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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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9787811346633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
- 页数:305页
- 出版时间:2010-05-01
- 条形码:9787811346633 ; 978-7-81134-663-3
目录
节选
《房地产法教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其难易程度比较适中。教材主要面向本科学生,以介绍大纲规定的基本知识为重点,避免写成法学理论专著。其次,避免写成大部头。编者对教材的篇幅作了比较严格的限制,在减轻学生学习负担的同时,注意减轻学生的经济负担。*后,本套教材的主编均是来自教学**线的年轻教师,多数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他们年富力强,思维敏捷,实践与理论的结合使他们对于各种版本教材的特点有直接的认识,可以取长补短。当然这套教材适用性到底怎么样,只有读者才具有*终的评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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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在转让时,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当事人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对受让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发生如下的法律效力:(一)对受让人的效力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受让人也有效力,即出让合同的效力及于转让后继受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者。出让合同体现着出让方(国家)与受让方(用地者)双方的意志,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受让方转让其权利,不影响出让合同的继续履行,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2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根据以上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受让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土地用途,体现着国家土地规划控制方面的公法意图,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必须在整个出让期限内得以实施,不得随意变更。若变更应依法履行相应手续。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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