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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理论的方法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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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理论的方法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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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802115590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44 页
  • 出版时间:2007-12-01
  • 条形码:9787802115590 ; 978-7-80211-559-0

本书特色

规范或制度从何而来才是正当的?或者说,用什么方法得出的规范或制度才是正当的?作者以这个问题为核心,对比分析了西方三位著名学者--罗尔斯、麦金太尔与哈贝马斯在这个问题上的争论。作者详细解读了罗尔斯的建构主义模式、麦金太尔的语主义模式和哈贝马斯道德商谈模式,并对这三种模式的相同点与不同点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对比研究,*后指出了哈贝马斯的道德商谈模式综合了罗尔斯建构主义与麦金太尔的语主义,是一种出路,并指出了哈贝马斯的道德商谈模式的某些不足。

目录


摘要
导论
**章 罗尔斯的建构主义模式
1.1 建构主义的构成要素
1.2 建构主义的目的
1.3 作为一种证明方法的“反思平衡”
1.4 对建构主义的一些批评
1.5 建构主义:政治的或形而上学的?
1.6 小结
第二章 麦金太尔的语主义模式
……
第三章 哈贝马斯的道 德商谈模式
第四章 三种正义探究模式的对比分析
第五章 建构主义、语境主义或道德商谈?
参考文献
后记
展开全部

