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志-齐鲁诸子名家志-附晏子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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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9787209047623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398
- 出版时间:2009-04-01
- 条形码:9787209047623 ; 978-7-209-04762-3
目录
节选
《齐鲁诸子名家志》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以志体为主,收录了山东历史上28位*杰出的代表人物的生平、业绩、影响和后人的研究状况。不仅记载了先贤们的生活与成长经历、主要业绩和贡献,而且收集了与他们相关的遗存、遗物、纪念设施,后人对他们的研究、评价,以及相关的纪念活动,可以说是介绍和研究这些先贤的内容全面、形式严谨、资料丰富的*新成果。集研究性、可读性于一体,思想内涵深刻,文字精练易读,图文并茂,装帧典雅,适合不同阶层人士阅读。本志以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为指导,力求客观、准确地介绍和评价管子的生平、思想和历史贡献。
相关资料
第四节 号令必明,赏罚必信管仲执政期间,对齐国的法律制度作过一系列改革。为解决武器匮乏的问题,管仲曾下令:“制重罪赎以犀甲一戟,轻罪赎以鞲盾一戟,小罪谪以金分,宥间罪。索讼者三禁而不可上下,坐成以束矢。”这是为满足军事需要而对西周以来的罚金制度所作的改革。管仲还强调用严厉的惩罚手段保障社会政治秩序的稳定:“有不慈孝于父母、不长悌于乡里、骄躁淫暴、不用上令者,有则以告,有而不以告,谓之下比,其罪五。”管仲认为,生、杀、贫、富、贵、贱是统治者操控臣属和民众的“六柄”,明智的国君应恰当地运用这六种赏罚手段以保证政令的畅通。通过长期的执法实践和继承前代的相关观念,管仲提出了一整套法律思想。管仲的法律思想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法令必须公开、明确、统一和相对稳定;执法过程中必须排除各种干扰,信赏必罚,不徇私情;立法须合乎人情事理,使其可行。《管子?牧民》指出,治国者应当“明必死之路,开必得之门”,“明必死之路者,严刑罚也;开必得之门者,信庆赏也”。这是强调,只有向民众阐明赏罚的标准,才能使民众能够清楚地知道努力的方向和行动的途径。在君主体制下,国君的意志往往就是法令。从这种现实出发,管仲主张君主的好恶应当公开透明,以使百姓和臣属能按既定的赏罚标准行事。《牧民》告诫统治者说:“毋蔽汝恶,毋异汝度,(否则)贤者将不汝助。言室满室,言堂满堂,是谓圣王。”君主不可掩饰和隐藏自己的意图,不能设立双重标准或多重标准,只有如此才能使下属不至于无所适从,才能得到贤人的支持和信赖;在室内发言应该让全室人都清楚地了解言辞内容,在堂上发言应该让满堂人无不知晓。只有让法令明确而普遍地传达于整个统治区域,才称得上是圣君明主。管仲还指出,赏罚应当施于法令公布和标准明确之后,而不应施于人民周知法令之前。《管子?立政》说:“凡将举事,令必先出,日事将为,其赏罚之数,必先明之。立事者谨守令以行赏罚,计事致令,复赏罚之所加。有不合于令之所谓者,虽有功利,则谓之专利,罪死不赦。首事既布,然后可以举事。”《法法》篇指出:“令未布而民或为之,而赏从之,则是上妄予也。上妄予则功臣怨,功臣怨而愚民操事于妄作,愚民操事于妄作则大乱之本也。令未布而罚及之,则是上妄诛也。上妄诛则民轻生,民轻生则暴人兴、曹党起而乱贼作矣。”这些论述都是强调,应当先让人民知道法令,然后再施行赏罚;为避免随意赏罚带来的恶果,必须使法令具有公开性和周知性。管仲认为,在法令明确公布之后,即应保持其连续和稳定。《法法》篇指出:“未有能多求而多得者也,未有能多禁而多止者也,未有能多令而多行者也。号令已出又易之,礼义已行又止之,度量已制又迁之,刑法已错(措)又移之,如是,则庆赏虽重,民不劝也;杀戮虽繁,民不畏也。故曰:上无固植,下有疑心;国无常经,民力必竭,数也。”管仲反对不负责任的朝令夕改等行为,认为随便变更法令将损害法令的威信和威严,从而使赏罚手段失去效力。管仲已认识到,法令公布后严肃执法也是重要问题。《法法》篇说:“令已布而赏不从,则是使民不劝勉、不行制、不死节,民不劝勉、不行制、不死节则战不胜而守不固,战不胜而守不固则国不安矣。