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国专题讲座讲义版3行政法.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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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978752162247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532
- 出版时间:2022-01-01
- 条形码:9787521622478 ; 978-7-5216-2247-8
本书特色
中国法制出版社、北京万国学校联合推荐 万国学习包系列之二,主客观均适用 搭建专题框架,建立学科思维 命题点拨提示,重要考点预测 双色标注,图表讲解,强化理解 案例翔实,知识拓展,深化理解 精选经典考题,归纳总结重难点
内容简介
《万国专题讲座·讲义版》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分册由一线资深授课老师李年清严格按照法考大纲的要求,全面系统编写而成。对于考生而言,是法考通关*基础的学习内容。 依托于“深蓝法考”APP的大数据学习模型,结合授课老师多年丰富授课经验,本书搭建专题框架,帮助考生建立学科思维。同时,通过提炼历年司考真题及法考模拟题所涉高频考点,本书在“重要考点课程表”部分归纳总结了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学科的重要核心考点;在“命题点拨”部分重点提示本专题内考试大纲要求掌握的重点知识点(考点)、考试所出现的高频次考查内容以及对考试内容命题趋势的预测;正文部分通过双色标注,图表讲解、知识拓展等形式,帮助考生理解记忆;“经典考题”版块收录近年来的司考真题及法考模拟题,随学随练。
目录
重要考点课程表 / 1
知识体系总图 / 3
专题一 行政法概述 / 5
**节 行政法的概念与体系 / 7
第二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8
专题二 行政主体 / 19
**节 行政主体概述 / 21
第二节 中央行政机关 / 27
第三节 地方行政机关 / 32
第四节 实施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 / 36
专题三 公务员 / 39
**节 公务员概述 / 41
第二节 公职的取得 / 45
第三节 公职的履行 / 49
第四节 公职的退出 / 60
第五节 公务员与单位纠纷的处理 / 64
专题四 行政行为 / 67
**节 行政行为概述 / 69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和合法性构成要件 / 76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效力 / 81
第四节 行政行为效力的消灭 / 84
专题五 行政规范性文件 / 89
**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概述 / 91
第二节 行政法规 / 93
第三节 行政规章 / 102
专题六 行政许可 / 115
**节 行政许可概述 / 117
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设定 / 118
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 / 127
第四节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 141
专题七 行政处罚 / 149
**节 行政处罚概述 / 151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设定 / 157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 / 162
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 181
第五节 治安管理处罚 / 184
专题八 行政强制 / 193
**节 行政强制措施/执行概述 / 195
第二节 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的设定 / 203
第三节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 207
第四节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程序 / 216
第五节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 226
专题九 政府信息公开 / 231
**节 政府信息公开概述 / 233
第二节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 234
第三节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 241
第四节 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 / 244
第五节 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与救济 / 252
专题十 其他行政行为 / 255
专题十一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263
**节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265
第二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 300
第三节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 / 307
专题十二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 313
**节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 / 315
第二节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 328
第三节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 347
第四节 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 / 352
第五节 诉讼代理人 / 355
专题十三 行政诉讼的管辖 / 357
**节 级别管辖 / 359
第二节 地域管辖 / 361
第三节 管辖权异议和管辖权变通 / 366
专题十四 行政诉讼的程序 / 369
**节 起诉 / 371
第二节 立案 / 377
第三节 审理 / 379
第四节 其他诉讼规则 / 389
专题十五 行政诉讼的证据与法律适用 / 407
**节 行政诉讼的证据 / 409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 427
专题十六 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 / 431
**节 行政诉讼的判决 / 433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裁定和决定 / 449
第三节 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 / 450
专题十七 行政复议 / 455
**节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 457
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当事人 / 459
第三节 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 / 461
第四节 行政复议的程序 / 465
第五节 行政复议的结案与执行 / 471
专题十八 国家赔偿 / 477
**节 国家赔偿概述 / 479
第二节 行政赔偿 / 484
第三节 司法赔偿 / 492
第四节 国家赔偿的方式、计算及费用 / 505
节选
专题二 行政主体 命题点拨 (一)主要内容 本专题的主要内容包括:(1)行政主体概述;(2)中央行政机关;(3)地方行政机关;(4)实施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 (二)命题规律 本专题的内容是法考每年必考的内容,考查一道选择题,分值1~2分。考试题型为单项选择题为主,多项选择题偶尔出现。考查的知识点比较琐细,考生要注意把握细节。本专题的内容,主观题不予考查。 (三)重点难点 本专题的重点难点包括:(1)行政主体的判断标准;(2)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置程序;(3)地方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程序;(4)地方政府行政机构编制的管理;(5)派出机构的职权。其中,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置程序和地方政府机构的设置程序每年必考其中一个知识点。行政主体的判断标准,考生必须重点掌握,因为该考点涉及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确定。 知识体系图 **节 行政主体概述本节知识点需要考生理解行政主体的概念,掌握行政主体的判断标准并懂得如何实际运用。 在客观题考试中,本节知识点体现在每年必考的行政诉讼被告的判断中。 