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1308631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312
- 出版时间:2023-03-01
- 条形码:9787513086318 ; 978-7-5130-8631-8
本书特色
适读人群 :知识产权相关从业人员广东省作为我国经济大省和外贸大省,通过本书可以了解广东相关产业的涉外知识产权诉讼情况。
内容简介
本书以2021年度和2022年度广东涉外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为评析对象,以案例入选的理由以及案例所确立的裁判规则等为重点,对案例进行评述和分析,进而展现广东乃至我国涉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取得的成绩和面临的问题。
目录
1 从属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以及裁量性赔偿的适用
2 功能性特征的认定及其保护范围
3 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以及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规则
4 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确定上的意思自治
第二部分 涉外商标权纠纷
5 商标侵权与合法来源抗辩的判断规则
6 商标性使用的认定标准
7 商标“实际使用”与“商标性使用”的认定
8 商标使用中改变商标显著特征的认定与商业标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9 商标注册过程中是否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判断标准
10 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民事、刑事交叉问题
11 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判断以及知识产权案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12 商标近似性的认定标准以及侵害在先著作权的证明要件
13 适用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侵权纠纷的适用补充性
第三部分 涉外著作权及其他纠纷
14 游戏换皮抄袭在著作权法上的定性
15 共同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要件的认定问题
16 未经许可发行外国立体美术作品的刑事责任
17 合法授权、合法来源抗辩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的适用
18 国际域名争议中对侵权要件和恶意情形的认定
节选
权利人与侵权人就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作出的事先约定,是双方就未来发生侵权时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所预先达成的一种计算方法。在无法律规定无效等情形下,人民法院可直接以权利人与侵权人的事先约定作为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
作者简介
赵盛和,法学博士,博士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讲师,华南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研究员。曾历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高级法官。在《知识产权》《社会科学家》《湖南社会科学》等核心刊物发表论文20多篇,出版《知识产权法典型案例评析》《婚姻家庭法焦点·难点·指引》《劳动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与专题指导》等著作多部。 常廷彬,法学博士,博士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华南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在《中国法学》《法学家》《社会科学》《检察日报》等期刊上发表论文30余篇,出版《民事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研究》《现代知识产权法》《民事诉讼法学》等专著及教材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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