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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100190725
  • 装帧:7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52
  • 出版时间:2020-11-01
  • 条形码:9787100190725 ; 978-7-100-19072-5

本书特色

作为同一实在的不同面向,事实和价值应被视为紧密相联在所有人类政治生活的经验之中,只有透过把握所有不同类别的经验,一种完整的法哲学才能得以发展。作者正是从这一经验哲学的立场出发,探讨了历史视域下法哲学的诸多问题。

内容简介

当代有名政治理论家、法哲学家卡尔?乔基姆?弗里德里希在本书中从经验哲学的立场出发,将思想原创性视为相对客观的选择标准,为我们逐次打开了一幅从古希伯来、古希腊和古罗马开始一直延伸至20世纪自然法在欧洲和美国复兴的法哲学画卷。在历史对话的基础上,作者力图阐明在当代处于前沿的某些特定的法哲学问题,其中包括正义、平等、权威、秩序等经典议题,也着重探讨了作为国内法律体系基础的宪法之意义,以及一种世界宪法秩序的可能框架。

目录

**版前言
**部分 历史发展
**章 导言
第二章 作为上帝意志的法律:《旧约》的遗产
第三章 作为分有正义理念的法律: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
第四章 作为人性法则之表达的法律:斯多葛学派与罗马的自然法
第五章 作为爱之共同体的秩序与和平的法律:圣·奥古斯丁
第六章 作为神圣世界秩序之镜像和构成部分的法律:托马斯·阿奎那与经院学派
第七章 作为一种历史事实的法律:人文主义者
第八章 制定法与自然法的对立:布丹、阿尔图修斯以及格劳修斯的主权学说
第九章 英国的宪政传统:托马斯·斯密爵士与理查德·胡克
第十章 普通法与自然法的对立:詹姆士一世、爱德华·柯克以及弗朗西斯·培根
第十一章 作为命令的法律:霍布斯与功利主义者
第十二章 作为宪法基本法的法律:洛克与孟德斯鸠
第十三章 作为“纯粹理性”表达的法律:从斯宾诺莎到沃尔夫
第十四章 作为普遍意志表达的法律:卢梭与康德
第十五章 作为精神表达的法律:黑格尔与历史学派
第十六章 作为阶级意识形态的法律:马克思与恩格斯
第十七章 哲学自由主义:耶林与施塔姆勒
第十八章 法哲学的衰落:相对主义者、形式主义者和怀疑论者
第十九章 自然法在欧洲和美国的复兴

第二部分 体系分析
第二十章 法律与政治、正义问题
第二十一章 法律、权威和正当性
第二十二章 法律与秩序:违反法律的问题
第二十三章 作为法律体系基础的宪法
第二十四章 作为世界秩序的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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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历史视域下的法哲学(法哲学名著译丛)》:  耶林的法哲学聚焦于目的和斗争这两个端点。为目的而战的斗争可在法律中予以实现,法律产生于斗争。但是,仍然存在一个开放的问题,即这些目的如何被促动,它们是来自于阶级利益还是来自于人类目的性的其他成分。据此,仅仅定位于经济目的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概念受到质疑。像经典自由主义者一样,耶林思考了作为同源并且来自于个人决定的若干可能目的。  结果,耶林使得人格以及人的自由成为他法哲学的中心。一个人在世界中的位置依赖于三个命题:我为自己而存在;世界为我而存在;我为世界而存在。耶林宣称“整个法律秩序依赖于”这三个基本原则。但更进一步,他主张整个伦理世界依赖于它们。2因此,具有典型特色的是,“我”是整个法哲学的中心。这个“我”所寻求实现与耶林的原则相一致的各个目的是他意志的结果。意志被耶林设想为康德和后康德哲学意义上的自主。他说,“意志”,“我称它为,相对于外部世界,人自己一种因果性的能力或潜能”。他把这称为“一种独立于因果律的意志”,并且在与康德相同的意义上,他意指这不是一种独立和分离,而是一种自主(Selbstgesetzlichkeit),它吸收和消化来自外界的影响,并把它们转化为它自己的目的。当耶林宣告个人信念的关键重要性时,他向所有决定论者发起了自由主义信念的挑战。“并不存在人们未用过的恐怖或折磨,以使得他人的意志屈服,但是信念的道德力量、责任、个人情感、宗教信仰、爱国主义的勇气对抗了它们全部。有着意志之不屈不挠的力量的见证者数以百万计。”耶林的这个感受证明“意志并不听命于因果律而只受目的律的支配”。他的表述听起来像一个先知对极权主义之下已证实之事的预言,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它们等于对马克思主义法律和政府研究进路之局限性的一种哲学预言。  一种强调“我”以及自主人格的法哲学不得不面对如何带来一种现有法律和谐的问题。耶林自问:“在利己主义对世界漠不关心只考虑自己的视角下,世界如何能够存在?”并回答,世界通过利用利己主义,通过给予它想要的报偿而存在。他发展了一种“目的一致性”的学说,这个学说在法律和国家中达到*高点。我们在这个目的一致性中发现“自己的目的和他人的目的联系起来”原则的实现。耶林持有的观点是,所有的人类生活都以这个准则为基础;政府、社会、商业以及所有的交往都依赖于它。如果这样的一种利益不存在,它就必须被创造出来。存在“有组织”和“无组织”的目的,但是有组织的目的绝对更为重要,其体现为协会、合作团体以及社会,并在国家中达到顶峰。法律秩序是国家目的的组织,或毋宁说多样化国家目的的组织。在国家之内,*多元化的利益为它们的实现而斗争,并且在国家中找到了它们的相互适应、一致以及由此而来它们的部分满足。显然,耶林的《法律的目的》(Der Zweck im Recht)致力于实现一个开放而自由的社会。  但是为了实现这个秩序,必定处处存在一种自我保护的意志。因此,自我否认的事实对耶林来说变成了一个严肃的问题。他拒绝太过片面的纯粹利己主义,但是他同样明显拒绝了康德的绝对命令学说,这个学说含有绝对消除自我的假定,因为它想到的是由尊重一种作为逻辑范畴的道德法则而促动的意志。对耶林来说,意志是真实的,并且所需要的“是为了促动它的一种真正的压力”。这个压力只通过利益来运作。这个利益甚至在这些习惯上被称为利他主义的行动上发生作用,因为甚至在这里自我否认预设了一种利益,并且这样的行动以自我为定位。耶林因而总结道:“不存在为他人行动而同时行动者不想为他自己考虑这样的事情。”只是这不必是一种利己主义的目的。为了去把握这个问题,耶林致力于发展一种人类目的的体系。他把这个体系表达为一种“实践生活的理论”。他区分了两种利益类别:个体的利益和共同体或社会的利益。**种是自我保护的利己主义目的,并且他们有三种主要的形式,即物质的、经济的和法律的形式。他认为,取向于社会或共同体的目的是社会目的,它们中的一些也具有一种利己的本性,并且由赏罚所决定。但是它们也依赖于这个事实,个人有“一种他的存在之伦理意义的情感”。也就是说,根据耶林的第三条原则——我为世界而存在,个人有一种他“要服务人类”的意识。耶林把人类目的性的这一方面称为伦理的自我保护。义务感和爱是它的两种形式。  ……

作者简介

卡尔·乔基姆·弗里德里希(1901-1984),政治理论家和法哲学家,曾任职于哈佛大学、海德堡大学、杜克大学和曼彻斯特大学,是二战后很有影响力的重要学者。其一生共有著作40多部,论文20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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