本节知识点中需要了解的考点有: (1)行政主体这个概念的价值在于确定谁可以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谁可以成为行政复议中的被申请人、谁可以成为国家赔偿中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可以当被告、当被申请人、当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不能当被告、不能当被申请人、不能当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2)行政主体的判断标准有三个:“权”“名”“责”。 (3)“权”是指行政权,排除立法权、司法权、监察权。因此,行使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司法权的检察院和法院、行使监察权的监察委均不属于行政主体。 (4)“名”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活动。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新组建的临时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因为这些内设机构、新组建的临时机构没有获得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没有独立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权力。 (5)“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非政府组织有行政主体资格,可以当被告;规章以下(不含)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授权的非政府组织没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当被告。 在主观题考试中,一般每2年就将考查一次行政诉讼被告的判断。重点考查经过复议、委托实施行政行为、新组建临时机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能发生转变、行政强制拆除等案件被告如何判断。这些考点将在“专题十二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中学习。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独立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例如:维多嫖娼,县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维多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县公安局在本案中就是行政主体,独立拥有对外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职权,能以县公安局的名义对外行使处罚权力,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可以成为本案行政诉讼的被告或者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二、行政主体的判断标准 从行政主体的概念出发,可得出判断行政主体资格的标准有三个: (一)权 “权”指的是自己独立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 这就可以排除作为行使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行使司法权的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作为行使监察权的监察委作为行政主体的情况。 例如: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李某被市监察委员会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后经监察调查发现李某没有违法违纪问题。李某能否以市监察委员会错误对其采取留置措施提起行政诉讼?不能。市监察委员会履行监察职权,不是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原则上没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一般无行政主体资格;如果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授权内设机构有行政权的,则该内设机构原则上有行政主体资格。 例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独立对外作出行政处罚的权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作为内设机构无权独立对外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有行政职权,但没有动用这个行政职权从事活动的,也不是行政主体,可能是民事主体。 例如:市教育局租赁民营写字楼一层作为自己的临时办公室,一年租期届满后却不支付剩余租金。此时,市教育局没有动用行政权,而是以民事主体身份实施了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当承租人市教育局不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义务时,出租人应当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解决争议。 (二)名 “名”指的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实施行政活动。 有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活动,以行政机关是否在行政决定书上署名、盖章为标准。 例如:2021年6月,区政府委托后湖指挥部负责后湖片区村庄整合房屋征收安置工作。孙某与后湖指挥部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安置房面积为200平方米。后指挥部以孙某隐瞒在村庄整合中已享受安置房为由拒绝分配约定的房屋。孙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以区政府为被告。因为后湖指挥部受区政府委托负责房屋征收安置工作,受托人后湖指挥部只能以委托人区政府的名义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屋征收安置工作。所以,委托实施行政行为的案件,“谁委托、谁被告”,本案应以区政府作为被告。 (三)责 “责”,是指能够独立承担行为的法律责任。 具体表现为:在行政诉讼中能够成为被告;在行政复议中能够成为被申请人;在行政赔偿中能够成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有权有名且能够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就是行政主体。 现实中常有行政机关自行设立某些行政机构,并擅自“赋予”这些机构以独立职权,允许其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活动,但它们对这些机构的设立与授权却没有足够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依据。例如某县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成立一综合执法大队,便属这种情况。这样的机构不能成为法律后果的承担者,其行政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设立它们的行政机关来承担。 三、行政主体相对应的概念: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 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概念,是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 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 行政相关人是并非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但其权利义务会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人。 例如: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准许维多在紧邻利娅的房屋周边建造一栋5层的房屋,利娅认为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的许可行为损害了自己的采光权。此时,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就是行政主体,维多是行政相对人,利娅是行政相关人。 ......
作者简介
李年清 任职于福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政府规制委员会委员、福建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理事。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学位。 万国深蓝法考研究中心,是北京万国学校内设的专门负责图书研发的部门。北京万国学校,是目前中国著名的法律教育培训基地之一。专注于法考(司考)培训二十余年,培训辐射全国。万国追求专业化的发展道路,不断创造着行业的标准。万国的系列课程、师资与图书已成为行业内的标杆。作为社会办学的*名品牌,万国在国内高端法律培训市场迅速崛起,成为法考培训领域的卓越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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