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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与合理:清末暂行内阁研究

“违法”与合理:清末暂行内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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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100212847
  • 装帧:7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441
  • 出版时间:2022-09-01
  • 条形码:9787100212847 ; 978-7-100-21284-7

本书特色

本书破除了学界对暂行内阁的既定认识,作者没有受以往思维定式的束缚,没有简单地依据革命或进步史观来对清末的暂行内阁作价值评判,而是将其放在当时的复杂历史情境中,论述一个危机四伏、行将没落的王朝为挽救朝运所做的自我改良和自我拯救。作者结合历史背景,在指出暂行内阁先天的弊端和局限性的同时,强调暂行内阁是当时现实中的合理过渡,肯定其因应时代呼声(虽然这种响应是*低程度的响应),对中国政治、法制进程推动的一面,肯定其施政时在诸多方面的作为。作者力图通过对历史情境、事实的还原、辨析和理解来还暂行内阁以应有的历史地位。这无疑有助于丰富我们对历史的认识和了解。

内容简介

清末立宪改革是中国从传统政治向现代政治过渡迈出的重要一步,而在这其中,暂行内阁扮演了一个重要角色。《清末暂行内阁研究》运用大量材料,对清末暂行内阁的历史背景、筹备、建立、运行及过渡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考察,对内阁部门设置、人员构成、朝野围绕内阁设置所发生的各种博弈、不同人物在其中起的作用也进行了详细梳理,对暂行内阁的作为、效果和社会影响也进行了客观评述。本书稿还将暂行内阁放在更广阔的历史时空中,比较其与英国和日本政治转型时期的立宪改革中内阁的异同。

目录

前言

绪论
一、选题缘起与研究思路
二、研究现状及几点思考
三、几个概念的界定
四、本书主旨及研究路径
五、资料的运用及文章的创新与不足

**章 “舆论既盛”:清末政体改革的必然
**节 传统政治体制的渊源及其弊端
一、传统政制的流变
二、传统政制韵流弊
第二节 宪制理论在中国的传播
一、议院思想在中国的扩散及其歧义
二、宪法常识在中国的宣传及其争议
三、朝野倡导及渐变式变革主张
第三节 中外形势变化对清末政体改革的冲击
一、国际形势对政体改革的影响
二、革命党地方暴动对立宪的推动
三、朝野的政体选择之争
小结:“舆论既盛,朝议亦不能不与为转移

第二章 “改革尝试”:清廷宪制变革的筹备与朝野之博弈
**节 新的中央与地方行政机构的筹建及冲突
一、行政、议事机构的改建
二、中央与地方的冲突
第二节 政党与责任内阁
一、政党观念的传人及宣传
二、官绅筹建政党的活动
三、政党与责任内阁辩证关系的认识
四、责任内阁的选择之争
第三节 朝野围绕预备立宪时限的博弈及相关反应
一、朝野围绕预备立宪时限的博弈
二、朝野对九年预备立宪的反应
第四节 财政束缚下预备立宪的先后缓急之争
一、捉襟见肘的财政束缚宪制的推行
二、浩繁的宪制费用牵制宪制步伐
三、言官减轻财政负担之强音
四、清廷对宪制先后缓急的筹画
小结:先后缓急事宜的博弈推动了宪制改革

第三章 摸着石头过河:责任内阁的“提前颁布试办”
**节 责任内阁的“筹画试行”
一、丙午阁制的酝酿
二、丙午阁制的流产
三、流产后朝野力争续办责任内阁
第二节 续办中筹设过渡内阁的原因及其连锁问题
一、速设过渡内阁的原因
二、速办过渡内阁过程中朝野的博弈
第三节 暂行阁制的拟订
一、拟订暂行阁制的原因
二、各省督抚、枢臣围绕阁制草案的纷争
三、皇族内部之间的分歧
四、颁布阁制迟缓的原因
小结:责任内阁的“筹画试行”
……

第四章 “究应谁属”:内阁总协理大臣的遴选及朝野之反应
第五章 唇枪舌剑:暂行内阁“试办”中的博弈
第六章 运行实况:暂行内阁的自身建设及其运作
第七章 暂行内阁的影响和向“完全责任内阁”的过渡
第八章 暂行内阁过渡性的表现及其特征
第九章 暂行内阁的问题与成效

