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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62036012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362
  • 出版时间:2010-05-01
  • 条形码:9787562036012 ; 978-7-5620-3601-2

本书特色

《亚太地区国家人权机构》是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内容简介

《亚太地区国家人权机构》在对亚太地区现存的国家人权机构进行比较的同时,为读者提供了一系列精选的国际资料和一些用来帮助理解相关问题的表格。写这部书的初衷主要是为有关国家人权机构问题的教学提供方便,它不仅对那些正在考虑设立国家人权机构的国家有所帮助,即使对那些已经设立该机构的国家来讲,也会对其如何加强机构的职能有所借鉴。因此,《亚太地区国家人权机构》的一些章节阐述了如何处理国家人权机构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机构之间的关系,同时还简要说明了设立国家人权机构过程的重要性。

目录

序言
前言
缩略表
**章 导论
1.1 演进中的国际秩序
1.2 联合国和亚太地区国家人权机构:机览
1.3 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
1.4 建立国家人权机构的程序
第二章 职权和功能
2.1 职能
2.2 权力和功能
对下列表格的说明
第三章 其他主要特征
3.1 独立性
3.2 便民
3.3 充足的资源
3.4 国家人权机构的成员资格
3.5 与非政府组织合作
第四章 国家人权机构与行政、立法、司法及其他机关的关系
4.1 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4.2 与立法机关的关系
4.3 与司法机关的关系
4.4 与其他机关的关系
第五章 国际人权机构与国际条约机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和基于宪章的其他机制的关系
5.1 国际条约机构
5.2 特别程序
5.3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chr)
第六章 区域合作
6.1 背景
6.2 亚太国家人权机构论坛
第七章 挑战与战略
7.1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7.2 冲突状态下的国家人权机构
7.3 国家调查
7.4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第八章 结论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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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亚太地区国家人权机构》在对亚太地区现存的国家人权机构进行比较的同时,为读者提供了一系列精选的国际资料和一些用来帮助理解相关问题的表格。写这部书的初衷主要是为有关国家人权机构问题的教学提供方便,它不仅对那些正在考虑设立国家人权机构的国家有所帮助,即使对那些已经设立该机构的国家来讲,也会对其如何加强机构的职能有所借鉴。因此,《亚太地区国家人权机构》的一些章节阐述了如何处理国家人权机构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机构之间的关系,同时还简要说明了设立国家人权机构过程的重要性。

相关资料

1.1演进中的国际秩序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国际秩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中,许多变化对人权和那些普遍性或者专门性的人权保护机构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几乎所有的拉丁美洲专制政权、许多非洲的专制政权和若干东南亚国家的专制政权已经被民主选举的政府所取代;由于冷战结束所引发的中欧和东欧的民主化浪潮现在正冲击着中亚各国。然而,那种认为按照定期投票的规则民主选举出来的立法机关、独立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能够保证尊重人权的假设已经被这样的认识所取代了,即虽然权力的划分十分重要,但它经常并不能对人权提供保护,尽管这些权利已经在宪法中得到确立。人们认识到,为追求继续掌权的目的,政府总是设法取悦于政治上的主流派别,并随时准备牺牲对非主流或边缘化的少数群体人权的尊重。这一认识已经成为推动建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的一个重要原因。僵化的冷战对抗年代形成的有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相对重要的认识,已经逐渐让位于一种更加成熟的认识,即所有权利都具有同等的重要性。贫穷是对人权*普遍和*常见的侵犯之一;腐败是对人权的主要威胁;生命权意味着安全和清洁环境权。联合国、国际金融机构(IFIS)和大多数富有的捐助国日益认识到,人权是“良治”的必要组成部分,而“良治”对于可持续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同时,它们也日益认识到:大规模的歧视和广泛的侵犯人权,包括侵犯在种族、宗教或者语言上的少数群体的权利,必然会导致政治上的混乱和冲突,并严重影响国家的稳定,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威胁区域安全。冷战结束以后,在承认这些现实的基础上,捐助国在多边和双边的发展援助中越来越多地提出了旨在促进良治政府建设改革和尊重人权的条件,这对许多(但非全部)新建或者重建的民主国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旨在保护少数者的权利的国家人权机构现在被认为是国家稳定和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

作者简介

布莱思·伯德金,现任瑞典罗尔-瓦伦堡人权与人道主义法研究所客座教授,在墨尔本大学法学院讲授研究生课程。他同时担任非洲、亚洲和中、东欧许多国家人权机构的国际咨询专家。从1995年到2003年,作为联合国前三任人权高级专员有关国家人权机构问题的特别顾问,他曾先后两百多次前往非洲、亚太地区、欧洲和拉丁美洲的55个国家,帮助那些真心愿意创建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的各国政府或民间社会组织。   在受命于联合国之前,伯德金教授从1986年到1994年担任澳大利亚首任联邦人权委员。在此任内的1990年到1991年间,他是国家人权机构的联合国标准(《巴黎原则》)的主要起草者之一,该标准后来获得联合国大会通过。1978年到1986年间,他是前澳大利亚总理、副总理和联邦总检察长的主要顾问。在此之前,他做过外交官和律师。1985年6月,鉴于在澳大利亚和其他国家为人权事业作出的卓越贡献,伯德金教授被授予“澳大利亚勋章”。他被普遍认为是国家人权机构方面问题的国际**级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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