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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疑难实务七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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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0936487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380
  • 出版时间:2023-02-01
  • 条形码:9787510936487 ; 978-7-5109-3648-7

内容简介

  《执行疑难实务七十问》从执行案件的立案与审查、财产控制与处置、间接执行措施、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执行债权清偿与案款分配、刑民交叉案件的执行、执行异议、被执行人的追加八个方面梳理出70个疑难共性问题并进行了解答。与现有的一些执行工具书相比,《执行疑难实务七十问》具有以下特色:  一是只选取执行中的难点问题。对于执行人员经常遇到的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司法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一般性问题,《执行疑难实务七十问》原则上不涉及。《执行疑难实务七十问》中的问题均属于没有明确规定或者即使有明确规定但在办案中极容易忽略的问题,基层执行人员往往难以查阅到有关规定和案例。  二是偏重一线执行实务。《执行疑难实务七十问》所选问题虽是难点,却是实践中极容易遇到的问题,很多一线执行人员对这些问题一无所知或一知半解。《执行疑难实务七十问》除了对问题的解答进行评析以外,还附上案例裁判观点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以给读者提供清晰的指引。尤其对于一线执行人员,能够一目了然地判断出对应的解答和裁判观点能否适用于自己所处理的案件。

目录

一、执行案件的立案与审查
1.能否依据确认之诉的胜诉裁判文书申请强制执行?
2.执行依据不明确的,如何处理?
3.判决的理由部分能否作为执行依据?
4.申请执行前,申请执行人转让债权的应如何处理?
5.人民法院能否以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为由依职权驳回执行申请?
6.强制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是否产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效力?
7.申请执行人申请给付抚养费,是否受到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8.申请执行前被执行人死亡或终止的,应如何处理?
9.当事人能否自行约定执行管辖法院?
10.以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为由申请强制执行的,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11.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继续接受并积极配合被执行人的后续履行,直至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能否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财产控制与处置
12.被执行人以超标的为由请求解除部分财产查封措施的,应如何审查?
13.能否对被执行人购买的预售房屋进行查封和处置?
14.轮候查封、冻结法律文书上载明查封、冻结日期或期间的,轮候查封、冻结期限应从何时起算?
15.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是否应一并处置?
16.对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能否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17.人民法院对共有财产能否处置?
18.当事人在司法拍卖过程中能否以评估价值过低为由申请重新评估?
19.网络司法拍卖**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能否申请以物抵债?
20.对于权属存在争议的财产,人民法院能否决定暂缓拍卖?
21.司法拍卖中买受人逾期支付拍卖价款的,是否应当重新拍卖?
22.司法拍卖中土地规划用途变更的,是否应当重新拍卖?
23.网络司法拍卖未签署成交确认书,是否属于程序违法?

三、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24.什么是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25.对人民法院采取的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有异议的,应通过何种程序救济?
26.执行过程中被执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能否对原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或限制出境措施?
27.能否对被执行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8.对未成年人能否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
四、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
29.迟延履行利息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30.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是否应当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31.逾期付款违约金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该违约金是否作为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数?
32.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调解协议是否应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五、执行债权清偿与案款分配
33.被执行公司破产时,已划拨到执行法院但未发还申请执行人的款项能否由执行法院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34.未在生效法律文书中释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建设工程款能否在执行过程中优先分配?
35.房地产整体拍卖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能否就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变价款优先受偿?
36.司法拍卖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能否从拍卖款中优先支付?
37.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后,对未清偿债权能否参与执行案款分配?
38.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如何行使抵销权?
39.被执行人存在多个债权人时,能否直接与案件申请执行人进行债权债务的抵销?
40.抵押权人对抵押不动产的租金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刑民交叉案件的执行
41.民事执行案件涉及非法集资犯罪的,能否驳回执行申请?
42.刑民交叉案件执行过程中,如何确定案款清偿顺序?
43.刑事赃物被处置时,抵押权人能否优先受偿?
44.被害人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财产分配方案不服,能否提起分配方案之诉?
……
七、执行异议
八、被执行人的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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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执行疑难实务七十问》:  裁判理由  *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登记在海南美龙公司名下,而肖某与海南美龙公司签订案涉购房合同是在海南高院预查封案涉房屋之后。肖某签订《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支付购房款,均是在《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发布之后。该通知要求,非海南省户籍居民家庭在海口限购区域购买住房,须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海南省累计60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在海口非限购区域购买住房,须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海南省累计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非海南省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本案中,肖某的户籍在江苏省南京市,属于非海南省户籍居民。肖某亦述称,其在购买案涉房屋时不符合海南省限购政策的规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6条指出,《*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条、第二条的规定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商品房预售不规范现象为保护消费者生存权而作出的例外规定,必须严格把握条件,避免扩大范围。一般认为,《*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所涉物权期待权是指,执行案外人对案涉房屋虽不享有物权法意义上的物权(所有权),但因具备了物权的实质性要素,依法可以合理预期通过办理不动产登记将该物权期待权转化为物权法意义上的物权(所有权),即对不动产所有权登记至其名下的期待。这显然与肖某所称对“政府允许该小区卖房”以及积极缴纳社保的期待内涵不同。而海南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与当地有关商品房限购政策,分属不同事实范畴,并无矛盾之处。经查,肖某在购买案涉房屋时系明知其不符合海南省相关商品房限购政策,尽管其与海南美龙公司就案涉房屋签订《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根据海南省当前的商品房限购政策,肖某无法办理案涉房屋的网签手续,亦不能依据案涉购房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履行,通过办理过户登记获得案涉房屋的物权。肖某关于其对案涉房屋权利的合理期待应予保护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肖某以限购政策属于管理性的行政规范、案涉购房合同合法有效、肖某已支付相应购房款并实际入住,其购买案涉房屋并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亦不具有违法性或者不当性,不具有法律上的可责难性等为由主张其物权期待权应当得到保护,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而根据一般生活经验,购房人交易前了解当地商品房限购政策以及案涉房屋查封保全情况并不需要特殊的专业知识或者能力。因此,肖某基于对网站信息的信任且未见案涉房屋的查封公告、封条等,认为其不可能知道案涉房屋已被预查封的情况,且在购房中已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故不存主观故意和过错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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