结束语:“违法”与合理的双重性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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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违法”与合理:清末暂行内阁研究》:四、责任内阁的选择之争按照欧美日责任内阁组织方法和负责对象不同,责任内阁可分为英国为代表的政党内阁和日本为代表的帝国内阁。其中,政党内阁是资本主义政治、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其负责的对象为议会,组织内阁“必用议会多数之党”,以英、法、奥、意诸国为代表。而帝国内阁则对皇帝负责,组织内阁之权“操于君主”,如日本、德国内阁制。其中,李家驹通过对日本内阁制的详细考察,主张清廷宜仿行日本内阁制。李家驹认为在日本,凡是法律、政治“皆所独当。责问弹劾,实职其咎,议不及君”,日本内阁总理大臣在权限方面,有操纵议会之权,“本国家之主旨,以审各部政务轻重缓急而经营之,不受议会束缚,且可操纵议会”。此外,李家驹还指出,日本无论大小政务“必以有责任之官吏主之”,而各部有正副之设,因而每部“主任必归一人。否则相互牵制推诿”。根据政党内阁的主要功能有别,又可将其分为三类。其一,政党节制内阁。其二,政党组织内阁。其三,政党监督内阁。其中,政党节制内阁以法国和瑞士为代表,无论是立法,还是行政,均根据政党中多数成员的意向为取舍,而内阁则“仅居于委托奉行之地位”。而政党组织内阁则以英国和西班牙为代表,此类国家君主只具有虚位,其一切政权均掌控于内阁总理大臣之手。此外,政党监察内阁以日本和葡萄牙为代表,其君主揽握实权,不仅享有任免官吏的特权,而且还拥有统治内阁与议会的权力,政党与内阁负责纠正君主偏误,均作为君主的耳目。在以上三种政党内阁制中,自然以英国的体制*为理想。在清末,主张英国政党内阁制的代表为梁启超。即使民国成立后,梁启超仍主张实行内阁制,他不仅宣称“我国非采政党内阁制,无以善治”,而且还结合国内实情及国外宪制发展历程,对采取共和政体进行了充分的分析论证,认为实现共和政体的关键在于国民享有真正的权利,然而中国国民尚无共和之习惯,在政治革命尚未完成之前,“为政在人,无论何种政体,皆以国民意力构造之而已。我国果适于共和与否,此非天之所能限我,而惟在我之自求”。因此,梁启超认为直接从专制政体一跃而为共和政体,实乃不合国情。有鉴于此,梁启超宣称中国应采取英国式的政党内阁。梁启超指出,“内阁诚有无上之权,而其权实受诸国民”,只有这种政党内阁享有无上之权才会由多数人掌控,“故政党内阁者,民权之极轨也”。同时,梁启超还强调,政党内阁的优点在于两党制互相制衡,“两党各标一反对之政见,而各自谓国利民福”,互相竞争。同时,梁启超还认为政党内阁的建立必须有四大共同信条。**,内阁不仅须以政见相同之人组织,而且其阁员必须同出一党。第二,政府的提议案在国会未通过时,以及在国会弹劾政府或政府不被信任之时,或须解散国会,或内阁辞职,两者必居其一。第三,禁用武力,使人人自由发表意见和审择表决,*终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议案。第四,选举须真实可靠,然后才有民意,达到真正共和之目的,而这关键又在于“政党能健全发达与否”。可见,梁启超从中国的实情出发否定了共和政体,主张仿行英国的政党内阁制。实际上,无论何种政体,它必然是当时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综合的结果,而非绝对的完美无缺。其中,在内阁首脑的任选方面,既有英国的议会选举产生,又有日本君主任命的方式,甚至革命党人倡导的美国民主共和制,总统在这方面也有极大权力。因此,驻美公使张荫棠获知内阁总理大臣有“廷推会选”的方式之后,根据自己对总统制有限的理解,奏称“任命内阁总理大臣之职,非独立宪之国此权悉属君主,即共和之国此权亦属于总统”。同时,为防止古代朋党营私舞弊现象的出现,张荫棠反对公开推选,认为内阁总理大臣的任选“必要简在帝心,出自朝命”。此外,英国政党内阁制是1215年《自由大宪章》以来,英国社会政治、经济长期发展的产物,是“基之于渐进”所致,而且其民族有着锐于进取的独立品质,这些都是英国“政制之天然趋势”,因而英国政制并不适合清末的中国国情。……

作者简介

熊元彬,湘潭大学历史系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华中师范大学近代史研究所博士毕业。湖南省优秀青年骨干教师、韶峰学者学术骨干。先后主持国家社科基金、省社科重大项目等,同时参与有关近代手工业的两项国家社科重大项目,发表论文40篇,其中CSSCI(含扩展版)核心论文30篇,多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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