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邮最新税收政策解读与辅导-(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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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9787802351080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383
- 出版时间:2007-12-01
- 条形码:9787802351080 ; 978-7-80235-108-0
节选
bsp;前 言
根据中国税网(Ctaxnews)的不完全统计,目前每年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收政策法规类文件有600多个,根据
法律立法层级的不同,这些政策类文件可以分为国家行政部门规
章(如国家税务总局令)、国家行政部门政策性规范(如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财税字”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
的“国税发”文件)两大体系,另外国家税务总局每年还有一
些政策解释的“国税函”文件,虽然“国税函”类文件多属于
税务系统内部行政事务管理公文,但有些涉及到税收政策的批复
类及确认性文件也属于政策性法规范畴。
面对如此大量的部门行政法规,虽然税务部门每年动用了大
量人力、物力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但限于种种原因,全社会
(特别是纳税人)还缺少一个了解这些政策出台的背景及立法原
义的有效渠道,更谈不上去理解和掌握这些政策出台后对纳税人
和征税人的影响。基于此,中国税网利用自身业务优势,组织了
一些税务部门的专业人士对2006年以来国家出台的重要涉税法
规在**时间进行了解读(详情请参见中国税网WWW.ctaxnews.
com.cn“政策解读”频道),受到了税务部门和企业的认可。
本书就是在中国税网收录的税收政策解读数据库中,选取了
政策变化较大、对企业有一定影响、法规前后关联性较强的64
个税收文件汇集成册的,考虑到税收政策的执行连续性和企业办
税的具体需要(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的规定),本书收录的
税收文件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7年3月31日止,另外几
条十分重要的税收文件,虽然是2005年下半年出台,但由于其
重要性,我们也收录到了书中一并解读。为方便广大读者阅读,
我们还将全书政策解读中涉及的政策法规原文制作成配套电子光
盘,作为本书的附注供读者查询使用。从2007年起,《*新税收
政策解读与辅导》将以中国税网丛书年度版的形式,每年出版
一本。
本书的主要读者群是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者(如董事长、
总经理等)及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税务总监、税务经理、办
税人员等与财税相关从业人员,同时对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
务所、大中院校财税研究人士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对全国税务
系统中在政策、征收、管理、稽查等相关岗位工作的税务干部也
是一本难得的税收政策辅导材料。
虽然本书收录的政策解读都源自于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
的核心专家和研究员之手,并且在编辑过程中我们先后又进行了
必要的修订,但限于时间和水平所限,书中还有一些不足之处敬
请广大读者和业内同行批评指正。
2007年7月10日于北京
解读《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
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07号)
2006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大
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的有关要求,
为促避教育事业发展,下发了财税[2006]107号《关于企业支
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对企业支付中等
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
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征管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
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二)本通知所称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
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
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
2007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贯彻实施(财税[2006]
107号)《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
知》,制定了《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对相
关规定的具体操作办法作出了详细规定。
国税发[2007]42号文件主要从以下方面对上述规定进一
步细化:
一、对学校的主体资格的要求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包括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其
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
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
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此项规定与财税[2006]
107号文件对学校主体资格的规定相比,主要是明确了符合条件
的公办、民办学校均可享受此待遇,鼓励社会办学力量,积极扩
大学生就业机会。
二、对实习合作协议的要求
接收实习生的企业与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正式签订期限在3年
以上(含3年)的实习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对未与学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或仅签订期限在3年以下实习
合作协议的企业,其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不得列入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虽与学校正式签订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的实习
合作协议,如出现未满3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
对已享受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税收政策的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额,补征企业所得税,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对因企业主体消亡或
学校撤销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满3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不再补
征企业所得税和加收滞纳金。
根据上述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特别注意是否已经或者可能
出现未满3年停止履行协议的情况。如出现(或未来很可能出
现)此类情况的,应当将截至目前已按照的财税[2006]107号
文件和本文件的规定税前扣除的实习报酬所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税
款并重新予以计提,并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相关规定计提
滞纳金。
另外,从上面的规定看,所列举的在提前终止协议时可不补
征税款的“客观原因”只有“企业主体消亡”和“学校撤销”
两项。文中虽有“等”字,但纳税人如果自行对此作出扩大化
的解释,可能会因为主管税务机关不认同而面临较大的税务风
险。因此,实际工作中如遇到提前终止实习合作协议的情况,主
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企业做好纳税辅导,明确是否需要补缴税款
和滞纳金。
三、可税前扣除的实习报酬的范围
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基
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
贴)、加班工资、年终加薪和企业依据实习合同为实习生支付的
意外伤害保险费。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给实习生支付的报酬,不允许在税前
扣除。
企业或学校必须为每个实习生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企业支付
给实习生的货币性报酬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
四、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
企业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依照税收规定的工资税前扣除
办法进行管理。实际支付的实习生报酬高于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
准的,按照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扣除;实际支付的实习生报酬
低于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报酬税前扣除。
企业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实行备查制,即企业在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但企业日常管理中必须备齐以下资料
供税务机关检查核实:
(一)企业与学校签订的实习合作协议书:
(二)实习生名册(必须注明实习生身份证号、学生证号及
实习合同号);
(三)实习生报酬银行转账凭证;
(四)为实习生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的缴付凭证;
(五)其他方面的规定。
企业因接受学生实习而从国家或学校取得的补贴收入,应并
人企业的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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