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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通义(修订本)

物权法通义(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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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100191470
  • 装帧:7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497
  • 出版时间:2022-09-01
  • 条形码:9787100191470 ; 978-7-100-19147-0

内容简介

物权法通义(修订本)》包括绪论和本论。绪论阐述物权法的概念和特点、物权法与民法总则的关系、物权法与债法的关系、物权法与婚姻家庭法的关系。本论以《民法典》物权编的立法体例为线索,按照物权编的章节,根据物权法的理论体系、制度原理、近期新的研究成果、研究资料和司法实务经验,阐述物权法原理,对《民法典》物权编条文从法解释学的角度逐条阐明,以求准确理解物权编的规定,正确适用《民法典》物权编。本书的特点在于从民法与物权法体系及物权制度原理上,以近期新资料对《民法典》物权编进行释义。本书既可作为法科学生学习物权法的教学用书,也可作为法律人研习和适用物权法的参考书,还是人们维护自己物权权益的指导书。

目录

绪论
一、物权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财产法
(二)物权法为固有法,具有本土性
(三)物权法为强行法
二、物权法与民法总则的关系
三、物权法与债权法的关系
四、物权法与婚姻家庭法的关系
五、物权法的发展

本论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
**分编 通则
**章 一般规定
一、物权法的调整范围
二、物权的概念和种类
(一)物权的概念
(二)物权的种类
三、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优先效力
(二)物权的排他效力
(三)物权的追及效力
(四)物权请求权
四、物权法的社会基础
五、物权法原则
(一)物权平等原则
(二)物权法定原则
(三)物权公示原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节 不动产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的含义与种类
二、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三、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机构和登记制度的统
四、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的义务
五、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责和行为规制
(一)登记机构的职责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行为规制
六、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
七、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的区分原则
八、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
九、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效力
十、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公开和利用
十一、不动产物权的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一)更正登记
(二)异议登记
十二、不动产物权的预告登记
十三、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
……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五分编 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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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上两条规定了自然资源用益物权及其意义。  在我国,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私人、营利法人以及非营利法人是不能取得自然资源所有权的。这也是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要求。但是,一方面国家或者集体并不能直接利用全部自然资源,另一方面无论是法人还是私人,为从事生产经营和生活需要,必须利用特定的自然资源。如何解决自然资源的“所有”与“利用”之间的矛盾,充分发挥自然资源的社会效用呢?这就是在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上依法设立用益物权。依物权法规定,组织、个人虽不能取得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但依法可以就国家所有以及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为占有、使用和收益。在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上依法设立用益物权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人仍保留所有权,不会动摇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另一方面用益物权人可以利用其享有用益物权的自然资源,满足其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充分实现自然资源的利用价值。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的自然资源主要是通过计划手段划拨给相关单位无偿使用的。对于自然资源的无偿使用,极易导致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浪费,既不利于保护自然资源,也难以充分发挥自然资源的价值。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市场也是调整自然资源利用的有效手段,因此,物权法规定对自然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按照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取得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人须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而不能无偿使用自然资源。有偿利用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的确立,对于妥善处理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通过市场有效配置自然资源的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绿色发展,有重要意义。  四、用益物权的行使第三百二十六条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本条规定了用益物权的行使规则。  用益物权是用益物权人享有的开发利用资源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应当合理地行使用益物权。  首先,用益物权人合理行使用益物权,应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不得破坏和过度开发利用资源,不得破坏环境和生态。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是用益物权人的法定义务,当事人必须履行,不得以任何方式和任何理由排除。用益物权人违反这一法定义务,破坏和过度开发利用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所有权人有权收回所设定的用益物权,并可以要求用益物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用益物权人合理行使用益物权,应按照约定的范围正当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不得超出与所有权人约定的权利范围,不得违反设立用益物权的具体目的,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作者简介

  郭明瑞,1947年9月出生于山东招远的一个小乡村。1966年值高中毕业之际,“文革”爆发,高考中止,于1967年回村务农。1969年3月至1975年4月在部队服役。退伍后在农村中学任民办老师。1977年恢复高考后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学习,于1982年1月毕业后留校任教。1985年8月为支援烟台大学建设和解决两地分居,调入烟台大学。1982年获法学学士学位(北京大学),1995年获法学博士学位(中国人民大学)。1985年晋升讲师,1988年晋升副教授,1992年晋升教授。曾任烟台大学校长。2011年9月至2017年9月被山东大学特聘为人文社科一级教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研究,现为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山东大学博士生导师、山东大学荣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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