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弗吉尼亚大学海洋法论文三十年精选集:1977~2007

包邮弗吉尼亚大学海洋法论文三十年精选集:1977~2007

1星价 ¥252.0 (8.4折)
2星价¥252.0 定价¥300.0
暂无评论
图文详情
  • ISBN:9787561533536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全四册
  • 出版时间:2010-01-01
  • 条形码:9787561533536 ; 978-7-5615-3353-6

本书特色

《弗吉尼亚大学海洋法论文三十年精选集(1977-2007)(套装共4册)》是由厦门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内容简介

本书共分为四卷,主要内容包括:国际海洋边界争端;国家海洋资源管理的四大悖论;渔业的联邦管理;《濒危物种法》、《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和《Magnuson渔业养护和管理法》的管理等。

目录

序言
卷一
1977-1981年
国际海洋边界争端
国家海洋资源管理的四大悖论
1982-1983年
渔业的联邦管理
《濒危物种法》、《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和《magnuson渔业养护和管理法》的管理
共同理念与“共同遗产”
改正海底探矿体制缺陷的时机
深海探矿的习惯法地位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中有关航行方面的问题与国际习惯法
专属经济区
《海洋法公约》之外的深海探矿合法性
未来深海探矿立法的特定问题
美国坚持不加入《海洋法公约》给美国海洋科学
和海洋科学家带来的特殊问题
1984-1985年
其他捕鱼国家在美国渔业发展中的地位——法律、政策和现实
《magnuson渔业养护与管理法》规定的联合投资:美国渔业的机会
休闲和运动捕鱼
1986年
环境问题
深海海底采矿的法律制度
《外国关系法》的新重述和海洋法
海洋法的实施:一些日常问题
海洋划界法律的发展
1987年
北极:地缘政治学和海洋法
北极环境质量考察
南极条约之成功
地缘政治因素与南极条约体系
南极的条约体系和全球利益
南极条约体系与南极的全球利益
科学在南极以及南部海洋中的地位和未来
南极条约体系——一个养护体系
南极资源与环境
南极的矿物规范体制:讨论摘要
1988年
深海床采矿法律制度
大陆架采矿法律制度
海洋采矿业
海洋采矿环境政策考虑
1989年
1982年公约及其对习惯国际法发展的影
louis b. sohn的会议评论
海洋法问题方面的新经历
国家利益与建立理性的海洋秩序
美国反对《海洋法公约》海底采矿条款概览
1990年
从联合国角度看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及各国实践
非洲国家实践与1982年《海洋法公约》
发展中世界的国家实践:拉丁美洲
从国家实践角度检视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命力的疑问
1991年
关于修改unclos第?部分的争议——来自实业界的观点
日本深海海底活动的现状及海洋法公约
part?相关问题
深海矿业经济发展的国际要求
“重新确认”理事会的决策程序
使深海海底制度对所赋予的利益更加负责的建议
美国参议院条约批准程序及其对
海洋法公约可能的影响
1992年
支持那支持着美国的船队:保持美国籍船运的重要性
与opa90相关
佛罗里达的外大陆架开发观点
“水上的石油”:杜鲁门宣言之前对抗油污的历史
混乱的水域:联邦离岸油气项目失败的六大原因的一种政治分析
1993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解决第十一部分的问题
(深海海床探矿规范)
宪章时代的海洋中立
1994年
前言
公约第十一部分的调整:联合国的努力(磋商过程综述)
确保普遍性接受:工业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利益的平衡
调整公约第十一部分的方式及其与执行协定的关系
关于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形式及程序问题
对被提议的公约第十一部分修正案的评价
公约第十一部分的修正:必要的让步
美国国防部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看法
海洋法律秩序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关于和平解决争端条文的重要性
1995年
国际渔业与《海洋法公约》
欢迎词
1982年《海洋法公约》中的国家安全利益
1982年《海洋法公约》中隐含的对空军全球触角、全球力量战略的意义
《海洋法公约》:对美国航运业更为可取的方式
美国批准《海洋法公约》:对石油行业利害攸关的是什么?
卷二
1996年
1997年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卷三
2003年
2004年
卷四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展开全部

节选

《弗吉尼亚大学海洋法论文三十年精选集(1977-2007)(套装共4册)》内容简介:1982年秋天,笔者从台湾前往美国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读书时,适逢联合国第三届海洋法会议在经历了九年马拉松式的谈判后行将结束,正式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历史时刻。当时的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是美国唯一提供以“海洋法与政策”为专业方向的法学硕士课程的法学院。笔者即以这一专业方向开始了在弗吉尼亚大学的学习历程,并在该校取得法学硕士与博士学位后,返回中国台湾,展开了此后20多年的研究工作。

相关资料

插图:制定一部新的海洋法,*明显的理由就是,世界各国对海洋资源需求的急遽增长产生了一系列新问题,并需要以一种建设性的方法予以解决。总而言之,公约大致上都解决了这些问题。但是,制定一部新的海底法律的理由究竟是什么呢?公约拥护者给出的回答是,金属球是一个新问题,而且也是全球发展和国际经济正义实现的一个机会。要明了公约的海底条款,还得知道20世纪六七十年代谈判各方的热望和期待。其理念是,金属球代表着巨大的财富,只能事先就努力制定并采取严格的预防措施,否则就只有那些*富有、技术*先进的国家才会从这一新的原材料资源中受益。这就催生了“人类共同遗产”原则,也就意味着那些无主、未占有的金属球已经属于“全人类”,而每个主权国家都对这个共同财产享有一份。通过全新的国际机构把精心勾画的规则制定出来加以实施,并用于判决,那些比较贫穷的国家就可以在这难以估算的利益中公平地享有一份,可以获得先进技术,可以在实际管理那些会弱化本国弱小经济的企业中,切实发挥一种全新的作用。这听起来很美妙,但此处却有两个谬误:理论和事实。300年前,就有人提出论据认为“世界公有地”(以虚拟类比于村庄公有地为基础)是不可能的。一个村地共有人可以处置共有物,而无须获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物本身是共同财产,禁止他人未经允许随意处分,否则就没有什么财产、所有权了。如果未经他人同意,另一些人就可以自取所需,那么就不会有财产权。简言之,认为海底是世界或“全球”共有物,要么字面上是废话,要么是意味着没有人占有海底或其上任何物——公约制定之前,情形也确实如此。深海是无主物,是数百年来支持海洋自由的基本原则。但现时,公约的一项原则似乎是要主张这些是为“全人类所有”,并进而主张,一家国际机构有权管制并规范对海洋的利用。这一理论错误,妨碍了国际和平与繁荣的一项重要基础——公海自由。⑥但还不止是理论错误。支持公约条文的假想事实谬误更甚。一些专家可能一开始就知道这不过是个白日梦。1981年,这一点一定为众人所知。⑦举例言之,1981年5月,肯科特集团(Kennecott Consortium)的发言人解释,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统计和预测是如何误导了探矿公司,使其认为团矿将有利可图,但是那些“对团矿资源总量的统计没有任何意义,因为这些根本没有考虑到分离的成本”,所有那些都是令人遗憾的

预估到手价 ×

预估到手价是按参与促销活动、以最优惠的购买方案计算出的价格(不含优惠券部分),仅供参考,未必等同于实际到手价。

确定
快速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