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802350601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75
- 出版时间:2008-02-01
- 条形码:9787802350601 ; 978-7-80235-060-1
节选
bsp; 前 言
税制是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统称,是一国政府向纳税人征税的法律
依据和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准绳,也是税收功能得以实现的法律保障。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已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征纳
税关系已日益成为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基本的经济关系,客观上要求每个纳
税人都必须了解税制规定,熟悉税制内容,增强纳税意识,树立税收法治观
念,并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国税制》教材,以1994年税制改革形成的税制为基本框架,及时吸
收我国税收政策、税收制度的*新内容,注重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重点
介绍我国税制设立的理论依据、基本原理、立法精神及制度设计,以便学生
全面、准确地掌握税收制度的基本规定与基本内容。同时,为了体现教材的
实用性,努力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应用能力,本教材在每章内容
后附有复习与思考,分基本概念与思考题两类题型,且专门编写了与教材完
全配套的学习指导书与教学课件,供学生课前、课后学习、复习使用。本教
材在内容安排上兼顾了不同专业学习税收知识的需要,适合高校财经类专
业、管理学专业、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学习使用,以及MBA、MPAcc等研究
生学历层次和在职培训学习使用。
本教材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庞凤喜、高亚军,长春税务学院赵惠敏、上
海立信会计学院赵迎春,天津财经大学刘植才,西南财经大学费茂清、吕敏
等长期从事税收教学的教师合作编写,由庞凤喜任主编,赵迎春、赵惠敏任
副主编。全书写作的具体分工是:庞凤喜编写**至二章;高亚军编写第三
章、第十二章;赵惠敏编写第四至六章;赵迎春编写第七至八章,刘植才编
写第九至十一章;费茂清编写第十三章;吕敏编写第十四章。其中:高亚军
在税制的校订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全书由庞凤喜负责篇章结构的安排与总纂
定稿。
在写作过程中,本教材参考了许多兄弟院校同类教材中的成熟内容,在
此一并表示衷心地感谢。由于编写中涉及院校与作者较多,且税制调整、改
革频繁,加之时间比较仓促及我们的水平所限,书中缺点、错误在所难免,
敬请专家和读者批评指正。
编 者
2008年1月
第四节增值税的减免税与出口退税
一、增值税的减免税
各国增值税的减免税,其中主要是免税,分为有抵扣权免税和无抵扣权免税两种类
型。有抵扣权免税是指允许享受免税待遇的企业不纳本环节的增值税,还可以扣除进项
税额。这种免税由于实行全程免税,故也称“零税率制”。这里所要分析的减免税是指
无抵扣权的免税。这种免税对特定生产经营项目免于征税,但对企业为生产经营免税项
目所购进的投入物品的税额不予抵扣,即企业既不用纳税,也不能扣税。
无抵扣权免税又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对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某一阶段免税,
但以前阶段的销售不属于免税范围;另一种是对特定企业免税;即把这类企业全部应税
经营活动排除在增值税征收范围之外。由于增值税的计税原理不同于传统间接税,因增
值税免税所带来的效应也要比传统间接税复杂得多。因此,世界各国对增值税的减免
税,尤其是对*终销售以前环节的免税,控制得极为严格。主要基于以下理由:一是增
值税属于价外税,生产经营者是纳税人,但非负税人,税款*终转嫁给消费者负担。因
此,对*终销售环节以前的生产经营者给予减税或免税,毫无意义。二是增值税为了避
免对外购商品的重复征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形成环环相扣的“链条”。只要不是
在*终销售环节免税,而是对其中某一环节给予免税,势力造成抵扣“链条”的断裂,
使得上一环节减少的税收负担转移给下一个环节负担。三是减免税不仅扰乱了应税商品
的价格体系,而且,作为增值税*终归宿的消费者,在制造、批发等中间环节免税的情
况下,并不会从减免税中受益。四是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的生产经营者不仅不会从减
免税中受益,而且还会由于免税产品不能享有进项税额抵扣权,以及由于免税企业销售
免税产品,不能出具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导致购买者不愿从免税企业购进商品的消极
效应。
正是基于上述考虑,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减免税政策较为严格,除农业产品外,不再
搞某一环节减免。同原增值税相比,减免税的范围大为缩小,减免税权高度集中。在
《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列举的免税项目有八项: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指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
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初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再销售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个人销售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以外的货
物。不包括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货物。
此外,在增值税实施的具体实践中,还规定了一些行业政策性减免项目,主要包括:
1.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2)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3)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4)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
(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2.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收的政策:
(1)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2)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二、增值税的起征点
为了照顾部分纳税人(从事商品零售、加工、修理修配的个人)收入较少、生产
经营和生产方面的困难,增值税设立了起征点。现行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如下: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销售额1500~30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其中,销售额是指不含税销售额。纳税人以价税合一方式实现的销售额,需换算成
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在规定的起征点幅度内,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
的起征点。
三、增值税的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出口退(免)税的原则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
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各生产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对增值税出口
货物实行零税率,对消费税出口货物免税。增值税出口货物的零税率,从税法上理解有
两层含义:一是对本道环节生产或销售货物的增值部分免征增值税;二是对出口货物前
道环节所含的进项税额进行退付。当然,由于各种货物出口前涉及征免税情况有所不
同,且国家对少数货物有限制出口政策,因此,对货物出口的不同情况国家在遵循“征
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制定了不同的税务处理
办法。
(二)出口退(免)税的范围
我国对出口货物分别不同情况实行出口退税、出口免税和出口不退税也不免税等三
种不同的出口退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
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
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均应予以退还已征
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但可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
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二是必须是报关
离境的货物。凡是报关不离境的货物,不论出口企业以外汇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
不论企业在财务上和其他管理上作何处理,均不能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免)税。三
是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才能办理退
税。四是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将出口退税与出口收汇核销挂钩可以有效地
防止出口企业高报出口价格骗取退税,有助于提高出口收汇率,有助于强化出口收汇核
销制度。
1.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下列特定出口的货物: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
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
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入境外作为在国外
投资的货物。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利用中国政
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对外补偿贸易及易货贸易、
小额贸易出口的货物;对港澳台贸易的货物;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
票但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包括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
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此外,需要强调的是,除上述企业出口货物准予退(免)税外,其他非生产性企
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予退(免)税,这是对一般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
搞出口贸易的限制。
2.下列企业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除特准退税的情况
外,免税但不予退税。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
不予退税。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除另有规定外”是指上述企业出口的货物如属于税法列举
规定的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则不能免税,更不能退税。
3.下列出口货物,免税但不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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