令已布而罚不及,则是教民不听,民不听则强者立,强者立则主位危矣。”该赏而不赏则使人懈怠,该罚而不罚则等于鼓励强横。因此,管仲在强调“号令必着明”的同时又强调“赏罚必信”。管仲对立法原则以及与法令实施相关的问题都有所涉及。《法法》篇有“宪令制度必法道”的说法,即是要求制定法律及规章制度必须符合事理。《法法》篇又说:“不法法则事毋常,法不法则令不行。令而不行,则令不法也;法而不行,则修令者之不审也;审而不行,则赏罚轻也;重而不行,则赏罚不信也;信而不行,则不以身先之也。故曰: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矣。”不按法律办事即无常规可言,法律不像法律也不能贯彻政令。有令不行,*大的可能是命令不具有法律的威严,不足以使人遵行;政令具有法律威严而仍不能实施,可能是由于发布命令者考虑不周,违背事理;政令符合事理而仍不能贯彻,可能是由于相关的赏罚规定力度太轻;赏罚很重仍不能使政令通行,可能是由于执行不力,赏罚无信;如果以上问题都不存在而仍然有令不行,只能归因于发令者本身不率先垂范。这段分析深入细致,应是根据管仲的基本观点润色而成。管仲的法律思想限于立法可行、法令明确和信赏必罚等观点,其中尚不包含剥夺宗法贵族的特权与加强君主专制等内容,与战国时代变法运动中兴起的法律思想有所不同。管仲改革也未见公布刑律的记载。但管仲的“言室满室,言堂满堂”等思想,与春秋后期郑国的“铸刑书”、晋国的“铸刑鼎”等公布刑法的活动有内在关联,对当时法律观念的进步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管仲的法律思想为战国时代法家学说的创建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齐国管仲学派十分重视法律建设,《管子》一书包含丰富的法律思想并被后人列为法家文献。法家学说的集大成者韩非子多次引用管仲的言论和故事并加以详细评论。因此,不少研究者将管仲视为战国时代法家的先驱之一。第五节 崇德修礼,怀抚诸侯齐国凭借强大的军事实力和一系列威慑、征服活动确立了霸主地位,但在如何巩固和发展霸业的问题上,管仲并不主张纯任武力和恃强凌弱,而是主张对盟国施德修礼,使承认齐国霸主地位的诸侯真正心悦诚服。齐桓公出兵争霸前,管仲曾提出接好邻国的建议,采取了返还别国领土、加强睦邻关系等措施。公元前681年,齐、鲁结盟,管仲劝说齐桓公如约归还所侵鲁地,取信于诸侯。这些史实说明管仲很早就确立了军事与外交手段相结合的争霸战略。齐国霸权形成后,管仲更强调“德”、“礼”、“信”的外交原则。宁母盟会时,管仲阐明“招携以礼,怀远以德,德礼不易,无人不怀”的道理,建议齐桓公“修礼于诸侯”、“以礼与信属诸侯”,对不真心归附的诸侯采取“绥之以德,加之以训辞,而帅诸侯以讨”的政策,又提出“夫合诸侯,以崇德也”的思想。春秋时代的其他霸主及其辅佐,一般仅着眼于军事威慑和军事征眼,只有管仲确提出“崇德”、“修礼”的外交原则。管仲怀抚诸侯的思想和举措,表现出统理天下的王者气象,其眼光和胸怀远远超出同时代的政治家。从崇德修礼的外交原则出发,管仲反对在列国间制造矛盾、挑起事端,反对凭借别国的力量侥幸得利,主张首先增强自身实力,准确判断局势,慎重对待列国间重大事件,保持外交上的主动权而不为人所制。《管子?枢言》说:“有制人者,有为人所制者,有不能制人人亦不能制者。人众兵强,而不以其国造难生患,天下有大事而好以其国后,如此者,制人者也。人不众,兵不强,而好以其国造难生患,恃与国,幸名利,如此者,人之所制也。人进亦进,人退亦退,人劳亦劳,人佚亦佚,进退劳佚,与人相胥,如此者,不能制人人亦不能制也。”所述依靠国力、稳守待机、后发制人的外交战略,正是管仲的一贯思想。管仲处理邦交事务注重审时度势,随机应变,善于将不利因素转化为有利因素。《管子-霸言》说:“夫神圣视天下之形,知轻重之时,视先后之称,知祸福之门。”这是要求政治家全面深入地分析形势,准确地把握利害关系,相时而动,转祸为福。《史记。管晏列传》总结管仲的施政特点时说:“其为政也,善因祸而为福,转败而为功。……桓公怒少姬,南袭蔡,管仲因而伐楚,责包茅不入贡于周室。桓公实北征山戎,而管仲因而令燕修召公之政。于柯之会,桓公欲背曹沫之约,管仲因而信之,诸侯由是归齐。”管仲在外交实践中既强调崇德修礼,又不失时机地炫耀武力;既严守原则,又富于变化。管仲的外交思想和争霸谋略充满辩证精神,表现出高超的智慧,深为后人所推崇。P7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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