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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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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2036405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301
  • 出版时间:2022-06-01
  • 条形码:9787520364058 ; 978-7-5203-6405-8

内容简介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法治中国建设的五大任务之一,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明确提出了“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制度改革要求。坚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部署,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  本研究成果以实证分析当代中国人权司法保障的现状为逻辑起点,以司法与人权保障的关系理论为支撑点,以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为落脚点,通过比较和借鉴国际人权司法保障的经验和做法,遵循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所坚持的人权保障原则,就司法权力配置和运行的各个环节来建立健全人权司法保障的基本制度。基于这种思路,本研究成果主要由四部分组成。**部分“司法与人权保障的基本理论”是本课题研究的基础,是研究人权司法保障的前提,主要从司法、人权、司法与人权保障等基本概念和相关理论入手,探讨司法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必然联系。第二部分“国际人权司法保障的新发展”,梳理和研究了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人权司法保障的制度和实践,以为完善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提供借鉴和参考。第三部分“当代中国人权司法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归纳和总结了从顶层设计的制度层面落实到具体的司法实践操作层面上,人权司法保障在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及其原因。第四部分“当代中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完善”则是在上述理论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就如何完善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提出了若干有针对性的建议和对策。

目录

**章 司法与人权保障的基本理论
**节 人权司法保障在当代中国的形成
一 人权司法保障的含义
二 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内涵的形成历程
三 人权司法保障的特征
四 人权司法保障中若干争议观念辨析
第二节 人权与司法保障的必然关联性
一 司法与司法权的本质特征
二 人权的保障需要发挥司法功能
三 司法通过保障人权实现法治目标
四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是我国人民司法的必然结论
第三节 人权司法保障的目标与原则
一 人权司法保障的基本目标
二 人权司法保障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人权司法保障的基本路径
一 实现从人权观念到具体制度性权利的转变
二 人权保障理念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应用
三 通过履行国际公约义务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第二章 国际人权司法保障的新发展
**节 宪法审查与人权司法保障
一 美国与绝对多数立法终极论
二 英国与不一致声明
三 加拿大与立法否决
四 新西兰与解释性权力
五 印度与基本特征基准
第二节 欧洲人权法院与英国人权司法保障
一 欧洲人权保护的司法架构
二 英国的人权司法保障
第三节 美洲人权法院与美国和墨西哥人权司法保障
一 美洲人权法院
二 美国和墨西哥人权司法保障
第四节 非洲人权和民族权法院与南非人权司法保障
一 非洲人权和民族权法院
二 南非的人权司法保障
第五节 日本国际人权司法保障
一 人权公约作为诉讼理由在日本的法律效力和直接适用性
二 基于程序法或三权分立的司法自我约束
三 日本国际人权司法保障面临的法律问题
第六节 余论:人权保障与司法全球化
一 宪法对人权的交叉影响
二 国际法院与国内法院之间的关系
三 建立全球化或地区性的法官组织
四 建立电子网络和系统
五 全球司法教育和培训机构

第三章 当代中国人权司法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节 人权司法保障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一 立案中存在的问题
二 审判中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当代中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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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二)司法的救济性可以保障人权的实效性  司法具有权利救济功能,而人权*终都要体现为各种具体的权利,因此,司法对权利的救济便成为人权得以真正实现的重要路径。司法使社会中受到侵害的主体(尤其是弱者)得以通过合法的正当途径维护权利,而人权本身同样体现了弱者的抗争。因此,就二者的理论内涵而言,都具有重视公平、践行正义的目标,扶弱济贫、崇尚平等既是践行人权平等保护思想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司法救济实践当中的关键要素。不论是发生在何种司法场域,司法救济都具有人权保障的功能。司法对人权的救济功能可以分为国际和国内两个层次。但一般来说,一国国内司法实践对于本国公民人权保障的意义更为重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保证任何一个被侵犯了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的个体能得到有效的补救。”该公约进一步要求国家承担为公民提供有效司法救助的义务。就我国来说,不论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诉讼,还是发生在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也不论是对不法行为的惩戒,还是对受损害法益的救济,它们都具有强烈的人权保障功能。只有建立起完善的司法救济制度和运行体系,公正、高效地进行审判,促使违法受到惩罚或做出赔偿,才能实现满意的司法救济效果。就国内司法实践具体运行来说,救济主体的法定化、救济程序的清晰化、责任形式的明确化、救济途径的简便化,对于真正确立司法救济机制意义重大。  按照法律运行的过程,人权的法律保障机制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人权立法保障、人权执法保障和人权司法保障。所谓人权立法保障,即立法者根据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结合社会中已经形成的人权观念,在对应然性人权进行选择性确认基础上形成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过程。经此过程,抽象的、观念性的人权理念转化为国家法制体系认可的人权法体系,从而为现实中人们权利诉求的提出提供了统一且明确的规范依据,即通常所谓的将“道德人权”转为“法定人权”。人权执法保障就是通过将人权法体系加以实施,借助国家行政等机构的作用,促进法定人权进一步转化为现实中的实有人权。人权司法保障则是法定权利在正常实现受阻或遭受非法侵害时通过诉诸特定公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而实现权利救济的模式。人权立法保障、人权执法保障与人权司法保障乃是人权通过法律机制进行保障的三个基础环节。“如果说立法是实现'应有人权'向'法定人权'转化的前提,执法是实现'法定人权'向'实有人权'转化的必经途径,那么,司法(审判)就是'法定人权'向'实有人权'转化中出现故障的救济手段和*终防线。”①这一论述事实上不仅揭示了司法保障在人权法律保障体系中的结构性地位,而且从根本意义上解释了人权司法保障的基本属性。从*基本意义上来说,人权法律化仅仅为社会更好地保障人权提供了一种可能的权威性依据,正是因为这仅是一种“可能”,所以人权法律保障的目标单纯地依靠人权从观念到制度的转化是无法完成的。由此进一步得出的必然结论就是,实现人权立法的进一步司法化就不仅仅只是一种逻辑的必然,更是一种现实的必需。由此,人权司法保障在人权法律保障体系中的根本地位得以树立,这也是我国当前高度强调和注重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现实依据所在。

作者简介

  杨春福,现为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人权教育和培洲基地——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副院长。2004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曾任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河海大学法学院院长。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等省部级以上项目多项,出版专著《权利法哲学研究导沦》《自由·权利与法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法理学研究》等,主编国家规划教材《法理学》和《人权法学》。现兼任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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