节选

br />     在社会正义(公正)问题的研究中,我曾经强调,要把道德上的、政
  治上的和经济上的公正严格地区分开来。这三个方面公正有完全不同的含
  义,适用于完全不同的范围,我们不能把它们混淆起来。如果混淆起来,
  那么这就会产生许多理论和实践上的困难。赵祥禄的博士论文《正义理论
  的方法论基础——罗尔斯、麦金太尔与哈贝马斯》使我对于这个问题产生
  了进一步的联想,特别是关于道德正义和政治正义的关系的联想。
    道德正义和政治正义的关系在历史上有一个变迁的过程。在传统社
  会,道德正义和政治正义是结合在一起的。后来,虽然道德正义和政治正
  义有所分别,但是,这两者之间仍然存在密切的联系。道德正义常常被看
  作是政治正义的基础。这就是说,如果一个政治制度,一个法律体系满足
  了一定的道德标准,被一定的道德体系所认可,那么这个政治制度和法律
  体系就是正当的,反之就是不正当的。在这里,道德正义获得了一种政治
  的意义,而政治正义似乎也具有道德的功能。大体说来,启蒙运动之前的
  传统社会没有严格地把政治正义和道德正义区分开来。具有道德色彩的神
  学权威具有确立政治正义的功能。启蒙运动以来,神学权威受到了挑战,
  道德问题和政治问题开始被区分开来。道德问题属于个人事务,而政治问
  题是公共事务。于是,在康德那里,具有实践理性的入是自我立法的人。
  如果立法的主体是个人,那么这个法就是伦理,如果立法的主体是国家的
  公民,那么这个法就是法律。对于康德来说,道德上的正义和政治上的正
  义是两个相关的,但是又是相互分离的两个问题。应该说,把道德正义和
  政治正义区分开来,是启蒙运动以来的许多思想家,给我们所提供的一份
  重要的思想遗产。它也为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
础。。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标志就在于这个国家在何
种程度上把政治正义和道德正义区分开来。
    从理论上来说,罗尔斯和哈贝马斯在很大程度上强调了道德正义和政
治正义的区分。如果说在《正义论》中,罗尔斯的这个思想仍然还不是十
分明确的话,那么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非常明确地把政治正义
和道德正义区分开来。在他看来,政治正义是人们如何用理性的方法来制
定社会契约的问题,而道德正义则是个人的道德正义,是道德主体的个人
能力。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不同的道德观念。这些不同的道德观念很难达到
一致。这是一种理性多元论的事实。因此,对于罗尔斯来说,政治正义不
能建立在某种道德学说的基础上。或者说,任何一种道德正义的观念都不
能成为政治正义的基础。罗尔斯认为,道德正义属于公平正义的统合学
说。这些不同的统合学说之间有很大的差异,是多元的。在现代社会中,
人们享有思想自由和信仰自由的权利。这些具有不同的道德观念、宗教信
仰和世界观的人们是无法达成妥协的,它们甚至常常尖锐对立。或者说,
在道德正义的问题上,人们可能是完全对立的,而没有达成共识的可能
性。政治自由主义不强求把这些不同的道德观念综合起来,搞折中和平
衡,强行使各种统合学说协调起来,或者剪裁政治观念使之适应统合学
说。这都是错误的共识理念。哈贝马斯在政治正义和道德正义关系的问题
上,与罗尔斯有某些一致之处。他也认为,政治正义应该与道德正义区分
开来。他强调,道德规范不能成为法律规则的摹本。或者说,法律规则不
是从道德规则中推导出来的。我们不能用道德正义为政治正义辩护。但
是,哈贝马斯和罗尔斯又不同,哈贝马斯认为,在道德问题上,我们可以
达成共识,这种共识具有知识的特点。这种知识来源于人们的商谈过程。
同样,法律的规则也来源于人们的商谈过程。对于罗尔斯来说,政治正义
应该与某种特殊的道德正义理论保持距离,而对于哈贝马斯来说,政治正
义与道德正义是密切相关的,处于一种互补的关系中。(《在事实与规范之
间》,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30页)在这一点上,他又与麦金太尔有
着某种类似之处。可以说,在政治正义和道德正义的关系问题上,哈贝马
斯走了一条中间道路。赵祥禄的博士论文在这个方面有详细的、有深度的
论述。
    道德正义和政治正义之间的关系问题确实是一个非常令人困惑的问
  题。我们完全有必要深入研究这个问题。思想家们在这个问题上出现了不
  同的分歧。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道德正义不能成为政治正义的基础,道
  德原则不是衡量政治问题的标准。尤其当人们在道德问题上持各种不同的
  看法的时候,道德原则更不能成为解决政治问题的标准。我们并不否认道
  德正义和政治正义的相互关系,并不怀疑道德正义对于政治正义积极价
  值,但是,我们反对那种用道德正义来论证政治正义的做法。政治正义是
  要达到政治权力之间的均衡和经济利益上的妥协。这种妥协和均衡要通过
  民主和法律的程序才能达到,而不能依靠道德的说教。当然,这并不是说
  道德的东西在这里毫无作用,而是说,它要在民主和法律的程序中发挥作
  用。赵祥禄的博士论文从正义理论的方法论基础的角度探索了这个问题。
  这对于我们今天建立民主法治国家,对于我们建立一个正当的社会秩序具
  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这篇博士论文在评审和答辩的过程中受到
  了同行专家的好评。这既是对赵祥禄的工作的肯定,同时也是一种鼓励。
  愿赵祥禄博士在这种鼓励下,取得更大的成绩。
    王晓升
    2007年9月3日于中山大学
第三章哈贝马斯的道德商谈模式
    哈贝马斯指出,一种后形而上的社会理论,除了要有批判的立场外,
它还必须表明自身的哲学规范性基础,并在理性的观照下,审视当今的社
会状况,发现它的缺陷与弊病,提出一种消除这些缺陷与弊病的方案。从
