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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13087926
  • 装帧:平装-胶订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304
  • 出版时间:2023-07-01
  • 条形码:9787513087926 ; 978-7-5130-8792-6

本书特色

本书以核能利用相关法律为研究对象,以期为我国涉核法律的制订和完善提供有益的建议。

内容简介

核能利用在世界各国工业、经济活动以至国家安全领域中极具战略地位,核工业产业链不仅涉及到核物质的开采、运输、加工、贮存等工业技术环节,也涉及到核材料、核设施、放射性废物的使用、管理和处置,以及辐射防护、核进出口管制、核安全、核应急准备和响应、核损害赔偿责任等广泛而特殊的内容,需要强有力的监管和法律制度保障,以宣示和平、安全与国际合作的发展方针,使核工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世界发展核工业的主要国家都是在发展之初就着手核法律制度的建立,并不断地丰富、调整和完善。法律对核工业发展的指引和规范作用在世界各国早已显现,形成了不同于国家对常规工业体系管理的独特法律体系,也形成了独特的核工业相关国家促进与监管体制、核与辐射安全、放射性矿产资源管理、核材料管理、核设施管理、放射性废物管理、放射性物质运输、核应急准备与响应、核进出口、核安保管理、核损害赔偿、核技术应用等核法律制度。乏燃料处置、退役管理、军工核设施管理、公众参与等领域的法律法规也日益成为核法律立法热点和关注点。核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同样也是中国核工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中国核法律渊源主要是所加入的国际公约、核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政府主管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随着中国民用核工业的蓬勃发展,与国际接轨的核法律体系已形成框架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以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为开端,到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的实施,两部涉核法律成为中国目前核工业管理的上位法。《原子能法》的起草、《核损害赔偿法》的立法研究,高位阶的核法律始终纳入国家立法计划中,相应的系列法规立法研究也在不断延伸。目前,核法律规范缺位局面还是与中国在国际核工业地位不太相称,核立法成果还滞后于核工业发展的脚步,涉及核领域新的社会矛盾不断呈现,需要尊重科学,保障安全,发展经济,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自上而下、循序渐进、按照程序、持之以恒确保核法律体系建设与核工业发展健康有序向前发展。核法律文件之间协调性不足并时有冲突,很难采取大换血的方式进行调整,仍然需要从规划上提出调整目标和计划,逐步推进,持之以恒地依照核立法规划要求补充和完善。中国核法律的理论研究尚落后于世界先进水平,一方面体现在中国核工业法制化起步相对较晚,核工业的专业性强、产业链条长、国际背景复杂等多重因素给核法律深层次的认知和研究带来相当的难度,需要从发展、专业和跨学科的眼光审视这个领域并投入更多的资源研究。核法律与公众和法学研究并未形成真正的交集,公众对核法律普遍不太了解,甚至以法学为研究对象的学者也对这个法律体系的定义和边界相当模糊,除一些论述核法律相关问题的著作外,囿于核领域技术性强,国内外法学学者的核法律领域研究著述较少,而国内学者就核领域的法律问题撰写了部分论文相对零散和缺乏跟踪性研究,理论高度还有待提升。学习与研究核法律离不开对核领域社会科学、上层建筑、国家战略、法律制度开展深入的理论研究和跨学科探讨,这样才能让核法律更有生命力。核能利用在世界各国工业、经济活动以至国家安全领域中极具战略地位,核工业产业链不仅涉及到核物质的开采、运输、加工、贮存等工业技术环节,也涉及到核材料、核设施、放射性废物的使用、管理和处置,以及辐射防护、核进出口管制、核安全、核应急准备和响应、核损害赔偿责任等广泛而特殊的内容,需要强有力的监管和法律制度保障,以宣示和平、安全与国际合作的发展方针,使核工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世界发展核工业的主要国家都是在发展之初就着手核法律制度的建立,并不断地丰富、调整和完善。法律对核工业发展的指引和规范作用在世界各国早已显现,形成了不同于国家对常规工业体系管理的独特法律体系,也形成了独特的核工业相关国家促进与监管体制、核与辐射安全、放射性矿产资源管理、核材料管理、核设施管理、放射性废物管理、放射性物质运输、核应急准备与响应、核进出口、核安保管理、核损害赔偿、核技术应用等核法律制度。乏燃料处置、退役管理、军工核设施管理、公众参与等领域的法律法规也日益成为核法律立法热点和关注点。核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同样也是中国核工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中国核法律渊源主要是所加入的国际公约、核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政府主管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随着中国民用核工业的蓬勃发展,与国际接轨的核法律体系已形成框架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以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为开端,到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的实施,两部涉核法律成为中国目前核工业管理的上位法。《原子能法》的起草、《核损害赔偿法》的立法研究,高位阶的核法律始终纳入国家立法计划中,相应的系列法规立法研究也在不断延伸。目前,核法律规范缺位局面还是与中国在国际核工业地位不太相称,核立法成果还滞后于核工业发展的脚步,涉及核领域新的社会矛盾不断呈现,需要尊重科学,保障安全,发展经济,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自上而下、循序渐进、按照程序、持之以恒确保核法律体系建设与核工业发展健康有序向前发展。核法律文件之间协调性不足并时有冲突,很难采取大换血的方式进行调整,仍然需要从规划上提出调整目标和计划,逐步推进,持之以恒地依照核立法规划要求补充和完善。中国核法律的理论研究尚落后于世界先进水平,一方面体现在中国核工业法制化起步相对较晚,核工业的专业性强、产业链条长、国际背景复杂等多重因素给核法律深层次的认知和研究带来相当的难度,需要从发展、专业和跨学科的眼光审视这个领域并投入更多的资源研究。核法律与公众和法学研究并未形成真正的交集,公众对核法律普遍不太了解,甚至以法学为研究对象的学者也对这个法律体系的定义和边界相当模糊,除一些论述核法律相关问题的著作外,囿于核领域技术性强,国内外法学学者的核法律领域研究著述较少,而国内学者就核领域的法律问题撰写了部分论文相对零散和缺乏跟踪性研究,理论高度还有待提升。学习与研究核法律离不开对核领域社会科学、上层建筑、国家战略、法律制度开展深入的理论研究和跨学科探讨,这样才能让核法律更有生命力。

