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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65323324
  • 装帧:平装-胶订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1cm
  • 页数:341页
  • 出版时间:2016-06-01
  • 条形码:9787565323324 ; 978-7-5653-2332-4

内容简介

  国际法学是*规定的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国际法作为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涉及国际关系的诸多领域。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内容庞杂,自成体系。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国际法在国际交往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作为云南省“十二五”规划教材之一,《国际法学/云南警官学院规划系列教材》介绍了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概念,精选了国际关系中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的重要的国际法规则,基本涵盖了国际法的主要内容。《国际法学/云南警官学院规划系列教材》的特点是突出实用性,每章内容都结合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析中国运用国际法的许多实践问题。每章后的“实例与思考”在进一步帮助读者掌握国际法基本理论、规则的基础上,增强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

目录

章 导论

节 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

第三节 国际法的编纂

第四节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国际法的主体

节 概述

第二节 国家

第三节 争取独立的民族与国际组织

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

第六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法主体的相关问题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节 国籍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外交保护

第四节 引渡与庇护

第五节 难民


第四章 国家领土

节 概述

第二节 领土的取得和变更

第三节 边界与边境制度

第四节 两极地区及其法律地位

第五节 中国的领土与边界、边境问题


第五章 海洋法

节 概述

第二节 内水

第三节 领海和毗连区

第四节 专属经济区

第五节 大陆架

第六节 其他特殊海域制度

第七节 公海

第八节 国际海底区域

第九节 中国的海洋立法与实践


第六章 空间法

节 空气空间法

第二节 外层空间法


第七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节 外交关系法

第二节 领事关系法

第三节 中国的外交与领事关系法律制度


第八章 条约法

节 概述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第三节 条约的生效和效力

第四节 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第九章 国际组织法

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组织的基本法律制度

第三节 联合国及其法律制度

第四节 区域性国际组织

第五节 中国与国际组织


第十章 武装冲突法

节 概述

第二节 战争与中立

第三节 对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的限制

第四节 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第五节 战争罪行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等罪行及其责任


第十一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节 概述

第二节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

第三节 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第四节 国际组织与国际争端的解决


第十二章 国家责任法

节 概述

第二节 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国家责任的免除

第四节 国家责任的形式和履行

第五节 国家责任的新问题


第十三章 国际刑法

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犯罪及其责任

第三节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第四节 国际刑事法院


第十四章 国际人权法

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人权法的核心文书体系和主要内容

第三节 国际人权法的实施机制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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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国际法学/云南警官学院规划系列教材》:
  属地管辖权原则是行使国家管辖权的古老的,也是基本的国际法原则。然而,在国际实践中,即使在适用属地管辖权的情况下,管辖权行使也并非的,属地管辖权的行使要受国际法的限制,它不适用于依法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也不适用于境内的外国财产和国家行为。本书后面将介绍国家管辖豁免。
  此外,属地管辖权的行使并未仅仅局限在“属地”上(包括陆地、领水、陆地和领水的地下层及陆地和领水的上层空间)。国际法和各国实践还接受“拟制领土”的观点,即将船舶和航空器的空间作为国家领土的一部分,这是属地管辖权的延伸适用。但是应指出的是,国家的驻外使馆和领事馆不是国家的领土,不能行使属地管辖。
  (2)属人管辖权,指国家对具有其国籍的人,无论他们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均具有管辖的权利。属人管辖主要以国籍作为管辖的标准,国家管辖权在领土外的适用主要是针对具有其国籍的人。
  在属人管辖权的依据方面,通常又分为加害者国籍原则和被害者国籍原则两类。加害者国籍原则又称罪犯国籍原则、被告人国籍原则,也称积极属人管辖权原则,即由加害行为的实施者的国籍国来进行管辖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国家能够对于在本国领域外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权;受害者国籍原则又称被动的属人管辖原则,也称消极属人管辖权原则,即由加害行为的受害者的国籍国来进行管辖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国家有权对侵害本国公民的行为和行为人进行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对其在外国的本国人的管辖要受所在国的属地管辖限制,即一国要对身处国外的本国人执行法律,必须等他们或其财产回到该国或在该国管辖的范围内时才能进行。
  (3)保护性管辖,是指国家对于严重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行为及行为人进行的管辖,不论行为人的国籍,也不论行为发生在何地。
  保护性管辖适用的范围一般是世界各国法律中公认的犯罪行为,对这类行为的管辖权一般在各国法律中都加以规定。从国际实践来看,行使这类管辖权的条件如下:该外国人所犯罪行的后果危及本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根据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到刑事处罚的罪行;法定之罪或按规定应处一定刑期以上的罪行。例如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保护性管辖与被动属人管辖的主要区别在于,保护性管辖不在于保护本国的个别国民,而在于保护本国的全体人民。《国际法学/云南警官学院规划系列教材》:
  属地管辖权原则是行使国家管辖权的古老的,也是基本的国际法原则。然而,在国际实践中,即使在适用属地管辖权的情况下,管辖权行使也并非的,属地管辖权的行使要受国际法的限制,它不适用于依法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也不适用于境内的外国财产和国家行为。本书后面将介绍国家管辖豁免。
  此外,属地管辖权的行使并未仅仅局限在“属地”上(包括陆地、领水、陆地和领水的地下层及陆地和领水的上层空间)。国际法和各国实践还接受“拟制领土”的观点,即将船舶和航空器的空间作为国家领土的一部分,这是属地管辖权的延伸适用。但是应指出的是,国家的驻外使馆和领事馆不是国家的领土,不能行使属地管辖。
  (2)属人管辖权,指国家对具有其国籍的人,无论他们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均具有管辖的权利。属人管辖主要以国籍作为管辖的标准,国家管辖权在领土外的适用主要是针对具有其国籍的人。
  在属人管辖权的依据方面,通常又分为加害者国籍原则和被害者国籍原则两类。加害者国籍原则又称罪犯国籍原则、被告人国籍原则,也称积极属人管辖权原则,即由加害行为的实施者的国籍国来进行管辖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国家能够对于在本国领域外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权;受害者国籍原则又称被动的属人管辖原则,也称消极属人管辖权原则,即由加害行为的受害者的国籍国来进行管辖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国家有权对侵害本国公民的行为和行为人进行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对其在外国的本国人的管辖要受所在国的属地管辖限制,即一国要对身处国外的本国人执行法律,必须等他们或其财产回到该国或在该国管辖的范围内时才能进行。
  (3)保护性管辖,是指国家对于严重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行为及行为人进行的管辖,不论行为人的国籍,也不论行为发生在何地。
  保护性管辖适用的范围一般是世界各国法律中公认的犯罪行为,对这类行为的管辖权一般在各国法律中都加以规定。从国际实践来看,行使这类管辖权的条件如下:该外国人所犯罪行的后果危及本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根据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到刑事处罚的罪行;法定之罪或按规定应处一定刑期以上的罪行。例如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保护性管辖与被动属人管辖的主要区别在于,保护性管辖不在于保护本国的个别国民,而在于保护本国的全体人民。
  一般而言,国家行使保护性管辖要有一个前提,即行为人(或罪犯)在实施加害行为后进入受害国境内,才有可能实现其管辖权。于是,在实践中除了少数的罪犯进入受害国境内被逮捕而被管辖的情况外,多数是需要通过引渡罪犯来完成受害国的管辖权。几乎所有的国家对外国人在外国犯有危害其主权与安全的罪行都行使刑事管辖权。
  (4)普遍性管辖权,指对于国际法规定的违反全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不论犯罪人的国籍,也不论行为发生在何地,各国普遍有权实行的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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