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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人现代法则:如何掌控人工智能

机器人现代法则:如何掌控人工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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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30031439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392
  • 出版时间:2023-02-01
  • 条形码:9787300314396 ; 978-7-300-31439-6

本书特色

★一部十分及时、发人深省且意义非凡的著作。 ——[英]廖柏嘉勋爵(Lord Neuberger) ★人工智能系统的创建者、经营者和监管者的**读物。其中的一些结论尽管不无争议,但均基于丰富的历史和社会分析,经过了充分的论证。 ——[美]斯图尔特'罗素教授(Professor Stuart Russell,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计算机科学教授、《人工智能:现代方法(全球版)》作者) ★上乘之作! ——[英]克莱门特·琼斯勋爵(Lord Clement-Jones,英国议会跨党派人工智能事务组主席) ★一部涉猎广泛、学术底色浓厚的著作。 ——[英]阿德里安·朱克曼教授(牛津大学荣休法学教授)

内容简介

本书阐释了人工智能(AI)的独特之处,它可能导致哪些法律和道德问题,以及我们如
何解决这些问题。它认为 AI 与先前其他的任何技术都有不同,因为它能够独立且不可预测地做出决策。这引发了三个问题:责任——如果 AI 造成伤害,谁来负责;权利——赋予 AI 法律人格的道德争议和务实理由;以及围绕人工智能决策的伦理规范。该书建议,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跨行业和国际层面制定新的制度和法规。本书包含对复杂主题的清晰解释,将会吸引不同学科的受众,无论是对法律、政治和哲学感兴趣的人士,还是对计算机编程、工程和神经科学感兴趣的人士。

目录

目 录

第1章
引 言.//.001
1.人工智能的起源.//.003
2.狭义人工智能和广义人工智能.//.005
3.人工智能之界定.//.005
4.人工智能无处不在.//.014
5.超级智能.//.017
6.乐观主义者、悲观主义者和实用主义者.//.019
7.此时不为,更待何时?.//.021
8.机器人法则.//.022
第2章
人工智能的独特性.//.034
1.创新的怀疑论者:“马法”(HORSES)与网络法.//.034
2.基本法律概念.//.037
3.挑战基本法律概念的人工智能的特质.//.050
4.本章小结.//.059
第3章
人工智能的责任.//.070
1.私法和刑法.//.070
2.私 法.//.071
3.刑 法.//.094
4.有益行为的责任:人工智能和知识产权.//.097
5.言论自由和仇恨言论.//.101
6.本章小结.//.103
第4章
人工智能的权利.//.114
1.权利是什么?.//.115
2.动物:人类*好的朋友?.//.117
3.人类是如何取得权利的.//.120
4.为什么要赋予机器人权利?.//.122
5.本章小结.//.140
第5章
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149
1.缺失的环节?.//.149
2.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是否可能?.//.150
3.我们应该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吗?.//.156
4.仍然存在的挑战.//.167
5.本章小结.//.174
第6章
创建监管机构.//.180
1.为何须在立法前设计机构?.//.180
2.应当跨界制定人工智能规则.//.184
3.人工智能新法律应由立法机关而非法官加以制定 .//.188
4.当前各国政府的人工智能监管趋势.//.191
5.国际监管.//.216
6.各国为什么同意全球准则?.//.218
7.可用于人工智能的国际法工具箱.//.224
8.人工智能法的实施和执行.//.228
9.本章小结.//.233
第7章
控制人工智能的创建者.//.246
1.创建者和被创建者.//.246
2.道德监管机构的正当性(legitimacy).//.247
3.协同立法.//.250
4.规制方案述评.//.260
5.主题和趋势.//.276
6.许可和教育.//.277
7.对公众的监管:人工智能从业执照.//.286
8.本章小结.//.288
第8章
控制人工智能.//.296
1.识别法则.//.297
2.解释法则.//.299
3.偏见法则(Laws on Bias).//.308
4.限制法则.//.318
5.死亡开关.//.324
6.本章小结.//.333
第9章
结束语.//.343
展开全部

节选

人工智能(AI)对全球经济、政府和社会各个领域都在产生深远影响。中国在人工智能领域成效显著,不仅技术研发世界领先,而且也走在相关法律和伦理标准制定的前沿。 人工智能是一种独特的技术,因为它能够在无须人类明确预先编程的情况下作出决策。几千年来,法律制度用以整饬社会秩序,保障民众安宁,促进商业繁荣,但迄今为止,其主体只有一个,那就是人类。人工智能的兴起提出了新的问题,目前的法律制度只有部分与之适配。我们若要与人工智能长期共存,就要解决这些问题,包括人工智能行为的责任承担,人工智能应该如何作出决定,以及是否有些事务不能让人工智能作出决定。 这些伦理难题可能并无正确与否的答案,但是,达致一种在任何采用人工智能的地区都具有正当性的解决方案,仍然必不可少。保持公众对所采用的新技术的信赖至关重要。 在我们制定法律之前,首先要设计出有资格制定法律并有能力执行的机构。中国的公职人员培训,历史悠久,堪为典范,既注重技术管理,也强调善政的哲学基础。为应对如何掌控人工智能所带来的挑战,这些技巧尤为需要。 人工智能是非自然实体通过评估作出选择的能力,简言之,就是指能够自主决策的系统。被称为“专家系统”或使用纯符号推理(即“若X,则Y”)的技术不属于这一定义,因为它们具有确定性,对于给定的输入,始终有给定的输出。 目前*突出、应用*广泛的人工智能技术是机器学习(也包括深度学习和强化学习)。然而,上述定义与技术无关,因为它不关注特定的人工智能或数据分析方法。明确这一点十分重要,因为中国采取的任何政策都要尽可能地面向未来,使其不仅适用于现在的技术,而且适用于未来几年可能会兴起的新技术。 由于目前的法律和伦理都是以人类决策作为前提条件的,所以人工智能系统产生了新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 如果人工智能造成损害,谁应当承担责任? 如果人工智能创造了有价值的产出,而这些产出可能受到知识产权法或言论自由条款的保护,那么这些产出应当归属于谁? 人工智能在存在竞争关系的价值之间进行权衡而作出决策时,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某些领域是否应当禁止使用人工智能,或人类应当强行干预?

作者简介

雅各布·特纳(Jacob Turner),英国,律师、作家,其曾担任英国驻联合国大使的演讲撰稿人和英国*高法院法官的书记员。朱体正,1979年生,法学博士,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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