目录

目 录
**篇 核法律总论
**章 导论
**节 核科学技术与核工业
第二节 核利益与核风险
第三节 广义的核安全
第四节 核法律与其法学学科方向定位
第二章 核法律概论
**节 核法律定义与法律渊源
第二节 核法律主体
第三节 核法律的价值与制定
第四节 核法律体系
第三章 核基本法律
**节 概述
第二节 立法实践
第三节 法律原则
第四节 我国立法
第二篇 核法律各论
第四章 辐射防护法律制度
**节 概述
第二节 立法实践
第三节 法律原则
第四节 我国立法
第五章 放射源和放射性物质管理法律制度
**节 概述
第二节 立法实践
第三节 法律原则
第四节 我国立法
第六章 放射性矿产法律制度
**节 概述
第二节 立法实践
第三节 法律原则
第四节 我国立法
第七章 核设施安全法律制度
**节 概述
第二节 立法实践
第三节 法律原则
第四节 我国立法
第八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和乏燃料管理法律制度
**节 概述
第二节 立法实践
第三节 法律原则
第四节 我国立法
第九章 放射性物质运输法律制度
**节 概述
第二节 立法实践
第三节 法律原则
第四节 我国立法
第十章 应急准备和响应法律制度
**节 概述
第二节 立法实践
第三节 法律原则
第四节 我国立法
第十一章 核不扩散和实物保护法律制度
**节 概述
第二节 立法实践
第三节 法律原则
第四节 我国立法
第十二章 核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节 概述
第二节 立法实践
第三节 法律原则
第四节 我国立法
第三篇 核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核损害责任
**节 概述
第二节 立法实践
第三节 法律原则
第四节 我国立法
第十四章 核行政责任
**节 概述
第二节 立法实践
第三节 法律原则
第四节 我国立法
第十五章 核刑事责任
**节 概述
第二节 立法实践
第三节 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涉核犯罪
第四节 国际合作
第五节 我国立法
参考文献
展开全部

作者简介

陈刚(1966.02-- ),男,西安交通大学核反应堆工程学士,中山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博士。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核责任专家组(INLEX)成员、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长期从事核电生产、人力资源、法律事务管理以及国家核立法研究工作。近年来,积极参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核责任专家组、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核能署核法律委员会、亚洲核合作论坛关于核损害责任立法国际会议,与国际核法律界积极交流。首要参加全国人大、国防科工局、国家核安全局、国家能源局核立法活动并深入研究核损害责任法律问题。参与了《核安全法》、《原子能法》、《核电管理条例》、《核安保条例》、《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修订案)》、《核损害责任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等立法咨询。 在学术领域,责任编辑《核电相关法律法规汇编》(上、下册),主编《世界原子能法律解析与编译》,编译国际原子能机构出版物《核法律手册》、《核法律手册-实施立法》,专著《国际原子能法》、《国际原子能法汇编》等。负责国家能源局“核电中长期规划研究核电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中国政法大学“国际原子能法理论研究”课题,并分别获得国家能源局软课题成果2012、2013年度三等奖。陈刚(1966.02-- ),男,西安交通大学核反应堆工程学士,中山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博士。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核责任专家组(INLEX)成员、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长期从事核电生产、人力资源、法律事务管理以及国家核立法研究工作。近年来,积极参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核责任专家组、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核能署核法律委员会、亚洲核合作论坛关于核损害责任立法国际会议,与国际核法律界积极交流。首要参加全国人大、国防科工局、国家核安全局、国家能源局核立法活动并深入研究核损害责任法律问题。参与了《核安全法》、《原子能法》、《核电管理条例》、《核安保条例》、《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修订案)》、《核损害责任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等立法咨询。 在学术领域,责任编辑《核电相关法律法规汇编》(上、下册),主编《世界原子能法律解析与编译》,编译国际原子能机构出版物《核法律手册》、《核法律手册-实施立法》,专著《国际原子能法》、《国际原子能法汇编》等。负责国家能源局“核电中长期规划研究核电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中国政法大学“国际原子能法理论研究”课题,并分别获得国家能源局软课题成果2012、2013年度三等奖。
刘久(1988.06-- ),女,回族,黑龙江省哈尔滨人,现任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院长助理,法学系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博士,美国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法学院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为核法律,能源法,国际法等,已在《法学杂志》,《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学术交流》等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十余篇高水平论文。曾参与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的编写工作。写作与主编专著及论文集数部。曾受邀赴国际原子能机构非洲部,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等国际组织,国际知名学府进行学术研究。现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立项,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青年立项等数项国家级,省部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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