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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应用一本通(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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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7801855701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913 页
  • 出版时间:2009-03-01
  • 条形码:9787801855701 ; 978-7-80185-570-1

本书特色

本书立足于司法实践,以司法流程为主线,遵循法律汇编的思路,从体例化、系统化、实用性的角度,借鉴我国古代唐宋时期刑律的编排体例,将与刑法条文密切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分类整理,采取置换、分解、重述等手段,以刑法典条文为经线,以其他与之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为纬线,将刑法典、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以及其他立法、司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重新进行整合,勾勒出了一幅崭新的刑法图谱。
本书适合刑事法律工作者阅读参考。

目录



编写说明
**编 总 则
**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 罪
**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展开全部

节选

《刑法应用一本通(第3版)》立足于司法实践,以司法流程为主线,遵循法律汇编的思路,从体例化、系统化、实用性的角度,借鉴我国古代唐宋时期刑律的编排体例,将与刑法条文密切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分类整理,采取置换、分解、重述等手段,以刑法典条文为经线,以其他与之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为纬线,将刑法典、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以及其他立法、司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重新进行整合,勾勒出了一幅崭新的刑法图谱。《刑法应用一本通(第3版)》适合刑事法律工作者阅读参考。

相关资料

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假释适用之禁例】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法条渊源】79刑法第73条对本条第1款作了规定,刑法将其修改吸收纳入法典。第2款79刑法没有规定,系刑法新增设的限制适用假释的条款。 【司法解释】
81.1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年10月1日法释[1997]5号)(节录)
第七条 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因特殊情况,需要不受执行刑期限制假释的,适用刑法第八十一条**款的规定,报经*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八条 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假释。
81.2 *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11月8日 法释[1997]6号)(节录)
第十条 刑法第八十一条**款规定的“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本规定**条第(一)项所列情形,不致违法、重新犯罪的,或者是老年、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第十一条 刑法第八十一条**款规定的“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第十二条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佤释。
第十三条 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
八十一条 **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第十四条 对老年和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对除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外,有悔罪表现,丧失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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