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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法(第四版)(王利明法学教科书)

人格权法(第四版)(王利明法学教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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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300309293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484
  • 出版时间:2022-09-01
  • 条形码:9787300309293 ; 978-7-300-30929-3

内容简介

本书密切结合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立法规定和立法精神、《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人格权领域的司法实践,对人格权进行了系统的分析讲解。全书分为两编,**编为人格权法总论,对人格权法和人格权的一般理论和法律规定等做了介绍;第二编为具体人格权,对十一种具体的人格权进行了讲解分析。

目录

目录

**编 人格权总论

**章 人格权概论
**节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人格权的法定性和开放性
第三节人格权的法律关系
第四节人格权的分类
第五节人格权与人权
第六节人格权与相关民事权利

第二章 人格权法概述
**节人格权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人格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三节人格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人格权法的渊源
第五节人格权法的功能
第六节人格权法的历史发展
第七节人格权法的体系

第三章 一般人格权
**节一般人格权概述
第二节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第三节一般人格权的适用

第四章 特殊人格利益的保护
**节胎儿人格利益
第二节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第三节英烈人格利益

第五章 人格利益的许可使用
**节人格利益许可使用概述
第二节可许可使用的人格利益的范围
第三节擅自使用他人人格利益的责任

第六章 人格权的行使和限制
**节人格权的行使
第二节人格权的限制
第三节人格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

第七章 人格权的保护
**节人格权保护概述
第二节人格权请求权
第三节侵害人格权的禁令制度
第四节动态系统论在人格权侵权中的运用

第八章 侵害人格权的责任
**节侵害人格权的责任概述
第二节财产损害赔偿
第三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编 具体人格权

第九章 生命权
**节生命权概述
第二节生命权与其他人格权
第三节生命权的内容
第四节侵害生命权的民事责任

第十章 身体权
**节身体权概述
第二节身体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节身体权的内容
第四节身体完整权
第五节行动自由权
第六节性骚扰的法律规制
第七节侵害身体权的民事责任

第十一章 健康权
**节健康权概述
第二节健康权的内容
第三节健康权与生命权、身体权
第四节侵害健康权的民事责任

第十二章 姓名权
**节姓名权概述
第二节姓名权与其他相关权利的关系
第三节姓名权的内容
第四节姓名权的行使
第五节侵害姓名权的民事责任
第六节姓名权的扩张保护

第十三章 名称权
**节名称权概述
第二节名称权的内容
第三节名称权与相关权利
第四节名称权的法律保护

第十四章 肖像权
**节肖像权概述
第二节肖像权的内容
第三节肖像权与其他权利
第四节肖像权的扩张保护
第五节肖像的许可使用
第六节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第七节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

第十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节名誉权概述
第二节名誉权的内容
第三节名誉权与相关权利
第四节侵害名誉权的认定
第五节文艺作品侵害名誉权
第六节侵害信用的名誉权侵权
第七节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
第八节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第九节荣誉权

第十六章 隐私权
**节隐私和隐私权概述
第二节隐私权与其他相关人格权
第三节隐私权的内容
第四节隐私权的限制
第五节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

第十七章 个人信息保护
**节个人信息概述
第二节个人信息与隐私权
第三节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
第四节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
第五节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第六节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义务
第七节敏感个人信息
第八节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

主要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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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行动自由权是指自然人的人身免受非法限制、强制、拘禁、拘束、干涉或妨碍等限制, 依法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从事各种活动,并禁止他人非法搜身等权利。在我国《民法典》中,行动自由权有双重含义:一是一般人格权的内容。《民法典》第990条第2款规定:“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从该条规定来看,一般人格权也包含了人身自由的内涵。二是身体权的内容。《民法典》第1003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因此,行动自由也是身体权的重要内容。在该条确认了行动自由权之后,《民法典》第1011条规定:“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明确了行动自由权的内容包括依法自由从事各种活动,并禁止他人非法搜身的权利。行动自由权不仅是身体权的组成部分,也是人身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人身自由是我国宪法法律确认的依法不受非法强制和干预的自由。它以一定的人身活动自由为客体。《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这就确立了保护人身自由的宪法原则,形成了公民所享有的宪法基本权利。宪法规范为公民的人身自由能够对抗国家机关的侵害提供了规范依据,这一原则必然要通过公法规范予以具体化。例如,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修改进一步规定了不得自证其罪的规则以及逮捕的具体规则,这些都是以宪法规范作为基础的。基于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确定功能,保护人身自由应成为法律所应保护的客观价值,所有包括私法在内的法律都应对人身自由予以保护,由于宪法调整公民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宪法规范难以直接适用于私主体的法律关系之中,对人身自由的侵犯就必须通过民法予以实现。因此,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在第990条中,将人身自由作为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同时在《民法典》第1003条关于身体权的规定中,将行动自由作为身体权的重要内容,从而强化了对人身自由的保护。《民法典》人格权编将行动自由规定为个人所享有的人格利益,有利于划定行动自由保护的范围和保护方式,强化了对行动自由的保护。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011条,行动自由权主要是指个人行动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非法搜身。行动自由权是自然人依法对其行动自由的利益所享有的排除他人侵犯的民事权利,也是个人所享有的基本人权。人权就其核心内容而言,主要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而行动自由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者简介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首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特聘教授,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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