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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典型案例评析(第三辑)

民商法典型案例评析(第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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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60776934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340
  • 出版时间:2023-02-01
  • 条形码:9787560776934 ; 978-7-5607-7693-4

内容简介

  本书以“具体的法治营商环境建设”为主题,结合建设一流营商环境的具体要求,从多个方向出发撰写典型案例分析,分设了“《民法典》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婚姻家庭编、侵权责任编,劳动法、商法”等多个专题。每篇均采取“案例+法律+评析”的结构,其中案例尽量典型、真实、精炼,*终汇编成本书。期待通过相关案例研究,能够为营商环境优化、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法治智慧。

目录

民法典专题·总则编
放弃优先受偿权转为普通债权时,诉讼时效该如何起算?
名为债权转让实为车辆买卖行为的效力认定与法律救济

民法典专题·物权编
预告登记对一房二卖中先买受人之权利保护
违法建筑的拆除程序违法,当事人能否申请行政赔偿?
债权人代位权与抵押物物上代位权的受偿顺序分析
汽车合格证正被银行监管,购车方能否请求返还?
房地产商擅自出租建筑物共有部分应如何处理?
不动产被无权占有近7年,能否索赔占用费?
不动产所有人能否查阅其不动产初始登记资料?
实际占有未进行初始登记的房屋能排除强制执行吗?
优选额抵押设立前的债权并人担保范围时是否需要登记?
以交付房屋代替借贷债务的清偿是否有效?
应登记而未登记的抵押权效力如何?
共有房屋如何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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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民商法典型案例评析(第三辑)》:  一、案情与裁判  案件名称:计××等诉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来源: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1民终6093号民事判决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22日,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行驶时,其车右侧后部与沿河东路由醉酒、超速行驶的计××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前部相撞,致两车损坏、计××受伤。计××因伤势较重抢救无效,于当日23时50分左右死亡。经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道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经查明,肇事车辆实际车主为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丛×与张××系雇佣关系,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系丛×之妻,二人于1999年6月25日登记结婚。计×缤(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霞(上诉人、原审原告)系死者计××父母。  一 审判决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引发的合理经济损失。关于本案责任承担问题,因肇事车辆已在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强险,且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计×缤、王×霞进行赔偿,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部分,由侵权人张××赔偿。另,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之规定,因张××系丛×雇用的司机,且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故丛×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计×缤、王×霞起诉丛X与其妻杨××共同承担责任,因未向法院提供关于杨××、丛×婚姻关系的证明,且丛×自认系其本人雇用张××,故判定杨××不承担责任。  二 审判决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杨××与丛×于1999年6月25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至今。二人均对“张××是丛×家雇的司机”“肇事车辆所得的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予以认可。《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侵权责任法》第13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且肇事车辆运营所得收益用于杨××与丛×的家庭生活,故可以认定肇事车辆因本次侵权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杨××与丛×共同清偿。因此*终变更判决为张××、丛×、杨××承担连带赔付责任。  二、相关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9条(《民法典》第1192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16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13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3)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7]6号)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作者简介

  张平华,男,法学博士,山东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先后获得山东省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3次入选山东省理论人才“百人工程”,获“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烟台市五一劳动奖章”“山东省十大中青年法学家”“山东省智库高端人才”“山东省法学法律研究领军人物”“山大杰出中青年学者”等称号。兼任欧洲侵权法与保险法研究中心fellow、member,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科协常委、山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山东省公安厅法律顾问、山东省法官检察官遴选与监督委员会委员。担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典起草专项小组成员。    项先权,男,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台州市律师协会监事长,浙江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兼营商环境法治(政府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省监察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台州市政协委员,台州市法学会常务理事,台州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常务副会长,台州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绍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绍兴市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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