哈贝马斯的这个观点中,我们可以明显地感觉到他的理论的两个重要方
面:即批判和重建。一方面,在哈贝马斯早期思想的发展中,他思考的主
题是对现代性的诊断,指出现代性的事业是一个未竟的事业,他对西方国
家的现代化发展进行了一系列的批判,指出了其中的种种不足和弊端;但
是,另一方面,近20年来他的思考主题转向了现代宪法民主国家的命运,
他指出,交往行为理论不仅可以用于现代社会的批判,也可以用于理想目
标的重建。因此,他提出了商谈伦理学和法律商谈论。商谈伦理学和法律
商谈论是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在道德领域和法律领域内的运用,其目
标是要重建道德和法律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基础,哈贝马斯对于正义问题的
研究就属于该阶段,并因此提出了一种道德商谈模式的正义探究方法。
    3.1  道德商谈模式的背景
    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理性化过程带来的“意义丧失”与“自由丧失”
问题、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的争论和分歧,以及后现代主义者对哈贝
马斯的挑战,共同构成了哈贝马斯提出道德商谈模式的背景。   
  3.1.1  “意义丧失"与“自由丧失"
  我们在前面已经指出,哈贝马斯的理论首先是一种社会批判理论,他
的道德商谈模式也是在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的基础
上提出的。哈贝马斯认为,正如韦伯所指出的那样,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
发展是一种理性化的过程,这种理性化过程一方面是经济活动的合理化和
官僚国家机构的建立和完善的过程,另一方面则是宗教——形而上学世界
观的解神秘化的过程和现代意识结构的形成过程。
    就**个方面来说,虽然经济活动的合理化和官僚机构的建立和完善
使资本主义经济和现代国家在功能上相互补充,相互稳定,但是这种发展
是一种片面的理性行为的蔓延过程,是单纯的“工具理性”或“技术理
性”的发展。这种“工具理性”或“技术理性”不但被当作统治自然的
纯粹手段,而且发展为一种社会统治。工具理性的泛滥和对人不断扩张的
统治加速了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物化”:以利润为目的的资本主义生
产使职业劳动*大限度地工具化,带来了越来越沉重的效率压力;竞争机
制的普遍化使人彻底沦为资本的附庸,丧失了独立人格;生活方式的消费
化使人不由自主地陷入了市场的控制,成为商品交换的奴隶。工具理性的
这种片面发展导致了“自由丧失”问题,即工具理性破坏并压抑着人的本
质,使人陷人物质利益的追求而不能自拔,人成了金钱和利益的奴隶。总
之,哈贝马斯认为,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理性化过程并未给人带来个性的
自由和解放,相反,却将人置于一种比前启蒙时期的统治更加全面而具体
的统治之下。
    就第二个方面来说,韦伯用克服神秘思想的程度,也就是与巫术思想
的分离程度,来衡量一种宗教——形而上学世界观的合理化。韦伯认为,
就宗教——形而上学世界观的解神秘化的过程来说,解神秘化过程一方面
促使符号系统按照各自不同的抽象价值标准(比如真实性、规范正确性、
美和本真性)加以合理化;另一方面,它也导致了形而上学——宗教世界
观的意义同一性发生解体:在各种独立的价值领域之间出现了竞争,而且
无法再用一种高高在上的神圣世界秩序或宇宙学的世界秩序来消除这种竞
争。哈贝马斯指出,在各种不同的社会行为语境和生活领域当中,生活世
界的同一性如何才能得到保障的问题,早在散居各处的部落社会当中就出
现了。但是在这些社会中,还可以用神话世界观来阻止不同生活领域之间
的冲突:任何一个领域都有自己的原始力量,并且和其他的原始力量和睦
共处。在现代文化发展阶段,随着文化价值领域的分化和现代意识结构的
解放,理性本身分解为多元的价值领域,从而毁灭了自身的普遍性,生活
世界的同一性再也无法用神话世界观来加以保障了。霍克海默也认为,解
神秘化使得宗教和形而上学取代了神话——巫术思想,也正是这种解神秘
化推翻了合理化世界观的核心内涵,即神学原理和本体论——宇宙论原理
的可信性。霍克海默说:“崇拜图腾的部落、氏族、中世纪的教会、资产
阶级革命时代的民族等,它们的生活都遵循历史发展而形成的意识形态模
式。这些模式——或是巫术的,或是宗教的,或是哲学的——反映了各自
的社会统治方式。它们构成了一种文化黏合剂……(但是)这些古老的制
度已经瓦解了,因为它们所要求的团结形式被证明是虚假的,和它们联系
在一起的意识形态则变得空洞无物,并且具有卫道的色彩。”①哈贝马斯指
出,在现代社会里,如果各个价值领域的独特逻辑可以进入到相应分化开
来的生活领域的社会结构当中,生活领域相互之间就会出现紧张,文化层
面上不同有效性要求之间的差异性在社会层面上也可以转化为不同制度化
的行为取向之问的紧张关系,也就是说,转化为行为冲突。认知——工具
的行为取向、道德——实践的行为取向以及审美——表现的行为取向,超
越了个性系统平均的一体化能力,导致了生活方式之间的持续冲突。按照
韦伯的解释,这种意义丧失是对个体发出的挑战,要告诉人们的是,社会
秩序当中再也不可能出现同一性了。
    在这样一种“意义丧失”和“自由丧失”的困境下,如何找回失去的
意义与自由?这是哈贝马斯需要思考的问题。其交往行为理论就是在这个
背景下提出来的,而道德商谈模式恰恰就是交往行动理论的运用和发展。



作者简介

p>【作者简介】
    赵祥禄:男,1 973年生,河南驻马店人,伦理学博士。2007年毕业于中山大
学哲学系,现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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