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三版)
- ISBN:9787040228847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567
- 出版时间:2007-12-01
- 条形码:9787040228847 ; 978-7-04-022884-7
本书特色
本书是在第二版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本书根据成人教育的特点,每章首设内容提示,章末设重要名词、思考习题、自测案例等部分。由实例引出正文,并结合实例深入浅出地阐述了民法总则、人身权、物权、债权(包括合同)、侵权责任的基本原理与基本制度。全书以权利意识为核心,以现行立法为依据,以培养学员运用民法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线,重点突出,资料翔实,是一本很好的民法教科书。
内容简介
《民法》是教育部统一组织编写的全国成人高等教育法学规划教材《民法》的第三版,由我国民法专业知名的专家学者共同编写。《民法》根据成人教育的特点,每章首设内容提示,章末设重要名词、思考习题、自测案例等部分。由实例引出正文,并结合实例深入浅出地阐述了民法总则、人身权、物权、债权(包括合同)、侵权责任的基本原理与基本制度。全书以权利意识为核心,以现行立法为依据,以培养学员运用民法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线,重点突出,资料翔实,是一本很好的民法教科书。它既适用于成人教育,也可以作为准备参加司法考试者复习民法的重要参考书。
目录
节选
bsp; 第三版前言
本教材第三版是在第二版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本次修订在保持第二版结
构体例的前提下,重点结合*新立法和司法解释修订了相关内容,主要体现如下
方面:**,结合新的《合伙企业法》,对“非法人组织”一章的合伙问题作了修
订;第二,结合《物权法》的规定,对物权的各章作了全面修订,在“用益物权”一
章中删除了典权,增设了“占有”一章;第三,结合合同法方面的司法解释,对相
关合同作了修订。同时,本次修订对第二版中存在的错误及不妥之处亦进行了
更正。
编 者
2007年7月
第十七章 占 有
**节 占有概述
实例
某甲继承了其父亲使用多年的金表一块,但因其不常使用而放在家中。某
乙外出参加会议,为不耽误会议议程借用了甲的该金表,双方约定1个月后归
还。在某乙借用期间,某甲将金表卖给某丙,并电话告知某乙1个月期满后将金
表直接交给某丙。在会议期间,某乙住宿的房间被盗,包括金表在内的行李被某
丁偷走。某丁对窃得的金表爱不释手,整日把玩。一日,某丁不小心将金表丢
失,被某戊拾得。某戊逢人便炫耀,且声称是自己在旧货市场以非常便宜的价格
购得。
上引实例涉及占有的概念、性质和种类。
一、占有的概念和性质
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占有的标的以物为限,因而物之外的财
产权(如专利权),只能成立准占有,而不能成立占有。
在现代民法上,占有成为独立于所有权及他物权的一项制度,无论所有权人
的占有,还是非所有权人的合法占有、非法占有等,均受到占有制度的保护。我
国《民法通则》并未承认占有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而是将占有作为所有权的一
项权能来加以规定,但在学理上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我国应建立独立的占有制度。
《物权法》采纳学界通说,对占有专门做了规定。
占有是在事实上对物的管领、控制,不要求占有人有占有物的权利。因此,
从性质上说,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不是一种权利。至于根据什么标准确认占
有人在事实上对物有管领、控制,应当从人对物的空间、时间的支配来具体确认。
在空间上,物应当处于人的力量作用的范围内始得谓占有,如房屋、土地因使用
而占有,放置在家中的衣物、家具等财产属于主人占有;在时间上,人对物的某种
支配应当持续一定的时间方为占有,如仅是暂时的接触,只是持有而不是占有。
例如,主人请客,客人对餐具虽有使用,但不能认为是占有。
占有人的占有,并不以占有人对于物的亲自支配为必要。占有人基于某种
法律关系,通过他人为媒介,也可以成立占有。这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
占有人依辅助人而成立的占有,如雇主依雇员占有机器;另一种情况是间接占
有,如承租人直接占有租赁物,对于出租人则构成间接占有。
二、占有的种类
依占有的不同状态,可以将占有分为不同的种类:
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这是以占有人的意思为标准所作的分类。自主占有是指以物属于自己所有
(所有的意思)的占有。这里的“所有的意思”,是指具备所有人占有的意思,但
不必是真正的所有人或者要求其为自信为所有人。因之,所有人对其物的占有
为自主占有,盗贼对于盗赃的占有亦为自主占有。他主占有是指占有并无所有
的意思,而仅于某种特定关系支配物的占有。例如,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占有,
质权人对于质物的占有。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区别的意义在于,作为所有权取得的时效要件的占有
和先占要件的占有,应当是自主占有。另外,在占有物毁损、灭失时,自主占有人
与他主占有人的责任范围有所不同。
2.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这是以占有人在事实上是否占有物为标准所作的分类。直接占有是指在事
实上对物的占有,如居住房屋、穿着衣服,都是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
法律关系,对于事实上占有物的人(即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
物管领的占有。间接占有的特点在于,间接占有人与直接占有人间存在特定的
法律关系,基于这种法律关系,间接占有人对于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例
如,质权人、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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