有待加强。例如,有的教科书仍然将人格权放在总则编或者侵权责任编中阐述,并未按照《民法典》体系全面展开,对人格权法体系的构建仍不充分。为适应《民法典》专门设置人格权编的要求,在未来的民法学中,人格权编应当单独作为一个部分展开。人格权不仅是民法学研究的新的增长点,也应当是民法学研究的重心所在。一方面,应当按照《民法典》关于人格权总分结构的规定,全面深化对人格权的研究,构建完整的、具有逻辑性的人格权法体系。另一方面,考虑到《民法典》已经从正面对人格权进行确权,因此不应当仅将其视为侵权法的保护对象,更应当从权利层面研究人格权问题,尤其是对各类新型人格权益而言,更应当着重研究其权益属性和内容。在德国法中,人格权主要是侵权法的保护对象,例如,一般人格权通常被认为是侵权法的附属产品,是解释《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中“其他权利”的产物。[ Vgl. Zech, Information als Schutzgegenstand, S. 94, 230 ff.]但在我国民法中,人格权并非仅仅通过侵权责任法的确权而得以确认,该制度也并非附属于侵权责任法而存在,而是作为保障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重要民事权益,具有自身体系和价值。此外,还应当注重人格权请求权以及其特殊的表现形式,如更正、删除等请求权的行使并不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为前提,这些保护方式是互联网时代人格权的有效保护机制。第三,以《民法典》为基准构建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体系。《德国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和继承规则的规定是以西方的历史经验为基础,而我国《民法典》从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文化中吸取经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强调本土性和实践性。例如,关于遗产酌给请求权和法定继承顺位等规定都是从我国的文化和本土实践中产生出来的。我们在研究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的内容体系时,也应当以《民法典》为基准,注重其本土性和实践性。同时,应注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与其他各编的密切联系,可以说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与总则编以及分则其他各编之间均具有逻辑关系,形成了完整统一的体系。[ 参见夏吟兰:《婚姻家庭编的创新和发展》,载《中国法学》2020年第4期,第67-69页。]例如,依据《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再如,婚姻家庭编虽规定了探望权,但在探望权遭受侵害时,权利人如何主张救济,婚姻家庭编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而依据《民法典》第1001条,保护人格权的相关规定可以参照适用于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益的保护,据此,人格权的保护规则也可以适用于探望权的保护。因此,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入典后,应采取体系观法、体系释法、体系用法的方法,准确理解并适用这些法律。第四,顺应侵权责任独立成编,构建完整的侵权责任法体系。较之《德国民法典》将侵权规则置于债法分则中的做法,我国《民法典》将侵权责任独立成编,适应了当代社会对权利救济的迫切需要,回应了风险社会的要求,体现了损害预防和损害救济并重的立法理念,同时,侵权责任编规定了多元化的归责原则,也充分体现了对受害人的全面救济。因此,较之德国债法,我国独立成编的侵权责任法更为适应实践和时代的要求。但在侵权责任独立成编后,有的教材仍然将侵权责任放在债法中阐述,这显然不符合我国《民法典》体系。我国民法学不能仅以德国债法范式观察、解释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体系,主要理由在于以下四个方面。其一,德国债法主要是任意法,[ Vgl. MüKoBGB/Wagner, 8. Aufl., 2020, Vor BGB § 823 Rn. 91.]而我国侵权责任法则主要是强行法。其二,德国债法主要是救济法,[ Vgl. BeckOK BGB/Förster, 61. Ed. 1.2.2022, BGB § 823 Rn. 7.]而我国侵权责任法不仅强调对损害的救济,而且注重对损害的预防。即不仅“向后看”,还要“向前看”。其三,德国债法主要以损害赔偿为中心对受害人提供救济,[ Vgl. Jauernig/Teichmann, 18. Aufl., 2021, Vorbemerkungen zum BGB § 823 Rn. 1; Fuchs/Pauker/Baumgärtner, Delikts- und Schadensersatzrecht, 9. Aufl., 2017, Springer, S. 371 f.]而我国侵权责任法虽然也注重损害赔偿,但在救济方式上也采取损害赔偿、保险责任、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多种救济方式,对不幸的受害人提供救济。其四,德国债法主要是以财产为内容的财产法,保护的重要对象是财产权,而我国侵权责任法不仅注重对财产的保护,更注重对人的保护。

作者简介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首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特聘教授,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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