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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通义(精)/民法典研究丛书

家事法通义(精)/民法典研究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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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100191487
  • 装帧:7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587
  • 出版时间:2022-09-01
  • 条形码:9787100191487 ; 978-7-100-19148-7

内容简介

家事法为亲属法(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的统称。《家事法通义》包括绪论和本论两部分。绪论阐述家事法的概念和特点、家事法的功能、家事法与民法其他部分的关系、我国家事法的发展。本论分为上下两卷(上卷为婚姻家庭法,下卷为继承法),分别以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的立法体例为线索,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的章节,根据亲属法(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的理论体系、制度原理以及立法资料、研究成果、司法实务,以法解释学的方法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的条文逐条阐释,以适应学习、宣传、研究、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的需求。

目录

绪论
一、家事法的概念和特点
二、家事法的功能
三、家事法与民法其他部分的关系
四、我国家事法的发展

本论
上卷 婚姻家庭法《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
**章 一般规定
一、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和性质
(一)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二)婚姻家庭法的性质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婚姻家庭原则
(二)婚姻自由原则
(三)一夫一妻原则
(四)男女平等原则
(五)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原则
三、禁止实施的违反基本原则的行为
(一)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行为
(二)违反一夫一妻原则的行为
(三)违反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原则的行为
四、夫妻、家庭成员间的共同责任
五、收养的基本准则
六、亲属
(一)亲属的概念和特征
(二)亲属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
(三)亲属的种类
(四)法律调整的亲属范围
(五)亲系和亲等
(六)近亲属的范围
(七)家与家庭成员
第二章 结婚
……
下卷 继承法《民法典》第六编继承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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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家事法通义/民法典研究丛书》:  其四,家事法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家事法是调整家庭成员及亲属间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而家庭关系、亲属关系原本就是一种伦理关系。伦理,即“人伦之理”。所谓人伦主要就是指家庭、家族成员之间的血缘、辈分、亲疏、位次关系或顺序。古语有“伦类以为理”之说,讲的就是一旦有人伦关系就有自然的且必然的伦序之理。因此,调整亲属关系的家事法必然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家事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发生在家庭、家族成员之间的具有深厚亲情因素的社会关系,这些关系的结构需要依靠伦理维系,因此,家事法有关当事人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只能维护家庭伦理而不能违反家庭伦理,反映和维护家庭伦理是社会对家事法的必然要求。而家庭成员之间的伦理性是不同于社会成员之间的伦理性的,“一般社会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更多地体现为意思自治,只要这种意思自治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利益即可。但对于家庭成员之间,除了遵守作为社会成员之间的要求和规定之外,还对于家庭成员之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能仅仅停留在个体的尊严和感受之上,还要表现在对个体之上家庭整体性的尊重和保全,甚至需要为了家庭整体性利益而需要压抑或一定程度上牺牲个人利益。”  其五,家事法具有本土性。一个的国家的家庭结构、亲属关系,因受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宗教、习俗的制约和影响,必定具有自己独特的特点,家事法当然也要反映这些特点。因此,虽然各国的家事法有一些法律规范具有相似性,相互也具有一定的可借鉴性,但不具有同一性。一国的家事法难以移植他国的家事法。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说,家事法具有本土性,决定于本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反映和体现本国的优良传统和习俗。  其六,家事法规范具有强行性。因为家事法调整亲属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维护家庭伦理,而亲属的身份、位序等是不可以任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引发亲属关系变动的法律行为也不能是可由当事人任意实施的,而亲属间的财产关系又是维护正常亲属身份关系的物质基础,因此,家事法中有关亲属的范围、亲属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亲属间的身份权利义务、亲属间财产流动的规则等规定,都具有强行性,不能任由当事人选择适用。当然,家事法中也有一些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愿地决定是否实施变动身份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行为。但当事人一经决定实施身份法律行为,就须依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之。例如,当事人可以决定是否结婚,但一经决定结婚,就须依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结婚;再如,当事人可以决定是否设立遗嘱对其财产为死后处分,但一经决定设立遗嘱,就须依法律规定的遗嘱要件为之,否则不能发生预期的设立遗嘱的法律效果。  其七,家事法具有团体性。家事法是调整家庭成员、亲属之间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而家庭具有一定的团体性,因此,家事法必须体现和反映这种团体性。尽管在现代社会,民事立法已经从“团体本位”转向“个人本位”,但在家事法领域,法律仍必须维持“家庭”这一团体或整体性利益。在我国,“家”不仅是一个自然人成长的处所,也是每个自然人亲情的精神寄托所在。“常回家看看”的观念和每年春运时为回家一票难求的现象,反映出“家”在人们心中的地位。因此,维护家的团体性,也就成为家事法的一个特征。  其八,家事法规范具有利他性。家事法规定家庭成员、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民事权利一般是体现权利人个人利益的,而家庭成员、亲属间的权利并不仅仅是着眼于自己的利益,而是要着眼于他人的利益。家庭中的每个人在考虑个人利益之时还须考虑家庭这一共同体内的其他成员的利益,也正因为如此,亲属间的权利也就被称为义务性权利,体现出家事法规范的利他性。  ……

作者简介

  郭明瑞,1947年9月出生于山东招远的一个小乡村。1966年值高中毕业之际,“文革”爆发,高考中止,于1967年回村务农。1969年3月至1975年4月在部队服役。退伍后在农村中学任民办老师。1977年恢复高考后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学习,于1982年1月毕业后留校任教。1985年8月为支援烟台大学建设和解决两地分居,调入烟台大学。1982年获法学学士学位(北京大学),1995年获法学博士学位(中国人民大学)。1985年晋升讲师,1988年晋升副教授,1992年晋升教授。曾任烟台大学校长。2011年9月至2017年9月被山东大学特聘为人文社科一级教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研究,现为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山东大学博士生导师、山东大学荣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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